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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我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学生按规定获得了我校学籍,即享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刻苦学习,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的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退学、毕业、结业、开除学籍、转出我校、身故、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的情况下不具有我校学籍。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与取得学籍 (一)报到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北京物资学院(以下简称我校或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经学校“绿色通道”审核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须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请假仅限一次,且不得续假。未请假或请假期满仍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注册学籍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并已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新生准予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保留入学资格 1.因患有疾病、出国留学等原因不能如期报到入学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次为1年,最多可申请2次。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学生本人学习年限。 2.应征入伍的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提交《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可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2年。 3.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有本人及家长签名的申请,并办理放弃入学资格的手续。新生未向招生部门提出申请或拒绝办理放弃入学资格手续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4.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在四周内康复的新生,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原年级(班级)学习;在四周后至第二学年开始前康复的新生,应于第二学年开始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有本人及家长签名的重新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符合入学条件的,最晚于第二学年开始后两周内重新办理报到入学手续,随下一年级学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仍未治疗康复的,或经校医院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的,或逾期未提出重新入学申请,或提出重新入学申请但未办妥重新入学手续又无正当事由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复查 学校在学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校生报到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于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申请贷款的学生在提交相关材料后由学生处出具证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因申请贷款暂缓注册的学生须在贷款批准、资金到帐后补办注册手续;贷款未获批准的须在接到通知后补缴学费及有关费用,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 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的特殊规定 在国家规定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之后,经核查确属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按取消学籍处理,学生予以退回,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学生在学期间的所有资料、文档予以封存。除学校印发的《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通知书》外,学校不向其提供其他任何证明材料。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七条 学制 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各本科专业的学制均为4年。 第八条 学习年限 学习年限是对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最长年限规定。除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特别规定外,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各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积不得超过6年(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留级等时间均计入其学习年限;学生保留入学资格虽未入学取得学籍,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时间也计入其学习年限)。 第九条 学分 学分是一种计算课程量的单位,它既表征了完成一门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学工作度量,也表征了学生完成一门课程学习任务的学习投入度量。学校本科培养方案中课程原则上16学时为1学分。学分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学分。 第四章 修课管理 第十条 学生选课、重修、免修等课程修读 (一)本科培养方案中所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三种类型。学生需按照本年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选课指导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 (二)学生属于下列情形时,可申请课程重修。 1.体育类课程和大学生心理健康与发展等进行过程管理的课程,因缺勤导致课程不及格的,须重修。 2.实践环节中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不及格的,须重修。 3.实践周实践课程或素质拓展课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在后续学期申请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 4.因学业警示、休学复学、自愿申请留级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学生可重修为学籍异动后所在班级开设的课程中的不及格课程。 5.学生已修课程未通过考试或考试成绩不理想时,可在时间允许并学有余力的情况下重修该课程。 (三)课程重修不单独组班,学生重修可随低年级插班听课或自学方式进行。课程重修须在后续学期进行。学生应于每学期按学校通知的时间在教务系统中选课或提交重修课程申请。 (四)同一门课程重修考试后仍不及格,可进行多次重修。 (五)满足一定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或免测)体育课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其他课程一般不得免修。 (六)转专业、休学复学、留级等发生学籍异动的学生转入新班级后,如所在班级在后续学期开设了其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该课程与现行教学计划中的课程相同(课程代码、课程名、课程学分完全相同,教学要求一致)时,可申请免修。 第十一条 辅修 学生可以根据《北京物资学院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物院发〔2020〕30号)规定,申请辅修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 跨校修读学分 跨校修读学分,具体认定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学分 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学分,具体认定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课程考核实施双及格制度,双及格制原则为: 1.过程性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和终结性考核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均及格时,过程性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和终结性考核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均如实记载,课程总评成绩按照教学大纲制定的各部分成绩比例计算得出。 2.过程性考核成绩(平时成绩)不及格时,则丧失终结性考核(期末考试)资格和补考资格,过程性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如实记载,终结性考核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课程总评成绩按照教学大纲制定的各部分成绩比例计算得出。 3.过程性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及格、终结性考核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时,过程性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和终结性考核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均如实记载,课程总评成绩则按终结性考核成绩(期末考试成绩)记载。 (二)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总评成绩)记载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制(通过、未通过)。 1.考核成绩以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两级制(通过、未通过)等方式来评定的,需换算成百分制成绩来计算平均学分绩点。五级制、两级制成绩与百分制成绩对应关系如下表1、表2所示。 表1:本科生课程五级制成绩与百分制成绩对应关系表 序号 五级制 百分制 1 优 95 2 良 85 3 中 75 4 及格 65 5 不及格 30 表2:本科生课程两级制成绩与百分制成绩对应关系表 序号 两级制 百分制 1 通过 85 2 未通过 30 2.本科生课程百分制成绩对应的学分绩点计算如下面公式: 设学生某门课程百分制成绩为 S,则对应的学分绩点 G=(4×S)/100 3.本科生平均学分绩点(GPA)计算方法:各科成绩折算成相应的学分绩点再乘以学分,相加所得之和再除以各科学分之和。计算公式如下: ∑(百分制课程成绩对应的学分绩点 Gi×课程学分数 Ci) /(∑课程学分数 Ci) =∑(百分制课程成绩 Si×课程学分数 Ci)×4 /(∑课程学分数 Ci×100) (三)补考 1.学生在下个学期初针对上个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参加的考试为补考。公共选修课,如素质拓展课、网络课、企业家课堂、暑期国际学校等课程,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只能在后续学期申请重修或重选其他课程。 2.补考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生在后续学期可以选择该课程的重修或重考。 3.参加补考的学生应自行在教务系统报名,未报名者不能参加补考考试,不予记载补考考试成绩。 4.凡旷考、作弊或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只能在后续学期申请重修或重考。 5.需补考的学生,应关注学校网站的通知,并及时前往相应考场参加考试,不得以未接到补考通知为由而不参加补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四)重考 1.补考后总评成绩依然不合格,可以参加学校在后续学期初组织的针对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的考试为重考。 2.重考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 3.离校生可在学业年限范围内报名参加不及格课程的重考。 4.参加重考的在校生应自行在教务系统报名,未报名者不能参加考试,不予记载重考考试成绩。离校生参加重考需联系原学院教学秘书进行咨询和报名。 5.需重考的学生,应关注学校网站的通知,并及时前往相应考场参加考试,不得以未接到重考通知为由而不参加重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五)缓考 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前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缓考申请单(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经班主任、院部和教务处主管领导分别审批后方可按缓考处理,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同时取消补考资格。若学校组织在线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因不具备在线考试条件而终止考试的学生,可办理该课程的缓考,由监考老师和主考老师分别确认后报送教务处。 2.缓考的平时成绩按已取得的过程性考核成绩(平时成绩)予以记录。 3.缓考和正常补考一起进行。若缓考的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生可以在后续学期选择该课程的重修或重考。 4.需缓考的学生,应关注学校网站的通知,并及时前往相应考场参加考试,不得以未接到缓考通知为由而不参加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5.补考、重考、缓考的课程考试,不得再次申请缓考。 (六)旷考 1.在规定时间,无故不参加考试的情形称之为旷考。 2.凡是在终结性考核(期末考试)中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旷考课程的补考,旷考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如实记载,终结性考核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 3.旷考的课程,学生只能在后续学期申请该门课程的重修或重考。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转专业 学生可按照学校规定申请并办理校内转专业。校内转专业的具体规定参见《北京物资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物院发〔2017〕64号)。 第十六条 转学 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但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或特殊困难可申请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到或超过一个学期教学周数1/3的; (二)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周数达到或超过一个学期教学周数1/3的; (三)因创业需要休学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九条 休学次数与休学年限 学生休学每次以1年为期,1年期满不能复学的,需再次申请休学。学生在学习年限范围内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次。 学生因创业申请休学的,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其创业休学期间的时间不计入本人的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学籍与待遇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休学的办理 学生因治疗伤病需要休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学生处、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原因或特殊困难需要休学的,须提交有本人及家长签名的休学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学生处、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因创业申请休学的,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供学生创业休学申请审批材料,统一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在学期中办理休学的学生,须于每学期期末考试周前办理休学手续,该学期记为休学期,未完成课程按未修处理。在期末考试周期间办理休学的,从下一学期开始记为休学期。毕业学期休学的学生,须在补考成绩公布后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 经学校批准休学的学生,须在批准后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 第二十二条 终止休学 休学期间,学生如要报考其他高校或因其他原因自愿退学的,向学校提交有本人及家长签名的退学申请并办理退学手续,终止休学。 第二十三条 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于每年的6月或12月底,向学校提交有本人及家长签名的复学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学生处、教务处批准后,准予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交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其适宜在学校学习的诊断书,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 2.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后续年级学习。 3.休学期间,学生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达到《北京物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中开除学籍处分条款的,取消其复学资格,按有关程序办理退学手续。 (二)休学期满,学生未按期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视为放弃复学,按有关程序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特殊情况保留学籍的办理 (一)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1.学校武装部(以下简称武装部)提供应征入伍学生名单及应征入伍通知书,统一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2.退役学生凭武装部提供的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后续年级学习。 3.应征入伍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的时间不计入本人的学习年限,不享受学校在校生的待遇。 4.结业的应届毕业生通过学校武装部报名应征入伍,入伍期间的时间不计入本人的学习年限。 (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与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1.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供学生名单,经教务处批准后,统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2.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学校在校生的待遇。 3.保留学籍期满,学生未按期申请复学或未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视为放弃复学,按有关程序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留级、休学和应征入伍复学等原因需随后续年级修读的学生,如遇专业调整或中断招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 学业警示、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业警示 学生因未按规定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校给予学业警示。具体办法详见《北京物资学院本科学生学业警示及处理办法》(物院发〔2020〕35号)。 第二十七条 留级 因受到学业警示而留级的学生,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学生可自愿申请留级。学生须于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有本人及家长签名的留级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学生处、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留级手续。毕业学期自愿留级的学生,须在补考成绩公布后两周内办理留级手续。 学生留级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按留级后进入的年级和班级进行管理。其留级之前所取得的学分均为有效学分。 第二十八条 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 (二)休学期满,未按规定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获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超过注册期限两周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有学校认定的应作退学处理的其他行为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审批与办理 (一)凡学生因个人原因,由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填写《北京物资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由所在学院附相关材料,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凡不属于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办理程序如下: 1.退学告知。在校长办公会做出退学决定前,学生所在学院向拟退学的学生送达退学告知书,通知其退学的原因和依据并听取学生的陈述与申辩。 2.做出决定。由校长办公会做出退学决定。 3.送达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学校印发的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退学决定书无法送达本人的,由学生处在校园网公示60日后视为送达本人。 4.受理申诉。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须在学校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过规定时限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5.上报备案。学校做出退学决定后,在教育部学信网进行备案。 6.退回档案户口。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7.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并根据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8.出具证明。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根据学生申请,学校出具退学证明。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毕业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且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 取得毕业资格,并符合《北京物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结业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离校后,不及格课程可按学校规定在学习年限内返校重考或重修。离校生再回校参加考试发生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取消其该门课程的当次考试资格,成绩记为无效。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考或重修成绩合格后,满足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学生提交学历证书申请,经审核后准予毕业,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符合《北京物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生提交学位证书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授予学士学位并按实际授予学位时间填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肄业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退学的,在学习年限内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为其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关于证书发放的补充规定 (一)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并予以注册。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二)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在教育部学信网予以注册。 (三)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消学籍的,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物资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物院发〔2018〕29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引用的相关制度如发生修订,以修订后的引用制度为准,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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