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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作丨王挺斌:《论出土文献在校读传世古书中的作用》

2023-05-30 21: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摘要:出土文献对校读传世古书疑难字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应区分其绝对作用与相对作用。一方面,有些传世古书中的疑难字词必须依赖出土文献才能解释清楚,这是出土文献的绝对作用。例如,利用秦汉简帛可证《潜夫论·衰制》“无慢制而成天下者”之“慢”实为“憲(宪)”;“院”的本义是围墙,《说文解字·阜部》“院,坚也”是其假借义。另一方面,有些传世古书的疑难训诂问题虽已得到充分论证,但出土文献可以起到印证作用,如今本《战国策·赵策四》“触詟”实为“触龙”之错讹、《礼记·缁衣》“尹吉”应为“尹告”均能在出土文献中得到印证;有些疑难训诂问题虽然可以利用出土文献,但传世古书中也有较为关键的证据,需要有机结合两方面材料,例如对“中冓”之“冓”表夜晚义的揭示须结合安大简《诗经》和《抱朴子》。以上是出土文献的相对作用。

关键词:出土文献,传世古书,训诂,校读 

我国很早就有利用出土文献校读传世古书的传统。

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王国维提出“二重证据法”,他在《古史新证》中说:“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1]2“二重证据法”具有理论高度,影响甚大,其精神实质是强调文献的综合运用。后来,于省吾利用出土文献校读了大量古书,他在《双剑誃诸子新证·凡例》中说:“是书以古文字、古器物为佐证者约十之二三,依校勘异同、声韵通假为佐证者约十之七八。其发明新义,证成旧说,或为昔贤及并世作者所未道及者,故名‘新证’。”[2]202他的新证工作主要集中在群经与诸子,甚具规模。陈直则把重心放在史籍上,利用汉简、玺印、石刻、铜器等写成《史记新证》《汉书新证》,创获不少。八十年代后期开始,李学勤、裘锡圭利用出土文献与考古实物做了大量的新证工作,从古书的体例、年代、真伪到字词训诂,系统而全面。随着出土文献的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学者投身于此,取得了不少成绩。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冯胜君提出“古文献新证”这一概念:“所谓的古文献新证,就是在整理和研究先秦、两汉古文献时,采取传世文献与出土材料相互印证的研究方法。”[3]6总的来说,目前学者既利用出土文献校读传世古书中的疑难字词,还结合出土文献以探究古书的体例、真伪、流传等问题,涉及到训诂学、文献学两大学科,是古文字学与训诂学、文献学之间的互动。

本文则将继续深入探讨出土文献与训诂学的关系,细化出土文献在校读传世古书中的作用,所用的出土文献与传世古书皆为先秦两汉时代。

一 出土文献的绝对作用

传世古书中有不少疑难字词,过去的学者因受限于材料,无法得其确解。有些问题必须依赖出土文献才能解释清楚,出土文献起到绝对作用。出土文献保留了传世古书没有或罕见的版本,异文的价值很大;出土文献既有丰富的早期汉字字形材料,也有珍贵的语言资料;出土文献所呈现出来的用字习惯,包括通假、讹误等,有些是以往见不到的。因此,我们遇到传世古书中的训诂疑案时,不妨关注一下出土文献中的版本异文、古语成词、用字习惯、字形资料。以下我们举两个校读例子。

(一)慢制

《潜夫论·衰制》:“无慢制而成天下者,三皇也;画则象而化四表者,五帝也;明法禁而和海内者,三王也。”汪继培笺:“王先生云:‘慢’疑‘憲’,形近之误。”彭铎未下按语,不置可否[4]239。张觉《潜夫论全译》:“王宗炎认为是‘憲’字之形误,四库全书本改为‘法’,均不当。《孔子家语·儒行》‘其大让如慢’注:‘慢,简略也。’《史记·乐书》‘啴缓慢易’《正义》:‘慢,疏也。’《太平御览·刑法部五》引《书大传》:‘宽而不察,是慢也。’可见‘慢’是简单疏略宽松的意思。司马贞所补《史记·三皇本纪》说天皇‘澹泊无所施为而俗自化’,即此文‘无慢制而成天下’之义。”[5]355其《潜夫论校注》说同[6]266-267。

按,“慢制”很有可能就是“憲制”。“憲”即法令、法制,《礼记·中庸》“憲章文武”孔颖达疏:“憲,法也。”《玉篇·心部》:“憲,制也。”《管子·立政》:“憲既布,有不行憲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憲制”一词见于古书,如《晋书·孔坦传》:“王命无贰,憲制宜信。”《魏书·元子思传》:“又皇太子以下违犯憲制,皆得纠察,则令仆朝名宜付御史,又亦彰矣。”张觉说四库全书本改作“法”,“法制”同“憲制”。王宗炎之说应该是对的,但他著一“疑”字,显然是疑惑猜测之辞,又无详细论证,学者自然难从其说。下面我们从字形角度做些补证。

秦汉简帛中“憲”“曼”二字形体关系十分密切。“憲”,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193 写作“”,马王堆帛书《十六经·三禁》48/125写作“”。“曼”,里耶秦简8-1523背写作“”,马王堆帛书《系辞》17写作“”。比较可知,“憲”“曼”形近易混。马王堆帛书《十六经·雌雄节》35/112“憲傲骄倨,是谓雄节;□□恭俭,是谓雌节”之“憲”写作“”,刘乐贤改释为“慢”[7]463-467,甚确。古书中“慢傲”“傲慢”习见,《礼记·哀公问》:“今之君子,好实无厌,淫德不倦,荒怠傲慢,固民是尽,午其众以伐有道。”《论衡·谴告》:“子弟傲慢,父兄教以谨敬。”《潜夫论·述赦》:“今夫性恶之人,居家不孝悌,出入不恭敬,轻薄慢傲,凶悍无辨。”《后汉书·杨震列传》:“宜绝慢傲之戏,念官人之重,割用板之恩,慎贯鱼之次,无令丑女有四殆之叹,遐迩有愤怨之声。”后来,他对这个相关问题还有讨论[8]133-149。他指出,秦汉出土文献中“”一类写法的字,除了可以释“憲”以外,也存在释“慢”的可能性;张家山汉简《奏谳书》119之“”、里耶秦简8-665正之“”,可能就是“谩”的异写。当然,考虑到“憲”与“曼”“慢”音义有别,仍是两个不同的字,因而将《十六经》之“”处理为“憲”、《奏谳书》之“”与里耶秦简之“”处理为“䜢”,似乎也未尝不可。①秦汉文字中的“憲”“曼”,一者从“心”,一者从“寸”,形近易混,类似的字形证据还如《珍秦斋藏印·秦印篇》209“慧”作“”,“心”旁类“寸”。又,马王堆帛书《五行》55同时出现了“”与“”这两种写法的“德”字,后者下部由“心”讹为了“寸”,虽然可能会受到与“德”音近的“得”字写法的影响,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秦汉文字中“心”“寸”作为偏旁时是很容易混的。

(二)院

《说文·阜部》:“院,坚也。从阜,完声。”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荀子·王制》‘尚完利’、《庄子·天地》‘不以物挫志之谓完’,皆以‘完’为之,按与‘寏’之或体‘院’训周垣者别,从阜、完声,彼从宀、阮声。”[9]716《说文·宀部》:“寏,周垣也。从宀,奂声。院,寏或从阜。”据此,“院”有二义,一为坚固,一为围墙。从朱骏声的表述上看,似以同形字视之,同为形声字但结构分析有所不同。

秦汉简帛中“院”字已经出现,字形及用例如下:

 (1)院垣䦼坏。(《岳麓书院藏秦简(壹)》1504)

 (2)徭律曰:补缮邑院、除田道桥、穿汲池,渐(堑)奴苑,皆县黔首利殹。(《岳麓书院藏秦简(肆)》151/1255)

 (3)越邑里、官市院垣,若故坏决道出入,及盗启门户,皆赎黥。其垣坏高不盈五尺者,除。(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182)

 (4)捕罪人及以县官事征召人,所征召、捕越邑里、官市院垣,追捕、征者得随迹出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183)

 (5)越里中之与它里界者,垣为“完(院)”不为?巷相直为“院”,宇相直者不为“院”。(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186)

 (6)院,阂关扃。(北大汉简《苍颉篇》73)

《说文·土部》:“垣,墙也。”《广雅·释宫》:“院,垣也。”“院”“垣”音义皆近,应有同源关系。例(1)(3)(4)中“院”“垣”近义连用。新出胡家草场汉简1246、1249也有“院垣”一词。例(2)“补缮邑院”指修缮聚落围墙。例(5)说的是如果界墙越过两里之间,这个界墙算不算“院”?两巷相对,其间的墙是“院”;两屋两对,其间的墙不是“院”。值得注意的是同简之内出现“异字同词”的现象,即“完”“院”两个字形同时记录围墙之义的{院},这个现象在出土文献中并不罕见,《法律答问》27“未置及不直(置)者不为‘具’,必已置乃为‘具’”中“直”“置”亦为“异字同词”。例(6)简文残缺,“院”的词义与用例不详。

以上诸例“院”的词义与用例基本一致;字形上也很统一,只能分析为从阜、完声,难以像朱骏声那样分析为从宀、阮声。“院”既然从阜,“隄”“防”“障”“䧜”“阪”“陂”等阻拦性建筑文字也皆从阜,再结合上述出土文献用例,“院”的本义很有可能就是围墙。《说文·阜部》“院,坚也”这个释义存在问题,迄今为止没有书证支持,训为“坚也”的应该是“完”,古书“完”“坚”经常连用,如《吴子·治兵》:“车骑之具,鞍勒衔辔,必令完坚。”《管子·度地》:“取完坚,补弊久,去苦恶。”《新书·瑰玮》:“夫雕文刻镂周用之物繁多,纤微苦窳之器日变而起,民弃完坚而务雕镂纤巧,以相竞高。”“完”“院”音近可通,“坚也”应是“院”的假借义。

从结构上说,“完”“寏”反而更有可能是异体字,《说文·宀部》“寏”字将“院”作为异体其实是有疑问的,汉字中罕见“宀”“阜”偏旁换用之例。但目前“寏”字用例较少,西周金文“寏”多为人名,《殷周金文集成》10175“宏鲁昭王,广膺楚荆,唯寏南行”之“寏”则用作“贯”,侯马盟书“寏”也是人名,秦汉文字中还未见到“寏”。“寏”的本义及其与“完”的关系到底如何,只能留待将来进一步研究。

出土文献中“院”的用法较为单一,都表示围墙,结合其从阜、完声这一构形特点,我们认为“院”的本义就是围墙,亦即“周垣”。先秦两汉古书中“院”的用例较少,故而历来研治《说文》的学者对“院”的释义并无准确的认识。

二 出土文献的相对作用

有些传世古书的疑难训诂问题已经得到学者的详细考证,不依赖出土文献其实也能把问题解释清楚,结论已经接近事实,出土文献起到了印证作用。有些传世古书的疑难训诂问题虽然可以利用出土文献,但是传世古书中仍然有较为关键的证据,问题的解决需要有机结合两方面材料,不可偏废,此时出土文献则起到合证作用。这两种情况合起来,可以作为出土文献的相对作用。过去研究者们谈得较多的是出土文献的绝对作用,但如果深入挖掘传世古书,其中也有不少重要的材料,有助于训诂疑案的解决。这样既照顾学术史,也启示我们在利用出土文献的同时,仍不可忽视传世古书。

先结合具体例子来谈谈出土文献的印证作用。

(一)触詟

今本《战国策·赵策四》“左师触詟愿见太后,太后盛气而揖之。”《史记·赵世家》作“左师触龙言愿见太后,太后盛气而胥之。”清人黄丕烈《重刻剡川姚氏本战国策札记》、王念孙《读书杂志》皆以《史记》“触龙”为正。王念孙举出《汉书·古今人表》“左师触龙”、《荀子·议兵》注“《战国策》,赵有左师触龙”、《太平御览·人事部》所引此《战国策·赵策四》“左师触龙言愿见”这三条证据;又引《荀子·臣道》“曹触龙”、《史记·高祖功臣侯者表》“戚触龙”,《惠景间侯者表》“王触龙”,以古人多以“触龙”为名这个现象,来证明今本《战国策·赵策四》“触詟”之错讹[10]58-59,可谓论证详实、结论可信。《汉印文字征》卷四·十七“触”字头下还收录了“张触龙”印,可见古人确实多以“触龙”为名。《虚无有斋摹辑汉印》3803收录有汉私印“宿拳触蛟”,《说文·虫部》:“蛟,龙之属也。池鱼满三千六百,蛟来为之长,能率鱼飞。置笱水中,即蛟去。”“触蛟”之名也可以旁证“触龙”之名。②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湖南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了一批帛书,其中有《战国纵横家书》,相应的文句写作“左师触龙言愿见,大(太)后盛气而胥之”,裘锡圭说:“得此佳证,上引诸氏之说可以视为定论了。”[11]4比较而言,马王堆帛书《战国纵横家书》这条证据比王念孙的证据更加直接有力。但从学术史的角度看,王念孙基本上已经把问题讲清楚,可以说是无限接近事实,出土文献恰好印证了他的说法。

(二)尹吉

《礼记·缁衣》:“《尹吉》曰:‘惟尹躬及汤咸有一德。’”郑玄注:“‘吉’当为‘告’,‘告’,古文‘诰’。字之误也。《尹告》,伊尹之诰也。《书序》以为《咸有一德》,今亡。”郑玄之所以认为“尹吉”为“尹告”之误,有两层考虑:其一,“尹吉”二字不辞,“尹告(诰)”则是伊尹之诰,《尹告(诰)》相当于《咸有一德》;其二,他所处的时代为东汉,而秦汉时期“告”“吉”形近易混:

由上表可知,“告”“吉”形体十分接近,但两者仍然有区别。“告”顶端笔画两端上行,呈现“屮”形;而“吉”上部则是两横等长的笔画,呈现“士”形。隶变后,“告”的“屮”形笔画拉直,则会出现“土”形,亦即上部短横、下部长横;而“吉”则保持两横等长,个别例子呈“士”形,下部短横。为方便说明,我们专门造了电脑宋体的“”“”,对应关系为“告—”“吉—”。当然,不是所有的秦汉间人都能分别清楚、写得标准,一定会有混讹的情况。北大汉简《荆决》1“”,所在辞例为“镌龟~筮,不如荆决”,整理者原释为“吉”[12]251;董珊改释为“告”[13]251。准确的处理方式应为“吉”,因为从字形上说,“”应释为“吉”,可对比北大汉简《荆决》2“”与《老子》206“”这两个确定无疑的“吉”。然而,依靠横划的长短来区别“告”“吉”二字毕竟不是特别有效的方式,后来人们在“”左上角多加一笔,或者说是由原来的“屮”形减少右边一道竖笔作为“告”,如等。而“吉”字反倒可以写作这类字形,上部呈现“土”形;当然还存在“”这类形体,上部呈现“士”形,最终固定下来,沿用至今。③总的来说,“告”“吉”自秦汉以来就形近易混,其实我们不藉助现在的出土文献字形材料也能得到这个认识。

郑玄根据词语含义与文字形体而判定《礼记·缁衣》“尹吉”之“吉”为“告”的误字,属于理校,虽然证据充分,接近事实,但还不能说就是事实。郭店简与上博简中正好有《缁衣》一篇,与今本“尹吉”在郭店简《缁衣》5、上博简《缁衣》3则写作“尹”,“”即“诰”。这就直接印证了郑玄的说法。根据上述字形分析,今本《礼记·缁衣》此处错讹的时代应在秦汉。

下面再谈谈出土文献的合证作用。

(三)中冓

《诗经·鄘風·墙有茨》:“墙有茨,不可扫也。中冓之言,不可道也。所可道也,言之丑也。墙有茨,不可襄也。中冓之言,不可详也。所可详也,言之长也。墙有茨,不可束也。中冓之言,不可读也。所可读也,言之辱也。”“冓”,阜阳简本S055作“講”,敦煌写本斯789、伯2529作“遘”[14]81。陆德明《释文》:“冓,本又作‘遘’。”斯789、伯2529作“遘”当有所本。《玉篇·宀部》作“㝤”。《墙有茨》诗旨较为明朗,但“中冓之言”到底为何,历来争讼较多,有“冓成说”“冓合说/媾合说”“积材说”“房室说”“中夜说”“污垢说”等。其中“中夜说”最值得注意,陆德明《释文》引《韩诗》云:“中冓,中夜,谓淫僻之言也。”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汉书·文三王传》谷永疏云:‘帝王之意,不窥人闺门之私,听闻中冓之言。’晋灼曰:‘《鲁诗》以为夜也。’据此,鲁、韩意同,‘冓’当为‘㝤’之借字。《广雅·释诂》:‘㝤、夕、闇、暮,夜也。’《玉篇·宀部》:‘㝤,夜也。《诗》曰“中㝤之言”,中夜之言也。’”[15]220

安大简《诗经》公布以后,与今本《诗经·鄘風·墙有茨》“中冓之言”之“冓”对应的字是“”。古音“冓”在见母侯部,“”从“彔”得声,“彔”在来母屋部;侯、屋二部有对转关系;见、来二母关系密切,“裸”从见母的“果”得声而属来母,“落”“辂”“赂”等从见母的“各”而属来母。故而“冓”“”古音相近,属于通假异文。“”在楚简中经常用来记录爵禄之“禄”[16]671。甲骨文中已经出现,黄天树指出“中/中彔”表示半夜或夜半之义,“中”指的是夜间之中点[17]187。苗丰较早将甲骨文中的“中/中彔”与《诗经》中的“中冓”联系认同。④现在安大简《诗经》公布之后,对“中夜说”较为有利。

不过,古书中还有一条值得重视的语料,还可对此问题做些补证。《抱朴子·行品》:“拔朱紫于中搆,剖犹豫以允当者,理人也。”“犹豫”本为连绵词,但有些古人的观念中,“犹豫”指兽性迟疑之动物,至于“犹豫”到底为长相如何,古书又语焉不详。这自然是难以分别允当的。那么,“拔朱紫于中搆”也應該是指分別相似之物而言。⑤“拔”直接解释为选取、挑选之义勉强可通,但读为“别”似乎更为妥帖。《周礼·夏官·大驭》“及犯軷”郑玄引杜子春曰:“軷,读为别异之‘别’。”“拔”“軷”同谐‘犮’聲,因而“拔”可读为“别”。⑥朱、紫是视觉表像,古人认为朱是正色,紫乃间色,两者有正次之别,《论语·阳货》:“子曰:‘恶紫之夺朱也,恶郑声之乱雅乐也,恶利口之覆邦家者。’”古书常有“朱紫”难分一类的话,《楚辞·九思·怨上》:“朱紫兮杂乱,曾莫兮别诸。”《后汉书·陈元传》:“夫明者独见,不惑于朱紫,听者独闻,不谬于清浊。”《潜夫论·行品》:“睹朱紫而不分,虽提耳而不悟者,蔽人也。”“朱”即红色,古书又以“红”“紫”并称,《法言·吾子》:“或问:‘苍蝇红、紫?’曰:‘明视。’”它们在白天尚可区分,但是在夜晚则易混,《抱朴子·行品》“拔朱紫于中搆”之“中搆”当为夜晚之义。

杨明照其实早已把《抱朴子·行品》“中搆”与《诗经·墉风·墙有茨》“中冓”联系起来[18]539。但现在学者们在讨论“中冓”释义问题时,均忽视了这条材料。尽管安大简《诗经》上写作“”,但“”在出土文献中的词义与用例不止一个,有些地方当夜晚讲,有些地方则假借为爵禄之“禄”。虽然“冓”“”形成通假异文,但何为本字、何为通假字?有无可能两者都是通假字而非本字?这些都值得思考。甲骨文中的“中/中彔”可以帮助我们把“中冓”之“冓”的意思卡在夜晚之义上,但“例

十,法不立”,语料自然是越多越好,《抱朴子》“中搆”这条材料也很重要,值得揭示。它的出现,可能意味着葛洪当时或在他之前很多人就是把“中冓”理解为半夜,因为写进文章后意味着相当一部分人是能看懂的,语言具有社会性;之前韩、鲁两家只是注释之言,到了葛洪,已经作为实际通行的语言材料。由此反观,“”当为“中冓”之“冓”的本字,从夕、彔声。我们应该把这些材料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把这桩训诂难题讲得更为清楚明白。

结语

出土文献与传世古书在学术研究上具有双向互动性,一方面可以根据传世古书来释读出土文献,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出土文献校读传世古书。传世古书中很多疑难字词问题,有些必须依赖出土文献来解决,出土文献可以提供传世古书中没有或罕见的版本异文、古语成词、用字习惯、字形资料等;有些则需要两方面材料结合起来考察,尊重学术史,尽量挖掘传世古书中的重要材料。我们应该深化对“二重证据法”的认识,清楚所用证据的价值与作用。

注释

 ①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很早就注意到了这点,释文已作讹字处理,可参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01页。

 ②“宿拳”为复姓,《虚无有斋摹辑汉印》3804还有“宿拳延年”。《虚无有斋摹辑汉印》3802“宿絭凤印”,“拳”“絭”音近可通,“宿絭”当即“宿拳”。

 ③上引字形资料参毛远明《汉魏六朝碑刻异体字典》,(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373页;潘重规《敦煌俗字谱》,(台北)石门图书公司1978年版,第37页。

 ④具体可参苗丰《卜辞“中彔”补证》,复旦大学古文字与古文献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fdgwz.org.cn/Web/Show/1809,2012-03-25。

 ⑤“拔朱紫于中搆,剖犹豫以允当”并非严格的对偶句,前引《抱朴子·行品》文句也有不少这种情况。 

 ⑥ 与“拔”音近的“拨”也有分开、分别之义,《释名·释言语》:“拨,使开也。”

参考文献

 [1]王国维:《古史新证——王国维最后的讲义》,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

 [2]于省吾:《双剑誃群经新证 双剑誃诸子新证》,上海:上海书店,1999年。

 [3]冯胜君:《二十世纪古文献新证研究》,济南:齐鲁书社,2006年。

 [4]彭铎:《潜夫论笺校正》,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5]张觉:《潜夫论全译》,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年。

 [6]张觉:《潜夫论校注》,长沙:岳麓书社,2008年。

 [7]刘乐贤:《释马王堆帛书〈十六经〉的“宪敖”》,《古文字研究》第三十一辑,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463—467页。

 [8]刘乐贤:《秦汉行政文书中的“谩”字及相关问题》,《简帛》第十五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第133—149页。

 [9]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

 [10]王念孙:《读书杂志》,南京:凤凰出版社,2000年。

 [11]裘锡圭:《〈战国策〉“触龙说赵太后”章中的错字》,《文史》第十五辑,1982年,第4页。

 [12]陈侃理:《北大汉简数术类〈六博〉〈荆决〉等篇略述》,《文物》2011年第6期,第86页。

 [13]董珊:《读北大汉简〈荆决 〉》,《简帛文献考释论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

 [14]程燕:《诗经异文辑考》,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10年。

 [15]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

 [16]白于蓝:《简帛古书通假字大系》,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7年。

 [17]黄天树:《殷墟甲骨文所见夜间时称考》,《黄天树古文字论集》,北京:学苑出版社,2006年,第187页。

 [18]杨明照:《抱朴子外篇校笺》,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

本文发表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23年第1期,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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