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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新增罪名解读

2023-08-06 17: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新增罪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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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侮辱国歌罪犯罪构成

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公布。该法第15条规定,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 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刑法修正案(十)》正是为了对接该条而作出的立法规定。

虽然“两高”尚未以正式司法解释确定新增条款的罪名,但根据罪状,定为“侮辱国歌罪”是适合的。按照犯罪构成四要件来分析,该罪:

犯罪客体。国歌是表现一个国家民族精神的歌曲,带有明显的爱国主义色彩。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应当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对国歌的奏播放和使用做出了规范,并规定了监管部门及其职责。侮辱国歌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因次,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歌的管理秩序。

需要主义的是,本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侮辱外国的国歌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该罪的客观方面,为在公共场合,以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行为。

首先,行为必须是篡改歌词、曲谱,或者以歪曲、贬损的方式奏唱国歌,以及与前述行为在程度上相当的侮辱行为。所谓篡改,应当是指随意修改,改变国歌的原貌,使人一听就知道不是国歌的歌词、曲谱;歪曲、贬损的方式奏唱国歌,主要是奏唱方式不严肃、戏谑,应当包括场合不当的情形。例如,在黑社会头目葬礼上奏唱国歌等等,让人一看一听就知道是对国歌的歪曲、贬损。

其次,必须是在公共场所,即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大众的活动场所时产生的场合。例如学校、电影院、商场、广场、火车站等场所。应当包括临时形成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公共性的特点,本质上表现为周知性、易传播性。因此,如果侮辱行为没有周知性,则不应认为构成本罪。

再次,侮辱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什么是情节严重,应当综合考虑动机、手段、场合、次数、影响等方面的因素。特别是,“影响”应当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主观要件。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即故意为之。否则,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大。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这里的自然人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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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品:内蒙古监狱管理局

责任编辑:孔繁敏

核  稿:李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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