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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法宣传系列之一:侨法知识问答

2023-11-22 22: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适用于哪些人?

  答:经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为归侨、侨眷的人员,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2、问:什么人是华侨?

  答: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即华侨属于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华侨应当已经取得住在国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或者虽未取得所在国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的。在外学习期间的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工作期间的公务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均不算华侨。

  3、问:什么人是归侨?

  答: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不论年龄大小和何时回国,都是归侨。来华定居的外籍华人在恢复中国国籍后,也称归侨。

  4、问:哪些人是属于侨眷?

  答: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5、归侨、侨眷要求确认身份,需如何办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归侨、侨眷的身份认定,应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6、申请审核认定归侨、侨眷身份,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1、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资料。2、由本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3、由县级以上侨务部门进行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7、申请审核认定归侨、侨眷身份,应提供那些材料?

  答: 1、本人申请材料。2、证明自己或亲属在国外定居的材料。3、本人所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证明。4、申请人与关系人的关系证明。5、本人一寸照片两张。

  8、与华侨、归侨没有血亲或姻亲关系,但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是否属于侨眷?如何办理身份认定?

  答: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它亲属也属于侨眷,他们在办理身份认定时,除提供正常申报审核材料外,还需要有公证机构的相关证明。证明材料可以由国内相关公证处出具,也可以由华侨在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办理公证事务。

  9、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是否丧失?华侨加入外国国籍,成为外籍华人后,其国内眷属原认定的侨眷身份是否取消?

  答:华侨或归侨去世后,侨眷与其人身关系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华侨身份改变成为外籍华人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也不改变。

  10、 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是否改变?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是否改变?

  答: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或解除扶养关系,意味着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由这个前提产生的侨眷关系自然丧失。

  11、华侨来川定居需符合那些条件?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来川定居:1、夫妻一方在境外生活确有困难,国内一方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工作或住房等问题的。2、在国外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国内有亲人能解决住房、赡养等生活问题,不增加国家负担的。3、在国外的老人用外汇已在国内购买住房,又有外汇积蓄或退休金、养老金可转回国内领取,国内有亲属(该亲属的户口不得由农转非或由小城镇迁入大城市)协助料理生活等问题的。4、在国外受到迫害,失去谋生条件,我国使馆认为其必须回国,并服从分配接受安置的。 5、国内公民出国定居后,生活确有困难,而回国定居又能解决工作、住房等问题的,并且在出国定居后短时间内坚决要求回国定居的。 6、国家其他政策规定可以回国来川定居的。

  12、华侨来川定居需准备那些申报材料?

  答:华侨来川定居需准备以下申报材料:1、本人申请书。2、华侨身份证明材料,如在国外(境外)定居的证明材料等。3、我国驻外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意见。4、在拟定居地的住房、亲属等证明材料。5、回国定居的工作安排或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13、华侨来川定居,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华侨来川定居办理程序是:1、在本人入境前向我国驻外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它驻外机关提出申请,或者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2、由以上受理单位将本人申请及资料转交省侨办。3、在省侨办商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发定居证。

  14、什么叫“三侨生”?

  答:三侨生是指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15、“三侨生”可享受那些方面照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法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可以适当加分照顾。(1)“三侨生”初中毕业升入高中阶段。根据四川省教育厅文件川教〔2006〕74号文规定: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我省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在升学考试总分上加5分予以录取。(2)“三侨生”报考普通高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四川省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文件川侨发〔2006〕27号文规定: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普通高校,在录取时加10分,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16、如何办理 “三侨生”身份认定?申请“三侨生”身份认定需那些材料?

  答:“三侨生”的身份由“三侨生”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依法认定。县一级人民政府未设置侨务办公室的,由其上一级市(州)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依法认定。在认定申请人为“三侨生”身份后,为其出具《三侨生身份证明》。

  17、申请“三侨生”身份认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1、申请人书面申请及填妥的《认定三侨生身份申请表》;2、申请人户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与相关华侨、归侨的亲属关系或扶养关系从户口簿中不能确认的,应当提交公证书;4、属于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的,提交该华侨定居国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及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书;属于归侨子女的,提交该归侨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明(1986年12月26日以前回国定居没有由省级公安机关核发华侨回国定居证明的,应当提交本人档案中有关华侨回国定居的资料复印件,资料复印件由管理本人档案的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属于申请人是归侨学生的,提交该申请人由省级公安机关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明。

  18、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有何政策?

  答:根据国务院侨办等五个部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归侨、侨眷出境探亲可享受如下待遇:一、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年给假一个月计算。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的规定给假。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予累计。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和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19、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的探亲待遇可否参照通知执行?

  答: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参照《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制定。

  20、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探亲前的审批问题有何规定?

  答: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和出境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申请出境探亲,如前往国家和地区不拒绝或不限制我国公民入境,各地公安部门应尽快审批。

  21、我国对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侨办、人事部等五部门的(92)侨内会字第020号文件《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对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作出如下规定:(1) 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照发。(2) 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无时间限制。如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3) 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后,如获得所在国(地区)准许定居的,其待遇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4) 凡因私事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在境外期间死亡的,其在境外的亲属应及时通知期国内原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按规定在办内发给丧葬等费用,并从其死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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