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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备考考点【三国法】领土的取得方式

2024-06-17 11: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领土的取得方式 ★★

(一)传统国际法的方式

传统国际法关于领土变更的某些方式在现代国际法中已变得不适用。但是,传统国际法关于领土变更的某些方式对于我们了解国家领土的原始由来,解决领土纠纷仍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领土变更的传统方式

1.先占

先占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根据传统国际法,先占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家明确抛弃;②先占必须是有效的占领。即先占国必须明确表示将某项无主地置于其主权之下,并对其实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单纯地发现与象征性的占有,虽然在最初产生先占的效果,但后来仅使发现国具有一种“不完全的权利”,即在发现国完成有效的占领所必需的期限内,暂时阻止其他国家加以占领。

2.时效

时效是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领有,即取得该地主权的方式。时效作为取得领土的方式已经不符合现代国际法。

3.添附

添附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的作用使一国增加领土。添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为的添附。围海造地、建筑堤堰都可使一国领土扩展。二是自然添附。三角洲和涨滩的形成、界河的改道或干涸、新生岛屿的出现都可能造成领土的增加。

4.征服

根据传统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征服是国家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有效的征服须满足两个条件:(1)征服国有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正式表示;(2)战败国放弃收复失地的企图,或战败国及其盟国表示屈服并放弃一切抵抗。征服是以战争的合法性为基础的,它显然被现代国际法所废弃。

5.割让

割让是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强制性割让作为领土取得的方式已为现代国际法所否定。非强制性割让符合现代国际法,是指国家在平等基础上,达成一致并缔结条约而发生的领土变更,主要有赠与、买卖、交换等形式。

【注意】

传统国际法的领土取得方式中现代国际法继续认可的有先占、添附、基于平等条约的割让都是合法的,时效和征服已被认为不合法。

(三)现代国际实践中领土变更的方式

1.殖民地独立方式

殖民地独立方式是指由于殖民地人民根据民族自决原则从前殖民国或宗主国独立出来成立新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带来的领土变更。

殖民地独立方式可以通过当地居民的投票和平实现,也可以通过武装斗争等形式实现。殖民地独立方式已成为现代国际法上领土变更的新方式。

2.公民投票方式

公民投票方式是指有关国家在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前提下,一般是根据有关条约或国内法规定,采取公民直接投票的方式,对某些有争议地区的归属进行表决,以各方都接受的表决的结果决定领土的变更。因此可能带来有关国家领土的变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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