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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发展康复医疗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12-19 18: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体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残联、省级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9号)要求,为增加我省康复医疗服务供给,进一步加强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动康复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康复医疗服务能力,逐步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加快发展康复医疗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2月29日

云南省加快发展康复医疗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9号)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加快推动卫生健康工作,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意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统筹我省健全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康复医疗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推进康复医疗领域改革创新,推动康复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打造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牌”、建设健康云南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2年,逐步建立一支数量合理、素质优良的康复医疗专业队伍,每10万人口从事康复医疗的医师达到6人、康复治疗师达到10人。到2025年,每10万人口从事康复医疗的医师达到8人、康复治疗师达到12人。康复医疗服务能力稳步提升,服务方式更加多元化,康复医疗服务领域不断拓展,人民群众享有全方位全周期的康复医疗服务。具体工作指标表详见附件。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健全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

1.增加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诊疗工作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康复医疗需求等,健全完善覆盖全病种和全生命周期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要设置并完善康复医学科,二级公立综合医院设置康复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总床位数的2.5%,康复床位不少于10张;三级公立综合医院设置康复床位数应为医院总床位数的2%-5%。到2025年,全省三级中医医院和二级中医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的比例分别达到85%、70%。推动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康复医院。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康复医疗中心,增加辖区内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数量。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根据需要依职能设置和增加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床位。(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配合)

2.加强康复医院、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家印发的康复医院、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和中医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基本标准和建设管理规范等,加强软硬件建设。鼓励各地将增加康复医疗服务资源供给纳入“十四五”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州市级康复医院、县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要科学统筹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资源,合理增加康复医院数量。原则上,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州市至少设立1所二级以上康复医院。(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医保局配合)

3.加强县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康复医疗能力建设。结合国家加强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建设的有关要求,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将康复医疗服务作为补短板强弱项的重点领域予以加强,切实提升县级医院康复医疗服务水平。依托开展社区医院建设和持续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的工作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推进以视力、听力、肢体、智力及孤独症等五类残疾为重点的0-6岁儿童残疾筛查,开设康复医疗门诊和康复诊疗区,为群众提供便捷、专业的康复医疗服务,支持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富余编制床位开设康复、护理床位。(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残联配合)

4.完善康复医疗服务网络。借助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远程医疗等多种形式,建立以三级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康复医学科、三级康复医院为技术核心,二级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康复医学科、二级康复医院为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其他康复专科医院为基础,精神病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养老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等为补充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定位明确、分工协作、上下联动。医疗机构要按照分级诊疗要求,结合功能定位按需分类提供康复医疗服务。公立三级医院要承担辖区内康复医疗学科建设、人才培训、技术支持、研究成果推广等任务,发挥帮扶和带动作用。二级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康复医学科、二级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基层医疗机构等重点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或者需要长期康复的患者提供康复医疗服务。以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鼓励积极开展社区和居家康复医疗服务。省级康复医学质控中心要加快建立、完善以康复医疗服务规范化管理和持续改进为核心的质量控制体系。(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医保局、省残联配合)

(二)加强康复医疗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1.加强康复医疗人才教育培养。有条件的院校要积极设置康复治疗学和康复工程学等紧缺专业,并根据实际设置康复物理治疗学、康复作业治疗学、听力与言语康复学等专业,推动培养供给,注重提升临床实践能力。鼓励在临床医学专业教育中加强医学生康复医学相关知识和能力的培养,普及康复医学专业知识。持续推进康复医学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探索促进临床医学及全科医学毕业生进入康复医学专科规范化培训的有效途径。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置康复医学及中医康复学等专业,鼓励各级各类职业教育院校强化中医药康复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推进校企深度合作,产教、医教融合育人,培养中医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急需的高素质中医药康复技能人才。(省教育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2.强化康复医疗专业人员岗位培训。逐步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胜任力为核心的康复医疗专业人员培训机制。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康复医疗临床需求,分年度、分阶段制定规范化培训大纲,采取理论培训与临床实践相结合,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医疗机构中正在从事和拟从事康复医疗工作的人员开展培训,提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对全体医务人员康复医疗基本知识的培训,增强康复医疗早介入、全方位、全周期、全过程的意识,将康复理念贯穿于疾病预防、诊疗、康复等全过程。加快推进云南省康复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建设,加快康复专科护理人才培养。探索开展康复医学科医师转岗培训,增加从事康复医疗工作的医师数量。鼓励在职称评审中设立中医康复专业。通过转岗、培训授权、引进等方式方法,尽快建设一支与我省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康复医学专业人才队伍。(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3.加强突发应急状态下康复医疗队伍储备。依托有条件、能力强的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中医医院康复科和康复医院组建或储备省级和州市级康复医疗专家库,建立一支素质优良、专业过硬、调动及时的应对重大疫情、灾害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康复医疗专业队伍,强化人员、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切实提升突发应急状态下的康复医疗服务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牵头)

(三)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

1.完善康复医疗工作制度、服务指南和技术规范。依托云南省康复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结合康复医疗专业特点和临床需求发展,制(修)订完善医疗机构康复医疗工作制度、康复医疗服务指南和技术规范等,特别是重大疾病、新发传染性疾病的康复技术指南等,规范临床康复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康复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和规范性,进一步增进康复医疗专业服务效果。探讨使用国际功能与残疾分类(ICF)核心组合对主要病种进行疗效评估并与给付体系对接。(省卫生健康委牵头)

2.加强康复医疗能力建设。以提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为核心,重点加强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三级中医医院康复科和三级康复医院的康复早期介入、多学科合作、疑难危重症患者康复医疗服务能力。根据不同人群的疾病特点和康复医疗服务迫切需求,积极推动神经康复、骨科康复、心肺康复、肿瘤康复、儿童康复、老年康复、疼痛康复、重症康复、中医康复、心理康复、残疾人康复、康复工程等康复医学亚专科建设,开展亚专科细化的康复评定、康复治疗、康复指导和康复随访等服务。鼓励老年病医院、疗养院、护理院提供必要的康复服务。针对患者情况和家庭的需要,鼓励建立长期照护、日间照料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民政厅、省残联、省医保局配合)

3.提高基层康复医疗能力。通过专科联盟、医联体、医共体、对口支援、远程培训等方式,发挥优质康复医疗资源辐射和带动作用,提高康复医疗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医联体内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通过建立康复医疗联合团队、一对一帮带、选派康复专家定期下沉基层医疗机构出诊、查房、培训等,帮扶基层医疗机构提升康复医疗能力。同时,要加强对全科医生、家庭医生签约团队康复医学知识培训,提高其康复医疗服务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加强合作,提高其康复服务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民政厅、省残联、省医保局配合)

4.提升中医康复服务能力。依托中医康复服务能力强的中医医院,争取建设不少于4个省级中医康复示范基地,总结中医康复经验,研究制定心脑血管、糖尿病等重大疾病的中医康复方案并应用推广,切实提升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中医医院康复科针对慢性病和伤残等,制定推广一批中医康复方案,推进中医康复技术进社区、进家庭、进机构;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和康复医院全部设置传统康复治疗室,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开展康复服务,加强中医科、传统康复治疗室与其他科室的协作;基层医疗机构大力推广中医药康复技术,增强基层医疗机构康复服务供给;鼓励其他提供康复服务的医疗机构普遍能够提供中医药康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提供中医药康复服务。强化中医药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以学科、专科建设为抓手,引领带动具有多学科背景的中医康复专业学科团队、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队伍、基层实用型人才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残联配合)

(四)创新康复医疗服务模式

1.逐步推进康复与临床多学科合作模式。强化康复早期介入,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创新开展康复医疗与外科、神经科、骨科、心血管、呼吸、重症、中医等临床相关学科紧密合作模式。推动加速康复外科的发展,将康复贯穿于疾病诊疗全过程,提高医疗效果,促进患者快速康复和功能恢复,避免和减少并发症及后遗症的发生。(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医保局配合)

2.积极发展社区和居家康复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康复智能设备的移动康复医疗试点服务,将机构内康复医疗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居家。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丰富和创新康复医疗服务模式,优先为失能或高龄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残疾儿童、重度残疾人等有迫切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的人群提供居家康复医疗、日间康复训练、康复指导、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辅具租赁等服务。要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机构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引进相关人才,配备专、兼职康复技术人员,组建康复专业队伍,推广和开展以语音康复、感统失调训练等儿童早期发展项目,加强专业培训,掌握常用的康复评定技术和康复治疗、康复护理技术,为社区病、伤、残者提供最基本的训练与服务,并提供康复咨询和转接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民政厅、省残联、省医保局配合)

3.推动康复医疗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衔接融合。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推进康复医疗服务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深度融合。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合理配置康复辅助器具适配设备设施,强化相关人员培训,建立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人员团队合作机制,提高专业技术和服务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省医保局配合)

(五)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1.统筹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管理。落实康复综合评定等29项医疗康复项目,加强医疗康复项目支付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基本康复医疗需求。进一步将循证医学证明有效、临床亟需、实际能够开展的康复治疗项目纳入医疗服务价格目录。制定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有物价水平、我省康复医疗技术水平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并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部分康复医疗服务项目和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进行科学论证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引导医疗机构发展和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探索新的医保付费方式,促进患者在综合医院、康复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之间有序转诊。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引导商业医疗保险进入康复医疗领域。(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2.调动康复医疗专业人员积极性。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康复医疗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以岗位职责履行、临床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医疗质量安全、医德医风、患者满意度等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与康复医疗专业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绩效分配、奖励评优等挂钩,创建有活力、有吸引力、良性竞争的人才工作环境,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调动其积极性。(省卫生健康委牵头)

3.加强康复医疗信息化建设。要充分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智慧医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大力推进康复医疗信息化建设,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康复医疗资源信息和服务信息的采集制度,实施标准化采集和数据质控,完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的康复医疗服务信息上报管理功能。努力推动三级康复医疗服务体系的全面铺设和完善,逐步建立三级转诊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实现康复重点疾病相关信息的实时更新,加强信息分析与利用。完善全省分级诊疗系统,建设云南康复医疗服务数据库,开展“互联网+”健康医疗大数据分析和转化应用,为康复医学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借助信息化手段,创新发展康复医疗服务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优化康复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康复医疗服务效率。积极开展康复医疗领域的远程医疗、会诊、培训、技术指导等,惠及更多基层群众。(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医保局配合)

4.推动康复医疗相关产业发展。鼓励各地通过科技创新、产业转型、成果转化等方式,结合实际和特色优势,培育康复医疗相关产业。优先在老年人、残疾人、伤病患者及儿童等人群的康复医疗方面,推动医工结合。积极支持研发和创新一批高智能、高科技、高品质的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和康复治疗设备等,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要。(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残联、省医保局依据职责开展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推进健康云南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政策合力,完善支持配套政策。各部门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定期研究解决康复医疗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全省康复医疗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各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2022年2月15日前制定并出台本地区加快发展康复医疗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政策联动,合力推进康复医疗服务发展。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区域内康复医疗资源,加强康复医疗专业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规范康复医疗行为,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发展中医药特色康复服务,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教育部门要加强康复医疗相关专业人才教育培养。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医疗保障部门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民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残联组织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并配合做好残疾人康复医疗相关工作。

(三)强化指导评估。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定期指导评估、重点工作跟踪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注重总结经验,推广有益经验。鼓励各地探索将公立康复医院纳入公立医院综合绩效考核体系统筹要求,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引导康复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重视和加强康复医疗服务工作的宣传,加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康复医疗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要广泛宣传康复理念、康复知识和康复技术等,普及和提高群众对康复的认知和重视,在全社会营造推进康复医疗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云南省加快发展康复医疗服务工作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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