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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详解:暴力袭警类案件的定罪与量刑

2024-05-21 03: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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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

暴力袭警型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袭击的方式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理解此罪需要从“暴力”“执行职务”和“人民警察”三个构成要件入手,并判断其应有含义。

一、暴力

暴力袭警中的“暴力”与一般妨害公务条款中的“暴力”具有一致的含义,但司法解释和相关的法律均未作出规定。

从语义上看,暴力是指通过武力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精神。在这个意义上,暴力强调的是行为本身,并不侧重于强调结果。暴力袭警并不仅限于袭击人民警察的身体,只要达到使人民警察不能适当地履行职务或者履行职务显有困难的强度,就可认定为暴力袭警中的“暴力”。

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出台的《关于本市办理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也将阻碍人民警察执法造成群众围观、交通堵塞等使得人民警察不能适当地履行职务或者履行职务显有困难情况列入到“暴力袭警”的范畴。

当然,构成本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袭击的行为,但不要求造成伤害的后果。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不是暴力袭击行为而是威胁行为,则不构成本款的犯罪。此时,只能构成一般的妨害公务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无论是作为行为手段的“暴力”,还是行为严重程度的“暴力”,都在突出行为的外部特征,其所包含的结果为轻伤以下的结果。

如果造成轻伤后果,也依然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因为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罪,其法定刑和妨害公务罪的相同,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更能体现出国家维护公共秩序的意图。

但如果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出现重伤、死亡结果时,可以依据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而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由此看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适用条件与该条前三款的适用条件相同,即未造成“重伤”“死亡”结果。

二、人民警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警察既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凡是属于以上范围内的人民警察,都可以成为“暴力袭警”行为侵害的对象。

在现实生活中,“协助警察执行职务的人员”受到报复打击的事件也屡有发生,子女家属因为民警执行公务遭报复侵害的也经常见诸报端。所以,有论者主张暴力袭击的对象应扩展至协助警察执行职务的人员和警察家属。

对此,需要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所规定的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客体来分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而《刑法修正案(九)》所增加的第二百七十七条的第五款除了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外,还强调了对人民警察健康权的特殊保护。协助警察执行职务的人员,又称协警,其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在机构性质上,虽然协警队伍属于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但它不是一级授权联防队。因此,协警人员受到暴力袭击虽然具有了侵犯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性质,但却不属于人民警察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受侵犯的范畴。因此,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协警进行暴力袭击只能构成一般的妨害公务罪。

同样,警察家属也不具备人民警察的特征,当然也不存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

三、执行职务

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出台的《关于本市办理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的行为。

从语义上来讲,职务是指职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包括职权和职责两个方面。在这个意义上,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与其履行职责具有相同的含义。一般意义而言,履行职责可以分为按时间履行的职责和为完成特定任务履行的职责。

对于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确定,可以依据《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因此,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期间是以其工作时间为基础,超出工作时间则以其是否在履行特定职责为补充的认定方式。对于工作期间请假外出者,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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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一、一般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对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是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在暴力袭警型妨害公务案件中,可从犯罪客观要素和犯罪主观要素两个视角细化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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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犯罪客观要素为视角,主要有以下几种情节:

➀ 暴力的实施方式。包括:是采用了殴打、撕咬等严重暴力的方式还是拉扯、推搡等方式;是毁坏警用装备、配备或公安机关的办公设施还是为了逃避检查、处罚,驾驶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拖、撞、碰擦人民警察;是使用刀具、棍棒还是使用其他工具阻碍执法。

➁ 暴力袭警的行为后果。包括:实施了暴力袭警的行为;是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引起群众围观。

➂ 是否还有其他暴力袭警的行为。包括:组织指挥他人暴力阻碍执法;煽动群众暴力袭警阻碍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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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犯罪主观要素为视角,主要有以下几种情节:

➀ 犯罪态度。包括:是否有主动停止阻碍行为;是否有自首、坦白或者积极赔偿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是否有拒不供述其犯罪行为。

➁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是否属于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否属于又聋又哑的人。

➂ 犯罪动机。包括:是否有违法性认识;是否是酒后滋事或为了泄愤而寻衅滋事;是否是因执行职务的不规范而导致暴力袭警阻碍执法等。

➃ 犯罪目的。需要说明的是,犯罪目的并不影响主观犯罪故意的认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目的本身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之外对某种结果、利益、状态、行为等的内在意向。有些行为人或辩护人提到,行为人实施暴力袭警的行为是为了摆脱民警的控制而非主观上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此种辩解可谓是偷梁换柱,将犯罪故意等同于犯罪目的,法院对此不会予以采信。

二、其他量刑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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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判处缓刑的情形

根据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出台的《关于本市办理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在量刑时一般不判处缓刑的情形主要有:

(1)曾因妨害公务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殴打人民警察致轻微伤的;

(3)从事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后又以暴力袭击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4)聚众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组织者和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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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准刑的基础上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关于妨害公务罪的条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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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瑕疵行为的量刑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关于妨害公务罪的条款,因执行公务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执法瑕疵行为主要体现在执法手段和执法态度上,对于哪种行为属于执法不规范的行为,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需由审判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予以综合评价。但只有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执法人员的不当执法行为存在紧密的因果关系,才可在量刑上对行为人的行为考虑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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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认定

暴力袭警,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转化型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

该条中规定的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与暴力袭警的行为有一定的交叉之处。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前犯罪行为的类型,这在判断行为人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能否单独认定为暴力袭警型妨害公务罪时,应首先明确行为人前犯罪行为非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否则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评价。

综上,根据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出台的《关于本市办理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即除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外,实施其他犯罪时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执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与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造成人民警察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与实施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注:文中引用的由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出台的《关于本市办理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适用范围限于上海市地区,意见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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