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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我们在合同中经常会看到除约定了一个固定期限外,还约定了一个自动续签的条款。这种自动续签的条款不但比直接约定一个长期限的合同灵活,又能按照原来已经协商好的条件继续执行,节省协商成本。 自动续签条款虽然好处是挺多的,但并不是合同中所有约定的自动续签条款都是有效的。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自动续签的4种无效情况。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们知道,例如:根据《民法典》705条规定,租赁合同最长是20年,合同到期后,续租的期限也不得超过20年,超过的话,超过部分无效。 再例如,《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1年、2年、三年等,但最长不得超过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中有些公司为了省事也会有到期续签条款,但这个续签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那可能会违反哪些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呢? 第一个,《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若在第一次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到期续签条款代替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在有些地区可能还是会被认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个,《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且劳动者不存在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没有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也没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用人单位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因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雇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到期续签条款,一直到期续签,有些地区可能会被认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但是劳动合同续签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各个地区的不太一样,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有这么个案例。一公司是跑运输的,因为经营需要流动资金,便让多名员工虚构购房向银行贷款,去银行贷款的时候以房屋做抵押,运输公司做保证人。银行按照三方合同的约定,将款放至运输公司账户,借款到期后,银行找借款的这多名员工催收还款未果后,将他们告上法庭。 原来这几名员工根本没买房,银行借出去的款也不是用来买房了,而是运输公司用了。且运输公司又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没有售房的资格,根本无法成为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保证人。 后来法院认为,这几名员工跟银行签的这个借款合同是运输公司为了达到获取银行借款的目的而签订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该合同应属无效,最后判决运输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还有的看似是租赁合同,其实是买卖合同的。 俩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很长的租期,再约定合同到期后永久续签。租赁合同一般都是约定分期支付租金,比如月付、季付、年付的,他这个不一样,他需要一次性付清。这种其实就是名为租赁,实为买卖。为啥会签订这样的合同的,其实很多时候他们就是为了规避法律对于商品房预售许可等强制性规定的。 这个合同整体就是无效的,合同中的续签条款也是无效的。 三、违背平等、自愿协商原则 比如,有些续签条款约定:合同到期,自动续签,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这种条款太过强势,损害了一方的的自主选择权,法院就会判断无效的续签条款的。 再比如,有些合同上约定,合同到期前1个月,乙方未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自动续签1年,这种,也会因为限制了对方的选择权而会被法院判决无效的续签条款的。 但如果约定,合同到期后,乙方未通知甲方续签,本合同自动续签。这种条款虽然看似剥夺了甲方的选择权,其实甲方实际上还是有选择权的,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续签条款的。 还有些会在合同中看到例如:本协议一年一签,到期后除一方通知终止外自动续约一年、本合同到期后若双方均为异议自行延长1年,这种的续签条款,一般会被认定为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会被认定为有效的续签条款的。 四、自动续期期间,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 合同约定自动续签条款,目的就是为了节省时间及按原来的条件继续履行的,原来的权利义务是不变的。但有些人合同就自相矛盾,即约定了续签条款,又约定了可以变更。 比如,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到期后,若双方均没有异议合同自行延长1年的续签条款。又约定了续期期间双方可以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合同金额、单价、支付条件等进行协商确定或变更。 那像这种续期期间的权利义务是不确定的,是无法沿用原来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违背自动续签条款目的,这种情况,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认为合同的当事人还没对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协商一致,合同中的续签条款无效,因为合同不是必然自动顺延的。 有人说自动续签不等于自动续期,因为自动续签,是需要“签”这个动作的,若是合同到期后,没有签这个动作,那合同就不能自动续期,合同到期就终止了。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不采用这种解释的,因为从合同的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来看,自动续签就是表示合同到期后,双方又无异议,双方之间的合同自动续签且仍然继续有效。 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阅读下一篇/ 返回网易首页 下载网易新闻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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