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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日起北京市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现了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建设、统一申请审核、资金统筹使用,部分廉租住房已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2015年11月16日起北京市不再受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或市场租房补贴。 1.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发租房补贴: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3.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经劝告不改正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7.连续三个月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未交纳房租的; 8.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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