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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or举报?以未区分处理起诉市场监管部门不履职,法院判了……

2023-07-28 21: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裁判观点#杨*东在明知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的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我要举报”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其系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而非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京01行终2*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东,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冀岩,局长。

委托代理人娄思思,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恒,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东诉被上诉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监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行初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东,被上诉人北京市监局的委托代理人娄思思、张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12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查明如下事实:2020年6月2日,杨*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映其在全兴超市(大菜篮子五里仓社区店)购买了涿记千层饼,该产品无营养成分表,严重不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要求查处、调解赔偿、处罚,申请举报奖励。同月19日,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顺义区市监局)经核查认为举报事项不属实,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杨*东反馈举报办理结果。杨*东认为其在举报平台上登记的信息,既包括举报,也包括投诉,但顺义区市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事项,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于同年7月31日向北京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同日,北京市监局依法受理。同年8月4日,北京市监局向顺义区市监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同月13日,顺义区市监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同年9月27日,北京市监局作出京市监复〔2020〕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杨*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杨*东不服该决定,于同年11月4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举报人在点击“我要举报”入口后出现“举报须知”页面,“举报须知”第1条载明“本平台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5条载明“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举报人需在“举报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举报窗口,进行举报对象、举报人信息、业务信息等内容的填写。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监局作为顺义区市监局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具有受理杨*东针对顺义区市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杨*东认为自己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填写的举报信息中同时含有投诉内容,顺义区市监局未对投诉内容作出处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北京市监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被诉复议决定错误。根据本案业已查明的事实,《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上述规章的规定明确了投诉与举报的定义范围。在执法实践中,投诉与举报的处理程序、承办部门亦有不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提高执法效率,便利群众而主办的全国12315平台具有合理性。同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依据上述规章规定,相对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在杨*东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投诉,并已阅读“举报须知”的前提下,其应当遵守平台接收举报投诉的规则,即应当按照须知指引在不同的入口项下填写不同的内容。本案中,杨*东仅依据其在“我要举报”入口项下填写的投诉内容,不足以证明其已提出投诉申请的事实,杨*东请求北京市监局确认顺义区市监局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事项的行为违法的复议请求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北京市监局据此认定杨*东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无不当。综上,北京市监局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决定驳回杨*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送达杨*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杨*东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杨*东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杨*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其上诉理由为:1.坚持一审期间的诉讼理由。2.上诉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上诉人通过12315“我要举报”栏目提交的相关内容既包括投诉也包括举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顺义区市监局未按照规定对上诉人的投诉进行处理,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北京市监局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驳回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错误。

被上诉人北京市监局同意一审判决认定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人杨*东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诉复议决定,证明北京市监局应该重新作出复议决定。2.12315网站投诉举报截图,证明举报里包含投诉内容。

在法定期限内,被上诉人北京市监局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杨*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快递详情单,证明杨*东针对顺义区市监局不作为向北京市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证明北京市监局受理杨*东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3.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北京市监局通知顺义区市监局答复。4.顺义区市监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证明顺义区市监局进行复议答复。5.复议决定书稿纸、被诉复议决定、EMS特快专递详情单,证明北京市监局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同时,北京市监局提交并出示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作为其法律规范依据。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杨*东提交的证据1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杨*东提交的证据2形式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但不能证明其欲证明的事项,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北京市监局提交的证据5中的被诉复议决定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他证据形式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上述证据已随案卷全部移送本院,经审查核实,本院同意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杨*东在明知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的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我要举报”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其系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而非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杨*东以顺义区市监局未依法处理其投诉为由向北京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向顺义区市监局提出了符合要求的投诉申请之事实,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北京市监局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杨*东的复议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东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结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杨*东的相关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东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法内逍遥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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