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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斌等: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案

2024-06-02 16: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受益人大会及管理委员会为本破产重整信托计划的治理机构。为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及信托的顺利设立、管理与有序运营,受托人根据受益人大会或管理委员会决议执行信托事务。

律师心得

第一,有效推进重整计划的执行,平衡各方利益。建工产业等25家企业体量大、经营范围广、资产结构复杂且质量存在差异、债务规模大,仅凭重整投资人尚无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有效管理。由于资产的复杂性和质量不一,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对全部资产的处置方案。通过设立破产重整信托,可以有效实现对资产的管理与处置,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以时间换空间,促进各方搁置争议形成共识,最大化资产价值;通过存续企业的继续经营,有效提高破产债权的清偿率,促进重整目标的实现。

第二,强化了债权人的监督权,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信托计划设立后债权人获得信托受益权而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大会作为信托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实现对信托计划事项的决策和管理,实现对债务人的监督,且为提高决策和管理效率,在受益人大会项下设置了管理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本破产重整信托涵盖了持续经营企业和待处置资产,债权人在获得受益权成为受益人后,通过管理委员会既能有效地参与对继续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也能就待处置资产的处置变现进行决策,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第三,有效发挥信托公司作为持牌机构的专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更好地实现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置,有效降低重整计划的监督成本。信托公司通过信托设计满足债务人不同重整模式的需求。在本案中,建工产业等25家企业采取存续式重整,信托计划作为唯一偿债资源,既负责存续企业的实际经营,又负责对非主业资产进行处置,相较于其他破产重整案件中的信托计划,提供了更为复杂的信托设计,充分体现了信托计划的灵活性,能够根据不同重整案件的重整目标灵活设计,推动重整成功。

通过本次推进信托计划应用企业破产重整场景中,对于律师参与破产重整信托中的法律服务工作概括如下:

第一,协助信托公司寻找业务机会。目前看来,破产重整信托正逐渐成为大型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重要偿债措施,在建工产业等25家公司进入实质合并重整程序后,我们主动关注破产案件的进展,积极与管理人沟通,主动了解重整计划草案中是否存在设立信托计划的可能性,协助信托公司论证设立信托计划的可行性与合理性,协助信托公司主动出击寻求业务机会。

第二,协助信托公司制定信托架构方案及后续工作方案。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招募信托计划受托人一般要求受托人履行以下职责:完成信托计划的设立,包括签署信托合同等相关文件、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工作;协助办理信托份额转让工作,并协助办理执行《重整计划》所需办理的其他事项;履行信托计划受托人的法定职责、履行信托文件规定或受益人大会要求的其他义务。在建工产业等25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中,我们协助信托公司制定了信托架构方案并拟定了信托合同。重整计划采取了存续式重整模式,我们协助信托公司拟定信托计划成立后对重整主体的管控方案、对非主业资产的初步处置思路。后续,结合信托计划实际接管重整主体的情况,我们将进一步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协助处置资产。

本案件创新了服务信托应用企业破产重整新模式,为律师通过金融工具参与大型企业破产重整和不良资产处置提供新的方式和思路,创新了针对风险企业及信托特色建立起多元化的风险处置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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