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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目了然:刑法修正案草案(十二)与新旧对照…

2024-06-02 15: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导 言 :

2023年7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首次提请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王爱立回答了记者提问。在此,我们根据网络资料整理了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新旧对照相关信息,供读者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

一、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

“(五)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六)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共修改补充刑法7条。

(一)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

一是,修改完善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行贿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在法定刑上体现了严厉惩治。这次修改主要是将党中央确定要重点查处的行贿行为在立法上进一步加强惩治,增加一款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修正案草案第五条)

二是,为贯彻落实从严惩治行贿犯罪的精神,做好衔接,加大对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的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刑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中,增加一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修正案草案第四条、第六条)

三是,调整、提高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实践中单位行贿案件较多,与个人行贿相比法定刑相差悬殊。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惩处力度不足。草案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档刑罚。(修正案草案第七条)

(二)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次修改在上述三个条文中各增加一款,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具有上述相应行为,故意损害民营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在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方面还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刑法的建议。有的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可以在下一步刑法修改中进一步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时再适时修改刑法相关规定;有的可以在法律适用中进一步明确,暂未列入本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对照表

(黑体字为增加或修改,阴影部分为删除)

信息来源自网络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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