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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其他文件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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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PR-2020-0170004

 

 

 

 

 

 

鲁交发〔2020〕9号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2月7日

 

 

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

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确保重大涉路工程建设符合公路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公路发展规划,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涉路工程建设,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及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或者因建设需要使公路改线的项目中,在国道、省道及其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实施的涉路施工活动。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全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组织相应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信用管理,其所属的事业服务机构受委托承担全省重大涉路工程现场勘察、设计方案与资料审核等环节的技术支持工作,管理全省重大涉路工程档案,协助开展相应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信用管理。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重大涉路工程建设现场勘察,设计方案、许可申请材料的初审,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的审核,重大涉路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管,公路改线、恢复性工程验收。

第二章  重大涉路工程现场勘察

第四条  在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应当就拟建工程规划线位征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概况;

(二)重大涉路工程与公路交叉或并行的位置、方案等相关资料;

(三)涉及到公路安全保护区域的工程情况;

(四)工程项目的规划线位图。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向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机构和沿线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现场勘察通知单》。

第六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公路管养等相关单位,联合项目单位对拟建涉路工程进行现场勘察,并于勘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结合当地公路发展需求,向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机构书面反馈辖区所涉公路的勘察意见。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机构汇总相关部门、单位现场勘察意见,并进行技术审核后,向项目单位书面反馈重大涉路工程现场勘察意见。

第三章  重大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重大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评价。

改造原公路、桥梁或者公路改线工程,应当进行双院制咨询。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机构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初步设计评审阶段

1.重大涉路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2.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核准文件;

3.涉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评审阶段

1.重大涉路工程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

2.技术评价单位对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及技术评价执行情况的复核报告,或者项目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技术评价报告。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机构对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清单;对符合评审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公路管养等有关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意见及各有关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反馈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根据专家评审及技术评价报告的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机构复核设计方案后,形成审查报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审查报告,批复重大涉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方案。

第四章  重大涉路工程施工组织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依据批复的涉路工程设计方案,编制重大涉路工程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和应急预案,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涉路工程概况;

(二)施工工艺、施工计划等施工组织安排;

(三)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的不同交通组织方式;

(四)施工过程对公路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五)施工过程中突发状况的应急预案;

(六)施工完成后的公路恢复方案,包括路面、路基、公路附属设施、边坡、边沟等。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清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公路管养等有关单位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查并书面反馈项目单位;必要时,还应当勘察施工现场。重大涉路工程建设确需利用公路进行施工作业或者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五章  重大涉路工程建设协议签订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方案,与所涉路段的公路管养等有关单位签订《重大涉路工程建设协议》。

第十五条  协议各方应当就以下事项协商一致,并根据设施状况及设计寿命,合理确定协议期限:

(一)占用、挖掘或者使公路改线后,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应当恢复的技术标准;

(二)对公路造成损坏的经济补偿标准;

(三)公路管养等有关单位对公路实施改(扩)建、养护维修、应急抢险等公共利益活动,项目单位配合涉路设施迁改应尽的义务;

(四)需要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建设施工期间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标准定额给予相应补偿。

第六章  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重大涉路工程施工前,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涉路工程设计施工图;

(二)施工交通组织方案;

(三)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核实《重大涉路工程建设协议》签订情况,填写《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审查意见表》。初审通过后,项目单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于10个工作日内依法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证》,并将有关许可信息抄送有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条  办理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已准予许可的重大涉路工程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已准予许可的施工交通组织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涉路工程应当在许可的施工期限内完成,因故无法完成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涉路工程建设施工延期申请书》。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地勘察后,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施工的决定,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重大涉路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公路管养等有关单位的巡检,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方案和施工交通组织方案组织施工。

因重大涉路工程建设需要改造公路、桥梁等设施或者使公路改线的,项目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质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涉路工程施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单位及时处置、立即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存档、公示。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养等有关单位应当明确责任人,结合日常巡查、巡检,对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方案、施工交通组织方案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涉路工程建设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重大涉路工程建设的验收

第二十八条  重大涉路工程完工后20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项目单位自检报告和施工单位施工总结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桥梁改造及公路改线工程的验收内容和程序,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在完工后未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入失信行为信息。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属地公安交通管理、应急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并邀请公路管养等有关单位参加。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涉路工程主要技术指标是否与许可的施工图设计一致;

(二)损坏、占用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边沟、绿化等是否按照规定恢复;

(三)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设置齐全;

(四)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涉路工程建设完工验收代表名单》上签字并存档。

第三十二条  验收合格后,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重大涉路工程建设完工验收报告》,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重大涉路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定期对涉路相关设施进行检测,并及时、如实向公路管养等有关单位报告其技术状况。

对项目单位不按照涉路工程建设协议要求及时报告或者故意隐瞒实际技术状况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进行失信惩戒。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涉路工程的设计技术审查,与项目整体设计审查一并进行。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整体批复文件,按照程序依法办理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审查意见表(样表)

申请人(法人)

许可项目名称

涉路交叉点(桩号)或与公路相对位置关系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现场勘察简要情况:

 

 

                           勘察人员:

                           年  月  日

技术评价单位是否同意其施工图设计

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及应急预案是否完备

《重大涉路工程建设协议》是否完备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机构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厅公路处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印发

 

鲁交发[2020]9号.doc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http://jtt.shandong.gov.cn/art/2020/12/11/art_100540_10136499.html?xxgkhid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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