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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补贴及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发放办法

2024-04-06 06: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博士后工作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更好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汕头市委印发的《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7〕16号)和《转发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汕组通〔2018〕34号)以及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汕头市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补贴及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是指企事业单位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建站补贴及进入博士后工作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的生活补贴。

第三条 对2018年5月14日起新增的市直、区县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建站补贴。

第四条 对2018年5月14日起市直、区县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新进站博士后,由市财政每年给予每人15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坚持公平透明、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生活补贴由博士后工作人员自行安排使用,建站补贴须严格按以下范围安排使用:

用于科研场所、科研设施(设备)和信息化建设等;购买与在研项目密切相关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文献、软件等,以及进行项目测试、化验、加工和相关会议、差旅费用开支。

第七条 申请方式

1.建站补贴。各设站(创新实践基地)单位应自新设站(创新实践基地)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2.生活补贴。分两次发放,申请第一次资助须完成中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申请第二次资助须在站(创新实践基地)满21个月。

第八条 申请程序

扶持资金的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各设站(创新实践基地)按通知要求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进站博士后人员的生活补贴由单位代为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结果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拨补贴。

第九条 申请材料

1.建站补贴。

(1)《汕头市博士后工作扶持资金建站补贴申请表》(一式一份);

(2)同意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的文件原件或相关证明。

2.生活补贴。

(1)《汕头市博士后工作扶持资金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一份);

(2)学历学位证书、博士后申请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博士后工作协议,经评审专家签名的在站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表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第十条 经批准下达的扶持资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拨付给各设站(创新实践基地)单位账户,各设站(创新实践基地)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负总责。

第十一条 各设站(创新实践基地)单位要制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各项支出须控制在批准项目的使用范围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国家、省及市的财务规章制度。各设站(创新实践基地)对于扶持资金要专账核算、专账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监督部门依法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它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各设站(创新实践基地)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已发资金,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各类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被撤销设站(基地)资格的,停发建站补贴和在站博士后人员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需建站补贴和生活补贴在汕头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市财政局申请。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至2024年2月29日止,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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