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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01-17 01: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海行规发〔2013〕9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6日

海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实施细则

  一、前言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北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技术细则》(京环发〔2012〕255号),为加强区域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海淀区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行)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细则。

  三、总体情况

  本细则适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6:00。

  海淀区国土面积430.77平方公里,设有1、2、4类声环境功能区,不设3类区。其中1类区337.27平方公里,2类区38.04平方公里,4类区55.46平方公里。

  (一)1类区

  中关村核心区:海淀区辖区范围内,除2类区和4类区以外的地区,面积337.27平方公里。

  (二)2类区

  2类区共38.04平方公里,分为4个区域。

  1.永丰产业基地:东起唐家岭路、海淀-昌平区界;西至规划永丰西滨河路(现状宏丰渠附近);南起邓庄南路及规划西延段;北至规划翠湖南路(现玉河路附近)。面积15平方公里。

  2.上地信息产业基地、软件园、北大生物城:东起京包铁路;西至北大生物城西边界、上地西路、西北旺东路;南起上地南路、北大生物城南边界、东北旺南路;北至后厂村路。面积4.93平方公里。

  3.清河、西三旗地区:东起毛纺路、安宁庄东路、海淀-昌平区界;西至京包铁路;南起西小口路、朱房路;北至海淀-昌平区界。面积10.96平方公里。

  4.环保示范园和稻香湖创新成果转化基地:东起稻香湖东路、东埠头排洪渠;西至温阳路、三星庄后河、稻香园东路;南起京密引水渠;北至北清路、规划翠湖南路(现苏家坨路附近)。面积7.15平方公里。

  (三)4类区

  4类区总面积为55.46平方公里,名录详见附表。

  1.4a类区共有道路124条、场站1个,面积52.07平方公里。道路包括高速公路2条、城市快速路9条、轨道交通地面段3条、城市主干路57条、城市次干路53条,面积49.71平方公;场站为西郊机场,面积2.36平方公里。

  4a类区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距离要求见表1)区域。

表1 4a类功能区两侧距离的划定要求

源强类型划分距离,m相邻功能区类型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801类区502类区303类区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501类区302类区203类区轨道交通地下与地面连接处的划分以城市轨道交通中心线与地面交点处为圆心,外侧一定距离为半径绘制圆弧与线路两侧区界连接,半径执行上述划分距离要求。

  若临路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线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见表1)的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若划分距离范围内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第一排建筑面向线路一侧至线路边界线的区域及该建筑物两侧一定纵深距离(见表1)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并排的两个建筑物临路一侧的相邻两点间距离小于或等于20米时,视同直线连接。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线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线路一侧范围为4a类区。其余部分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其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4b类区共有铁路4条,面积3.39平方公里。

  4b类区为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用地范围外两侧45米区域内。

  3.地面段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非机动车道路或机非混行道路外沿为边界,高路基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的边沟或路基边缘为边界,没有辅路的高架公路和城市道路以高架段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侧为边界,高速公路以护网处为边界,没有护网的按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相关情况处理。

  4.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四、补充规定

  1.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自实施之日起,海淀区人民政府《批转和的通知》(海政发〔2004〕12号)废止。

  3.自实施之日起,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按本细则划分的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管理和验收。

  4.规划的4类区未实施前按照当前功能区划从严管理,规划实施后调整为4类区。

  五、本细则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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