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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8号)

2023-08-24 21: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2日

关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人才集聚、科技创新中的“桥头堡”功能,促进人才链、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深度融合,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按照“世界前沿、国内一流、苏州紧缺”的原则,通过集成校(院)地政策,重点支持在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建设与苏州发展需求相匹配的若干优势学科群,大力推动校(院)地协同创新,为苏州“两聚一高”新实践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二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是指在苏州市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教育、科研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部省属、外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苏设立的独立法人、独立运作的分支机构,经认定后也可纳入支持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一批站在世界创新前沿、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顶尖型人才,能够引领学科发展、带动原始创新的领军型人才,以及富有创新精神、行业急需紧缺的骨干型青年人才。

(一)顶尖型人才(A类)。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院士”)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领军型人才(B类)。国家“千人 计划”人才(创新长期项目),“万人计划”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三)骨干型人才(C类)。高校“四青”人才:即国家“千人 计划”人才(青年项目)、“万人计划”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取得明显业绩,在海内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担任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务者;行业公认、技艺精湛的高技能、工艺人才;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特别是具有较大创新潜力的青年人才。

第五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A类、B类、C类人才一般分别不超过55周岁、50周岁和45周岁,条件特别优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

(二)从申报年度起近3年内从苏州市域范围以外引进,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全职到岗工作,在苏缴纳社保或个税;

(三)学科专业和研究领域须列入本单位《重点引才学科(专业)目录》。

第六条 申请引才补贴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工作,有对外公开、规范完整的人才引进及配套政策;

(二)用人单位应结合苏州市和本单位发展实际需求,制订《重点引才学科(专业)目录》,报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三)用人单位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应采取协议年薪制、安家(购房)补贴等可量化的特殊支持政策,被引进人才税前年薪一般不低于上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或安家(购房)补贴不低于50万元;

(四)用人单位一般员工的招聘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之内。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制订《重点引才学科(专业)目录》常年接受备案。资助工作每年由单位统一集中申报,具体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所在地人社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集中提交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无法归口到县级市、区的用人单位直接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公示有异议的,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报引才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法人证书、单位引才政策、单位《重点引才学科(专业)目录》、单位支付安家(购房)补贴或协议年薪的资金拨付凭证;

(二)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名册、被引进人才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年薪协议(合同)、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证明、上一工作地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其他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等。

第四章资助政策

第十条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

(一)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采取协议年薪制的,自首次合同履行之日起算,连续3年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薪总额的50%给予引才补贴。

(二)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给予安家(购房)补贴的,自首次合同履行之日起算,3年内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安家(购房)补贴总额的50%给予引才补贴。安家补贴和购房补贴分列名目支持的,可合并计算。

用人单位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方式的,可选择其中一项就高不重复申报。单个人才补贴总额A类最高500万元、B类最高100万元、C类最高50万元。单个单位同一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一条 列入本办法认定的A、B、C三类人才可享受下列待遇: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可按还款能力(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可贷额度,A类、B类人才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至限额的4倍,C类人才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至限额的2倍。同时,其非苏州户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称评定、科研配套、项目申报、团队建设等方面,给予引进高层次人才更多的事业发展平台和优先申报等待遇。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无法归口到县级市、区的用人单位的补贴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承担50%。

第十三条 引才补贴专项用于支持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或多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受资助单位进行核查。如有虚假申报等违规行为的,取消该用人单位3年内申请政府各类人才资助的资格,追缴补贴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级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苏州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实施细则(试行)》(苏办发〔2011〕93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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