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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范围扩大到广大乡村地区

2024-06-02 06: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图表:三大标准完善我国环境噪声标准体系。新华社发

    新华社北京10月1日电(记者顾瑞珍)环境保护部新修订的《声环境质量标准》1日起实施。国家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赵英民介绍说,本次修订发布的《声环境质量标准》主要有两点重大变化,适用范围扩大到广大乡村地区;对交通干线的内涵进行了明确,适当补充了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的环境噪声限值。

    《声环境质量标准》既是评价声环境质量优劣的客观尺度,也是制定其他噪声排放标准的法理基础和科学依据。环保部科技标准司标准处处长冯波说,在标准实施上城市和乡村还有很大差别。城市在规划区范围内,按划分的不同功能区执行相应的声环境质量要求。乡村一般不具有详细划区的条件,根据区域主导功能,按照与城市类似功能可相互类比的原则,确认应执行的标准。他举例说,作为乡村居民点的村庄,类比执行城市居住区的标准(1类声环境功能区),集镇类比执行城市居住、工商业混杂区的标准(2类声环境功能区)。

    据了解,高速公路、城市主次干路、铁路等交通干线交通流量大、噪声值高且昼夜差异通常不明显,是产生居民抱怨的主要根源,要重点控制。冯波说,本次修订明确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航道作为交通干线,在其两侧一定距离之内执行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防止产生严重噪声影响。交通干线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除交通干线外,其他交通用地两侧区域一律纳入所在功能区,执行所属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本次标准修订在原有4类区限值基础上,补充了适用于铁路干线两侧4类区的环境噪声限值。规定新建铁路干线两侧的噪声在白天不得超过70分贝,晚间不得超过60分贝。铁路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考虑到新老标准衔接的问题,以及铁路减噪的可实施性,要求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执行该要求。在此之前的既有铁路干线以及对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扩建的,仍执行原有政策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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