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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17: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北林校发〔2010〕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统筹安排、整体推进的原则,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学校校务公开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推进、协调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的信息公开;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逐步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公平、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九条 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协调有关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单位应当在起草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

第十一条 学校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及学校各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     校园网、信息公开网及各单位网页;

(二)     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

(三)     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五)     校务公告栏、宣传栏、电子公告屏等;

(六)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学校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信息拥有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公开的建议;

(二)信息拥有单位应及时将拟公开的信息送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信息公开办公室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

(三)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可以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

第十七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北京市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校务公开监督委员会对学校各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单位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信息公开网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总结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学校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公布学校上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上级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林业大学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北京林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北京林业大学信息分类

  北京林业大学信息分为以下15类:

代码

目录分类

代码

目录分类

代码

目录分类

01

学校概况

06

教育教学

11

后勤保障

02

发展规划

07

学生管理与服务

12

合作交流

03

规章制度

08

招生就业

13

公共服务体系

04

学科建设

09

科学研究

14

应急预案

05

人事人才

10

财务管理

99

其他事项

 

   二、北京林业大学信息编排体系

  北京林业大学信息由以下核心元数据构成:信息名称、信息索引、生成日期、发文机构、发文字号、信息类别、信息正文。

 (一)信息名称

  为信息标题。

 (二)信息索引

 为一组14位的编码,由单位代码、内容分类编码、年份代码、信息流水号、公开方式码共计14位字符组成,具体表现形式为:

  1.单位代码。分为职能部门和学院,共3位字符(见附3)。

  2.目录分类编码。分为15类,分类编码共2位字符,为01~14和99。

  3.年份代码。为信息生成的年份。共4位字符。

  4.信息流水号。为某单位某年产生的信息的序号,共4位字符。

  5.公开方式码。按照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分类,分别以1、2表示。共1位字符。

  如A01-01-2010-0010-1,为党政办公室2010年形成的第10条信息,属于学校概况类别,为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生成日期

  为信息形成的日期,与信息名称对应,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08年5月10日用2008-05-10表示。

 (四)发文机构

  为发文行政机关的名称,如北京林业大学、党政办公室等。

 (五)发文字号

  主要指文件的文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如党政办发〔2010〕12号。

 (六)信息类别

  见北京林业大学信息分类。

三、北京林业大学信息获取方式

  本单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公开本单位在开展办学活动或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获取的信息。

  本单位公开的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部分。

  (一)主动公开

本单位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5.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6.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7.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8.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9.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10.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1.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主动公开信息具体内容详见《北京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单位将通过北京林业大学门户网站(http://www.bjfu.edu.cn)、北京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http://xxgk.bjfu.edu.cn)、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二)信息公开申请

  本单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特殊需要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已将可以依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列入了《北京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目录》。

  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了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以外,一般根据掌握的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林业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林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受理时间:9:0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62338033

传真号码:62325071

电子邮箱:wenmike@bjfu.edu.cn

通信地址:北京林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83

  2.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北京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北京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网上下载。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表下载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中心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公开北京林业大学信息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件信息,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3.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本单位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为申请人出具《北京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单位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①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出具《北京林业大学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②属于本单位主动公开范围的,出具《北京林业大学信息已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③属于本单位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出具《北京林业大学信息公开告知书》。

  ④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出具《北京林业大学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⑤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出具《北京林业大学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⑥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出具《北京林业大学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⑦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出具《非北京林业大学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所属的,应告知申请人有关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因故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4)提供信息

  上款③、④情形下,本单位将在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缴费等手续后向申请人提供有关的信息。

  4.收费标准

按照北京市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北京林业大学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代码

信息目录分类

信息公开内容

责任部门

01

学校概况

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党政办公室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

人事处

02

发展规划

学校发展规划

发展规划处

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党政办公室

03

规章制度

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党政办公室   各单位

04

学科建设

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

发展规划处 研究生院   教务处

05

人事人才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人事处

06

教育教学

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课程与教学计划,教学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教务处     研究生院   继续教育学院

07

学生管理与服务

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学生处     研究生工作部       继续教育学院

08

招生就业

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招生就业处 研究生院   研究生工作部继续教育学院

09

科学研究

科研成果评选

科技处

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等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10

财务管理

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计划财务处 教育基金会

11

后勤保障

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总务处     基建房产处  图书馆      校医院

12

合作交流

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13

公共服务体系

图书馆图书藏量等基本情况

图书馆

14

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总务处     保卫处     纪委、监察处宣传部

99

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各单位

 

附件4:

北京林业大学信息公开代码一览表

 

序号

职能部门

代码

序号

学院

代码

1

党政办公室

A01

43

林学院

B01

2

组织部

A02

44

园林学院

B02

3

宣传部

A03

45

水土保持学院

B03

4

统战部

A04

46

经济管理学院

B04

5

纪委

A05

47

工学院

B05

6

监察处

A06

48

材料科学与技术学院

B06

7

审计处

A07

49

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

B07

8

机关党委

A08

50

信息学院

B08

9

发展规划处

A09

51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B09

10

保卫处

A10

52

外语学院

B10

11

人事处

A11

53

理学院

B11

12

计划财务处

A12

54

自然保护区学院

B12

13

基建房产处

A13

55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B13

14

总务处

A14

56

继续教育学院

B14

15

科技处

A15

 

 

 

16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A16

 

 

 

17

教务处

A17

 

 

 

18

研究生院

A18

 

 

 

19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A19

 

 

 

20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A20

 

 

 

21

学生处

A21

 

 

 

22

招生就业处

A22

 

 

 

23

团委

A23

 

 

 

24

校友会

A24

 

 

 

25

工会

A25

 

 

 

26

图书馆

A26

 

 

 

27

离退休处

A27

 

 

 

28

林场

A28

 

 

 

29

期刊编辑部

A29

 

 

 

30

高教研究室

A30

 

 

 

31

校医院

A31

 

 

 

32

体育教学部

A32

 

 

 

33

信息中心

A33

 

 

 

34

国家花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A34

 

 

 

35

居委会

A35

 

 

 

36

中国林业教育学会

A36

 

 

 

37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A37

 

 

 

38

国家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研究中心

A38

 

 

 

39

林大附小

A39

 

 

 

40

后勤服务总公司

A40

 

 

 

41

北京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A41

 

 

 

42

北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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