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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周口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之一

2023-07-16 23: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罪犯安社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5号

罪犯安社会,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豫16刑终第5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社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27日入狱服刑。

罪犯安社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安社会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曹广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6号

罪犯曹广成,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豫1481刑初第5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广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2日入狱服刑。

罪犯曹广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曹广成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陈瑞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7号

罪犯陈瑞良,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鹿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豫刑终第15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陈瑞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7月28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

罪犯陈瑞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陈瑞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陈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8号

罪犯陈涛,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8)豫01刑终第123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陈涛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26日入狱服刑。

罪犯陈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陈涛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陈卫兵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19号

罪犯陈卫兵,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豫1681刑初第4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卫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7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8月24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

罪犯陈卫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陈卫兵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程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0号

罪犯程涛,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豫16刑终第22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程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4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3年1月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5月25日入狱服刑。

罪犯程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8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程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鄂朋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1号

罪犯鄂朋飞,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豫10刑终第5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鄂朋飞犯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4月14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19日止。

罪犯鄂朋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鄂朋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高丽兵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2号

罪犯高丽兵,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魏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豫1622刑初第4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丽兵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0月9日入狱服刑。

罪犯高丽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8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高丽兵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古卫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3号

罪犯古卫杰,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5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古卫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19日入狱服刑。

罪犯古卫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古卫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谷小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4号

罪犯谷小磊,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豫1625刑初第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小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9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

罪犯谷小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谷小磊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郭冬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5号

罪犯郭冬冬,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鹿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豫16刑终第42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郭冬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2月2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

罪犯郭冬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郭冬冬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郭晓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6号

罪犯郭晓东,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长葛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豫10刑终第2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郭晓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2月18日入狱服刑。

罪犯郭晓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郭晓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郭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7号

罪犯郭轩,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津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延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轩犯合同诈骗、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25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

罪犯郭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郭轩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韩秋战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8号

罪犯韩秋战,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豫16刑终第55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韩秋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27年2月2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1月23日入狱服刑。

罪犯韩秋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韩秋战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何嘉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29号

罪犯何嘉辉,男,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扶沟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8)豫1621刑初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嘉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31日入狱服刑。

罪犯何嘉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何嘉辉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黄鑫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0号

罪犯黄鑫,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豫1721刑初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1日入狱服刑。

罪犯黄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黄鑫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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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蒋长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1号

罪犯蒋长海,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9)豫1627刑更第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蒋长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22日入狱服刑。

罪犯蒋长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蒋长海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二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2号

罪犯李二伟,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舞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1)漯刑三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二伟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3月17日入狱服刑。曾减刑4次,减去有期徒刑2年1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

罪犯李二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二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红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3号

罪犯李红超,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周口市川汇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2018)豫16刑终第29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红超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24日起至2029年3月23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4日入狱服刑。

罪犯李红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红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鑫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4号

罪犯李鑫,男,199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豫1626刑初第4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8月25日入狱服刑。

罪犯李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鑫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亚周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5号

罪犯李亚周,男,199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淮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亚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8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25年9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8月6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25年4月5日止。

罪犯李亚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亚周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梁朝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6号

罪犯梁朝阳,男,199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柘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3日作出(2013)柘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朝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3年1月6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1月22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6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

罪犯梁朝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梁朝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傲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7号

罪犯刘傲杰,男,199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豫1627刑初第6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傲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9月26日入狱服刑。

罪犯刘傲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傲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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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先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8号

罪犯刘先印,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豫16刑终第44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刘先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17日入狱服刑。

罪犯刘先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先印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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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马迎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39号

罪犯马迎春,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丘市梁园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7)豫1402刑初第7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迎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31年10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17日入狱服刑。

罪犯马迎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马迎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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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南云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0号

罪犯南云朋,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周口市川汇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豫16刑终第34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南云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0月28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25年5月4日止。

罪犯南云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南云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阮先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1号

罪犯阮先振,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8)豫16刑终第13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阮先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3月1日入狱服刑。

罪犯阮先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阮先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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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尚可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2号

罪犯尚可佳,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临颍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8)豫11刑终第34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尚可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4月12日入狱服刑。

罪犯尚可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尚可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孙辽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3号

罪犯孙辽源,男,199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鹿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豫1628刑初第5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辽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1月16日入狱服刑。

罪犯孙辽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警告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孙辽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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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田军领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4号

罪犯田军领,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8)豫16刑终第27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田军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9日入狱服刑。

罪犯田军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田军领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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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德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5号

罪犯王德华,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豫1424刑初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德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11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德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德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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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6号

罪犯王俊,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豫16刑终第33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王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9月29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

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俊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险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7号

罪犯王险锋,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21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王险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8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险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险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位铁市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8号

罪犯位铁市,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豫1602刑初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位铁市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3月31日入狱服刑。

罪犯位铁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警告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位铁市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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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吴欢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9号

罪犯吴欢欢,男,200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豫1626刑初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欢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6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8日入狱服刑。

罪犯吴欢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吴欢欢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许建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0号

罪犯许建奎,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8)豫16刑终第15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许建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29年5月17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4日入狱服刑。

罪犯许建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许建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郁留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1号

罪犯郁留柱,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8)京0117刑初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郁留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6月6日入狱服刑。

罪犯郁留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郁留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三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2号

罪犯张三东,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周刑终第1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三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6月26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

罪犯张三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三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赵海坤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3号

罪犯赵海坤,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豫1623刑初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海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1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4月11日入狱服刑。

罪犯赵海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赵海坤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赵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4号

罪犯赵社,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豫1623刑初第5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2月25日入狱服刑。

罪犯赵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2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赵社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赵祥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5号

罪犯赵祥龙,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舞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漯郾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祥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2月25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止。

罪犯赵祥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赵祥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6号

罪犯王杰,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漯河市郾城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漯郾刑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24年9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24日入狱服刑。曾减刑3次,减去有期徒刑2年1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

罪犯王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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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文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7号

罪犯张文献,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文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21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4月11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24年11月21日止。

罪犯张文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记过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文献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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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陈保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8号

罪犯陈保林,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西刑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保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2月2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

罪犯陈保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陈保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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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董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9号

罪犯董帅,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项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帅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1月20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

罪犯董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10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董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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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雒新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60号

罪犯雒新伟,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甘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商少刑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雒新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1月27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

罪犯雒新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雒新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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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胡久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61号

罪犯胡久富,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宁陵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商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胡久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4月14日入狱服刑。

罪犯胡久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9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胡久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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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朱玉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62号

罪犯朱玉起,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鹿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豫1628刑初第5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玉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21日入狱服刑。

罪犯朱玉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朱玉起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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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63号

罪犯刘学,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浙1002刑初第7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9个月,刑期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2月5日入狱服刑。

罪犯刘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学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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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俊中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64号

罪犯刘俊中,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8)豫1622刑初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俊中犯强奸妇女、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26年10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3月12日入狱服刑。

罪犯刘俊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俊中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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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冰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65号

罪犯王冰冰,男,199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豫16刑终第16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王冰冰犯强奸、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31年4月23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4月11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冰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冰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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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66号

罪犯张磊,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8)豫1624刑初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23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磊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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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华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67号

罪犯王华北,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鹿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豫1628刑初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华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8年10月4日起至2024年10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2月22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华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华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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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易炳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68号

罪犯易炳勇,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驻马店市驿城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9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易炳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26年2月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19日入狱服刑。

罪犯易炳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易炳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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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冯浩鹏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69号

罪犯冯浩鹏,男,199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豫10刑终第94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冯浩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7日入狱服刑。

罪犯冯浩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冯浩鹏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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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段威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70号

罪犯段威风,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开封市祥符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豫0212刑初第4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威风犯危险驾驶、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25日入狱服刑。

罪犯段威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2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段威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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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71号

罪犯刘涛,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长葛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豫10刑终第7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刘涛犯强迫卖淫、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10月27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27日入狱服刑。

罪犯刘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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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坤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72号

罪犯张坤锋,男,199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8)豫16刑初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坤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19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坤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坤锋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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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杨高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73号

罪犯杨高锋,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0日作出(2018)豫0311刑初第4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高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29年3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5月5日入狱服刑。

罪犯杨高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杨高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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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青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74号

罪犯李青山,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豫1681刑初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青山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28年5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18日入狱服刑。

罪犯李青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青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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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长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75号

罪犯刘长喜,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8)豫1626刑初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长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7年12月3日起至2028年6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3月13日入狱服刑。

罪犯刘长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长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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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涂存宝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76号

罪犯涂存宝,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正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豫1481刑初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存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2日入狱服刑。

罪犯涂存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涂存宝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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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自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77号

罪犯李自刚,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宁陵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豫1423刑初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自刚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3月23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止。

罪犯李自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自刚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姜培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78号

罪犯姜培强,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丘市梁园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豫14刑终第16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姜培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26年6月20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7月22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26年1月20日止。

罪犯姜培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姜培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焦好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79号

罪犯焦好林,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豫16刑终第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好林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1月18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

罪犯焦好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焦好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孝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80号

罪犯张孝峰,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济南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商少刑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孝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1月28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罪犯张孝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孝峰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谢居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81号

罪犯谢居山,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周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居山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8月13日入狱服刑。曾减刑4次,减去有期徒刑2年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

罪犯谢居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谢居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杨凯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82号

罪犯杨凯胜,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3)驻刑少终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凯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4月25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

罪犯杨凯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杨凯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83号

罪犯王伟,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8)豫1626刑初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28年1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3月1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樊勤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84号

罪犯樊勤刚,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4日作出(2017)豫16刑终第6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樊勤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5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2月24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

罪犯樊勤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樊勤刚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赵晓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85号

罪犯赵晓磊,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豫16刑终第14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赵晓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6月5日入狱服刑。

罪犯赵晓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表扬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赵晓磊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86号

罪犯王冬,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郑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28年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2月12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26年9月18日止。

罪犯王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冬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87号

罪犯刘洋,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民权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豫1421刑初第3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1月29日入狱服刑。

罪犯刘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2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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