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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推行《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办法

2024-05-29 12: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现公布《怒江州推行〈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办法》,自2006年6月1日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怒江州推行《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广大农民转变生育观念走少生快富之路,特制定《怒江州推行〈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与《规定》一并执行。

第一章 奖励和优待

第一条 凡户籍在我州,夫妻双方均为独龙族、普米族、怒族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按照《规定》第二条办理了有关手续,给予一次性奖金2000元(含省规定的1000元)。

第二条 凡户籍属我州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按《规定》第二条办理有关手续后,在继续享受《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奖励政策的同时,还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独生子女初中毕业升本县高中的加30分优先录取;报考本州一级中学的,加20分优先录取(含《规定》加分)。

(二)独生子女父母每年享受二次免费生殖健康检查,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前每年享受两次免费健康体检。

(三)独生子女因意外致伤残或死亡的,按合作医疗规定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3000元。

(四)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免除父母及子女个人每年应缴纳的合作医疗费。

(五)独生子女父母年满55周岁即可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独生子女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也不收养或抱养子女的,年满50周岁即可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六)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就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七)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项目扶持、科技培训和困难救助。

(八)在农村继续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土地和山林承包、宅基地划分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条 流动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按《规定》第二条办理有关手续后,执行以下“奖优”政策:

(一)流动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户籍属省外的,不享受“奖优免补”政策。户籍在本州的一方及子女享受《规定》及本《实施办法》的有关奖励和优待;但一次性奖励金按500元发放。

(二)户籍属我省其他州、市符合奖励条件的农业流动人口,父母的奖励政策由户籍地负责兑现,子女的奖励由就读地教育部门落实。

(三)州内县与县之间的流动人口符合奖励条件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符合奖励条件的流动人口夫妻户籍分别在州内不同县份的,一次性奖金由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县负责兑现。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政策宣传

(一)宣传部门要把全面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宣传重点,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各级政府、各部门领导要带头学习和宣传“奖优免补”政策,村民委员会要负责组织村民学习“奖优免补”政策。

(三)宣传、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传媒,采取组织卫生、文化、科技“三下乡”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政策宣传工作。

(四)邮政、教育等部门要在各自的工作中把政策宣传和政策兑现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良好氛围。

(五)各级党校、学校要开办“奖优免补”政策宣传课和宣传专栏,使各级干部和学生都知晓“奖优免补”政策。

(六)计生部门和计生协会要利用网络健全的优势,深入群众,走村串寨,使政策宣传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第五条 实行“四权分离”的工作机制

(一)奖励对象资格确认由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二)奖励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

(三)养老生活补助和一次性奖金的发放由邮政部门负责;义务教育奖励金的发放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

(四)监督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对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实行“三公开”、“三公示”、“一评议”、“一见面”制度

(一)“三公开”: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理结果公开。

(二)“三公示”:乡、村、组公示奖励对象、奖励事项、奖励金数量及免除筹资筹劳申请人情况和免除金额公示。

(三)“一评议”:村(居)委会对一次性奖励申请人的条件,免除筹资、筹劳申请人条件进行集体评议。

(四)“一见面”: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乡、村干部与每一位养老生活补助对象见一次面进行复核。

第七条 对独生子女加分对象资格认定实行“一公示”、“两审核”

(一)“一公示”:独生子女就读学校公示加分申请人的情况。

(二)“两审核”:县教育部门对符合中考、高考加分的学生情况进行一次审核;州教育部门对符合高考加分的学生情况进行第二次审核。

第八条 对享受义务教育奖学金资格认定实行“一公示”“两审核”

(一)“一公示”:独生子女就读学校对义务教育奖学金申请人情况和发放金额情况进行公示。

(二)“两审核”:独生子女就读学校对义务教育奖学金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县级教育部门、县乡人口计生部门对学校报送的享受义务教育奖学金学生情况进行复审。

第九条 实行抽查制度。州对县、县对乡、乡对村每年组织一至二次随机抽查。

第十条 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奖惩制度、通报制度、黄牌警告制度、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政府要把“奖优免补”政策的贯彻落实纳入对下一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责任制。

(二)建立奖惩制度,对推行“奖优免补”政策好,办证率高的县、乡(镇)、村的责任人要给予奖励;对因领导不力,经费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各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对推行“奖优免补”政策不重视,宣传工作不到位,办证率低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给予黄牌警告。

(三)对于不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的,追究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于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不落实或出现重大差错的,追究各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群众有关“奖优免补”工作的举报、申诉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

(六)州、县监察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进行监督。举报一经查实,州县人口计生部门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州县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实际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和信息监控制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州县人口计生部门要利用“奖优免补”信息管理和监控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适时进行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成立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以人口计生、财政、教育、公安、监察、审计、扶贫、农业、民政、邮政等部门组成的“奖优免补”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各级、各部门职责。

(一)各级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奖优免补”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和解决存在问题;制定措施,布置任务。每年对下级“奖优免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二次检查评估;

2、不定期检查各成员单位落实“奖优免补”政策、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对在“奖优免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报请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各级各部门职责

1、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规定》的宣传工作,负责奖励对象的摸底调查,适时走访奖励对象,建立统计台账,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资料;负责奖励对象资格的初审;对奖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兑现免除筹资、筹劳;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奖励金的发放工作。

2、人口计生部门

(1)乡镇计生办:负责做好《规定》的宣传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的审查,将奖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负责奖励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并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每半年与领取养老生活补助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根据《省条例》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及《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发放《光荣证》,受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委托发放《兑现证》;负责义务教育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2)县人口计生委:负责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资格认定和审批。对各乡(镇)的奖励对象名单确认后,正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邮政部门;对变更的对象名单应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邮政部门;对所属乡镇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年10月底前组织对下年度的奖励人数进行调查,制定奖励计划,并在11月15日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负责《规定》实施的培训工作;负责对乡(镇)落实“奖优免补”政策进行检查、考核。对乡计生办在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工作中落实公开、公示、抽查和见面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代理发放机构履行委托代理发放协议情况进行监督;对教育部门兑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升学加分情况进行监督;对义务教育奖学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瞒报、伪造奖励对象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州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规定》的宣传和人员的培训;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确保“奖优免补”规范运行的管理机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以及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奖优免补”有关资料;对县、乡(镇)执行“奖优免补”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乡(镇)计生办在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工作中落实公开、公示、抽查和见面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代理发放机构履行委托代理发放协议情况进行监督;对教育部门兑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升学加分情况进行监督;对义务教育奖学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瞒报、伪造奖励对象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做好“奖优免补”实施中的有关协调工作。

3、州、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承担的配套资金;审核人口计生部门申报的奖励经费预算,将《规定》所涉及的配套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奖励经费预拨制度,及时将配套资金拨付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资金专户”;负责奖励资金的决算;向上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上报“奖优免补”所需用经费预、决算情况;对下一级财政部门资金预决算、专户管理、划拨奖励资金和专款专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对义务教育奖学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对代理发放机构履行委托代理发放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4、邮政部门:建立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在收到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后。按规定及时将资金直接划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并及时将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向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通报,确保奖励金发放到人。对符合规定的奖励对象,在确认其身份和核对名单后,应立即按规定支付奖励金;当事人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和《兑现证》代领奖励金。上级邮政部门负责对下一级分支机构设立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及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5、教育部门:

(1)中小学校:宣传“奖优免补”政策;初审、公示义务教育奖励金学生名单;并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核;负责出具享受奖学金对象在校就读的相关证明。

(2)县教育局:宣传“奖优免补”政策;督促中小学校兑现义务教育奖励金;兑现小学升初中和初中升高中(中专)加分照顾;审核上报中考、高考加分的学生名单;督促、检查落实和考核教育“优奖”政策的执行情况。对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审核、兑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升学加分情况进行监督;对义务教育奖学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3)州教育局:宣传“奖优免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确保“优奖”政策落实的管理运行机制;兑现中考加分政策;审核上报高考加分学生名单;督促、检查、落实和考核教育“优奖”政策的执行情况。

6、审计部门:对有关部门管理使用的奖励资金情况实行定期审计;对财政部门管理和划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对发放教育奖学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挪用、截留、虚报、冒领、克扣奖励资金等行为进行查处。

7、监察部门:对人口计生部门资格确认工作进行监督;对财政部门管理和划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对教育部门兑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升学加分情况进行监督;对教育奖学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检举、控告案件;对违纪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8、农业(畜牧)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免除独生子女父母筹资、筹劳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政策兑现;优先扶持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帮助其调整种植结构,建设稳产高产农田;为他们提供市场信息、优良品种(畜种)和农业(畜牧)科学技术等服务,帮助其发展生产,增产增收。

9、扶贫开发部门:会同人口计生部门抓好国家“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将扶贫工作与人口计生工作相结合,优先向独生子女家庭提供扶贫贷款,选择扶贫项目;坚持扶贫开发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并在政策、资金、项目、技术上向计划生育户倾斜,帮助他们尽快脱贫致富。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扶贫资金用于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帮扶。

10、公安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据实出具户籍证明;对伪造户籍证明材料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的工作需要适时提供相关资料;协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1、民政部门:与人口计生部门协调配合,做好育龄人群的婚前教育;严格婚姻登记工作,倡导晚婚,制止违法婚姻;依法查处早婚及其他违法婚姻;优先为独生子女及双女贫困家庭提供生活、医疗、住房等社会困难救济服务。

12、水利部门:要为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优先安排水利项目,帮助解决人畜饮水和生活用水困难。

13、科技部门:要优先向独生子女户提供致富信息和技术培训,吸收他们加入新品种、新技术开发,使之成为农业科技示范户。

14、劳动部门:在劳动就业、就业前技术培训、劳务输出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

15、林业部门:要优先帮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发展经济林木,开发林产品,走兴林、兴果致富之路。

16、妇联、共青团、计生协等群团组织和其他各部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宣传“奖优免补”政策,并在扶贫联系点帮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优先发展生产。通过项目、资金、物资、科技和工作帮扶,使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的帮扶率达100%。

第三章 申请和兑现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一次性奖励金和兑现程序

(一)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奖励申报审批表》,同时提供《光荣证》和已落实长效避孕措施证明,交村(居)民委员会。

(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在村、组公示5天后,将无异议的对象资料报乡(镇)计生办。

(三)乡(镇)计生办进行审核并在乡(镇)公示5天,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订《自愿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书》,将对象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四)县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对象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批复相关乡(镇)计生办。

(五)乡(镇)计生办在接到县人口计生部门批复后,向奖励对象发放《兑现证》,奖励金由邮政部门负责兑现。

(六)奖励金兑现时间:邮政部门收到人口计生部门奖励名单后30日内发放到奖励对象手中。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奖学金的发放程序

(一)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就读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学校将拟享受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奖学金的学生有关情况在校内公示3—5天后,将无异议的对象资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学校就读证明)报乡(镇)计生办。

(三)乡(镇)计生办进行审核并在乡(镇)公示5天,无异议后填写《义务教育奖学金简明情况登记表》,并将《简明情况登记表》,报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和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四)县教育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对象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批复相关乡(镇)计生办。相关乡(镇)计生办在当年12月31日前将义务教育奖学金直接发给奖励对象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第十五条 申请加分照顾和兑现程序:

(一)在未“普九”的地方,小学毕业报考初中的,由所在毕业学校统一将符合加分条件的独生子女的有关情况在校公示3—5天后,报乡计生办审核后,再上报县人口计生部门复核;县人口计生部门将复核后的名单抄报县教育局,由县招生办负责兑现。跨州、县就读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由户籍地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签章。

(二)初中毕业报考省内、州内高中及中等专业学校

1、考生到就读学校领取并填写《怒江州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提档照顾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2、考生持《登记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证影印件向县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审核。

3、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后,在《登记表》、《光荣证》影印件上签章,同时填写《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简明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简明情况登记表》);跨州、县就读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由户籍地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签章。

4、考生将签章的《登记表》、《光荣证》影印件交就读学校,存入考生档案并逐级上报。

5、学校将拟享受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加分的考生有关情况在校内公示3—5日,如有异议,及时反馈给县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县人口计生部门将签章的《简明情况登记表》于当年高考加分报名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州招生办,并同时上报州人口计生委。

5、州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登记表》及《光荣证》影印件兑现加分政策。

(二)高中毕业报考省内高等院校

1、考生到就读学校领取并填写《云南省高等学校招生提档照顾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2、考生持《登记表》、《光荣证》影印件向县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审核。

3、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后,在《登记表》、《光荣证》影印件上签章,同时填写《简明情况登记表》;跨州、县就读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由户籍地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签章。

4、考生将签章的《登记表》、《光荣证》影印件交就读学校,存入考生档案并逐级上报。

5、学校将拟享受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加分的考生有关情况在校内公示3—5日,如有异议,及时反馈给县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县计生部门将签章的《简明登记表》于当年高考加分报名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州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并同时上报州人口计生部门。

6、州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后,将签章的《简明登记表》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人口计生部门(用电子文档)。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登记表》及《光荣证》影印件兑现加分政策。

符合多种加分条件的,执行最高加分政策,不得累计加分。

第十六条 免除筹资筹劳及兑现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在安排筹资、筹劳时,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凭《兑现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免除筹资、筹劳申请(书面、口头),村民委员会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村范围内公示5日,群众对其身份无异议的,免除申请人的筹资、筹劳。

筹资筹劳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监督等有关问题,按云政办发〔2004〕9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村级范围内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 养老生活补助费的申请和兑现程序

(一)符合享受养老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村民委员会出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生育情况等证明材料,填写《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生活补助费申报审批表》,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邮政代发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对象资料信息,建立奖励对象个案信息库,以个人为单位制作存折或储蓄卡,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到奖励对象手中。

(三)奖励对象凭《兑现证》领取存折或储蓄卡,持存折或储蓄卡到代理发放机构网点支取现金。

第十八条 免除合作医疗费用申报审批程序

(一)由独生子女家庭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将免除人员名单初审后提交乡计生办审核。

(二)乡计生办审核后,报县人口计生部门复核,县人口计生部门将复核后的人员名单和所需金额上报县财政、州人口计生部门。由县财政部门按人员名单和金额划拨各县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单位。

第十九条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的申请及兑现程序

(一)独生子女父母本人提出申请,(附医疗费单据或死亡证明、《光荣证》复印件),交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盖章。

(二)独生子女父母将经乡、村两级审查盖章的申请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兑现并报州人口计生部门。

第二十条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生殖健康及独生子女健康检查由州、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所)负责落实。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奖励经费筹措

(一)《规定》中一次性奖金和义务教育奖学金由省财政承担80%,州县财政各承担10%;本《实施办法》中对夫妻双方均为独龙族、怒族、普米族的一次性奖励由州、县财政各承担50%;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的养老生活补助费由中央和省承担;独生子女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年满50周岁后的养老生活补助及年满55周岁后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生活补助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意外伤亡的补助费,由州县财政各承担50%。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各县财政承担。

(三)独生子女父母及独生子女个人免除的缴纳合作医疗费用由各县财政承担。

(四)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及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两次免费生殖健康及健康检查的工作经费,由州、县财政根据州县人口计生部门预算实行专项补助。

(五)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减免的其他费用,由各县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六)推行“奖优免补”政策所需工作经费(含宣传资料费、日常工作经费、信息网络建设费、举报奖励经费等)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十二条 “奖优免补”资金运作

(一)一次性奖金、义务教育奖学金、养老生活补助费等各项州级承担部分由州财政、州人口计生委直接下达各县,由各县财政转拨发放代理机构。

(二)独生子女父母及独生子女本人免除的合作医疗费用,由各县合作医疗办将免除人员名单和金额报乡、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直接划拨合作医疗费管理机构。

(三)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及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两次免费健康检查所需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划拨县人口计生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原《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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