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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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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會議

評選委員在會中,經常會開出各式各樣的問題,並詢問廠商是否能夠做到。至於廠商是否真的要做,有以下幾種情形:

1.承諾事項只是執行細節:若委員提問的是執行細節,在相同的費用下,提供A產品跟提供B產品對廠商都沒差,那麼可以在得標後再與機關討論是否要執行。這些執行細節比較像是工作細節說明,不見得會列入契約,但很可能會列入工作會議,要求廠商執行。如果真的被問到,廠商可以大方的說:「如果我們團隊能得標,我們願意…」。2.承諾事項攸關成本與契約:廠商在承諾的時候務必要想清楚能否做到。又分為:(1)固定價格給付:如果是固定價格,議價的程序不會被免除,但議定的不是價格,而是契約內容。所以廠商承諾的事項,很可能在議約的時候,被寫入契約中,成為決標文件。所以如果承諾事項剛好也是機關想要的方向,那麼就有可能在議約的時候,被落實成白紙黑字,納入契約內執行。(2)非固定價格給付:如果不是固定價格,而是要議價的標案,則這些承諾事項有可能不會被納入契約。畢竟契約=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決標文件,評選會議紀錄即使有記載廠商的允諾事項,也不代表這些允諾事項會變成契約的一部分。更況且廠商可能在投標時提到得標後要提供A產品,委員會議上被詢問能否改成同值的B產品,廠商也答應了;但其實機關喜歡的就是A產品,此時廠商允諾事項當然不會成為契約執行的一部分。話又說回來,還是有滿多機關會說「你們在評選會議上有允諾可以提供優於契約的服務」,要求廠商執行。廠商若不執行,就演變成誠信問題了。

此外,其實評選簡報詢答過程中,委員是不能要求廠商提供機關優惠回饋或更改投標文件內容的。但有時候委員難免會問到「如果發生XX的事情你們廠商會如何處理」、「你們公司能提供XXX嗎」等類似的問題,這是否算承諾事項,其實很難下定論。只能說,廠商在回答問題之前,務必想清楚能否做到,再來承諾。

延伸閱讀:為什麼簡報時不要發紙本簡報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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