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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17省市医保实现异地结算

2024-06-19 05: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色达历史悠久,宗教文化博大精深,不少人都慕名前去游览,而在去色达旅游之前,比较多的人会关心要穿什么衣服,那10月去色达穿什么衣服呢?

篇1:涉外离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涉外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1、涉外诉讼离婚律师委托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受理涉外婚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为您介绍了涉外离婚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在涉外婚姻案件的受理中,有许多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识。

2、涉外诉讼离婚

(一)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二)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期间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四)证据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篇2:使用CFR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你听说过CFR吗?CNF, 又名CFR,即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须负担货物至指定目的港为止所需的费用及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及货物在船上交付后由于事故而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在装船港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移转予买方负担。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CFR的相关法律知识。

CFR的衍生变形

卸货费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为了明确责任,可在CFR术语后加列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轮条件)

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卖方负责卸货,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在内。

(3)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

这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FR Ex Ships Hold (CFR舱底交货)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在CFR术语的附加条件,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其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2000年通则》对术语后加列的附加条件不提供公认的解释,建议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条款加以规定。

看过“使用CFR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使用CFR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租船或订舱的责任

根据《2000年通则》规定,CFR合同的卖方只负责按照通常条件租船或订舱,使用通常类型的海轮(或内河轮船),经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因此,买方一般无权提出关于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或指定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要求。但在实际业务中,若国外买方所提上述要求,能够办到,也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接受。

二、装卸费用的负担

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运输费用包括装运港的装货费用和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卸货费用由卖方负担。但是,如果采用租船方式运输,则需在合同中订明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规定的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用文字具体说明,也可采用CFR术语的变形来表示。CFR术语的变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CFR班轮条件(CFRLiner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船方负担;

CFR舱底交货(CFRExship’s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FR吊钩交货(CFREx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CFR卸到岸上(CFR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

三、关于装船通知

按CFR订立合同,需特别注意装船通知问题。《2000年通则》规定,卖方须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充分通知。

以便买方为收取货物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根据请求提供买方为办理保险所必需的信息。据此,可以理解为,若买方不提出请求,卖方没有为对方办理保险而主动发装船通知的义务。

但是,某些国家法律规定,不负责办理运输保险的卖方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货运保险。若卖方没有这样做,则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应由专门负担。因此,在FOB或CFR合同情况下,除非已确立了习惯做法,否则,应事先就有关装船通知问题达成约定。如未约定,也无习惯做法,还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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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购买香港保险需要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1、购买香港保险的法律问题

1、合同生效问题:投保人必须到香港境内签订保险合同。在内地签订的合同可能会面临无效的风险,不受香港法律和中国法律的保护。

2、理赔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理赔资料的认可,比如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为法定,亲属关系证明等理赔资料的确认可能会经过较为复杂的程序。

3、解决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发生理赔纠纷,合同履行地或事故发生地在内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内地居民是可以在内地法院起诉,但目前内地和香港的判决书是互不承认,内地的生效判决书要在香港执行是非常困难的,不过随着经济的发展、法治的进步,这一难题在将来或许会得到解决。如果在香港起诉,诉讼时间长,诉讼成本高,可能经过漫长的诉讼获得的赔偿在扣除律师费用后所剩无几。

2、为什么有那么多人选择到香港购买保险?

1、低保费,高保额。同样的保费,香港保险的保险金额比内地保险的保险金额要高得多,有的超过内地保额的一倍或者两倍。

2、保障的范围广。比如重大疾病险,保障的疾病种类比内地保险的种类多,重大疾病险保障的范围同时也含盖了内地保险的意外险保障范围,也就是说只要购买了重疾险,不管是因病身故还是意外身故都可以获得保单项下的理赔金额。

3、免赔少。内地保险一般把猝死约定为免赔范围,香港保险一般是可以获得理赔,很多内地保险免赔的项目,在香港保险中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

4、高回报:香港保险的收益率比内地保险的收益率高,在高保障的同时,得到高回报。比如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期满后,内地保险一般返还所交保费的现金价值,香港保险返还的可能是所交保费的数倍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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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1.财产保险的补偿: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2.人身保险的给付:人身保险的保险数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的。

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其含义为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人身保险并不适用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认为健康险的医疗费用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分摊原则

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金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

代位原则

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事故进行赔偿后,或者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损后,依法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求偿的利益,获取的被保险人对受损投保标的的所有权。

4、购买香港保险的风险防范

1、香港的外资保险公司有很多,在购买前先了解一下各家保险公司的情况,选择诚信度、美誉度比较高的保险公司。

2、在选择险种时,进行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横向比较是相同或类似险种在不同保险公司中进行比较,纵向比较是所选险种与同一家保险公司其他险种的比较,经过横纵比较后确定适合自己的险种。

3、重疾险在选择交费期限时,选择交费时间长的更有利。一般有交10年的,15年的,20年的,选择交费时间长,每期所交的费用比较低。

4、在选择结算币种时,从汇率风险考虑选择美元结算更有利。目前可以选择的结算币种一般是港币和美元。

5、在确定受益人时,尽量不要选择法定。

6、投保人本人亲自到香港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尽可能的收集保留本人在香港境内签订的证据。比如过境时的记录、签章、凭证等。投保人也可自行录音、录象、拍照等固定合同签订过程的证据。

7、在内地就医的要到香港保险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8、尽可能详细的了解所购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期间、保险免赔条款、理赔程序、理赔资料要求等。

9、到香港购买保险的险种一般是保障型人寿险或者理财型人寿险,从安全保障和人身险的特性考虑,投保人可以选择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投保。这就是我们非常熟悉的一个理财原则“不要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内地保险和香港保险合理搭配购买,是最佳的投保选择。

篇4:房屋征收中宅基地使用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房屋征收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是指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剥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同时丧失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市场交易价格补偿的行政购买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1、宅基地问题是怎么来的一般而言,住宅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为公民的私财,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宅基地”则是一个“中国特色”问题。

2、经过“土改”,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权证书》。

3、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农村土地依然是农民私有,但由集体统一经营,农民的宅基地则依然由农民保留所有权和处分权。

4、经过“人民公社”运动,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宅基地也归集体所有,农民只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并且不能出租、买卖等。

5、改革开放以后,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仅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出租、出卖地上建筑物。可见宅基地并不只是一个单纯的财产问题,本质上是中国社会变迁的反映。

房屋征收中宅基地使用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即一家一户的农户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

具体流程

包括:

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旧城改造项目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听证会);

6、县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9、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1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2、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篇5:中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需要注意的问题

你知道反倾销吗?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反倾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看过“中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需要注意的问题”

中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需要增强反倾销意识。外国产品在华倾销由来已久,但没有引起我们应有的重视,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对倾销和反倾销在思想认识上存在错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是对倾销及其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认识到国外产品对中国大规模低价销售的目的不是为了给中国老百姓带来实惠,而是为了挤垮中国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消灭与其竞争的中国民族工业,占领中国市场,已图获取最终超额利润。

2、内对反倾销存在着一些错误认识,主要是表现在以下方面:

(1)国内遭受外国商品倾销危害的企业认为反倾销虽然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但同时也保护了国内同行的企业,而反倾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却要本企业单独承担,对反倾销消极等待,指望别的企业反倾销,自己搭便车;

(2)国内消费者认为,一旦采取反倾销措施,自己便买不到廉价的洋货,对反倾销持反对态度

(二)反倾销不是生产力落后的保护伞我们不能一味指责外国产品对我国的倾销,应当注意到我国产业自身存在的严重缺陷,生产力落后,产业组织不合理,经济效益低下。即产业竞争力不强。诉诸于反倾销法,并成功地得到反倾销保护,然而这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国家的反倾销措施,可以使这些企业暂时得到一个恢复的机会。

但是,如果我们的企业不能励精图治,卧薪尝胆地苦干几年,最终还是要在外国同类产业的竞争下跨掉。应当牢记,反倾销不是永远的有力武器,更不能成为落后的保护伞。如果一个国家的某个产业,要始终在保护中生存,那么,这个产业就永远也不能成长起来,就永远无法形成自己的竞争力。所以反倾销只能是暂时的保护措施。

(三)需要建立企业自身的预警机制。

如果一个企业自身没有很好的预警机制,就不可能在第一时间得到自己“已经或正在遭受倾销”。

在企业产品销售量下降之前的前三年产量一直平稳上升,但在此销售年度或由于非企业的原因造成产量突然下降,同时国外的同类产品销售却持续上升,或由于国外产品的迅速进入市场,而使本企业的产品占有率下降速度较快,严重影响了本企业的销售,销售量下降。这时就需要企业自身的预警机制发挥作用,展开调查。

(四)加强与反倾销调查部门的联系。多与调查部门联系,能够更详细了解进行反倾销的具体实务,再提起反倾销诉讼后更有胜诉的把握,最好到商务部的反倾销调查局和国家经贸委产业调查局进行咨询和沟通,以便更好地做好各种准备工作,确定反倾销策略,组织好各种材料,以及其他准备工作。

(五)加强与本行业协会或商会的沟通和联系。

按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一个企业要想提起反倾销申诉,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如第13条: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第17条: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要想启动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在国内产业中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或国内生产者的产量必须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才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

要想聚集这么多的生产者,就必须依靠本行业协会或商会的力量,促使国内生产者达成共识,一同申诉启动反倾销调查。这时需要防止被调查的国外企业利用给国内企业许愿、提供技术支持、共同投资等手段来破坏调查。

(六)需要组成一个申诉小组来负责申诉。企业要提起反倾销申诉,必须要组成一个申诉小组来完成相应的申诉程序。小组成员应当包括:一名律师,一名会计师,一名熟悉本行业的申诉企业的代表和秘书。

律师协助企业完成相应的法律程序,他必须经验丰富,除了熟悉一般的法律知识外,还要熟悉有关的反倾销专业法律及反倾销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如:WTO的《反倾销协议》,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和《反倾销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最好代理过国内企业的反倾销诉讼,有进行反倾销的经验,这样,才能为我方胜诉打好基础。

会计师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律师完成搜集证据的任务。做好企业申诉时出口价格、正常价值、价格的调整、数据计算等工作。

企业代表参加应诉要精通生产、销售、财务等各道环节的业务知识,充分了解本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秘书需要做好组织工作和协调工作,以准备调查机关的调查。

(七)认真参加调查机关的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1、认真填写调查机关的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的调查往往是调查机关进行调查的一种重要形式。调查问卷往往涉及的内容很多,比较复杂,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财务制度、出口和国内销售的详细交易记录、实际生产成本等等,美国还调查应诉公司生产的每种生产要素的投入情况等等。

调查机关往往要求应诉企业在很短的时间内按时完成答卷。调查机关还可能进一步发放补充调查问卷。企业都必须及时按照要求完成。在填写调查问卷时,应当与律师充分沟通,注意填写问卷的策略,以有利提出最佳的申诉方案。

2、充分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除了上述讲的填写调查问卷外,调查机关通常会来企业现场核查,应诉企业应当精心准备,接受核查,应该说明的一点,核查是好事,这样才有可能取得对我们有利的结果,在美国,通常只有经过核查的数据才能作为最终裁决的依据。

反倾销现场核查的结果与最终如何裁决有很大的关系,所以一定要全力以赴,绝不能掉以轻心。在核查中,每个关键部门(财务、人事、生产、销售、公司办公室等)都要有专人负责,每个部门对核查人员提出的任何问题以及提出这些问题的目的都要有透彻的理解,以便泰然应对。

从生产的成本会计师、销售部门的财务总管、本案负责联络的人员以及挂帅的领导人员都要非常认真负责,容不得一点马虎。实际上,只有他们才对自己企业、自己部门的情况了如指掌,对方要求了解的方方面面,他们最清楚。在核查之前,参加应诉的人员必须明确分工,谁出面回答问题,谁在场外准备材料,核查时,上场的人员不必多,但要了解情况全过程,又要反应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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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享有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注意的问题

失业保险制度是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对于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需要注意以下的问题。以下是享有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注意的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

申请失业保险的流程如下:

一、需要携带的办理凭证有:

《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毕业证》、两张一寸照片(有《失业证》、《劳动手册》的请携带)

二、办理程序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2、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1]。

领取失业保险的办理手续:

一、办理依据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8号令)

2、《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大连市政府5号令)

3、《关于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开展定向就业培训的通知》(大劳服字[1999]59号)

二、办理条件

1、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2、已参加定向就业培训或符合免培训条件(已办理免培训手续)的。

三、办理凭证

《失业证》、《身份证》

四、办理程序

1、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个月起,第一个月的11-20日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顺延),本人凭《失业证》、《身份证》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验,以后每个月都必须在11-20日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审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2、在《失业证》上加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印章;

3、在市失业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为其做“审验登记”处理。

办理失业保险的方法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为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生活,是我国重要的一项保障。

失业保险的申办对象为:

1、本人无工作,没有从事有报酬的职业或自营职业;

2、本人当前具有劳动能力,可以工作;

3、本人正在采取各种方式寻找工作。

处在法定劳动年龄,但在学校读书,或服军役或没有就业意愿的无业者不归属失业范畴。

满足上述条件的对象通过提交相应证明,符合条件便可以进行申请。

享有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市场化的就业条件下,劳动者由于种种原因而失业并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事也时常发生。为了使这些生活一时陷入困境的劳动者能够获得物质上的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国家设立了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强制实行的、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共同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双方均不能以任何形式约定免除自己的责任。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造成劳动者处于失业状态时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对此承担责任。

然而,现实生活中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十分普遍。在我国,失业人员只要满足三个条件,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就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这里,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虽然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同时,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一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用人单位疏于履行告知义务造成失业者无法领取失业金,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义务。

失业保险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用人单位切莫等闲视之,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兜住社会的民生底线。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是指失业劳动者可以请领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长短的确定需要平衡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和行政因素;二是生存保障和就业促进的平衡。此外,给付期的长短与就业状况有密切的联系,当就业状况恶化,失业率上升时,可以相应延长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

目前国际上对于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主要有两种:(1)均一期限制,即不考虑失业者的工资、工龄以及投保期限的长短,对于所有的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相同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给付,如英国;(2)差别期限制,即在规定的最高期限内,根据缴纳保费期限、工龄的长短以及工资所得等条件的不同而提供不同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如日本根据投保期限的长短,给予17周至52周不同的失业保险给付。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1]实行差别期限制.根据缴费期限而实行不同的给付期限。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为了确定累计缴费时间的计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发布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该办法规定:第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闰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问,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第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前者是为了解决《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新旧法律制度的过渡问题,确保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后者则是为了解决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情形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确定。

篇7:借条书写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借条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借条的相关法律知识。

借条相关的八大注意事项

1.借钱时一定要打借条,如果不打借条,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2.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3.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丧失胜诉权。

4.借条中的借款利息如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法律上将不支持。

5.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6.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

7.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并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8.当事人合法的诉权受法律保护,但任何人不能随意捏造事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更不能妄想通过法院来实现其非法的诉求。

借条书写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中的风险点,出借人须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资质,保留规范、充分的证据。借条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证据之一,因此在书写借条时要注意如下问题:

1、在民间借贷中,借据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因此,在借款给他人时,应要求对方出具规范、无涂改的借条,并附上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给付对方借款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并保留好转账凭证。

2、明确区分借条和欠条。不要贪图简单方便就让借款人出具一份欠条,欠条只能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有多种,如拖欠劳务费、货款、赔偿款、房租等,都可以以欠条形式出现,因此,欠条本身无法直接对应借贷关系,会增加诉讼风险。

3、借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比如:陈某借刘某十万元。这样的语言无法明确是谁向谁借钱,应当用“借给”而不是“借”,没有明确方向性。

4、借款人要谨慎书写借条,特别是在尚未收到借款以及没有借贷事实的情况下,轻易书写借条,将可能承担没有得到借款但需要偿还借款的风险。

5、借条本身必须是一张完整的纸,不能是撕过或裁剪过的纸张。借条的完整性非常重要,防止借款人以借条不具有完整性作为抗辩,因为法院并不了解撕去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而民事诉讼中,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你作为原告主张撕去的是空白无用的废纸,是需要自己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6、在还款时,要及时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保存好还款凭证,当借款全部还清时,要及时收回借条。

篇8:工程审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你听说过工程审计吗?工程审计是依据国家《审计法》等相关规定,对工程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有无隐匿资金、截留基建收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有无以投资包干结余的名义私分基建投资的违纪行为等。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工程审计的法律相关知识。

审计与会计区别

产生的前提不同

会计是为了加强经济管理,适应对劳动耗费和劳动成果进行核算和分析的需要而产生的;审计是因 经济监督的需要,也即是为了确定经营者或其他受托 管理者的经济责任的需要而产生的。

两者性质不同

会计是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或管理过程进行反映和监督;审计则处于具体的经营管理之外,是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对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 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 行审查,具有外在性和独立性。

两者对象不同

会计的对象主要是资金运动过程,也即是经济活动价值方面;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和其他 经济信息所反映的经济活动。

方法程序不同

会计方法体系由会计核算、会计分析、会计检查三部分组成,包括了记账、算账、报账、用账、查账等内容,其中 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凭证、 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会计报表等记账、算账和报账方法,其目的是为管理和决策提供必须的资料和信息;

审计方法体系由规划方法、实施方法、管理方法等组成,而实施方法主要是为了确定审计事项、收集审计证据、对照标准评价, 提出审计报告与决定,使用资料检查法、实物检查法、审计调查法、审计分析法、审计抽样法等,其目的是为了完成审计任务。

职能不同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对经济活动过程的记录、计算、反映和监督;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此外还包括评价和公证。

会计虽说也具有监督职能,但这种监督是一种自我监督行为,主要通过会计检查来实现,会计检查或查账,只是检查账目的意思,主要针对会计业务活动本身,而审计,既包含了检查会计账目,又包括了对计算行为及所有的经济活动进行实地考察、调查、分析、检验,即含审核稽查计算之意;会计检查只是各个单位财会部门的附带职能,而审计是独立于财会部分之外的专职监督检查;

会计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检查范围、深度、方式均受到限制,而审计的目的在于证实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审计检查会计资料只是实现 审计目的的手段之一,但不是惟 一手段。

任何审计都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即 审计主体、 审计客体和审计授权或委托人。审计主体,是指审计行为的执行者,即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为审计第一关系人;

审计客体,指审计行为的接受者,即指被审计的资产代管或经营者,为审计第二关系人;

审计授权或委托人,指依法授权或委托审计主体行使 审计职责的单位或人员,为审计第三关系人。

一般情况,第三关系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而第二关系人是资产代管或经营者,他们之间有一种经济责任关系。第一关系人——审计组织或人员,在财产所有者和受托管理或经营者之间,处于中间人的地位,这要对两方面关系人负责,既要接受授权或委托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会计资料认真进行审查,又要向授权或委托审计人(即财产所有者)提出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评价受托代管或经营者的责任和业绩。

为此,审计组织或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必须具有一定独立性,不受其他方面的干扰或干涉,这是审计区别于其他管理的一个根本属性。

审计本质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这一表述既符 合审计产生的目的,也符合我国宪法关于建立 国家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的规定精神。

看过“工程审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工程审计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合同管理

合同是项目当事双方的契约,所有的项目行为都应该在合同框架内做出明确,没有合同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约定不清楚,容易给项目实施和结算带来矛盾隐患。

有的项目做完工程后再签合同;有得项目合同对关键性条款控制不严,例如:合同对工程的范围、内容、标准规定不明确;合同对结算条款规定不细致;合同规定的付款比例与有关规定不符,未预留质保金;合同对违约责任规定不足,缺乏对违约方的制约等等。

工程审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二)概算执行

概算是项目执行的依据,项目要做什么,按照什么标准做,花多少钱,都在概算中做了规定。项目实施的所有内容后和投资控制都应与概算对应,个别不在概算内的内容,应当向概算审批单位申报批准。

有的项目实施过程不按照概算批复执行,例如: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范围;将不属于概算范围内的工程纳入项目建设;项目出现重大设计变更不报批等等。

(三)设计图纸

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是工程实施过程中重要的管理文件,也是项目结算的重要依据,很多施工单位希望通过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增加工程结算。所以设计文件管理的审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在某些项目中甚至成为最关键的审计环节。

有的项目设计深度不够,重要数据提示不清,造成结算时候无据可依;有的项目只有部分设计图纸就开始招标,造成招标后造价失控;有的项目设计变更办理不规范,不按照实际的工程绘制附图,仅标注工程量,造成结算与实际不符;竣工图纸不按实际完成情况绘制,造成结算审核时不知道实际完成情况,减少的工程量没有扣除;设计图纸的编制单位不具备出图资格,出具假的设计变更等等。

(四)工程审计程序

工程管理是项目实施的执行部分,是所有管理工作中最具体最直接的部分,涉及工程内容是否按照合同完成、签证的记录、工期能否满足合同条件、工程质量是否达到约定标准等等,所有的投资完成最后都要反映在工程的成果中,是工程结算最重要的参考。工程实施的过程也是工程成本形成的过程,其过程的记录对工程的结算具有重要意义。

(五)工程结算

结算管理可以说是审计工作的核心工作,直接涉及大额工程费用的支出,而结算的成功必须与结算依据对应,同时还要认真核对计算的过程。这里需要具备对整个项目各个环节的系统性思考,也需要扎实的造价专业知识。

结算管理中问题有:图纸工程量计算、定额套取、取费、计税的错误;人材机价差计算错误;签证事项与实际不符;签证的事项已包括在合同范围内,重复计费;设计变更的工程量与实际不符;总价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际没有全部完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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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讨债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讨债主要为委托人或机构如银行或信用卡公司进行讨债活动。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万般无奈下,试用“绝招”

“青椒肉丝讨账”,则是媒体曾披露过的“绝招”。一家酒店欠送货公司6,000元货款不还,讨债人邀亲朋好友,将酒店所有桌位坐满,每桌只点一份青椒肉丝,整整吃了四天,酒店无法营业,老板只好还债。某商场欠一供货商货款不还,讨债方一批人,每人用一张大纸写上“xx集团,欠债三年,至今未还,万般无奈,来此乞讨”。坐在商场大门旁,每人面前放一张乞讨书及破碗,同时还向该商场其他供货商发出通知,告诉事实。欠债的商场终于坐不住了,三天后同意现款偿还债务。

2.讨债中防止逃债

债务人为了逃债,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形:(l)企业兼并、倒闭、撤消,法定代表人更换,新负责人不明前情,推卸不管;(2)债务人将资金汇入所立账户, 秘密账户或其他单位,难以查寻冻结;(3)债务人准备将商品转移、处理,换上代销商品,难以用于抵债;(4)公款私存、公物私名,频繁地变更经营场所; (5)企业不清算就擅自关闭;(6)虚拟注册资金,虚拟投资主体。

3.充分妙用“情”、“理”、“利”、“法”

“动之以情”:凭着多年积淀的友情,只要说到伤心为难处,对方不会不有所考虑。“晓之以理”:情中寓之以理,晓之以利害,以理服人。“辅之以利”:在 事实基础上给客户一定的让利,保本舍末,或许能激起客户有效回款的积极险。“诉之以法”:山穷水尽,仁至义尽,别无选择,诉之以法。

常用讨债方法

和解法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

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也可请第三者“牵线搭桥”,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协商解决债务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自愿;2、合乎法律法规规定;3、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法

债权人如果不想伤和气、结冤仇并迅速化解债务纠纷,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节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诉讼法

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现在: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申请支付令法

我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先予执行法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的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4.须有当事人申请声.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讨债方法。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管辖权(即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出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等;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其它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

优先受偿权法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权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迫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对债权人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代位追偿法

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5.讲究技巧、策略

讨债前要认真了解债务人有关情况,收集信息和资料,在请教顾问、专家基础上,确定讨债的方法、策略。讨债中要振振有词,咄咄逼人,要善于抓住对方把 柄,攻其薄弱环节,出其不意,以决制胜。针对不同性格的债务人,采取不同的策略,如对“强硬型”的,运用沉默策略,软硬兼施策略;对“固执型”的可采用试 探策略,先例策略。

篇10:单亲家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你知道单亲家庭吗?单亲家庭是指一些仅由一位母亲或一位父亲所教养的家庭。单亲家庭需要注意的问题不少。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单亲家庭的相关法律知识。

单亲家庭的认识误区

情感暗示过多

很多单亲孩子的家长总是把孩子成长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矛盾和问题都归咎于家庭的不完整,向孩子传递单亲家庭不正常的思想,使孩子也认为自己是不正常的。比如,一些家长经常说"孩子缺少父爱(或者母爱)很可怜"一类的话,在孩子的心灵罩上阴影。其实,父母亲经常吵架的家庭对孩子成长的影响也很大。父母不经常在身边陪伴并不影响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要让孩子理解单亲家庭也是正常的社会现象。

一味排斥对方

很多夫妻离异后,一方带着孩子,就不愿意让对方与孩子接触,有的甚至干脆搬迁到对方找不到的地方,让孩子看不到父亲或母亲。有的有意识地把对方贬得一无是处,向孩子灌输敌对情绪。比如"你爸爸没有文化,像他那样肯定没什么出息"之类的话,孩子听得多了就会在心理上对另一方形成排斥,这是许多单亲家庭孩子性格偏离正常轨道的一个重要原因。

过分溺爱孩子

溺爱是很多家庭的通病,单亲家长表现往往更明显。他们总觉得夫妻离异了,很对不起孩子,因此,孩子有任何要求,无论精神上的还是物质上的,都无条件满足。孩子总能得到满足,他的抗挫折能力就无法得到锻炼,就容易形成孤僻、自傲、任性、自私等性格缺点。

总之,对单亲家庭孩子的教育原则是坦诚、沟通和鼓励,家长和老师不要对婚姻家庭这些事避而不谈,要让孩子知道离婚和结婚在社会生活中都是非常正常的事,而沟通会使老师了解他们内心的情感需求,一个关切的眼神,一句安慰和鼓励,也许就能改变他的人生。

看过“单亲家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单亲家庭的注意事项

一、单亲家庭的父母应向孩子耐心解释造成不完整家庭的原因。

现在有不少离异的父母,想避免产生不愉快的情绪,不愿和孩子解释离婚的事。但是孩子和其他人的交往中,常常不得不对付一些有关这方面的询问。孩子由于没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往往不知所措。

所以单亲家庭的父母应该根据孩子的性格、年龄等因素,以孩子最能接受的方式,平静、真诚、耐心、自信地向他们解释自己离异的原因,求得他们的理解,并教会孩子应付各种有关的询问,保护好孩子的自信心。

单亲家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二、单亲家庭的家长对子女的教养不可不慎,必须注意科学的教养方式。

首先,注意不要过度保护。在丧偶或者离异之后,为父母者常常会把自己所有的感情和爱倾注在孩子身上,对孩子关怀备至。孩子则衣来伸手,饭来张口,不必为自己的生活安排和学业计划操心,一切自有爸爸或妈妈代作主张。日子一久,孩子的依赖性就会增加。在这种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孩子,脆弱、依赖,缺乏主见和独立意识,一旦离开了家长,便茫然不知所措。

其次,切忌期望值太高。缺少了配偶,不少家长把孩子作为自己唯一的精神寄托。在厚望之下的孩子,往往有着过度的压力,心理负担沉重。有些心理素质不佳者,受不了这种压力,便索性走向了反面,来个不思进取,乃至“破罐子破摔”。

这种有意无意的行为就是为了让父母降低点希望,使自己能够喘口气。另一些孩子也许能坚持发奋,不让父母失望,但是长期超负荷地运作,其潜在的心理损伤亦不容忽视。一旦某一天超出了承受极限,便有可能走向崩溃,结果反而更糟。

三、由于社会的宽容度及个人的修养尚未达到相当的水平,使单亲子女可能需要承受来自生活、学习环境中的歧视、偏见和嘲弄。

不少单亲子女因此在性格上变得内向、忧郁、自卑,甚至孤僻。因此,家长不仅自己要多和孩子进行交流沟通,还要注意帮助孩子充实生活。由于家庭结构的不完整,单亲家庭的生活比较单调,孩子容易感到精神上的空虚与寂寞。

为此身为他们的父母,每天再忙,也应抽时间多陪陪孩子。陪孩子聊聊天,一起娱乐一下,或者协助他们解决学习上的一些难题。此外,还可帮助孩子多交一些朋友,让孩子把朋友一起请到家中来玩,以弥补亲情的不足,使他们的身心能够健康成长。

四、单亲家庭的父母要注意孩子健康人格的教育。

在孩子人格的形成过程中,父亲和母亲有着无法互相取代的作用。缺少父爱,孩子就会形成所谓的偏阴人格,即表现得懦弱,多愁善感,自卑、缺乏毅力,果断性不强等;而缺少母爱,孩子又会形成所谓的偏阳人格,即表现得孤僻,冷漠,缺乏爱心与同情心,没有安全感,狭隘等。所以对于单亲家庭的父母来说,要特别注意弥补孩子由于缺少父爱或母爱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比如对缺少父爱的子女,母亲要加强他们的独立、自主、勇敢、果断等方面的人格教育,让他们多看看有关表现男性优秀品质的影视片与书籍,并有意识地带他们多接触一些成熟的、自信的、有责任心的成年男子,如教师、男同事等,以免形成上面所说的偏阴人格。

此外,还有不容忽视的角色教育的问题。在青少年心理成长的过程中,性别角色的学习是一个重要环节。所以,单亲家庭中,家长应注意调动亲戚、朋友中的性别资源,给孩子以应有的适宜的影响。以保证男孩的阳刚之气和女孩的阴柔之美,以免造成两性角色上的心理与行为的偏差。

关于单亲家庭特征的知识拓展

单亲家庭特征

1、单亲家庭是指至少有一个孩子与单身家长居住在一起的家庭。还有一种从家庭经济评价角度的定义为:一个收入单位其中只有生亲或养亲带着需要抚养的在学或学龄前子女。

2、所谓单亲家庭是指夫妻离异、一方死亡、夫妻分居等形成的由子女和其中一方共同组成的家庭。所有单亲家庭中尤以离异单亲家庭给子女造成的危害最大。

3、所谓单亲家庭是指由于丧偶、离异、分居、未婚先孕等或者构成家庭主体的成员不齐全的家庭。由母亲或父亲单个抚养的孩子即为单亲家庭的子女。近年来随着离婚这一新的社会问题的出现在新入校的大学生中单亲家庭的学生逐年增加。

4、所谓单亲家庭是指没有丈夫但可能有18岁以下孩子同住的单亲(母亲)家庭。各族裔间的单亲家庭比例不尽相同。以纽约州为例亚裔中单亲家庭比率仅为4%。

5、单亲家庭是指只有母亲(或父亲)与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90年代初开始俄罗斯的单亲家庭大量出现到1994年已占家庭总数的13.4%。单亲家庭的主体是单身母亲及其子女组成的家庭占单亲家庭总数的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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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面对集资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集资是融通资金的方式之一,集资是从企业内部获得资金,让自己下属拿出钱来入股。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为了确保我们借贷的合法性我们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借贷的债务人一定要明确是谁,填写准确;

二、借贷的利息不能高于银行基本利息的四倍,高利贷是不合法的而且还非常的危险;

三、不要使用不正规的借条,请选择正规的借贷合同;

四、提供资金的一方请注意,如果金额非常大我们请选择银行转账,这样有依据;

五、借款人需要提供担保、抵押才可以;

六、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房产或者抵押物要进行登记,否则无效。

法律对非法集资的定义

刑法规定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审案应用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必须以非法占有所集资款项为目的,其他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还有返还的意图,但其本身的集资行为是违法的.

非法集资数额达到600万元,已经构成了犯罪。刑法上关于非法集资有两个条文,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罪名的处罚较轻,一般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没有恶意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根据大量法院判决表明,多数情况下都会判处缓刑,不用坐牢的,如河北的孙大午;另一个就是集资诈骗罪,这个处罚很重,主要是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将公众的钱财占为己有的目的,有诈骗的目的,主观恶性较强,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公司负责人属于第一种情况,那样就没有什么很大的问题,主要就是罚金,如果是第二种的话,处罚就很重了。

不构成犯罪

对于下面的投资者而言,如果跟公司没有直接的联系,是不会构成犯罪的,因为最多只是从中收取提成,主观上并不具备吸收他人存款或者占有他人存款的目的,所以不呼构成犯罪,不能构成非法集资。对于自己的损失,《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面对集资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国家通过金融机构,银行、债券、基金、保险、公益慈善捐助救助等,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管,吸收社会和个人闲散富余资金,保障金融体系动态循环,确保金融市场稳定,维护国家经济发展,避免和防止金融体系内外的各种预期风险,把风险控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集资是国家金融系统发展初期阶段的幼稚产物。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借贷在古代就存在,而且民间借贷资金和利息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是随着资本逐利后很多人为了追逐高利贷进入了非法集资的陷阱,导致得不偿失。自从去年以来,由于金融行业银根收紧,所以一些非法集资的活动又开始猖獗了,甚至有的地区还出现了高发、蔓延的态势,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的经济稳定社会进步。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是非法集资是不合法的,如果该单位向广大的不特定的群众吸纳资金,那么就属于非法集资。所以提醒大家,合法的取得资金的途径有通过银行借贷、委托贷款、合法发行股票等等,而且我国的民间借贷已经发展良好,可以有效的帮助我们众多的小微企业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没有必要采取非法集资的途径、方法。

篇12:申请工伤认定的需要注意的问题

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叫做工伤认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认定申请范文

申请人:李亚杰

地址:现居住杭州省萧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社区

申请人与伤亡人的关系:本人

身份证:quduwenquduwenxxxx

地址:河南省如州市尚庄乡枣庙村4组

用人单位:萧山经济开发区建设三路5号德城事业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2011 年3月31 日

伤害程度:电把手指上击一个洞/头部受到撞击正在检查

事故原因:上班时间/上班地点无意被电击到

申请人:李亚杰

2011年4 月11 日

申请工伤认定的需要注意的问题

1、要注意时效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的需要注意的问题

2、要与用人方订立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一是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各种劳动保障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

二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难以证明双方有关工资等事项的一些口头约定,致使这些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动保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很多务工人员打工不知道要签劳动合同,有专家提醒,尽管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仍然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面保护。

3、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此外,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在发生工伤时,无论劳动者准备通过哪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工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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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人流手术后需要注意的5个问题

人工流产对女性的伤害很大,手术后也会使卵巢受到伤害,还会引起内分泌失调,如果手术不及时就会引起子宫内膜异位症、还有月经不调等问题。所以能不做人工流产就不要做人工流产,但如果是因为怀孕真的没有条件做孩子就应当重视人工流产手术后身体的一些症状,赶紧发现赶紧治疗。

1:术后情绪不好

一般来说,人流手术不会对心理造成多大影响,只有少数人在流产后产生很大痛苦或抑郁等。

解决方法:你在这一时期需要得到丈夫、家人、朋友或同事更多的关心和爱护,自己也可通过看电视、向密友倾诉、阅读书刊或打咨询热线来分散注意力,摆脱不良情绪,必要时找心理医生进行一下疏导。

2:术后乳房疼痛

由于妊娠突然终止,体内的性激素水平会骤然下降。这样,就会使刚发育的乳腺骤然停止发育,因而造成乳房肿块或疼痛。如果疼痛不是特别明显,可不采取特殊治疗,疼痛往往会在1-2个月后自然消失。值得指出的是,人流手术后引起的乳房胀痛,可能会较长时间并潜在地刺激乳房,引起乳腺增生或肿块等。

3:术后怀不上孕

人工流产可能会在术后的近期和远期引发并发症或后遗症,如子宫内膜异位症、月经不调甚至闭经等。因此,有些女性在人工流产手术后发生月经异常甚至闭经,由此导致不育。

解决方法:由于还没有生育,一定要采取严格避孕措施,夫妻共同避免非意愿妊娠,不做或少做人工流产,以免使生殖健康受到影响。

4:术后月经血变少了

多次手术会损伤子宫内膜,使宫颈及宫腔发生部分粘连。粘连面积小会引起月经血量减少,面积大可能会引起闭经。如果宫颈发生粘连,会使月经血难以从宫腔排出,导致月经来潮时出现腹痛。

解决方法:应该去医院治疗。宫颈粘连时,一定要去正规医院妇产科用探针进行突破,放置碘仿纱条以防再次粘连。宫腔粘连时可在宫腔镜下进行分离,然后放置金属节育环以防再次粘连。如果是人流手术不彻底造成的月经血量减少,应该再次清宫。

5:术后月经不调和小腹疼痛

人工流产会对女性产生很多不良影响。因为,手术会使妊娠突然终止,容易使卵巢不能适时对垂体前叶促性腺激素发生正常反应;与此同时,手术刺激可引起内分泌功能紊乱;加之人流手术会增加宫腔蜕膜逆流入盆腔的机会,引起子宫内膜异位症;宫腔操作也容易增加感染机会,引发子宫内膜炎、盆腔结缔组织炎、附件炎等,以上多种因素会导致月经不调,并引起小腹疼痛。

解决方法:如果在人工流产手术后出现小腹疼痛或月经不调,及时到正规医院妇科进行一下检查,查清原因后采取治疗。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人流手术后需要注意的5个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14:分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分公司与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的履行

1、亲自履行原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必须坚持当事人亲自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就是通常所称的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①在能够履行的前提下应当实际履行而不能以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行。②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而不能只履行部分义务。③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而不能随意改变。④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方式等履行义务而不能加以改变或者增加对方的成本。

3、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分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分公司能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答案是肯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分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用人单位。但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分公司作为适格的用人单位主体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获得总公司的书面委托。

另外,尽管分公司有权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单独起诉分公司,也可以单独起诉总公司,或者二者共同起诉,而无论劳动者起诉谁,如果分公司无力承担责任,最终仍由总公司承担。

而一些公司内部称之为“分公司”但并未依法登记的分公司并不据此法律规定自然成为适格的用人单位,则要提前获得总公司的委托方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总公司派驻分公司人员的劳动关系问题

总公司向分公司派驻人员是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管理的方式之一,而对于这些人员的劳动关系归属,以及派生出来的如何解雇派驻人员的问题,是总公司和分公司都需要谨慎考虑的。对于该问题的解答,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由总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将劳动者派驻至分公司工作。

此时,劳动关系归属总公司,并要明确两个合同,即总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和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派驻合同,分公司对劳动合同没有修改权。在解雇派驻人员时,可以选择由总公司将该员工调回,或直接由总公司解聘该员工。不过,若因此而产生劳动争议,在责任承担上,分公司与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由分公司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下劳动关系归属分公司,分公司对劳动合同有修改权。一般情况下,总公司会明确要求分公司,在与这些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征求总公司的意见。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时,只要征得总公司的同意,分公司即可直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在劳动争议责任承担方面,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因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故劳动者如果在不同的分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跟总公司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承担法律关系主体时,可以单独选择总公司,或者单独选择分公司(总公司作补充),或者选择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承担。

综上所述,分公司在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须谨慎,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与解除等方面都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仔细处理好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避免发生劳动争议而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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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就业时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至今,个别用人单位依然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就业时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

违约金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个别用人单位会约定各种名目的违约金,来达到压榨劳动者的目的。对此,《劳动合同法》也有针对性的规定,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提醒广大读者,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当您所在的用人单位未按上述法律规定与您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时,您可适用相应法律法规到劳动监察部门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

该法针对此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是所谓的“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它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只要出现解除合同的法律条件,都是可以解除的。

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

合同有成立自然就有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总而言之一句话,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聘劳动者。

试用期问题

用人单位一般对新入职的员工规定了一定期限的试用期,然而,个别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篇16:微店经营需要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微店是提供让微商玩家入驻的平台,类似于移动端的淘宝店,你对微店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微店的相关法律知识。

云销售电子商务平台——微店网

交易步骤

第一步,供应商进驻成功后,可以随时发布管理产品。通过微店网后台,发布产品到云端产品库,填写零售价和推广佣金,并定义产品的属性和描述。

第二步,系统让你的产品在无数的微店展销。消费者进入任意一个微店购买了你的产品,货款通过各种途径支付至微店网,并在后台会生成订单。

第三步,消费者放款或者7天内系统自动放款,货款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流程,在微店钱包进行查询、提现。

谁发货

供应商直接发货,因为开微店的人是无需处理货源问题的,他们只负责推广赚佣金。

货款结算

消费者放款后,微店网在三个工作日内把货款划拨至供应商后台帐户,可随时申请兑现。

保证金如何使用

保证金是基于对消费者的负责。如因商户未履行消费者保障承诺义务而导致买家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微店网有权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和规则判定商户是否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微店网相关规则履行赔付义务。如是,则微店网有权使用商户的保证金先行赔付给买家。

微店经营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微店经营监管缺位

由于“微店”的注册不需要真实身份,不需要经营实体店铺或依托于交易平台的虚拟店铺,只要微少的入,通过个人手机号码注册即可。成为全民创业的“代言词”。目前,

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对微店的微观管理还不到位,让一些不法牟利者钻了空子,贩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屡见不鲜。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市场监管,提高网络市场准入门槛,增加实名认证的环节;对于相关的网络市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处理。

微店经营需要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二、消费者在微商经营中的法律保护问题

由于微商经营是典型的代理分销方式,平台管理整治比较混乱,虚假销售信息比较多,消费者容易受到误导,受侵权。当前微商侵权的类型主要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实物与宣传不符、商品质量存在缺陷、保修期内拒绝维修、延迟发货等问题。

一旦权益受侵害时,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维权最难的在于取证难,举证难,证明权利受侵害与销售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难,因此事先预防做足准备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与微商交易时,首先要提高自己的辨识能力,对待三无产品,坚决不买。

当然,微商中也不乏存在信誉高,质量好的产品,消费者在选购这样的产品时,也不能疏忽大意,一定要选择正规的付款平台进行交易,同时注意留存销售者的相关信息,以及双方的交易凭证,这样在需要维权时就能较好掌握相关证据。

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依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侵权责任法》、《广告法》等法律予以维权。在救济渠道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的,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只要消费者有了明确的被告,即可向自己就近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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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毒品辩护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辩护基于法定的辩护权而产生,是针对控诉而提出并同控诉相对立的——种基本的诉讼职能。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只有当被告人被控告之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才能进行辩护。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毒品罪名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1、有关毒品数量的辩护

现在毒品案件中,涉及到软性毒品的案件日益增加。不管是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还是软性毒品,首先要清楚毒品成分,然后再确定含量,对于很明显的混合毒品,一定要申请成分或含量鉴定。同时对于软性毒品,要注意将软性毒品的数量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以便正确估计判决的刑期。

2、有关毒品罪名的辩护

毒品犯罪主要包括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不同的法条所规定罪名之间的量刑有很大差别,就是同一法条所规定的罪名之间,在实际量刑时的幅度也有很大的差别。比如说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是个选择性罪名,贩卖毒品和运输毒品的量刑就相差非常大。

在实践中,常见的辩护要点是贩卖毒品罪与持有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之间的辩护。几类罪名的定性也是目前公检法受理的案件中比较容易混淆的罪名。

另外,在实践中,还有一些以贩养吸、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不以盈利为目),盗窃、抢夺、抢劫毒品,案发后亲友帮忙转移、隐藏毒品等情形,对这些特殊情形的毒品案件,如果在公检法的某一环节是以贩卖毒品定罪的话,就要尽快聘请律师,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或辩护意见。

本律师团办理的毒品案,就成功过将贩卖毒品罪辩护为运输毒品罪,将贩卖毒品罪辩护为转移毒品罪,将贩卖毒品罪辩护为持有毒品罪。

3、运输毒品罪的量刑辩护

如前文所述,运输毒品虽然和贩卖毒品规定于同一法律条文,但二者之间的性质和量刑有非常大的差别。即使同样是运输毒品罪,不同的身份或目的,运输毒品的量刑又有很大的差别。为此,本律师特别强调在刑事辩护中,不要轻视运输毒品的辩护技巧。

实践中,对于运输毒品的辩护,要把握如下法律要点。

1、对于运输毒品犯罪,要注意重点打击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和接应、接货的毒品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

2、对于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按照刑法、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实际掌握的数量标准,从严惩处,依法应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判处死刑。

3、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部分涉案人员系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前述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

4、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不能证明被告人系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的,可以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

6、涉嫌为贩卖而自行运输毒品,由于认定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因而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不同于单纯的受指使为他人运输毒品行为,其量刑标准应当与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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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辩护的主要种类

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预审阶段只能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人的选择问题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决定是否委托辩护人、委托何人作辩护人等。但有三个限制:1,只能在法律指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内进行选择;2,委托的人最多为两人;3,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3: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指定辩护包括: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包括: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5、关于毒品犯罪的死刑辩护

现在毒品犯罪案件的大案特案不在少数,对于大案特案的辩护,其首要辩护思路是怎样排除死刑判决。而要排除死刑判决,就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细致的发现免予死刑判决的证据和情节。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因此,辩护律师在接受毒品数量已经达到死刑标准的案件时,不要气馁,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留意案件中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1、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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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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