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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系列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2023-06-04 14: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系列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31日 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浏览次数: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满洲里市、二连  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 自治区各部、 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系列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系列群众文化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6〕7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参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相关职称改革指导意见,为发挥好人才评 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 能力和水平,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群众文化(包括音乐、舞蹈、文 学、戏剧、曲艺、美术、摄影、书法等) 的组织、策划、宣 传、辅导、理论研究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工作的在职在 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评价导向,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倡导科学精神,强化  责任意识,坚守道德底线。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 唯奖项的倾向,推行代表作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  和影响力,注重工作绩效和创新成果,将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名称为:研究馆员、副 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其中,研究馆员为正高级  职称,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称,馆员为中级职称,助理馆员、 管理员为初级职称。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  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 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职  称中,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 评审(正高级研究馆员暂由文化和旅游部代评审,并按国家 相关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 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单位 规章制度和实践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服务。

  第七条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 以上,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群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

  2. 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5年。

  (二)申报群众文化专业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

  2. 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

  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4年;

  4. 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7年。

  ( 三 ) 申报群众文化专业助理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硕士学位;

  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

  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

  4. 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4年。

  (四)申报群众文化专业管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毕业学历,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1 年。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副研究馆员

  ( 一 )专业理论水平

  精准掌握群众文化基础理论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础 理论(群众文化管理学、群众文化发展史、群众文化概论、非 物质文化遗产学、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民俗学等),在本  专业有较深的造诣,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方面的理论与技术;能够把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精通本专业业务规范,对本专业有较强的研究能力。

  (二)工作能力

  1. 能够制定和撰写本专业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报告,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 具有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解决业务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能力;

  3. 具有较强的组织实施能力,能够主持制定大中型群众文 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活动的计划、方案,并有效地组织实施;

  4. 对本专业某 一领域有专门研究,取得具有 一 定创新性和 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并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论文、研究报告、专著等;

  5. 有较高的辅导、培训、编创能力,具备审定、编写教材(教案) 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申报的代表作或标志性成果须达到自治区级领先水 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其中1、2、3、4条中必备 一 条,5、6、7、8条中必备一条:

  1. 主持(主要参与) 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群众文化或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2次;或主持(主要参与)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3次;

  2. 主持(主要参与)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群众文化专业人才培训年均5期(次),培训学员的作品参加自治区(省、 部)级以上文艺汇演、比赛、作品展览年均至少2次;或主持 (主要参与)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专业人才培训年均 3期(次),培训学员的作品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文艺 汇演、比赛、作品展览年均至少1 次 ; 或 主 持 ( 主 要 参 与 ) 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专业人才培训年均1 期 ( 次 ) , 并 能 够 提升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3. 主持(主要参与)并指导撰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 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材料,有2项(人) 以上入选自治区级项目或代表性传承人;

  4. 主持(主要参与)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 刊物、成果、资料的编撰和出版工作2项以上,业绩成效显著; 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成果运用、模式推广、衍生发展 等方面做出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成果;或主持(主要参与) 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调查研究,撰写3篇以上群 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报告、科研课题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等业务报告;

  5. 编 创 ( 或 表 演 ) 的作品、节目获自治区(省、部)级以 上 一 等奖1 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主持(主要参与) 自治区 (省、部)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及各类比赛、汇演,并获2项组织奖;

  6. 美术、摄影等专业人员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展厅举办过个人作品展;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15 幅 ( 件 ) 以 上 ; 或 有 3 幅 ( 件 ) 作 品 获 自 治 区 ( 省 、 部 ) 级 二等奖以上,或有2幅(件)作品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

  7. 独立或以第 一 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 发表3篇以上论文,或公开出版专(译)著1部;或在公开发行 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相关专业作品15篇(件)以上;或有2篇(件)作品获自治区(省、部)级三等奖以上;

  8. 参与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研究课题1 项以上,取得显著成绩。

  第十二条  馆员

  ( 一 )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群众文化工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的基本规 律,较系统地掌握群众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理论知 识;系统地掌握本人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并对本专业的 发展有一定的研究;能够了解本专业国内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业务规范及具体专业岗位职责和要求。

  (二)工作能力

  1. 能够撰写本专业年度计划、撰写调研报告,有 一 定的实践经验;

  2. 具有较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本专业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3. 有 一 定的组织实施能力,能够参与制定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计划、方案,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4. 能够指导、检查和审核助理馆员业务工作,能够编写本 专业教材(案),能够参与完成本专业培训班进行教学培训示范任务。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其中1、2、3条中必备一条,4、5、6、7条中必备一条:

  1. 参与组织盟市(厅、局)级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活动1次;或参与组织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2次;

  2. 参与组织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专业人才培训 年均1期(次);或参与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专业人才培训年均1期(次);

  3. 参与撰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 报材料,有1项(人)以上入选;或参与撰写至少1篇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工作记录、专项调研等业务报告;

  4. 参与编创(或表演)的作品、节目至少1部获盟市(厅、 局)级三等奖以上;或参与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及各类比赛、汇演,并获1项组织奖;

  5. 美术、摄影等专业人员举办过个人作品展;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5幅(件)以上;或有1 幅 ( 件 )作品获盟市(厅、局)级三等奖以上;

  6. 独立或以第 一 作者公开发表3篇以上论文;或在公开发 行 的 报 刊 、 杂 志 上 发 表 相 关 专 业 作 品 5 篇 ( 件 ) ; 或 有 1 篇(件)作品获得旗县(市、区)级三等奖以上;

  7. 参与完成盟市(厅、局)级以上本专业研究课题至少1 项 。

  第十三条  助理馆员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独立完成群 众文化工作中日常基础性工作的能力,认真完成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第十四条  管理员

  初步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 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 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 一 )  “主持”是指作为第 一 负责人,主持完成科研课题、项目,组织策划大型活动或制定标准。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国际标准书号 (ISBN)  和图书在版 编 目 (CIP)  数据,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 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际标准连续 出版物编号 (ISSN)  和国内统 一 刊号 (CN),   领取期刊出版许 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 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 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 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 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 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 年 。

  第十八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 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 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 二 十 条  本 评 审 条 件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 关 于 印 发〈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群 众 文 化 专 业 高 ( 中 )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条 件 ( 试 行 ) 〉 的 通 知 》 (内人社发〔2015〕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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