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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责任人一律严惩!

2024-01-24 03: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会议部署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江苏省安全生产尤其是危化品生产管理等问题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整治,加强督导,确保整出成效。同时要在全国开展危化品安全专项督查,各地要开展自查自纠,消除安全隐患。会议强调,安全生产重于泰山。要坚持安全第一,压紧压实责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各环节责任。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要坚持新发展理念,遏制盲目无序违规发展现象,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事故现场

事故现场

事故回顾:2019年3月21日,江苏盐城天嘉宜化工厂发生爆炸。本次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56人确认身份,22人待确认身份。28名失联人员中,通过DNA确认25人死亡,另外3人平安。本次发生事故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成立,占地面积约220亩,现有职工195人,其中各类工程技术人员45人。主要生产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经营范围包括间羟基苯甲酸、苯甲醚等。

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呼之欲出,最大的看点和希望是什么?

一、事故原因到底是什么?

事故调查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科学分析事故原因,揭示事故发生、发展规律,积累事故资料,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事故调查必须深入、规范分析和查清事故具体原因,原因分析全面、科学、客观、深入、充分。事故原因具有因果性,要经得起推敲和“复盘”,对于事故的原因描述客观严谨。事故原因未查清决不放过。

事故原因必须以理服人、以据信人,应尽量避免“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管不深入不细致、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等之类的套话。

在我国,由于事故调查的技术调查与司法调查是合并进行的,调查结果往往更偏重于关注对单位和个人事故问责,对事故技术原因分析、彻查和纠察有一定影响,往往没有做到深入研究和分析,司法部门的“先入为主”可能会影响对于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做出客观判断,有些甚至掩盖了事故的真相,起不到预防事故的最终目的。虽然目前我国的国情还做不到要找出事故发生的可能的原因,但是政府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还是要致力于查清事故原因。

相比之下,在调查的理念上,国外不是以认定和追究责任为出发点,而更注重查明技术、管理方面的原因。国外事故调查影响结案周期延长的环节主要表现在技术原因调查上,例如,2010年4月5日美国UBB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技术原因调查长达一年之久。

我们相信,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原因分析透彻、深入和到位。

二、事故整改措施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吗?

事故调查处理就是要总结事故发生的教训,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完善行业安全管理标准,修补相关法规规章的漏洞和缺陷,为事故的统计分析及类似系统、产品的设计与管理提供信息,提出防范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然而,不少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整改措施过于宽泛、面面俱到、千篇一律、大而化之,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外,有的事故调查过多考虑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却往往忽视了对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研究制订和督促落实。

我们相信,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

三、事故责任人员追责难吗?

事故调查终了之日,便是达摩克利斯之剑落下之时。

政府和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依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事故问责追责,给人民一个交代,给历史一个交代,给遇难员工、牺牲消防员及其家属亲人以告慰;政府和司机关必须依法依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事故问责追责,才能让他们为自己的违规违法经营、为自己的失职渎职以及可能的腐败付出应有的代价。

事故问责追责是为了以儆效尤,启发和警示他人和后人吸取事故教训,分清责任,明辨是非,压实责任,自我约束,更多的则是为了惩前毖后,警醒未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有关政府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司法机关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2015年12月14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最新司法解释,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回首过去,在2014年,已结案较大事故中,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343人、实际落实1089人。其中,建议给予党纪处分361人,落实347人;建议移送追究刑事责任433人,实际落实383人;建议处罚金额12901万元,实际收缴金额8223万元,收缴率为64%。

我们相信,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任等所有责任人都将受到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和惩处,一个也不会跑掉。

四、“行刑衔接”顺畅吗?

通过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落实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其中就是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不少事故查处中,公安机关采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要求调查组“结案移交”,没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6条第三款规定进行“调查中移交”。

“结案移交”不能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一般都要等事故调查报告经政府正式批复,安全监管部门将涉案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才予以立案。这一套程序下来,通常少则2个月,疑难案子甚至长达半年。

由于行刑证据规则不同,行政调查证据未必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因现场清理、证据灭失、人员流动等原因,调查难度很大,不愿立案,即使立案也往往因证据不足而不得不将嫌疑人释放,因而,刑事责任追究的时效性和威慑力大大减弱。

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6日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强调,应急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和日常行政执法中发现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将线索移交到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我们相信,现在的事故责任人“行刑衔接”机制已经运行很顺畅了,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处理也不会例外。

五、结案周期会合法吗?

事故调查结束后,应严格落实政府批复意见,严格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和追究事故责任者责任并落实到位,保证结案率和结案周期在法定结案率和结案时间之内。

但是,事实上,过去有的事故调查处理如期结案率低,结案超限。例如,2014年,全国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共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257起,实际已结案182起,实际结案率为71%,平均每起事故结案周期为106.4天/起。而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提出的75天结案的法定结起数仅为57起,法定结案率为41%。

2014年,天津平均结案周期超过了200天,为214天/起。河南、广东、广西、贵州、西藏和新疆等14个地区的事故平均结案周期超过100天。

我们希望,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处理的结案周期完全合法。

六、事故警示教育力度足够大吗?

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及责任,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通过事故宣传教育一批人,教育企业如何防范事故,抓好整改措施落实,是事故调查工作的最终目的,是落实“四不放过”要求的核心环节。

需要做到事故资源共享,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出事故,全国受警示。需要用“血”的事故案例去教育人,提高地方政府、企业各级领导的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公众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安全技能,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才能防范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是事故发生后,人们常说的一句话。但是,很多事故警示教育成效差。

一些地区事故警示教育力度不够,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同类事故多发频发。

有些企业负责人和员工压根儿没有把别人甚至是自己的事故教训当回事儿。一些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也不会以事故案例为鉴,教育广大员工,让事故教训入脑入心;更不会利用事故资源,举一反三,亡羊补牢,积极整改,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压实压细责任,避免重复事故,而是一切照旧,没有重点排查同类事故隐患,没有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严肃性、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广度和深度,也没有相应地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和事故应急应对机制,结果是重滔覆辙,以致后果更严重的事故再次发生。

总之,对于不少人来说,吸取事故教训,真的太难太难了。

我们太期望也是最希望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的警示教育力度足够大,足以警醒所有人从这起惨痛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基础、固根本,抓实抓细,在每个环节责任落实上下功夫,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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