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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仲裁裁决的救济

2024-06-16 21: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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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闫浩然

商事仲裁是与诉讼并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广泛地应用于商事贸易中,具备着高效、专业、灵活的特点。但相较于诉讼程序,其一裁终局的程序局限也决定了没有诉讼程序的二审、再审、抗诉等救济程序。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中就商事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有两种,分别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执行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笔者整理两种救济途径的异同,简要分析如下:

一、救济途径

仲裁裁决结果的救济,实际是推翻仲裁裁决结果的可执行力问题。仲裁裁决是民间机构作出,要借助国家强制力进行执行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基于此对于仲裁的监督和救济就设计了两种不同的制度。其一是涉及裁决法律效力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二是涉及裁决强制执行的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的异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作为不同的救济程序,存在法定事由、申请主体、申请期限、审查结果等多个方面存在异同之处,主要为:

(一)两者实际法定事由基本一致

如前所述两者的法定事由规定分别规定在《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之中,但两者法定事由的内容基本一致:1.没有仲裁协议;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或无权仲裁;3.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法;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伪造;5.对方隐藏了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7.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二)两者的申请主体不同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人为仲裁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案外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

(三)两者的申请期限不同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九条,“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四)案件管辖法院不同

根据前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管辖法院为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而该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五)法院审查期限不同

《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故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期限最长为3个月。

(六)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的条件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已被法院受理的,案件的执行就裁定中止;而对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必须在提供适当担保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裁定中止执行。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的衔接

对于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来说,仲裁结果可能面临一方申请执行裁决,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况,《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处就存在申请撤销和申请不予执行的衔接和适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样,对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期间又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进行规定,“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并被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决定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并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被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除外”。

四、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救济问题

如前所述,法律就申请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两种救济程序的衔接作了明确规定,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不能以同样理由再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而实践中存在较多不服仲裁裁决而申请撤销的情况,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申请人是否还存在救济的途径?就此问题笔者分析如下:

(一)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法院驳回后无法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可以上诉的民事裁定为“(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三种情况,驳回仲裁申请的裁定为该条规定的“(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情形,因此依法无法上诉。

又法释〔2017〕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驳回申请”的裁定指定是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被依法驳回申请,而非符合受理条件后经审理驳回申请的情形。

(二)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法院驳回后无法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属于“第十部分 非讼程序案件案由”下的仲裁程序案件,依法无法申请再审。

又法释〔200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法院驳回后,检察院无法抗诉

法释〔2000〕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法院驳回后,检察院无法抗诉。

(四)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法院驳回后无法对裁定提出异议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了“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但如前所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由为非诉程序案件案由中的仲裁程序案件,不属于可以提出异议的特别诉讼程序案件。

(五)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法院驳回后无法对裁定申请复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目前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有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执行行为异议裁定,并未规定撤裁申请案件裁定可以申请复议。

综上所述,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后,就仲裁裁决效力问题实际已无有效救济手段。

五、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救济问题

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救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是否可通过异议或复议程序进行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对于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救济可以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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