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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通知

2024-06-09 16: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苏州市吴江区物价局

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吴价发〔2016〕5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住宅小区地面与地下车位供需结构性矛盾,促进停车资源有效利用,规范汽车停放收费行为,维护业主、车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普通住宅小区前期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包括汽车停放费(服务费)和车位租金。汽车停放费主要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管理等。车位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二、普通住宅前期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普通住宅车位租金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车位专有人或管理者合同约定。

 非普通住宅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三、在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临时停车位,供访客等临时停车使用。临时停车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共同决定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四、人防车位按照同一车辆停放区域内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执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并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每半年不少于1次公示收支情况,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所得收益的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收益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成立前规定使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参照附件2),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九、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现有住宅小区在新标准实施之前已经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约定汽车停放收费标准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约定期满后按新定指导价重新商定。

 附件:1.吴江区住宅小区前期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2.吴江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标价牌推荐格式

苏州市吴江区物价局        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6月21日

抄送:区政府办公室

附件1:

吴江区住宅小区前期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类型

标准(元/车位·月)

备注

租金

汽车停放费

(服务费)

地面车位

120

1、均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2、此标准为小型汽车的收费标准,大型汽车按小型汽车标准双倍计收。

地下车位

230

50

临时停车

进入小区临时停车,二小时(含二小时)内不收费;超过二小时5元/次;超过十二小时的,按时按次累计收费。

附件2:

吴江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标价牌推荐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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