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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周口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08-15 16: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罪犯丁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8号

罪犯丁亮,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豫0102刑初第07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亮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2月22日入狱服刑。

罪犯丁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丁亮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8月19日

 

 

罪犯王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9号

罪犯王佳,男,199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豫16刑终第0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月5月20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佳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8月19日

罪犯范红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0号

罪犯范红波,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006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范红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2月28日入狱服刑。

罪犯范红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范红波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8月19日

 

罪犯胡六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1号

罪犯胡六营,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9)豫1625刑初第0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六营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12日入狱服刑。

罪犯胡六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胡六营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8月19日

 

罪犯张铁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2号

罪犯张铁床,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豫0108刑初第0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铁床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2月22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铁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铁床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8月19日

 

 

罪犯杨振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3号

罪犯杨振振,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019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杨振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28日入狱服刑。

罪犯杨振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杨振振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8月19日

 

罪犯高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4号

罪犯高锋,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豫02刑终第038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高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2月19日入狱服刑。

罪犯高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2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高锋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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