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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西安石油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6-01 17: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院(系),机关、教辅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西安石油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石油大学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教育部《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组织与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努力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行项目式管理,以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为主要目的,引导支持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课题研究和探索,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培养大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创新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提高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创新创业中心、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科技处、实验室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等职能处室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创新创业中心,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主要负责起草相关规章制度,落实经费,组织项目立项、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汇总、优秀项目评选表彰及经验交流等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简称院系工作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任组长。院(系)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院(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日常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学院(系)要根据各自的学科情况安排专人负责本院(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具体工作,为项目的开展提供场地保障、设备保障和人员保障;做好申报项目的材料汇整,配合创新创业中心做好本院(系)的项目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答辩验收、成果汇总等工作;做好与创新创业中心的联络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组(简称专家组)。负责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提供指导、咨询,负责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并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项目内容

第八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重点支持直接面向大学生的内容新颖、目标明确、具有一定创造性和探索性、技术或商业模式有所创新的训练和实践项目。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章指导教师遴选与学生的申报条件

第九条院(系)要聘请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有较好创新性成果的中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十条指导教师和项目组可双向选择。为保证指导效果,每年度每位教师至多指导两个项目。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审查项目的创新性、科学性、可行性。要根据学生的知识、能力、时间、经费、条件等因素,对项目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进行审核,指导学生申报项目。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要加强过程指导,每周至少组织学生讨论一次,检查项目进展。指导学生合理使用经费,按时完成项目,取得预期成果。

第十三条 学生申报条件

学生是创新创业计划活动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是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学有余力,对创新创业活动有浓厚兴趣,有责任感、独立思考能力和吃苦耐劳精神。

(二)创新训练项目主要面向一、二、三年级本科生,可以是个人或团队(团队不超过5人)。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主要面向二、三年级本科生,仅限团队。

(三)各类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每名学生在校期间至多主持2项省级项目,有未结题项目的学生不得申报新项目。

(四)鼓励学生围绕“互联网+”现代农业、“互联网+”制造业、“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商务服务、“互联网+”公共服务和“互联网+”公益创业等自主开展研究和探索。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四条申报程序

(一)以个人或团队申报项目。团队人数一般为3—5人,鼓励学生跨院(系)、跨学科组建团队。每个学生只能同时申报一个项目。

(二)项目组要在导师的指导下,确定申报项目的类型,自行拟定题目,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经指导教师审核签署意见后,向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

(一)院(系)评审。各院(系)在对项目组学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和预期成果等进行评审,并组织符合参赛条件的团队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二)学校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院(系)评审后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报教育厅审批。

(三)上级评审。教育厅对学校上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列为省级项目予以立项,并在省级项目中遴选部分优秀项目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最终确定国家级项目。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院(系)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分为校级、省级、国家级三个层次。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学生毕业前必须完成。凡执行不力,无故拖延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停止该项目经费,并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经费,计入学生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项目一经立项,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组成员和指导教师。确因不可抗因素需要变动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老师和全体项目成员同意后,报院(系)工作小组、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备案,经批准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对所有立项项目开展中期检查。项目组根据学校中期检查安排及时向院(系)提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详细阐述项目组是否按计划完成任务,工作进度是否符合项目计划的要求,项目经费开支,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

第二十条院(系)根据学校的安排,组织专家对所有项目开展中期答辩,以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中期检查不合格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学校和院(系)将根据检查结果、专家组建议,终止该项目。

第七章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所有立项项目开展结题验收。

(一)国家级创新训练项目,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符合验收标准。

1.基于项目内容的、项目组学生为第一作者(或指导老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公开发表的核心期刊论文。

2.基于项目内容的、项目组学生为第一发明人(或指导老师第一发明人,学生第二发明人)的发明专利,以获得专利申请号为准。

3.基于项目内容的、项目组学生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或专利或著作版权任一项,学生排名作者前二位公开发表论文或专利或著作版权任一项,其中论文要求知网收录。

4.以项目内容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省级银奖及以上奖励。

(二)省级创新训练项目,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符合验收标准。

1.基于项目内容的、学生为第一作者(或指导老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或专利或著作版权任一项,其中论文要求知网收录。

2.以项目内容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省级铜奖及以上奖励。

(三)校级创新训练项目,达到以下条件符合验收标准。

基于项目内容的、学生排名作者前二位公开发表的论文或专利或著作版权任一项。

(四)创业训练项目,达到以下条件符合验收标准,其中第1项为必要条件。

1.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创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模拟企业运行记录、参加企业实践活动记录、创业报告等资料。

2.项目组每位成员扮演的具体角色的创业实践活动记录、工作总结。

3.以项目内容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项目获得省级银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项目获得省级铜奖及以上奖励。

(五)创业实践项目,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符合验收标准。

1.创业项目注册实体、三个月财务运行数据资料;

2.创业项目入住创业孵化基地三个月以上;

3.创业项目获得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省级银奖及以上奖励。

第二十三条结题验收时,项目组需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及公开发表的符合要求的论文、专利、“互联网+”大赛获奖证书等相关成果材料。

第二十四条 院(系)根据学校工作安排,组织本院(系)项目的结题答辩、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汇总后与结题验收材料一并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延期的,项目组须在项目答辩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详细阐明延期的理由,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院(系)工作小组批准、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每个项目只能延期一次,且必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

第八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是为学生开展项目研究提供的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院(系)和指导教师不得挪用和占用。项目经费严格遵循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超支。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可报销40%,中期检查通过后可报销总经费的30%,结题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完成剩余费用的报销工作。终止及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所有开支不予报销。原则上学校有权收回已拨付的经费。

第九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支持以教师科研项目为引领、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参与的模式,建立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的新机制。学校定期组织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的优秀成果进行表彰,对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帮助申请专利和组织推广。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扶持符合条件的优秀项目团队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原则上要求立项的“青年红色筑梦之旅”项目团队参加当年“青年红色筑梦之旅”实践活动。推荐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优秀团队、成果参加教育部主办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

第三十条 按时结题且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西安石油大学本科生个性化培养方案》,项目组成员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并颁发证书。项目终止或验收不合格的学生不能获得学分和证书。同等条件下,国家级项目负责人可优先推荐免试攻读本校硕士研究生。

第三十一条 教师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认定为教师的科研项目。学生排名第一、指导教师排名第二公开发表的论文、专利、著作版权等,可认定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照《西安石油大学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获得相应的工作量。没有通过结题或终止的项目,指导教师不能获得工作量、科研和论文认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院(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开展及项目结题情况,对院(系)创新创业工作进行考核,并记考核分。国家级项目每项记0.5分,省级项目每项记0.3分,校级项目每项记0.1分,未结题、终止的项目不计分。

第十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专利权人为学校。公开发表论文、专利、著作版权等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西安石油大学,且须注明“西安石油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标注项目编号。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石油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西石大实〔2017〕2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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