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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充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 监管工作协同机制(试行)》的通知

2023-05-27 06: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印发《南充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 监管工作协同机制(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2-24 00:00:00 | 来源:南充住建局 分享:

南建发〔2021〕31号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审批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同意南充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建消监函〔2021〕765 号)、省住建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建立全省建设工程领域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协同机制的通知》(川建消监发〔2021〕120号)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南充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南府办发〔2020〕4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配合,联手构建消防安全防控体系,经相关部门研究并协商一致,决定按照“配合、融合、创新”原则,建立我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工作协同机制。现将文件印发你们,请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工作中遵照试行。

 

          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

 

          南充市应急管理局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

 

2021年12月17日

 

 南充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监管工作协同机制

(试  行)

 

    一、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一)多部门联合资源共享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卷宗)、不动产权登记等 基础资料信息,自规、消防救援、房管等部门应为住建部门调阅提供配合和支持。

    (二)住建部门(消防审验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每季度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等与消防安全灭火救援有关的资料。

    (三)住建、自规、城管、消防救援、房管等部门就本领域新出台的涉及既有建筑(老旧小区、旧厂区、历史街区、历史建筑)改造利用消防审验、监管等方面的政策、国家标准、地方性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互相抄告函告、灵通信息。

    二、建立消防监管业务协同机制

    (四)针对老旧小区旧厂区等历史遗留、城市更新、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改造及保护利用等复杂建筑防火问题,住建、自规、城管、消防救援、房管等部门应积极联动、联手处理,共同探索新途径,着力提升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五)相关部门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工程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消防救援机构根据需要,协助住建部门开展消防救援设施测试和验证工作。

    (六)行业部门鼓励引导校园、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文博、文旅、商市场等既有建筑改造时,开发“智慧消防”场景应用模块。鼓励有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时,优先运用物联网感知手段提升响应能级。

    (七)住建部门在受理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改造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时,应告知申报单位可同步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申请介入。

    (八)自规、住建、城管、消防救援、房管等部门针对既有建筑老旧小区占用消防通道问题,要根据建成年代、建筑高度、周边环境、道路管网等情况,共同研究制定实施“一区一策”消防车通道治理方案,加大公共停车位补建工作,推进停车资源共享,分类分批整改,依法治理严重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九)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工地)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消防产品抽样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消防救援部门可给予技术指导。

    (十)住建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或设计备案时,不得以市场监管、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卫生健康、民政、公安等部门审批许可文件作为审查或备案的前置条件,以申请审查内容为准。

    (十一)住建部门负责既有建筑改造为民宿的项目建设(含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与消防设施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建立违法线索相互移交机制

   (十二)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日常巡查检查或接群众举报,发现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存在火灾隐患,或者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等违法线索的,及时移交同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

    (十三)住建、城管、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在日常巡查监督检查中或接群众举报,发现建设工程中存在“未审先建”、“未验先用”、 “未办备案抽查”等违法线索的,及时移交同级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十四)城管部门在巡查建设工程(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建设许可手续时,发现消防设计审查或设计备案存在“应审未审、应备未备”违法行为时,应依法查处。     四、建立违法行为联合查处机制

   (十五)住建、自规、城管、消防救援、房管等部门通过现场研判、综合会商等方式,联合处理消防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联合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避免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建立火灾事故联合调查机制

   (十六)针对建设工程出现的各类火灾事故,住建、应急管理、自规、城管、房管等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较大、亡人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组织各行业内专家联合复原场景,探究火灾原因,并通过总结、发现和解决建设工程防火技术问题,改进工作方式并完善技术标准,联合推动调查成果转化为火灾防范措施。     六、建立专家资源开放共享机制

   (十七)住建、自规、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建立专家库资源共享机制,吸收各部门技术骨干和社会专业人才,共建共享消防审验、防火监督、消防救援等专家资源,发挥共享资源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监督管理、火灾调查和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

此机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若试行期间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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