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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包括单处伤残+多处伤残)

2024-06-03 03: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江苏省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包括单处伤残+多处伤残) 编辑于 2023-02-09 · 著作权归张利东律师所有

一、法律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

通  知

苏高法电〔2022〕33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4日公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修正)(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并未停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为避免在审判工作中对标准适用问题的理解出现分歧和偏差,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试点工作实际情况,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一、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1.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743元;2.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558元。

    二、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继续适用我省《试点工作方案》。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1.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26721元,经营净收入6215元;2.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451元;3.2021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0。

    特此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21年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22〕164号 )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人民法庭:

    根据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统计的2021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等相关指标,现将2021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 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6721元,经营净收入为6215元。

    2. 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1451元。

    3. 2021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0。

项  目

计算方法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医药费+门诊住院费+诊疗费等实际治疗费用。

2、误工费

(误工天数可在治疗结束后鉴定确)

l 有固定收入: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天)×误工期天数或:每月固定收入-损害期间减少的收入

l 无固定收入: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 能证明的: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期天数

2. 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江苏地区2021年度相应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标准一般为30—80元/天)

4、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或实际产生的住宿费用

5、护理费

(护理天数可在治疗结束后鉴定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护理人员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工资(元/天)×护理期天数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天数

(标准一般为住院期间护理费100-120元/天,出院后护理费80-100元/天)6、营养费(营养天数可在治疗结束后鉴定确定)

营养费=一般费用标准×营养期天数

(标准一般为30-50元/天)

7、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往返费用×必要往返次数×必要往返人数或实际产生的打车费、停车费等费用

8、残疾赔偿金

(伤残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对应系数为:100%~10%)(可在治疗结束后进行鉴定)

2022年4月30日前:(26721元+6215元)×1.80=59284.8元

2022年5月1日后: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743元

受害人不满60周岁:

2022年4月30日前:59284.8元×伤残系数×20年

2022年5月1日后:57743元×伤残系数×20年

受害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

2022年4月30日前:59284.8元×伤残系数×[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年

2022年5月1日后:57743元×伤残系数×[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年

受害人75周岁以上:

2022年4月30日前:59284.8元×伤残系数×5年

2022年5月1日后:57743元×伤残系数×5年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使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或实际购买残疾辅助器具产生的费用

(注:一般情况下,需要认定受伤情况需要相应的辅助器具)

10、死亡赔偿金

死亡人不满60周岁:

2022年4月30日前:59284.8元×20年=1185696元

2022年5月1日后:57743元×20年=1154860元

死亡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

2022年4月30日前:59284.8元×[20-(死亡人实际年龄-60)]年

2022年5月1日后:57743元×[20-(死亡人实际年龄-60)]年

死亡人75周岁以上:

2022年4月30日前:59284.8元×5年=296424元

2022年5月1日后:57743元××5年=288715元

11、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2021年度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17868元,因此丧葬费标准为:58934元)12、被扶养人生活费

(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

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

(注:2022年4月30日前年最高31451元;2022年5月1日后年最高36558元)

13、精神抚慰金

5000~50000(一般十级为5000元,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精神抚慰金增加5000元)

 14、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受损害的财产的直接损失(一般为因事故受损车辆损失)

二、关于多处伤残的伤残赔偿结算

1、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综合计算公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 18667-2002

)附录B(资料性附录)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公式是这样的:

C = Ct ×C1×(Ih 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式中: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2、对于上述计算公式可以通俗的理解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 ……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1、“伤残赔偿总额”。

要根据伤残者居住的地区(省、市)的不同、身份的不同(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以及年龄的不同来进行计算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需要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赔偿责任系数”。

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为100%。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要由机动车的交强险公司在保险限额(机动车负有事故责任的或者不负有事故责任的)内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才按照“赔偿责任系数”计算。有的地方还通过立法程序,以地方法规规定了“赔偿责任系数”。

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就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二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及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3、“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

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

按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3.6条的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所以应该是这样的: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计算公式,在一个人同时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能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

4、“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综合网上专家和学者的意见,Ia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第一种附加指数标准

其他附件指数计算标准:

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三级为80%、四级为70%、五级为60%、六级为50%、七级为40%、八级为30%、九级为20%、十级为10%。

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的,在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系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系数,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系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数不超过100%。——第二种附加指数标准

示例∶受害人经评定为十级、九级、八级、六级伤残各一处,则该受害人伤残赔偿系数的计算方法为,最高伤残等级六级伤残,伤残赔偿系数为 50%;十级、九级、八级伤残各一处,附加系数为1%(十级:10%÷10)+2%(九级:20%÷10)+3%(八级:30%÷10)=6%,综上赔偿系数为50%+6%=56%。

示例二∶受害人经评定为十级、九级伤残各一处,伤残赔偿系数的计算方法为:最高伤残等级九级伤残,赔偿系数为 20%;十级附加系数为1%(10%÷10),综上赔偿系数为20%+1%=21%。

示例三:受害人经评定为六级、五级伤残各一处,计算方法为:最高伤残等级为五级,系数为60%,六级伤残的附加系数为5%(50%÷10),综上赔偿系数为60%+5%=65%。

综上,在江苏如2022年4月30日之前发生交通事故,且对方全责,受害人假设到定残之日已满73周岁,两处伤残(分别为9级和10级),则:

按第二种残疾赔偿附加指数计算,两处伤残实际赔偿额=59284.8元*[20-(73-60)]年*赔偿责任系数(对方全责)100%*(伤残等级最高9级的伤残赔偿指数20%+十级残疾赔偿附加指数10%/10=1%)=87148.66元;

如按照第一种十级残疾赔偿附加指数计算,即十级残疾附加为2%,赔偿额=59284.8元*[20-(73-60)]年*赔偿责任系数(对方全责)100%*(伤残等级最高的9级伤残赔偿指数20%+十级残疾赔偿附加指数2%)=91298.59元,两者相差4149.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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