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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表决,决定对八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其中,《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的“禁烟条款”作出修改,明确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 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全面禁烟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自1996年开始生效,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可专设吸烟地点,除专设吸烟地点外禁止吸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随着城市经济不断发展,市民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结合《“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有关要求,我省决定修改原条例,将“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可设吸烟地点”的内容删除,明确上述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包含电子烟。 新通过的《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全面推行无烟机关、无烟单位建设。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在郑州市,有些室外区域也不能吸烟 此次会议还审查批准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也作出修改,明确:本市市区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并作出规定: 在禁止区域吸烟的,由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根据新修改的条例,郑州市下列公共场所室外区域也禁止吸烟:一是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场所;二是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三是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四是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座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五是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记者 李点) 责任编辑:王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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