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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2024-06-01 21: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56号)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11月3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受理相关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

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为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海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关业务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海门市全市范围内。自2015年11月30日起,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海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其中各区、街道(镇)辖区的不动产登记由属地国土所(分局)负责受理发证。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11月30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类型

目前,可办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为土地、海域以及房屋、

林木等定着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由农办转为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

四、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海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地址:海门市北京中路600号(海门市政务中心二楼)

电话:0513-82106230。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3日   

海政发[2015]4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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