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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自动续签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2024-06-18 19: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劳动合同中的自动续签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发布时间:2019-12-31 16: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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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无禁止用人单位约定自动续签条款的相关规定。

 

此外,再看,自动续签条款,也并不涉及《合同法》第52条法定无效、第53条免责条款无效、第54条合同法定可撤销这几类情形。因此,单就条款本身,其实没毛病。

 

比如,A公司于2020年1月1日与B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1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时,员工无异议的,本合同自动续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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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约定,是没有问题的。而且,个人以为,当原合同期限届满时,若员工无异议,它的确可以产生自动续期1年的效力。

 

自动续期一年,那就自动续期一年吧!我自己都签字确认了,条款当然有效啊!

 

因此,实务中,自动续期条款不仅有效,而且用人单位和HR是可以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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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个问题理论上其实争议蛮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按个人理解,这里的订立,应作扩大解释。它不仅指新员工入职用人单位的初次签订,同时还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续订。

 

那既然,法律规定,无论是首签还是续签,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你用人单位现在来一个到期自动续签,书面文本是不提供了,HR是省事了,但是总感觉有违法律规定啊!

 

言外之意,假如劳动合同到期续订时,用人单位不重新与劳动者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根据前述第10条的立法本意,严格来讲,仍然是应当订立而没有订立,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支付2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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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不仅牵涉理论,还涉及实务。

 

比如,A单位在B员工第一份合同到期之后,仅以合同的自动续期条款续期一年。那么,员工在第2年,手上实际上是没有合同文本的。

 

从生活常识及日常观念来讲,这就是一段赤裸的事实劳动关系。所谓有实无名,有劳动关系之事实,却无劳动合同之法律名分。

 

《劳动合同法》实施11年以来,手中有合同,心中不慌张。应该说,书面合同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若以自动续期为由,让员工手里拿不到合同文本,员工更有动力与单位对着干。

 

顺心时跟着干,不顺心时对着干。实在是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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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实务中,用人单位采用自动续期条款约束员工,其实风险蛮大。

 

且看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虽有到期自动续签条款,但是,可不能无限续签呀!这不是变相架空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吗?那还了得?

 

用人单位采用续签条款来规避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义务,本身就有滥用权利、违法操作之嫌。显然,你用人单位有些小恶意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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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自动续签条款是格式条款,而单位是该格式条款的提供者。既然是单位提供的,不可能胳膊肘往外拐,对自己不利。

 

但按《合同法》格式条款一般解释规则,当合同双方对该条款理解不一致时,应当从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角度来作解释。看来,胳膊肘想往外拐也不行,还得往里拐。

 

如果我的理解没错,那么,用人单位采用自动续期条款来减少工作量,来偷懒,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义务,其实风险还蛮大的!

 

所以结论是:续签合同这个事,还是别偷懒。

来源: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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