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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问答:新设外资企业注册名称中带有“(中国)”字样需满足什么条件?

2024-06-02 05: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新设外资企业注册名称中带有“(中国)”字样需满足什么条件?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作出答复。

问:1.设立外资企业,如果名称中带“(中国)”两个字,需要市场监管总局来核准吗?

2.市场监管总局的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系统中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业务范围及服务支持》中提到:

“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申请条件和方法

(一)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 “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二)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所以,外资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的,是否要符合该以上第(三)点,即还同时需要满足“国务院批准”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的要求?

如不是的话,外资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的,除需市场监管总局核准企业名称外,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并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该类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注:登记注册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中央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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