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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 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创业环境,打造“双创”升级版政策,减轻创业场地租金负担,助力更多创业者成功创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创业者,在津租赁房屋或工位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创办企业”)的,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享受创业房租补贴: (一)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含休学);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 (三)在津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 (四)留学回国5年内人员; (五)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近5年内获奖人员; (六)我市近5年内认定的“项目+团队”成员。 第三条 创业者租赁的房屋或工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或进行备案登记,并不得分租转租; (二)为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三)产权清晰,且不属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自有房屋。 第四条 创业者租赁房屋或工位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其创办企业最长2年房租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租赁房屋创业的,每月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带动1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 (二)租赁工位创业的,每月300元。在此基础上,带动1人以上就业,每月再增加300元。每月最高600元。 对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 房租补贴享受期限自首次领取之月起连续计算,最长24个月。 第五条 创业房租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资金分配因素进行统筹安排。 第六条 创业者申请房租补贴,应按以下程序向租赁房屋坐落地区人社局进行资格确认: (一)申请。创业者填写《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所有权证)复印件,涉农地区可提供乡镇政府开具的场地证明复印件。 3.在校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有效期内,下同);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和毕业证书复印件;“海河英才”人员提供落户证明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创业大赛获奖人员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项目+团队”成员提供入选证明复印件。 (二)核查。区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法定代表人就业登记、社保缴费情况核对和现场核实。 (三)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出具资格确认意见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条 创业者按照以下程序按季度申领房租补贴: (一)补贴申报。取得资格确认的创业者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区人社局申报,并填写《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附件2),提交房屋租赁费发票(注明缴费期限和房租金额)、生产经营凭证、纳税证明等材料。 (二)补贴核定。区人社局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带动就业人数等核定补贴标准。 (三)资金拨付。区人社局于申报次月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八条 创业房租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对“一址多照”(不含租赁工位)的,同一注册地址下,只受理一户企业申请;“一照多址”的,同一营业执照下,只能选择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作为主要经营地进行申请;“一人多企”或“一人多次创办企业”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申请一次。 第九条 创业者租赁房屋发生变更的,应在签订新租房协议和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申请房租补贴的区人社局报告,经确认后重新进行资格申请和补贴标准核定, 享受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发放房租补贴: (一)主要经营地址与房屋租赁地址不符的; (二)场地空置、闲置,无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将租赁房屋专门作为库房、宿舍等使用的; (四)日常检查、抽查中发现3次以上无生产经营人员的。 对暂停发放房租补贴的,给予企业30天整改期。整改期内,企业需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凭证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从次月起可恢复申报房租补贴,整改期间停发的房租补贴不再补发。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房租补贴资格: (一)整改不合格或累计两次出现被停发补贴情形的; (二)企业破产、注销、停业、歇业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或因就业、出国等原因实际发生变化的; (四)拒不接受或不配合日常检查抽查的。 第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房租补贴资金的,由区人社局追回补贴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将其违规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并实施联合惩戒;对拒不退回补贴资金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创业房租补贴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工作。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区人社局负责创业房租补贴具体经办、现场核查、日常检查等工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通过大数据共享等形式简化经办要件,制定具体经办流程和监管办法,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至2023年3月9日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申领房租补贴的,补贴标准仍按原政策执行,补贴申请、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资格登记表 2.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 附件1 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资格登记表 补贴类型: 房屋 □ 工位 □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法人姓名
性 别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人员类别 在校生□ 毕业生□ 海河英才□ 留学回国人员□ 创业大赛获奖人员□ “项目+团队”成员□
身份证号码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学 历
企业成立日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租赁房屋地址
房屋面积
月租金
承诺:本人已知晓创业房租补贴申领条件、程序等有关规定,并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非房屋产权人,租赁房屋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自愿接受人社部门检查,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人社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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