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宅基地人均使用面积 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

2023-07-10 02: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请为本次问政对象评分

农村宅基地 问政对象:

发布时间:2023-05-24 20:48

回复时间:2023-07-06 21:19

在农村一个人户头上有两套老房是否可以进行过户或者进行转让(家庭户口内转让或者继承,或者出售)地址重庆市云阳县

已受理 已转交 已回复 已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因此,宅基地审批以“户”为单位,按照人均面积标准和户籍人口数量确定每一户的土地面积,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属于同一户籍的人员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不得再新申请宅基地或通过购买、接受赠予等方式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了“一户多宅”可以登记的几种特殊情形:“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除此之外,其他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一户多宅”,不予确权登记。

云阳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受理于:2023-05-24 20:48 评论: 0

云阳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 本次服务评分: 相关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 写评论 登录 注册 忘记密码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