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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纠纷案法槌落下

2024-06-18 14: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参见本文四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照片。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关于此案一审、二审完整判决书。

二、关于业主撤销权及法律依据

业主撤销权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决定的权利。

业主撤销权的法律依据如下: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历史沿革

兰德华庭小区2003年至2006年共四期滚动开发至落成,业主入住至今已十三四年之久,面对开发商前期历史遗留问题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问题,本小区广大业主一直在为成立业主“两会”(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奋斗不止,面对重重困难、阻力,前后三次启动成立业主“两会”事项。

(一)第一次筹备 本小区共四期滚动开发,至2005年10月,1至3期已开发完毕业主基本入住,从2005年底热心业主就起草了成立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所需的文件,并根据形势的变化和业主的反馈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并经本社区10%以上的业主联名签名,于2007年12月通过本小区首届居委会向政府有关部门递交了“来本社区指导召开业主大会及成立业委会的邀请函”,但那时北京市还不规范,没有出台《指导规则》(739文件),业主们迟迟没有等来“有关部门的指导”。

(二)第二次筹备 2007年12月后,小区第四期也基本收房完毕。2009年7月8日至20日,本小区部分业主再次联名签名,历时13天,共有676户签名向田村街道办申请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签名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定的业主提议数量。另外,本物业开发单位也未按国家、住建部和北京市规定以及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公约》约定,实施成立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筹备工作。但因各种原因,小区业主还是没有完成成立“两会”的夙愿。之后市政府发布《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研究制订了《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739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业主成立“两会”的法律及政策环境更加明晰和规范了。

(三)第三次筹备至成立 2016年9月,小区的75户业主联名向田村路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成立小区业主大会并选举业委会;经其同意,于2016年12月30日依法成立兰德华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2017年2月15日“筹备组”制定了《兰德华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按《方案》实施各项步奏,于2017年3月16日至22日,以书面表决方式成功召开了兰德华庭小区业主大会,经小区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达61.53%的业主且总人数达61.78%的业主同意,通过了《兰德华庭小区管理规约》、《兰德华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依法按业主面积人数“双过半”选举产生了7名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及2名候补委员;4月21日在田村街道办完成了小区业委会备案手续,整个过程从启动到大会召开及备案登记完成,都在田村路街道政府指导、协助下,在小区居委会、业主志愿者及参选的广大业主、街道指定律师的监督、见证和参与下进行的;2017年5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下发《刻制印章通知书》之后,业委会刻制了“兰德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至此以后,小区业主大会、业委会以及广大业主可依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小区“两规”,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管理区域共用部分行使共同管理权利和履行共同管理责任了,这是小区业主依法维权意识、依法自治意识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

点击如下链接可查看:关于北京市海淀区兰德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的通告

四、法院民事判决书

(一)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8民初618号)

仅摘录其中P4-P5如下:

(二)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1民终4456号)

仅摘录其中P7-P8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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