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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专户、信托专户、券商集合

2023-05-20 08: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证监会2009年8月7日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并于8月18日起施行该准则。至此,非公开地募集的多客户资金用于证券投资的业务已增加为三个:基金专户、信托专户与券商集合。

1、定义

基金专户又称“一对多”业务,正式名称为: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第三条对于该业务有过具体的定义:“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取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两个以上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两个以上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其委托财产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信托专户又称“阳光私募”,其正式的名称为: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在《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中对该业务也有过具体定义:“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已发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券商集合是指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中,前者的投资范围有明确规定,后置的投资范围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2、比较

 

基金专户

信托专户

券商集合

产品名称

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监管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相关规定

1.《证券投资基金法》;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3.《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5.《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3.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4.《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3.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4.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从事业务主体

基金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

投资门槛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五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

成立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1. 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2. 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一般是3000万。

1. 募集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2. 客户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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