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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2023-11-20 22: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6、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 (ICU)期间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7、 受害人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 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

受害人出院后仅需短期护理的,护理费按照 部分护理依赖计算。

8、受害人 已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按配置后的情况进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9、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完全护理依赖或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 一般暂按5年计算。其他情况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合理确定护理期限。 期满后确需继续护理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三、关于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

10、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 因同城就医产生的交通费按照30元/天计算,结合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确定。

11、 受害人确有必要外地就医的,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发生的住宿费,按照正式票据计算;外地就医产生的交通费,对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正式票据计算;但住宿费、交通费均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12、 营养费按照30元/天计算,营养费参照鉴定机构、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13、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元/天计算。

14、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 (ICU)期间,一般不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但需要鼻饲进食的除外。

四、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15、残疾辅助器具价格一般 按照国产普及型的配置标准确定,以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为标准。更换周期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16、 未成年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一般计算至 其成年后20年;成年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 一般按照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限计算。但受害人伤残等级高,且预期生存寿命不确定性大的,可以按照护理期限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 期满确需继续配置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17、 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总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

(2)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价格X器具配置次数;

(3)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适用于义肢)=义肢价格X年维修费率X(赔偿年限-器具维修次数);

(4)器具配置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得出的商有余数时,更换次数为商的整数值+1)

五、关于误工费

18、受害人主张按照固定收入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但仅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无法提供工资单、银行流水等有关收入的直接证据,且赔偿义务人有异议的, 按照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处理。

19、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 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0、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确定。两者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 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当事人对定残日是否存在不合理延迟有争议的,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及鉴定意见予以确定。

21、 误工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天)X误工天数(日历天数)。

22、受害人 有证据证明其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而减损收入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据,结合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误工费。

六、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23、受害人因2021年9月8日(含当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致残或死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 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 就高确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24、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

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伤残赔偿 附加指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增加附加指数。 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伤残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25、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有无实际收入,不影响定型化计算残疾赔偿金。

26、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伤致残,在诉讼前或者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不影响定型化计算残疾赔偿金。

27、 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为受害人的近亲属,非属受害人遗产。

七、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

28、受害人因2021年9月8日(含当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致残或者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就高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29、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起算时间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一致。

30、被扶养人人数的确定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准。对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存在的胎儿应予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除外。

3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计算的扶养年限,与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一致的, 以时间短者确定扶养年限。

3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X伤残赔偿指数X扶养年限

(2)单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该被扶养人的扶养人数;

(3)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按照公式(2)进行累加,累加后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多个被扶养人扶养年限不一致的,扶养年限分段计算。

33、受害人的父母年满60周岁,且领取的养老金、退休工资以及其它持续稳定的收入累计未达到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应予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时采用补充差额的方式。

八、关于丧葬费

34、统计部门未公布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费用不再另行计算。

九、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

35、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单独核算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在确定数额时一般应考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不能与物质损害赔偿项目累加后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计算。

十、附则

36、宁波海事法院派出法庭适用省相关标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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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高法民一〔2013〕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近期我庭经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的有关问题制定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2014年1月1日后一审法庭辩论尚未终结的侵权纠纷案件,可参照本解答执行。2014年1月1日前法庭辩论已经终结的一审案件、2017年1月1日后受理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当事人请求参照本解答执行的,不予准许。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3年12月27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

侵权纠纷案件系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类型,关涉民生。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较为突出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的有关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受害人因享受医疗社保待遇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赔偿义务人因侵权应承担的医疗费用能否因此而减免?

答: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在其享受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核销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的,系其与有关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不能据此减轻。赔偿义务人抗辩从损害赔偿费用总额中扣除有关核销部分医疗费的,不予采纳。

二、误工时间是否必须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答: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定残日存在不合理迟延的,误工时间可参照侵权行为直接所致的损伤治疗终结时间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中建议的休息时间来确定。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一般应以相对在后的时间为标准确定。

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时间或者医疗机构建议的休息时间均有异议,且依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误工时间的,人民法院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时间。

三、如何确定误工费的计算依据?

答: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误工费的证据宜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作出认定。赔偿权利人未提供工资单等有关工资收入的直接证据,仅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且相对方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浙江省行业工资标准和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收入证明的效力和误工费计算标准。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以及所从事行业的,可以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经人民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人拒不提供收入相关证据的,可依据赔偿义务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受害人的收入或者所从事的行业。

四、误工费具体数额如何计算?

答:误工费可按下列方式计算: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日历天数)。

本公式系按日历天数计算。虽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制度工作时间的年工作日为250天、计薪天数为261天。但261天计薪天数为基数得出的日平均工资标准相对应的误工期间不能连续计算,必须扣除其中的节假日、双休日。经实际测算,按日历天数和按计薪天数计算的误工费并无明显差距。因此,基于标准化、简易化和可操作性考虑,误工天数统一按日历天数计算。

五、年满60周岁的受害人(不论男女),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误工费的,能否予以支持?

答: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明,结合当事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从事的具体行业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

六、护理费应如何计算?

答:护理费一般可区分住院期间和非住院期间采取不同的计算标准。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按照当地医院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期限、护理级别,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酌情确定。

七、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多处损害并构成不同伤残等级的,如何确定残疾赔偿附加指数?

答: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八、残疾辅助器具的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据此,残疾辅助器具一般应参照国产普及型的配置标准确定,即以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为标准,包括有助于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有助于恢复性、回归性社交等功能。

人民法院可选择两家或两家以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咨询,综合考量当事人的承受能力、材料性质、功能等因素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标准。

九、《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还有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吗?

答:《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规定确未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目,但同时该法也未明确在不计取被扶养人生活费情况下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进行计取,有关费用金额应合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作为赔偿金项目费用的组成部分。

十、受害人在城镇工作,其被扶养人在农村居住生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受害人与被扶养人分别居住在城镇和农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依照被扶养人实际生活的环境,即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答: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时间应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时间相一致,一般自定残日(死亡之日)起开始起算。

十二、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起诉前被扶养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如何计算?

答:侵权责任的承担应以侵权行为人的合理可预见性为原则,即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范围应限于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当时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害后果。由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被扶养人的情况为标准进行核计。

十三、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如何计算?

答:受害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有多个被扶养人,对每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应结合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分别计算后累加,累计数额不得超过一个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四、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综合判断。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农村,但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受害人所在集体的土地被国家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的,致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或者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跟随父母在城镇居住生活,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消费地在城镇等情形,一般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十五、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

答: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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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通知

浙高法明传[2021]158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1号]要求,现就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省法院受理的 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

二、适用标准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 省、计划单列市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 省、计划单列市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标准计算。

三、适用时间

本通知发布后(含当日)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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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8487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42193元

3、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22309元

4、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69228元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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