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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写字间

2023-03-16 17: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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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話題 💬 👥 🙋 最新發言 🕒 (UTC+8) 1 提請社群參與共議 55 12 Ericliu1912 2023-03-15 11:57 2 涉及2022年12月之提刪個案及延展問題 69 9 Yinyue200 2023-03-11 15:09 3 有关分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的版权模板修改 10 3 Teetrition 2023-03-14 08:18 4 一个页面呈现多版本内容的尝试 13 5 Shizhao 2023-02-20 15:46 5 提请删除{{PD-PRC-exempt}}模板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相关语句 9 3 银色雪莉 2023-02-10 00:48 6 建议在整个维基文库将不转换的繁体字改为含简体版 3 2 Midleading 2023-02-25 19:37 7 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版权模板问题 21 6 红渡厨 2023-03-08 21:14 8 关于Header模板中的“沿革和最新版” 8 5 Jusjih 2023-02-21 04:30 9 稍微更改一下“二十四史”模板 2 2 Thering29 2023-03-08 10:30 10 启用滥用过滤器自动封锁功能 7 4 Midleading 2023-02-25 22:48 11 建議將Template:原文沒有標點改為Wikisource項目頁面 4 3 Midleading 2023-03-08 10:45 12 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報特別提刪討論頁 3 2 红渡厨 2023-02-25 23:29 13 有关于原文中的错别字 4 3 红渡厨 2023-03-04 11:17 14 修改{{PD-PRC-exempt}},只留第五条第一项相关内容 9 4 红渡厨 2023-03-06 19:50 15 2023 年維基媒體國際會議歡迎議程提交 0 0 發言更新圖例 最近一小時內 最近一日內 一週內 一個月內 逾一個月 特殊狀態 已移動至其他頁面或完成討論之議題 手動設定 當列表出現異常時,請先檢查設定是否有誤 目录 1 提請社群參與共議 2 涉及2022年12月之提刪個案及延展問題 2.1 废除或修改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关公报及相关共识 2.2 恢復黨政機關公報標識之提起、並擱置上被誤導之提案 2.3 檢視被單方大批量提起版權刪除之個案 3 有关分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的版权模板修改 4 一个页面呈现多版本内容的尝试 5 提请删除{{PD-PRC-exempt}}模板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相关语句 6 建议在整个维基文库将不转换的繁体字改为含简体版 7 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版权模板问题 8 关于Header模板中的“沿革和最新版” 9 稍微更改一下“二十四史”模板 10 启用滥用过滤器自动封锁功能 11 建議將Template:原文沒有標點改為Wikisource項目頁面 12 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報特別提刪討論頁 13 有关于原文中的错别字 14 修改{{PD-PRC-exempt}},只留第五条第一项相关内容 14.1 单纯事实消息 14.2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15 2023 年維基媒體國際會議歡迎議程提交 提請社群參與共議[编辑]

依據本地關聯既定程序、慣例及共商之大意等,現有關於特定代權編輯活動之審視尋求共議,期望同好參與共議之。 Longway22(留言) 2022年11月12日 (六) 09:05 (UTC)回复[回复]

2022年11月7日Zhxy 519移動Wikisource:不合理的封禁/2022年至“Wikisource:User:Jusjih/不合理的封禁/2022年”引述早被刪除的 w:User:金牌雄鹰/管理人员和资深用户的人身攻击行为。再不回答就應推定Zhxy 519不溝通,但宜由中性用戶通知Gzdavidwong。--Jusjih(留言) 2022年11月13日 (日) 22:32 (UTC)回复[回复] 有个问题,我看了编辑摘要,这是在引述w:User:金牌雄鹰/管理人员和资深用户的人身攻击行为的删除日志,而不是内文——根据摘要前后文,这是指他移动阁下页面的操作的原因与w:User:金牌雄鹰/管理人员和资深用户的人身攻击行为被删除的原因一样,因此这似乎无法被视为“再不回答”和“不沟通”。另,鉴于User:Jusjih/不合理的封禁/2022年的内容并参考w:Wikipedia:论述,似乎现阶段并不适合按原有的Wikisource:不合理的封禁/2022年标题放在Wikisource名字空间下,而更适合移动到讨论区或用户子页面——我个人更倾向于移动到讨论区。 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11月14日 (一) 16:10 (UTC)回复[回复] @Zhxy 519:还是建议该管理员早日出面沟通回应较好。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2年11月14日 (一) 15:38 (UTC)回复[回复] 奇怪,Longway22要的是「同好」,我不是他的同好,Jusjih也從來沒有向我提過疑問,怎麼就變成要我溝通了? Zhxy 519(留言) 2022年11月14日 (一) 20:33 (UTC)回复[回复] @银色雪莉:命名“Wikisource:不合理的封禁/2022年”的用意是預料討論少,分年頁面最終能自行存檔,免存檔頁。尋求溝通是基於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先溝通。Zhxy 519移動的頁面應移回,否則就請社群想下一步。--Jusjih(留言) 2022年11月15日 (二) 22:27 (UTC)回复[回复] 既然寻求沟通,可以移动到讨论区,而不是因为预料讨论少,而把还没经过讨论的事宜挂在wikisource下,如果因为预料讨论少,放到写字间就好了。——即便如阁下所说,也可以在将Wikisource:不合理的封禁进一步讨论至一定阶段时再进行另外的设计,而不是现在。 我并未对“寻求沟通”有疑惑,而是基於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先溝通,正要注意沟通的时序,在对方移动时具备详细事宜的编辑摘要的情况下,不应称为“不沟通”。——“对对方的理由不认可”和“认为对方不沟通”恐怕不是一回事,阁下是老前辈,想必比我更清楚。 移回我个人是不赞成的,前面已经说过,移动到Wikisource:不合理的封禁的讨论区也是很好的选择,而不是挂在wikisource命名空间下。——当然如有其它更好的做法,我也欢迎。 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11月15日 (二) 22:40 (UTC)回复[回复] 同意移入Wikisource talk:不合理的封禁,就分別論述以及討論。Wikisource talk:写字间曾有分叉的留言,已重定向至本頁,未整合歷史。--Jusjih(留言) 2022年11月16日 (三) 20:18 (UTC)回复[回复] @Jusjih, 银色雪莉, Patlabor Ingram:涉案方單方多次消除轉接合適展開其他討論之註明,亦未見任何進一步萬全合規針對單方溝通之基礎,基於既有狀況恐怕難以推進既有良好流程,適請社羣等考慮其他合規適切選擇。——Longway22(留言) 2022年11月22日 (二) 03:16 (UTC)回复[回复] 有一说一,人家上面回复了,阁下是不是应该先跟他谈,而不是ping在下或别人?当然这没有阻止或反对阁下ping我或别人,我只是指出一个常规下的流程罢了。——另外,Wikisource:不合理的封禁以及Wikisource:禁制鉴于未有讨论只是论述的当前状态,放在Wikisource:請求管理員幫助的指引类文字下,恐怕就像在下上面说的,还不是时候,但我非常欢迎并赞成按一般流程在写字间或这两个页面的讨论页讨论。 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11月22日 (二) 03:41 (UTC)回复[回复] 個人認為相關內容並不適合放在維基文庫命名空間。—— Eric Liu留言) 2022年11月22日 (二) 07:56 (UTC)回复[回复] 在討論無法獲取適當回覆兼無法合規擴大基礎所致懸峙狀態下,如何議清適切之法是為至要,而且有關適當延展空間亦關乎採編等長遠計劃,不得不認為社羣及社區仍有逼切之求尋規約需要,亦需要更多路徑廣納論見,此乃個人陋見。 Longway22(留言) 2022年11月22日 (二) 08:21 (UTC)回复[回复] @Midleading, Hat600, Shizhao, 沈澄心, Liuxinyu970226:@银色雪莉, Yinyue200, 晞世道明, Longway22, Patlabor Ingram:Zhxy 519遇到存疑封禁的唯一回應,是移動頁面不留重定向,能溝通嗎?若不能,是否再提管理員解任?先問社群,就不是强推。--Jusjih(留言) 2022年11月27日 (日) 21:03 (UTC)回复[回复] 这Jusjih是什么蠢逻辑?Zhxy_519是被Patlabor Ingram@了才来回了一句,我可从来没看见Jusjih邀请过Zhxy来这里。"先問社群,就不是强推。"啥????你哪里问过本人? 174.92.149.156 2022年11月28日 (一) 04:00 (UTC)回复[回复] 支持写入讨论页。另外我也请求Zhxy 519针对此事再做出一个认真而总体的回应(如果之前有但我不知道的话请指出),否则不利于社群的讨论。 Yinyue200(留言) 2022年11月28日 (一) 07:15 (UTC)回复[回复] ……态度好的发言也要@人家一下吧。我现在也看不懂到底要回应啥?是这个什么页面本身,还是移动及后续几项行为?前面的我根本没看出来Longway和Jusjih这不知所云二人组有好好让zhxy出来说过话,后面的行为还用本人回应? 174.92.149.156 2022年11月28日 (一) 14:46 (UTC)回复[回复] 截至2022年12月4日 (日) 16:40 (UTC)没看到Jusjih的用户贡献里有进一步试图沟通的动作。 --达师 - 370 - 608 2022年12月4日 (日) 16:40 (UTC)回复[回复] 那就再提管理員解任?請注意曾有被提管理員解任,不答辯,反而擅自直接回退的惡例[1] [2] [3]。--Jusjih(留言) 2022年12月5日 (一) 19:47 (UTC)回复[回复] 有一说一,在下没太懂达师阁下说“没看到Jusjih的用户贡献里有进一步试图沟通的动作”和您说“那就再提管理員解任?”之间有什么样的逻辑关联? 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12月9日 (五) 19:42 (UTC)回复[回复] 截至2022年12月10日 (六) 17:29 (UTC)没看到Jusjih的用户贡献里有进一步试图与Zhxy 519沟通的动作。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要求先沟通。本讨论串内,Jusjih已经2次在未有任何沟通动作的情况下,要求提出管理员解任。也许Jusjih有未来视或者预知梦之类的超能力,使他在动作之前提前认定沟通无效,但这不符合方针要求。 --达师 - 370 - 608 2022年12月10日 (六) 17:29 (UTC)回复[回复] 已在User talk:Zhxy 519以及User talk:Gzdavidwong請求本段落留言,看看能否溝通。--Jusjih(留言) 2022年12月12日 (一) 18:48 (UTC)回复[回复] 我移動頁面是有理有據的正常操作,下面很多用戶都表示支持,你如果認為錯了,你的理由是甚麼? Zhxy 519(留言) 2022年12月12日 (一) 19:50 (UTC)回复[回复] 是指列出的封禁程序存疑,未必合理。--Jusjih(留言) 2022年12月12日 (一) 21:56 (UTC)回复[回复] 本人去年早已回應[4],你的回應是不聽,並強迫本人認罪「一錘定音」(銀色雪莉語)。請你先回應本人的正常理由先。 Zhxy 519(留言) 2022年12月12日 (一) 22:23 (UTC)回复[回复]

Zhxy 519害怕管理員被解任,就更要考慮以下和解草案,但其他用戶若另有高明,請提出:

Zhxy 519若遮罩有重大利益衝突的直接封禁,就是2020年10月8日封禁、2021年5月29日封禁、2022年4月28、29日封禁,就不是不利Zhxy 519的證據,才有社群和解的可能。 Zhxy 519要注意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才能重建社群信任。 任何用戶都不要招募或做他人的真人傀儡,也不要支持假隱退。 Zhxy 519若以原作者請求快速刪除在元維基第一、第二次曬用戶名的仇恨,也就不是不利Zhxy 519的證據。但仍不要跨維基追逼騷擾。

就端看Zhxy 519是否考慮和解。--Jusjih(留言) 2022年12月13日 (二) 01:28 (UTC)回复[回复]

有趣,Jusjih如此没有条理和章法,zhxy拿出了过去回应,你怎么不去回应,自说自话起来了?哪怕说一句“理由无效”嘛。按照zhxy给的这个老存档,我还看到Jusjih去年曾说过“中華大陸”这个奇怪的词,Jusjih到底是不是一个合格的中文使用者? 174.92.149.156 2022年12月13日 (二) 01:56 (UTC)回复[回复] zhxy拿出了过去,只是翻舊帳,無助和解。誰是不是一个合格的中文使用者,容不得此地評論。移步User talk:174.92.149.156。--Jusjih(留言) 2022年12月13日 (二) 05:06 (UTC)回复[回复] 你好大的官威啊,J大人。还会用容不得?你拿的一堆旧事就不是翻旧账,这双重标准简直了。 174.92.149.156 2022年12月13日 (二) 14:54 (UTC)回复[回复] 沒有官威,也別叫“J大人”。請注意本段落的宗旨,是解決幾次封禁是否仍值得示衆,也沒有“強迫認罪”。是不是一个合格的中文使用者離題了。曾遇到很多用戶支持解任,未通過,更要改善,才能重建社群信任。--Jusjih(留言) 2022年12月14日 (三) 02:06 (UTC)回复[回复] 既然说解决问题,人家也回应了,你去回应啊。人家说话,你就玩双重标准说人家是“翻旧账”,你怎么不是?总想认定人家沟通无效,自己却从没认真沟通过,处处双重标准,我算是见识了。 174.92.149.156 2022年12月14日 (三) 04:51 (UTC)回复[回复] 封禁是要防止维基文庫遭到持续或严重破坏,而绝非惩罚用户。因此,程序存疑的封禁不遮罩,就是持續惩罚用户翻舊帳,無助和解,尤其是,尤其是被提名解任,不答辯,反而擅自直接回退又仇恨封禁的惡例[5] [6] [7],就端看Zhxy是否遮罩程序存疑的封禁。另外,已在User talk:Gzdavidwong留言,缺回音,也足以形成溝通不成。--Jusjih(留言) 2022年12月18日 (日) 22:14 (UTC)回复[回复] 我们假设Jusjih所说都是对的: Jusjih说程序存疑的封禁不遮罩就无助和解——Jusjih目前的行为已经被多名用户质疑,那么Jusjih应该遮罩自己的所有发言才对,否则毫无益处。 Jusjih说zhxy翻旧账无助和解——Jusjih所提的事情没有一件是当前的,翻旧账的恰恰是Jusjih,Jusjih应该停止在这里的发言。 各位说我说的对不对? 174.92.149.156 2022年12月21日 (三) 00:22 (UTC)回复[回复] 174.92.149.156說的大錯特錯。w:维基百科:翻舊帳論述說:“由於管理員權責甚大,管理員需要社群很大的信任,不慎誤用和善意地濫用管理工具也是不能接受的一回事”。Special:用户贡献/174.92.149.156幾乎只是本段落,口吻太像Zhxy 519,是何等關係?憑啥叫誰停止在这里的发言?也請看#只能按章緊急解任管理員的有限行政員。—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Jusjih(對話|貢獻)加入。 管理員濫權回退被解任案三次[8] [9] [10]又報仇封禁的逃避解任,根本成爲地下管理員。所以Zhxy 519以及Gzdavidwong應限期在维基文库:申请成为管理员請求社群,是否追認管理權。否則一直不請求社群追認,就應重啓有答辯機會的解任程序。--Jusjih(留言) 2023年2月12日 (日) 18:29 (UTC)回复[回复] @Midleading, Hat600, Shizhao:User talk:Zhxy 519以及User talk:Gzdavidwong已再度留言,請求本段落回答。--Jusjih(留言) 2023年2月14日 (二) 00:28 (UTC)回复[回复] Zhxy_519上方早已回應,Jusjih現在是在無視,顧左右而言他。至於本人,問題到底是甚麼?回退解任案的是Zhxy_519,我最多在一些問題上支持過,把我扯進來意欲何為?維基文庫只能唯Jusjih馬首是瞻,不能有其它意見了?如果沒有Jusjih以外人士發言,本討論將予以關閉。 瓜皮仔@Canton 2023年2月14日 (二) 15:36 (UTC)回复[回复] @Midleading, Hat600, Shizhao, 沈澄心, Liuxinyu970226:@银色雪莉, Yinyue200, 晞世道明, Fire-and-Ice, Patlabor Ingram: Gzdavidwong的問題是,Zhxy 519濫權回退被解任案三次,Gzdavidwong也是“受益人”,但在元維基太挺Zhxy 519[11][12][13][14],是不是明知以及有意接受不正的結束解任案?Zhxy 519以及Gzdavidwong都有存疑不合理的封禁,是否遮罩會影響能否和解。濫權回退被解任案三次附加的封禁,必不合理,所以不遮罩之就是不和解。--Jusjih(留言) 2023年2月15日 (三) 02:01 (UTC)回复[回复] 本人日常繁忙,沒有時間找所有鏈接,但是相信各位只要想找,都能找到。 1. Jusjih當時的做法已經被管理員共識視為違規,強推解任,支持Zhxy_519是個人自由,沒有證據不得誅心。 2. 再說一遍,Zhxy_519上方已經回應,Jusjih不理不睬才是真正沒有誠意溝通。 3. 存疑至今沒見你提出證據證明的確不合理,已經兩年多了,你當初罷免我的時候事先連提醒都沒提醒過我,現在居然反反復復拿出來。 4. 溝通不能預設單方面要求,更不能居高臨下。我不是你「任用」的,沒有任何管理員是你「任用」的。 瓜皮仔@Canton 2023年2月15日 (三) 15:32 (UTC)回复[回复] 參考w:维基百科:翻舊帳以及蔡元培的自由與放縱,解任是否強推,也要端看是否繼續,另支持Zhxy_519要有助於社群,否則若有害於社群,就是放縱。兹整理Zhxy 519以及Gzdavidwong有待改善的事由,請社群探討能否和解: Zhxy 519以及Gzdavidwong有待改善的事由 爭端 Zhxy 519有待改善的事由 Gzdavidwong有待改善的事由 公共可見的程序存疑封禁,以及濫用元維基意見請求 *2020年10月8日封禁用戶[15]未先避嫌,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User:Zhxy_519不通過,仍有下次存疑封禁。 2021年5月29日封禁用戶[16]又未先避嫌,反而濫用元維基造成仇恨,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User:Zhxy_519_2未通過,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申訴仍然仇恨,不反省,仍有下次存疑封禁。 2022年4月被提管理員解任,不答辯,反而擅自直接回退[17] [18] [19],28、29日又仇恨封禁,逃避社群探討[20][21][22][23],以及濫用元維基擅自走後門。 2021年7月5日,有用戶善意提醒友好空间方针[24],但Gzdavidwong自行回退[25][26]又直接封禁[27],以及接受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User:Gzdavidwong_2有重大利益衝突的提早結束,甚至在元維基太挺Zhxy 519[28][29][30][31][32] 程序存疑的關閉各式投票 早有禁制提案但Zhxy_519太快結案,逃避社群探討。 早有禁制提案列舉事証。 改善請求以及不改善的對策 若Zhxy 519同意在2023年3月21日UTC21時即東八區22日5時前,(一)先親自遮罩以上四次封禁日志,然後公開聲明不再使用封禁、更改封禁、解封、遮罩封禁日志以及反遮罩的此等權限,也公開聲明不再關閉各式投票討論,直到親自申請解除此等禁制,社群同意爲止;以及(二)在元維基親自以{{delete|Author's request}}請求刪除以上二次濫用的元維基意見請求,私以爲能既往不究。否則只能再提解任案,不是好結果。 若Gzdavidwong同意在2023年3月21日UTC21時即東八區22日5時前,先親自遮罩以上一次封禁日志,然後公開聲明不再使用封禁、更改封禁、解封、遮罩封禁日志以及反遮罩的此等權限,也公開聲明不再關閉各式投票討論,直到親自申請解除此等禁制,社群同意爲止,私以爲能既往不究。否則只能再提解任案,不是好結果。 各位用戶若有更好的看法,請提出。希望Zhxy 519以及Gzdavidwong把握此良機,接受和解的重要條件,尚可行使刪除、反刪除、保護、反保護頁面的權限。避免管理員完全解任,何樂而不爲呢?--Jusjih(留言) 2023年2月19日 (日) 23:06 (UTC)回复[回复] “善意提醒”?我的正常留言被使用虛假理由移除,Jusjih連調查都不做的。再說一遍,如果還是只有Jusjih在這裡自說自話,再等一星期這個討論就直接關閉。 瓜皮仔@Canton 2023年2月20日 (一) 14:22 (UTC)回复[回复] @Midleading, Hat600, Shizhao, 沈澄心, Liuxinyu970226:@银色雪莉, Yinyue200, 晞世道明, Fire-and-Ice, Patlabor Ingram:不懂哪有“正常留言被使用虛假理由移除”。調查做的多,才有很多事証。就看Zhxy 519以及Gzdavidwong是否把握難得的和解良機。尚有一個月考慮。--Jusjih(留言) 2023年2月20日 (一) 20:03 (UTC)回复[回复] 关闭投票和使用封禁权限的确属于社群最敏感的动作,关乎社群未来的发展。部分行为的确很有争议,有待商榷。 Yinyue200(留言) 2023年2月24日 (五) 03:03 (UTC)回复[回复] 我只想知道“正常留言被使用虚假理由移除”是怎么回事? Liuxinyu970226(留言) 2023年2月21日 (二) 01:13 (UTC)回复[回复] 移除留言見當時歷史。[33] 117.136.54.*有多次篡改別人留言的前科,這個Jusjih看過?我的留言有什麼問題,Jusjih可有說過?這就是Jusjih的調查? 瓜皮仔@Canton 2023年2月21日 (二) 13:25 (UTC)回复[回复] 這就是為什麼本站不應該復設行政員。這坨大帳沒人算得清。—— Eric Liu留言) 2023年2月21日 (二) 00:52 (UTC)回复[回复] 117.136.54.56移除的Gzdavidwong留言[34],Gzdavidwong太挺Zhxy 519,未自省,反而回退又太快封禁,就是早說過的調查。其他117.136.54.就一定有關嗎?--Jusjih(留言) 2023年2月22日 (三) 04:27 (UTC)回复[回复] 有个问题:匿名IP用户自称以“系统管理员”身份移除或覆盖用户(不管是什么类别的)言论,是否属于维基管理人员的一般的合规操作?抱歉,我不是管理员,对站务也没了解到那程度,纯属好奇。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22日 (三) 04:42 (UTC)回复[回复] 很明顯是破壞,根本沒有什麼好討論的。—— Eric Liu留言) 2023年2月22日 (三) 09:45 (UTC)回复[回复] 同意,匿名用户在故意扰乱,建议直接无视其留言。 Midleading(留言) 2023年2月22日 (三) 15:12 (UTC)回复[回复] @Midleading, Liuxinyu970226, Ericliu1912, 银色雪莉:所以請問是不是追認2021年7月5日Gzdavidwong封禁IP尚可容忍?若是,我同意放寬和解草案,但仍請注意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謝謝。--Jusjih(留言) 2023年2月23日 (四) 02:26 (UTC)回复[回复] 撇開所謂「和解」不論,我個人認為該筆操作不存在問題。縱使換作是竄改其他人的留言,也應該予以封鎖。—— Eric Liu留言) 2023年2月23日 (四) 03:58 (UTC)回复[回复] 感謝諸位諸位仗義執言,我對於這種只能靠諸位出來說公道話,才能讓某人稍稍鬆口的局面深感遺憾。 我仍堅持如果再沒人提出有效證據,這種討論就應該盡早關閉的觀點。「和解」純屬之前管理員共識下強推一樣的做法。另,本人因日常繁忙,缺乏精力。否則以目前情況看,死不認錯的誣告在誰,應否追責,各位應該看得很清楚。 瓜皮仔@Canton 2023年3月3日 (五) 14:22 (UTC)回复[回复] 辛苦了。我很早已經回應,Jusjih根本不看,只在自說自話。這討論也根本不是Jusjih開的,而開討論的人的問題,連Jusjih自己都已經認為解決。這種沒營養的討論該準備收尾階段了。 Zhxy 519(留言) 2023年3月3日 (五) 21:28 (UTC)回复[回复] 即使本案被當事方Zhxy 519等人及其支持者,在無和解意識下而再次迫使撤銷,亦不認為是合理和合乎維基基本框架的,因為對於包括當時被迫自證清白之多位使用者在內,仍函待獲得一個交代。同時相信社區及社羣清醒認知到現在所面對之困境,有必要切實地考慮後續之良策,否則如此場景恐會一再上演。切記。 Longway22(留言) 2023年3月14日 (二) 02:05 (UTC)回复[回复] 以上只剩一周的和解請求,應用元維基的有限管理員方針,但本站缺先例。若同意和解,後續就是如何制裁有限管理員越位。不同意和解就只能提解任,何況强行回退解任案的“管理員”,根本地下。--Jusjih(留言) 2023年3月14日 (二) 19:13 (UTC)回复[回复] 此議題顯然沒有共識。—— Eric Liu留言) 2023年3月15日 (三) 03:57 (UTC)回复[回复] 涉及2022年12月之提刪個案及延展問題[编辑]

(時間戳記為準) 有關下案之提起,回溯可查知,為提案人先直接判讀鄧小平同志的親屬致江總書記並黨中央的信本身立基之提起為先,而有重大利害關係人在關聯之個別異動未有即時被本地審視情況下,可能疊加變相誤導社區及共識程序之,未曾提示或副知過關聯參與人及其他必要知悉對象該舉牽涉較為複雜且不能一概推翻之本地過往記錄,進而誤導延展擴大對共識之干涉空間,

提案個案既已如下討論所述之,討論處理涉及標記之延展及其他超越個案立足之延展,已超出有嘅個案自身基礎範圍,同時應本身標記並非社區及社羣原共議所得之意、下大提及之擴展提案既已不屬於可準確反映問題來龍去脈之事項,基於以上,有關課題無論如何繼續徑自被個別擴展和解讀、也不應延續為社區及社羣共議基礎之一部分,相應該次範圍內一切被誤導而起之論說‘僅能作為在共識機制程序等被誤導下之發散性討論

另請重新參詳2021年被提起刪除記錄、模板存廢案記錄、關聯該次誤導因素之提起記錄等內容,需要重新審視提案及分拆內容,認為需要關注是否分裂以下議題:

檢視黨政機關公報標識之處理,以及社區及社羣在過往和後續間之銜接; 檢視被提起之個案,即如下案之從屬於黨政機關公報個案版本,釐清個案版本其所可能牽涉之所有權利主體和元素,檢視本地對於關聯要素之認知度和理解度等; 檢視關聯提請及商議前後等過程是否公正,即各環節及推定路線等是否適切共識形成、是否合乎程序; 檢討論述、明確潛在可能存有之提案意向,以具備清晰提案因由、要點和預訂效果者為準,供本地檢視。

以上。——Longway22(留言) 2023年1月18日 (三) 10:27 (UTC)回复[回复]

(註:以上為其個人發言,不代表社群共識)—— Eric Liu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05:11 (UTC)回复[回复] 個人也認為現在下方之批量提起所謂討論共識社羣此前共議進程難以一致匹配,如上所言之,即是有存在傳統認識、機制過程和認知脈絡等方面被割裂而重新立論掩蓋之可能,亦表示必須清楚認知本地代權機制等是否公允得當作為獨立理論之基礎,而閣下亦可於完整理解本地多年商議及辨識、合規檢視等完整過程的情況下,發佈見解,無需畫蛇添足。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06:05 (UTC)回复[回复] 废除或修改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关公报及相关共识[编辑]

深知社群以往对此有讨论,此处再提。

公报本身只是收录各文件的刊物,各文件是否属于公有领域需要各文件分别判断,公报收录只能佐证其可能属于公有领域。

邓小平同志的亲属致江总书记并党中央的信虽然收录于国务院公报,但其本身不属于官方文件,也不具有立法、司法或行政性质,公报的收录也不能赋予其这些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指“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适用于该法,本案模板却言本作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机关公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作品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属于公有领域。第五条没有规定政府机关公报属于公有领域,而又根据前述信函一例,这一表述的因果关系难以令人信服。 Teetrition(留言) 2022年12月28日 (三) 04:10 (UTC)回复[回复]

 支持国务院网站明确载明:《国务院公报》集中、准确地刊载: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和决定、命令等文件;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机构调整、行政区划变动和人事任免的决定;国务院各部门公布的重要规章和文件;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登载的其他重要文件。我相信前面这一大串的版权都是没有疑义的,关键在于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登载的其他重要文件。首先,单纯从“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登载的其他重要文件”这句话来看,其并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其次,我大概翻了一下2022年的公报,能够属于这一类的,基本都是习近平或者李克强的讲话。而{{PD-PRC-exempt}}又有言: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因此,政府机关公报的收录,明显与文库版权要求向悖,与文库社群共识向悖。 (!)意見另外再多一句嘴,@Teetrition阁下所言:公报收录只能佐证其可能属于公有领域,按照我上方所列出观点,公报似乎并没有佐证其属于公有的功能。——红渡厨(留言) 2022年12月28日 (三) 05:59 (UTC)回复[回复] 感谢回复。我划去这句话。 Teetrition(留言) 2022年12月28日 (三) 06:11 (UTC)回复[回复] 對於此我一向表示 支持。 Zhxy 519(留言) 2022年12月29日 (四) 00:21 (UTC)回复[回复] 鉴于《国务院公报》整体自体的特殊性,我此前提出过一个折中方案,即把这些自身版权未到期而又作为国务院公报的组成部分的文件,以国务院公报子页面的形式收录下来。这也是符合著作权法有关汇编作品的规定的。公报并不佐证某一单独文献属于公有,然而公报作为一个整体作品应当视为公有。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月2日 (一) 07:19 (UTC)回复[回复] 对公报整体视为公有的观点我仍持保留意见。在本次案涉信件单独判断时不可能属于公有领域的当下,阁下的方案具有现时的可执行性,同时考虑维基文库页面本身的独立性,可以考虑加入__NOINDEX__魔术字避免搜索引擎收录。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月4日 (三) 13:16 (UTC)回复[回复] @银色雪莉,另请教阁下,阁下认为下文我提到的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权月刊与国务院公报的区别在何处?前者是否能作为一个整体作品视为公有?该智慧财产权月刊作为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编制的刊物,收录了知识产权相关文章投稿。后期虽然一般仅收录外界投稿,但前期不乏通过该刊公布近期法院判决摘要、知识产权受理统计、回答民众提问等该局原创的板块。二者同样作为职权范围内编制的刊物、都有ISSN号并收费向外发行纸质版本,区别似乎仅在于收录本身属于公有领域内容的多寡和是否接受外界投稿等方面,以及智慧财产权月刊网页声明不可商用。(当然,对于智慧财产权月刊投稿外的内容是否属于其著作权法所指“公文”,亦可能存在问题。)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月4日 (三) 14:00 (UTC)回复[回复] (!)意見回复@银色雪莉 阁下所言:公报作为一个整体作品应当视为公有。似乎应请阁下阐明原因。仅就著作权法第五条来说,并不能支持阁下观点。——红渡厨(留言) 2023年1月4日 (三) 14:23 (UTC)回复[回复] @Teetrition, 红渡厨:请容许我一并回应两位的意见。事实上,《智慧财产权月刊》与《国务院公报》的区别是鲜明的,而这一区别主要来源于两地关于政府出版物的著作权问题规定。台湾方面的《著作權法》第九条关于政府相关出版物的著作权问题,比较明确地划定了“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描述是限定性的,因此事实上减免了许多模糊的空间——自然,《智慧财产权月刊》整体上显然无法归类到“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的任何一类。而回到大陆方面的《著作权法》,第五条如此说:“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其中加黑部分的限定性是相对不明确的:何谓“...性质”呢,是来源于它的发行机关的自身性质呢还是文献的自身用途的性质呢(我个人是不大赞同仅看机关自身性质的,要是那样,搞不好国办下边的部门出一个卫生间清洁的通知也要被归入公有,那就显得很荒唐了23333)?何谓“具有...性质”呢,是“涉及...性质”还是“规定(即存在强制力)...性质”呢?这就存在许多模糊空间。因此这两个文献首先是不具备可比性的。 回到“公报作为一个整体作品应当视为公有”这个说法,则是在这不确定性之下,对其发行机关(国办)的自身性质和文献自身用途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八零年第一号》〈国务院关于恢复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的决定〉:“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便利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恢复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同时进行考虑,认为存在着可以将其归类于“...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的空间(请注意此处用词)。同时又考虑到《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建议作“子页面收录”的折中操作。 实际上,也许是我对自己的意见当时讲得太粗疏了些,因此在此唠叨些,说明我的完整看法:鉴于“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没有清晰的限定式的说明,因此对《公报》整体的性质是必然存在着各种意见的。单就《国务院公报》这事儿,确实存在着支撑“它的整体可以归入公有”的理据和说理方式,不同意的人当然可以不同意,但无法用明确的规条来反驳;但反之,同意的人也无法用明确的规条来反驳不同意的人的意见。这就是在大陆方面对政府出版物著作权规定不清的情况下的实际现况。那么,怎么办呢?总的来说我是个条文派,然而现在连条文都是稀泥状,因此我基于实务选择和稀泥:现在已知明确的只有“部分单篇本身不在公有”,单独页面收录是绝对不行。好,那要不彻底不收录这个单篇?那么必定就有同好要延伸到讨论公报整体的公有与否问题,但鉴于前述,肯定是吵不出一个“是”或“非”的结果的,而文库不是法院或人大,也没法干这个裁决的活儿;那我作为一个和稀泥的人,基于此就提出了一个在坚决反对单篇收录这些文献的底线前提下的妥协方案,看看有没有接茬儿的;但我并不在理论上去支持某一方,因为没有压倒性的理由可以让我支持某一方——您二位不妨看我的原话,主要都是以提出折中方案为主,就是这么个意思;这个折中方案当然有可能会不被认同或认为并不“折中”,这没关系,因为这事儿本来就稀泥,没法十全十美,但总得有人提出个砖头不是?以上是我的意见。--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月4日 (三) 21:26 (UTC)回复[回复] 所以其实银色雪莉阁下认为政府公报属于是具有版权争议的内容。那对于无法讲清楚具体版权谁属的文件,维基文库难道应该把这样的文件录入给文库本身带来法律风险吗?——红渡厨(留言) 2023年1月6日 (五) 15:56 (UTC)回复[回复] 啊,您说的就是我说的“要不彻底不收录这个单篇?”对此我完全可以接受。但鉴于在下前述已明称“大陆方面对政府出版物著作权规定不清”,因此这是一种由于法律真空而导致存在各种论理意见而皆可成论的争议,与绝大多数事实上已经存在法律误用或误读的“争议”有些区别。民法上一般的习惯是法无禁止即自由(《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也指出:“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我认为这一部分相比说是会造成法律风险的争议,一定程度上可能更属于可以由社群进行讨论,看是不是能达成共识,从而在真空未有明确规定前使用实务措施来暂时应对的一种争议。但我前述也说了,基于双方立场差距很大,而且问题相当复杂,因此我不会预期能达成什么共识;既然法无禁止即自由,我就选了一条不侵犯底线的折中方案来进行讨论,但我是完全可以接受“彻底不收录”这种做法。我反对的,是现有模板的表述方式(被什么东西收录了的单篇本身自行公有),我认为绝对不应该是这样的单篇收录方式,但我也同样不反对“XX整体公有→某单篇被xx收录→在作为xx组成部分的状况下容忍本地收录”这种逻辑,这种逻辑,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月6日 (五) 21:00 (UTC)回复[回复] (!)意見如個人強調,在既有案內存在被潛在干預之瑕疵可能下,本案處理之問題可非常廣泛,但且不能一概而論之。 如果基於個案情況而言,事實承擔風險之主體即為刊登素材之來源物、亦如案內既已舉例及既已記錄之過往廣泛討論共同所識別之認知,亦如銀雪閣下該次再次說明之一樣——以文本版本之標的物為準,而如所言「風險」極至更廣泛模糊之且無法預測、參詳直接跨境訴諸轄區律令制之實際個案,亦相信完全不屬於既有社區或社羣可獨立調整之範圍。 Longway22(留言) 2023年1月7日 (六) 03:22 (UTC)回复[回复] 文库收录与否是看版权状态而非风险。如果看风险的话,中国共产党包括地方党委的所有文件、各国有企业的通函、Author:习近平的所有作品、刚刚身故且很不有名的作者的作品……如此等等,想必上传到文库都没什么风险——反正他们找上门的风险是极其广泛模糊而无法预测的。如阁下以“风险高低论”作为论据,无疑是在将讨论主题往偏题的方向引导。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月17日 (二) 09:14 (UTC),修改于2023年1月17日 (二) 09:17 (UTC)回复[回复] 以司法轄區及關聯實際等為基礎而言,有關風險因素諸君現有討論也是必須清晰認知的,諸君繼續擴延模糊化法理界線並徹底轉嫁責任予社區成員才是非常危險的方向。 Longway22(留言) 2023年1月17日 (二) 09:34 (UTC)回复[回复] (&)建議提案人等重新參詳2021年被提起刪除記錄、模板存廢案記錄等內容,究竟如何理解所謂之公報無法公報,或會社區往復周而復始之倡議課題。以不同情況而言,即使所謂被個別針對之中文定義是否可以一言蔽之、亦需更多常識共議之,萬非各家自行斷言可定論之。 Longway22(留言) 2023年1月3日 (二) 14:52 (UTC)回复[回复] @Longway22: 以往讨论记录未可见社群明确共识(如有还请阁下总结),维基文库对可能存有版权疑虑的作品的态度难道是维持现状收录不成?文库之立基之根本之根本就是收录兼容许可证下和公有领域内的文本。版权方针一点不满足时而谈采编空间,甚至言如否定公报内容所含属性,恐等同否定了整个机关之事实法理和权力地位,即本地不可能再考虑录入任何政务公报内容,实属滑坡论证。提案意不在否定公报内每一篇文章都得因此删除而是主张应每篇应单独判断是否属于公有领域。试问 香港特区之所有法令要不要录入?香港版权条例赋予政府作品版权是否限制了文库的采编空间? 台湾著作权主管机关之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编制发行智慧财产权月刊是否要录入?刊物本身是不是可以解释为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一款之“公文”——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然而该政府刊物辑录了他人投稿,前述网页亦有声明不可商业使用。另请参见下一点,因为国务院公报亦收录了非政府文件。 公报刊载内容不外乎政府文件:阁下是否认为本案讨论之邓小平同志的亲属致江总书记并党中央的信亦属于政府文件?此一反例似足可将相关话题再次进行讨论。 Midleading阁下之维基文库不是法院、更不是人大常委会意见:回到第一点,既然本地释法效力存疑,那为何要作出存疑时收录的解释? Njzjz阁下之黄建中一案:提案本就在讨论公报本身是否属于公有领域,黄建中一案主旨在于本身处于公有领域无疑之文件收录其他文本之问题(况且这个案件之实体根本不是“收录”),本案显然无法适用于讨论公报本身是否处于公有领域这一问题。 案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之第八条第四项为“公报”给出了明确定义,即“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该公报解释为中美建交公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公报一类更加妥当。《国务院公报》常规性地刊载各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同时与前述公报性质显然不同(一个是刊物一个是单独的文件),将《条例》中的公报解释为包含《国务院公报》反而违反中国大陆解释之常理。Zy26阁下之communique和gazette的意见我深表赞同。 粗略对既往讨论的一些观点发表一些意见,阁下如愿意还望拨冗回复。另望恕近期个人时间所限未能仔细阅读所有观点,见谅。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月3日 (二) 16:39 (UTC)回复[回复] 閣下可以集結相關問題單獨成冊、另外開啟話題延展互議之,是以對應課題之可能非現階段需著重釐清之方面—— 提案內可識別之標的物即然提為公報之特定書信部分,建議無論提案人或參與繼續該單一個案之時,均必要著力單獨引用該標的物之、以凝聚清晰案意; 而以該個案素材之版本依據為公報,即如上已引用之過往記錄、並應視之為社羣共議獲得之一部分共識記錄,即個案情況而言判讀結論是以文件版本做主之、不能認可提案人之判讀路線,而依據記錄與共商過往(關聯下方擴大商定可能,在此提出為模板異動變相造成之立案瑕疵)亦不能認為提案可準確反映共識商議之過程,故而難以認為提案具備穩固通議之基礎。提案人可不必回覆,皆因該點可認為屬於個人及社羣未能即時跟進之問題、且有長久系統之制礙因素,提案內未必可完全處理之。 (以上為個人判斷,而提案人大幅討論之或如下述、適宜另討論版處理,亦歡迎協調處理之) 社羣當初旨在處理模板為黨政機關之混合方面,另該案可關聯近期之個別異動、由此引致有關提案立足點可能進一步需要重新審視之,即也需@Njzjz, Midleading, Zy26:和其他各潛在參與成員等一併從長計議。 Longway22(留言) 2023年1月4日 (三) 01:58 (UTC)回复[回复] (!)意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八条规定,“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依据此法规规定,似乎可以作为判断行政性质的依据?供各位探讨。 《邓小平同志的亲属致江总书记并党中央的信》是否可理解为“请示和答复问题”的一部分,是国务院作出治丧安排这一行政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行政性质文件?(行政决定的依据)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1月16日 (一) 17:39 (UTC)回复[回复] 認為該認識應可作為個案之依據。 Longway22(留言) 2023年1月17日 (二) 03:03 (UTC)回复[回复] 请阁下注意公报有两种形式,一是communique如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公报,此乃单一文件;二是gazette如本案所涉《国务院公报》,此乃汇编多种作品之刊物。按照该《条例》的定义,至少我认为《条例》中的公报指的是communique。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月17日 (二) 08:59 (UTC)回复[回复] 有關個案不屬於雙語文本,以上提及不認為適用於作為個案自身之談論因素。 Longway22(留言) 2023年1月17日 (二) 09:22 (UTC)回复[回复] 使用英文的communique和gazette只是为了明白解释这两种“公报”的差别,难道阁下认为《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公报》与《国务院公报》性质一致?如果阁下不愿意看到用英文解释,《现代汉语词典》对【公报】一词解释如下: 【公报】gongbào (名)①公开发表的关于重大会议的决议、国际谈判的进展、国际协议的成立、军事行动的进行等的正式文告:新闻~|联合~。②由政府编印的刊物,专门登载法律、法令、决议、命令、条约、协定及其他官方文件。 ——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第471页 以上内容,刊登者相信属于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于中国法和美国法语境下均能被接受。根据Wikisource:版权信息/全文之意旨,文库在作品录入时不接受合理使用。 如果阁下认为《条例》中“(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能涵盖以上两种含义,请表明。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月17日 (二) 10:07 (UTC)回复[回复] 尊安,阁下之两个看法均恐不能达至有效依据。 仅就《信》作为单篇文献而言,《条例》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请示和答复问题...”。邓小平亲属并非“党政机关”,内容也谈不上“请示”(“答复”就不必论),因此第三条对于《信》毫无效力;此外,(字面上的意义而言)治丧安排由邓治丧委员会进行而非国务院,不是行政行为,除非有明确的法律或判决可供依据,否则不容无限延伸。 就《公报》自体而论,条例对《公报》的效力并不见得,我不得不请@Patlabor Ingram, Longway22:注意,《国务院公报》并不符合《条例》就“党政公文”所设的多数性质和条件(尤其是例如第九条等关于公文格式的说明,又例如《条例》要求公文格式遵守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拿着《国务院公报》对一对,显而易见。)限定,是显见的,仅靠第三条一感性的“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而无视同在第三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这一理性的特征赋予是不当的。各位不妨先读一读《条例》,再来谈是否“可作為個案之依據”。《国务院公报》是刊物,《条例》所指的公报显然是如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公报等文件,这一点非常清晰。尽管我就《国务院公报》可能循其他途径或可能经讨论进入公有一事不持意见,但《条例》这一路径毫不适用于《国务院公报》,是典型的路径错误。(此外,鉴于《国务院公报》有双语目录,就其使用之英语翻译尽管不能作为直接证明,但也可作为旁证加以引述,因此Longway22阁下所谓“不屬於雙語文本...不認為適用於作為個案自身之談論因素”未免过于拒绝讨论于千里之外。)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月17日 (二) 10:07 (UTC)回复[回复] 本身釐清個案提出之要務,如個人既已表示之,全為先設瑕疵衍生而起,當務之急,應當為先研究先設本身存在之問題,而非捨本逐末。當下參與論說之方向既已有所偏離,且如拋離個案、擴張對個案基礎素材自身未曾涉及之元素展開,私以為提案方向是以差之千里,還請諸位注意不要繼續無視先設本身已有之問題、耗費社區資源。 Longway22(留言) 2023年1月18日 (三) 02:53 (UTC)回复[回复] 由于找到了新的证据,我支持删除这一模版。在[35],最高人民法院声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和裁判摘要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权威声明足以推翻此模版。曾晋哲(留言) 2023年1月17日 (二) 02:30 (UTC)回复[回复] 依據同網介绍,其刊載之為文献、法律选登、司法解释、司法统计、司法文件、任免事项、裁判文书选登及案例,有關聲明是以涵蓋範圍極小、未大幅抵觸司法明確之公共文件定義,上述推翻理據之比例並不適用作單一斷定依據。 Longway22(留言) 2023年1月17日 (二) 03:02 (UTC)回复[回复] 声明足以说明,公报收录的文件,不总是位于公有领域,因此可以推翻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关公报。但若有文件因其它原因处于公有领域,也是可以保留的,但不宜使用此模版。 曾晋哲(留言) 2023年1月17日 (二) 03:45 (UTC)回复[回复] 一如上述討論中已表明之共識,判讀收錄之基準為收錄版本,同時一如本地強調按照公報為承攬公報自身收錄內容之責任對象、即明確蒐集活動發生之對象為公報者,而以法例優先之豁免情況和對比比例適用等,亦合乎社區及社羣等共議之收錄理解——以此述明之情,版本相稱之標記仍為表明公報為版本第一蒐集者兼承擔版本責任者,如實反映之亦是更能擔保版本關聯責任全由公報蒐集產生。 Longway22(留言) 2023年1月17日 (二) 04:04 (UTC)回复[回复] (!)意見:事实上就是,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关公报}}这一模板,邓小平亲属的信就很难收录。现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关公报}}显然是作为著作权标签而非单纯的信息标签来使用的,其内容无疑地在向文库读者表示“因为是公报,所以是公有领域”这一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要表明收录的来源,在{{header}}或讨论页里填上就好,这两个地方本来就有这种功能。而不是使用这种可能有问题的著作权标签。现在多种公报中明确地出现了难以用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直接解释的作品而无论比例之多寡——不能认为非公有领域的只占很小一部分,就予以收录全部:《国务院公报》里有邓小平亲属的信,《最高法公报》中有案例摘要(不属于判决书的一部分)且作者对公报全体内部分内容声明版权所有(这一版权所有同时也包含汇编作品的版权在内)。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月17日 (二) 08:52 (UTC),划线修改于2023年1月17日 (二) 10:48 (UTC)回复[回复] 如果依據經驗而言在司法優先訂明不得私有化及豁免條款等情況,兼如個案內所指明之比例判讀及司法常識而言,既已不適用版權法之情形下如上述已明確之屬性,若以整體之聲明重新聲稱具有權力、恐已抵觸法例約定之,即如通常理解之為無效。 ps.參照既已知悉之私人作品被官方納入文件後不受法律適用之個案,本身公報作者之聲明是已有不相稱適用規避可能自身侵權責任、轉嫁可能責任於第三方及公眾之,依照上述比例判讀之原則等,同時也認為應當注意該不相稱之轉嫁責任於社區及社羣並非可能適用。 Longway22(留言) 2023年1月17日 (二) 09:21 (UTC)回复[回复] “不得私有化”→还请阁下详细叙述这是什么情况。机关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也是合格的主体、著作权人,不知阁下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仅不保护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对于依照判决书所归纳的案件摘要以及整体汇编,是具有可被保护的余地的。请看该网站所列封底的总编辑、副总编辑信息,案件摘要和整体汇编可能出自其之手或相关法官之手,而案件摘要不似判决书具有司法裁判性质而仅供他人参考。阁下要说整个声明是无效的,恐怕我难以接受。 如果阁下所称已知悉之私人作品被官方纳入文件后不受法律适用之个案是指黄建中一案,请看我在WS:版权讨论及上文之论述:我们要讨论的就是公报刊物是否公有,黄建中一案主旨在于本身处于公有领域无疑之文件收录其他文本之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是否能收录义勇军进行曲,社群没人去提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况且这个案件之实体根本不是“收录”),本案显然无法适用于讨论公报本身是否处于公有领域这一问题。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月17日 (二) 09:56 (UTC)回复[回复] 一点小疑问:“《最高法公报》...且作者对公报全体声明版权所有”,请求阁下提供来源,因我并未见到。(这并不代表我反对阁下就《最高法公报》的看法——“对于依照判决书所归纳的案件摘要以及整体汇编,是具有可被保护的余地的”,我十分赞成。)此外“该网站所列封底的总编辑、副总编辑信息”似为页首。(至少按我的理解,我找了好一会才发现在页面最上头哈哈哈。)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月17日 (二) 10:29 (UTC)回复[回复] 抱歉一时间记错了声明的效力了。法律声明仅提及案例和裁判摘要版权所有,我撤回相关表达。封底指所引用网页页首右侧轮播展示的封面、封底。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月17日 (二) 10:42 (UTC)回复[回复] 此外谨对阁下对正在讨论的问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是否能收录义勇军进行曲”描述表述疑虑,因为这一问题从未被讨论,也没有被讨论的空间。不论认为国歌通过何种形式(红渡厨阁下或在下的看法)成为国歌法的附件,这均不影响国歌法在作为一个整体时受到著作权法第五条的保护,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是否能收录义勇军进行曲”一问显然不是一个有效的问题。相对地,第五条对于黄建中案的状况与对于《国歌法》的状况显然存在差异,似不合类比。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月17日 (二) 10:36 (UTC)回复[回复] 黄建中一案的状况确实与国歌法存在差异,然而如果我没理解错的话,其他人将此案用作论据时,并非是在表明不受保护的官方文件引用了他人作品时整体不受保护、文库可以收录这一点;而是想将这一案例适用在本身是否属于公有领域就存有疑问的刊物或文件上,用以证明其中某一部分也在公有领域。不知阁下是否认同我的这一逻辑。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月17日 (二) 10:48 (UTC)回复[回复]  反对 不支持对领导人讲话的批量提删,除了增加社区工作量外实际意义不大。与其自己进行批量提删不如认真在写字间讨论出结果再提删和挂模板。 鉴于此也反对在得不出共识的情况下强行推进任何改变现状的结果。 Yinyue200(留言) 2023年2月16日 (四) 14:10 (UTC)回复[回复] 还请阁下明示所言“在得不出共识的情况下强行推进任何改变现状的结果”。——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16日 (四) 15:05 (UTC)回复[回复] 此事涉及的篇目较多,因此任何行动必须是充分共识的结果。 Yinyue200(留言) 2023年2月24日 (五) 03:07 (UTC)回复[回复]

(!)意見我现在就想问一个问题,在发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法律声明这样一个极其明显能够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关公报}}模板的强有力的证据,社群能否废除“政府公报是公有领域”这样一个错误共识?——红渡厨(留言) 2023年1月21日 (六) 15:25 (UTC)回复[回复]

因先解決本地共識程序及公正問題之先導因素是否適當。 Longway22(留言) 2023年1月22日 (日) 03:22 (UTC)回复[回复] 敬请阁下参阅w:Wikipedia:雪球法则。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月22日 (日) 05:04 (UTC)回复[回复] 亦即,无论是原版本还是被修改之前的、阁下拟恢复的党政机关公报版本,现有论据足以推翻两者(现有版本和阁下拟恢复版本)的合理性,我们为何还要先解决模板当时可能未经讨论被修改为现在的版本的问题,而非直接废除此模板?这正和前述维基百科中的论述如果一个条目因为错误理由被快速删除(提删理由并非符合快速删除条件之一),但是它在正常的条目存废讨论中也没有可能被保留的情况下,就没有必要恢复条目,并迫使大家必须重新作出删除决定道理一致。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月22日 (日) 05:08 (UTC),修改于2023年1月22日 (日) 05:10 (UTC)回复[回复] 請看到開頭不屬於維基百科的方針或指引,同時也不屬於本地框架之論述範疇,閣下引述推理也僅能作為本地框架外之論說。 Longway22(留言) 2023年1月23日 (一) 04:37 (UTC)回复[回复]

随便你们想讨论什么模板历史也好其他的也好,在该共识已被证明是一个错误的情况下,我认为目前中文维基文库的当务之急是删除掉之前那些仅仅因为政府公报的收录而被收录进维基文库的文献,欢迎各位到维基文库:版權討論/因已有明确证据证明政府公报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导致有必要提出版权讨论的文献,来补充这些亟待处理的文献。就像w:Wikipedia:雪球法则里说的那样有些讨论的结果从一开始便是显而易见的,雪球法则正是旨在将编者从此类冗长、令人厌烦、官僚式的讨论中解脱出来。——红渡厨(留言) 2023年1月22日 (日) 15:42 (UTC)修改链接。——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3日 (五) 15:56 (UTC)回复[回复]

民主讨论是没问题的,但是因此产生的形式主义,会导致我们忘记是为了什么而讨论。解决问题才是最主要的。——红渡厨(留言) 2023年1月22日 (日) 15:52 (UTC)回复[回复]

本身問題一個就是論說基礎問題各自不同,同時關注焦點也不盡一致,所以達成論述間立足共處位置其實困難極大。 Longway22(留言) 2023年1月23日 (一) 04:39 (UTC)回复[回复] 阁下所提起恢复的模板版本和当前版本由于以上论述和反例的存在均无立足之基础,即使恢复到阁下想恢复的版本,也因同样原因需要再次提删,因而没有必要再恢复一通。维基百科的论述非其方针或指引,也非本地内的任何成文论述,但是道理是推之四海而皆准的,正如维基百科也有“诚如英维所说”(w:WP:ENWIKISAIDGOOD)的论述页。维基百科和维基文库是有关系的独立项目,虽然独立但不代表它们说的没有道理。另外,本人愚钝,请问阁下论说的基础是什么,又为何非要恢复到原来的版本,难道这两个版本都不是在解决公报内单篇文章的收录问题吗(虽然两个版本都被证伪)?除此之外,恕我失礼,本次讨论中,似乎仅剩阁下还在鲜明地阻止相关共识的废除。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月23日 (一) 05:06 (UTC)回复[回复] 請閣下注意該留言時間段內實際之年節因素,並同時勿訴諸以表面人數箝制論述環境。簡單而言在現,個人強調之為公正及程序問題。 Longway22(留言) 2023年1月23日 (一) 11:41 (UTC)回复[回复] 首先我不反对、不阻止Longway22阁下所讲“公正及程序問題”,您要讨论可以尽管去讨论。但无论阁下所讲的内容结果如何,“政府公报属于公有领域”这一共识是错误的难道不是板上钉钉的吗?还有我真的麻烦您,讲白话文吧,讨论页面是为了沟通交流不是徒增阻碍的。——红渡厨(留言) 2023年1月23日 (一) 12:06 (UTC)回复[回复] 請@Jusjih@Patlabor Ingram及其他知悉本地系統問題之諸等留意,簡約而言,以上所謂錯誤第一個,既已是以有人誤導將共識認受之約定字眼自行變更(同時依據本地實際,其他合規干預仍然可能隨時被變更者使用自身權力干預及訴諸報復)、並以諸位無視之並引用該已具欺瞞共識程序之成份概念,以衡常法理之欺詐論說而言,如是完整地套用該具欺瞞概論訴諸欺瞞潛在目的、即本已存在於該欺詐性議題前針對關聯標的物效力之減損意圖,有關論證效力根本無法成立,無論紅閣下或T閣下或其他如此大言不慚地割裂公正及其他既已提及因素、繼續可能事實性地形成完全缺乏準確理解的短論,明白整個路線過程的任何見證者都可能會遺憾相信前述路線才是一個邁向錯誤的方向。 Longway22(留言) 2023年1月23日 (一) 13:11 (UTC)回复[回复] 赞同红渡厨阁下的意见。一并提醒Longway22阁下注意本提案自提出时始已逾近一个月,至今已有7人参与讨论。且阁下提请恢复模板之内容与我拟提删的模板的内容本质相同,都通过该模板径行肯定了公报收录单篇的公有性质(而实际上并非如此)。阁下强调公正及程序问题,而对“公报”的两种含义引发的路径错误问题及最高法公报之反例不正面回复或不进一步正面回复,是否代表阁下默认了对应观点(作为刊物的公报收录各单篇并不当然属于公有领域)的正确性?亦即,如果我们请管理员将模板恢复到阁下提请恢复的版本,恢复后立即废除该模板,阁下是否能接受这样的操作?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月23日 (一) 12:20 (UTC)回复[回复] 一切操作按部就班,但不要附加任何時限和其他限制,妨礙社區及社羣成員公正、平等和及時地跟踪這一牽涉大規模系統問題的問題,且這個也不是個人單一可以完整回覆之提案——提案本身已如指明,是複合多樣事宜,包括標識版本恢復和討論分拆都應同時進行,因幾位已無限擴大複雜化提案,牽涉範圍可容擴至本地框架內所有可能處理公報要件之情況,是要更多參與和更長時間重新判明討論,區別新舊、主次和利害關係等各種。 Longway22(留言) 2023年1月23日 (一) 13:23 (UTC)回复[回复] 随便Longway22阁下想怎么讨论,我就摆一个w:Wikipedia:雪球法则在这里,这个话题后续要是没什么积极进展我就不参与了,你们聊吧,拜拜。——红渡厨(留言) 2023年1月23日 (一) 15:08 (UTC)回复[回复]

自本话题从2022年12月28日提出以来已有近2个月,期间已有近10人参与讨论,其中:Teetrition阁下、Zhxy 519阁下、曾晋哲阁下以及本人都明确表示支持废除该模板,并无一人明确表示反对。当然这其中不得不提到Longway22发表了一些其他意见,但这2个月里,并无一人表态支持Longway22,且Longway22在维基文库:請求管理員幫助页面提出的内容直到进入存档也没有一位管理员出来响应。基于此,认为Longway22的意见并不具备可操作性。以上4人支持,0人反对的意见,我不知道@Yinyue200阁下怎么就得出了一个“得不出共识”的判断。以及,我同样也想把这个问题问问您:请问Yinyue200阁下,您是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法律声明可以推翻相关模板?——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25日 (六) 14:27 (UTC)回复[回复]

我的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法律声明只能说明相关模板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应用存疑,其它方面暂持保留意见。 Yinyue200(留言) 2023年3月11日 (六) 07:09 (UTC)回复[回复] 恢復黨政機關公報標識之提起、並擱置上被誤導之提案[编辑] 如上方所述明之,有關標識之版本本身既已存有瑕疵先設、既已不適切繼續作為提案合理基礎,姑不論其他各種觀點相交,但且適切之法應為恢復該標識為元社區及社羣認可之版本,以正視聽,故在此提起之——另因應事關重大利害及牽涉社區既往、福祉深重,遵循往例同時亦會副知協調代權介入程序。——Longway22(留言) 2023年1月18日 (三) 10:35 (UTC)回复[回复]  反对:如果阁下所称“党政机关公报标识”为这一版本,恕我明确反对。 在之前的讨论中我、@银色雪莉, Zy26(抱歉ping打扰)三位明确指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四项之“公报”指的是communique而非gazette,故“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公报属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一种。据此,党政机关公报刊登的各单篇内容具有行政性质”一句中加粗、下划线的两处“公报”含义全然不同、指代不同的事物。亦即党政机关公报这种独立的文件根本无所谓“刊登的各单篇内容”。Longway22阁下却以“双语文本”为由不明确回复。之后我亦列举了《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即: 【公报】gōngbào (名)①公开发表的关于重大会议的决议、国际谈判的进展、国际协议的成立、军事行动的进行等的正式文告:新闻~|联合~。②由政府编印的刊物,专门登载法律、法令、决议、命令、条约、协定及其他官方文件。 其中义项①即对应communique,亦是《条例》中“公报”的含义,义项②即对应gazette。除此之外银色雪莉阁下又结合《条例》上下文论证了《条例》中的“公报”为何是义项①而非义项②,并认为《条例》这一路径不适用于《国务院公报》,我对此深表认同。Longway22阁下未对此明确回应。 Longway22阁下认为“先设瑕疵”,而拟提案恢复的版本更是瑕疵满满,综上本人难以认同恢复提案。 另,本人提删模板确因邓小平亲属信件而起,但无论是最初提案当时还是多人参与讨论后,我均认为模板当前版本亦不适合保留。 共识可以确立,也可以推翻。保持文库录入公有领域和自由作品的初衷而非保留逻辑存在瑕疵的模板存有版权灰色地带,是为社群更深厚的福祉所在。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月18日 (三) 11:44 (UTC)回复[回复] 基於顯明表示之上述,即有關利害關係人之先有可能誤導之因素,以及個案可能潛在受到誤導因素疊加之效果,故而拒絕採信該提案人直接引用具誤導先定因素下另行解釋之理解作為考量因素。——另附言,再次促請各閱者等注意,社區不應以自身缺位和失誤等因,而全盤無視誤導及系統缺失問題所導致之自治危機惡化,請各位必須銘記在案。 Longway22(留言) 2023年1月20日 (五) 07:31 (UTC)回复[回复] 阁下是否能正面回答我提到的“您打算恢复的版本”中逻辑不恰当的地方? 如果阁下要恢复原来的模板标题,我仅接受以下文案: 本作品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党政机关公报。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属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作品不适用于著作权法,属于公有领域。 相信比起反复强调我或是别的谁受了什么误导,阁下解释一下逻辑不恰当的地方、自圆其说,论述会更加有力。 我对于恢复原版本原文案的反对意见不会变,虽然我一个人的意见是远远不够的,还有待对此形成社群的共识。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月20日 (五) 08:15 (UTC)回复[回复] 應當首先討論共識被誤導先設引起之因素,認為如此更可正本清源,保證社區銜接與辨識整個過程。 Longway22(留言) 2023年1月22日 (日) 04:35 (UTC)回复[回复] 檢視被單方大批量提起版權刪除之個案[编辑]

基於上述論及之提案本身存疑因素等,現有個別大批整理提刪個案,同時也批量在緊接版權討論版面2022年末最後一項提案後,批量以類似理據或模糊質疑於2023年直接聲請存廢,基於被提起個案繁多堪比2015年11月以來特定單方清算案之情狀,必要社區及社群合規不吝循例協作及參與,補足維基參與過程內未盡事宜。必要密切留意。——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5日 (日) 04:54 (UTC)回复[回复]

不是模糊质疑,我现在明确质疑:退休领导人的稿费都去哪儿了?--新闻报道-中国共产党新闻网,领导人收稿费明确证明了领导人讲话依法享有版权,并且此例还可佐证政府公报并非属于公有领域。——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5日 (日) 06:14 (UTC)回复[回复] 著作权法规定了汇编权。对公有领域文件的汇编也可能产生汇编权。 例如,“选择和编排新颖的宋词选编,尽管每首词的著作权丧失了,但是如果词选对每首词的选取以及全书的整体结构形式安排体现了独创性,则汇编人对这种形式享有新的著作权。” 目前看到的报道来源链接都是领导人讲话出书的稿费(这些汇编书籍基本都有专门撰写的前言、后记,有些讲话还有注释、批注,这些都是有著作权的部分),而非单稿稿费。 因此单凭稿费并不能判断作品是否属于公有领域。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2月8日 (三) 09:08 (UTC)回复[回复] 其實我覺得直接致信詢問當局不是比較有效嘛?一直繞圈子做原創研究似乎也不甚好。—— Eric Liu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05:11 (UTC)回复[回复] 中国大陆似乎不像台湾可直接电子邮件到智慧财产局著作权组询问,难以找到一种快速且一定能得到回复的方式,相关纸质信函亦非一定可能被回复。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05:38 (UTC)回复[回复] 有关分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的版权模板修改[编辑]

之前在维基文库:机器人表达过相同想法,不过放那边好像没什么人看到,重新在这里讲一遍好了。

有关分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目前这些文献基本上挂的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而并非法律,申请将这些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文献更换为{{PD-PRC-exempt}}或其他更准确的模板。——红渡厨(留言) 2022年12月28日 (三) 06:10 (UTC)回复[回复]

 支持并倾向于新设{{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模板。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并不一定是“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对此一一判断可能有误也更耗费人力,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具有立法性质属于公有领域应无疑问(如有问题请就此反驳),因此建议统一对其决定统一新设、使用上述模板。 题外话:虽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在以前官方发言中多有提及,《立法法》本次草案附则中明言“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这一类别,12月27日全人常对此二审,预计将于明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Teetrition(留言) 2022年12月28日 (三) 06:20 (UTC)回复[回复] (!)意見:同时,Portal: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法律等页面似乎应从中剥离非法律的内容,或将页面更改为更合适的名称。 Teetrition(留言) 2022年12月30日 (五) 14:04 (UTC)回复[回复]  支持——红渡厨(留言) 2022年12月30日 (五) 14:55 (UTC)回复[回复] (!)意見:我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单设模板本身没有异议,但想指出的是,修改、废止法律的决定不是”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而本身自成一类(至少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是这么分类的),就法律效力而言实际上算宪法意义上的”法律“(因为均由主席令公布)。”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指(我个人的定义)不依附其他法律存在(即不直接修改或废止其他法律),且不经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文件,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还有个问题要指出的是,全国人大官方近几年的做法是把”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合并分为一类(同样见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可能因为两类文件从内容上来看实际没有那么容易区分(因为这些决定大多都有立法性质),所以建议新建的模板以”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命名。最后,因为类似的理由(即决定一般都有立法性质),所以便于查阅,不建议分拆Portal: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等页面,但可以把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决定“。--Ewan0707(留言) 2022年12月30日 (五) 21:40 (UTC)回复[回复]

(!)意見:考虑到立法法即将迎来修改,建议将本话题保留至新的立法法通过后再行讨论。——红渡厨(留言) 2022年12月31日 (六) 08:22 (UTC)回复[回复]

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一些立法法施行前的一些决定被现行有效法律目录认为是法律。其中一些是带主席令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一些没有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届查无此件)。对于这些决定,按照官方分类方式似乎应维持为法律,不知社群是否对此有别的看法。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3月4日 (六) 03:09 (UTC)回复[回复] (!)意見新的立法法通过后说不定现行有效法律目录也会作出改动。——— 红渡厨(留言・用户贡献) 2023年3月4日 (六) 04:02 (UTC)回复[回复] 新立法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一条调整了位置(第68条)(题外话:个人觉得这个位置调整很好。),除此之外内容上没有实际的更改。个人认为这一规定的增加对此话题的讨论影响不大,适用程序的可能的变化不会让“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变为“法律”。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3月14日 (二) 00:18 (UTC)回复[回复]

汇报个刚发现的新情况,地方人大常委会似乎存在同样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者: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红渡厨(留言) 2023年1月7日 (六) 13:16 (UTC)回复[回复]

一个页面呈现多版本内容的尝试[编辑]

我复刻了mw:MediaWiki:Gadget-tabbedwindow.js到User:Shizhao/tabbedWindow.js,呈现方式可以参考mw:API:Imageinfo/Sample code 1,在本站可以在自己用户页commons.js页面上加载User:Shizhao/tabbedWindow.js试看效果,例子见User:Shizhao/靜夜思,对于同一个作品在文字上版本略有不同的内容,是否可以用tabs这种方法呈现(古代文献最常见)?而不必像目前这样用tips的方式?如靜夜思。个人认为tabs方式的呈现更为公平一些,现在tips方式的呈现完全偏向于某一个版本,而另一个版本只是作为补充或附庸,并不公平 Shizhao(留言) 2023年1月31日 (二) 12:42 (UTC)回复[回复]

 支持。但若能左右對照可能更好。--Jusjih(留言) 2023年2月2日 (四) 02:14 (UTC)回复[回复] 左右对照似乎和维基文库应当尽量忠实的反映原始文献样貌的做法有所冲突?而且如果有很多个版本的话,也没法左右对照。即使真的有所需要,那也是应该作为进阶工具另行开发 Shizhao(留言) 2023年2月2日 (四) 02:49 (UTC)回复[回复]  支持:效果看起來不差。—— Eric Liu留言) 2023年2月2日 (四) 03:02 (UTC)回复[回复]  支持,尤其对于一些各版本文字差异较大的文献,这样的陈列要好些。——不过是不是能在各本的差异处仍体现出些标记?方便观察和对比,特别是篇幅较大的文献。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8日 (三) 16:39 (UTC)回复[回复] (?)疑問,为何不直接保留章节样式录入多个版本?(即去掉和,每个章节录入一个版本),这样也不必在各tab之间来回切换,似乎更利于对比?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9日 (四) 11:03 (UTC)回复[回复] 补:至少是对于例子中较短的诗词而言,我个人认为按章节分别录入不用tab会更好。对于更长的文献,这个小工具可能有必要,同时可能需要像银色雪莉阁下所言一般,在差异处标记,也许这样更好。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9日 (四) 11:08 (UTC)回复[回复] 我一时想象不出多版本(超过两个版本以上)之间如何标记差异?各位可有可用的方案?“为何不直接保留章节样式录入多个版本?”这是出于阅读考虑,一次只看一个版本(个人总觉得对比功能已经超出了文库的基本要求) --Shizhao(留言) 2023年2月12日 (日) 06:29 (UTC)回复[回复] 之前也有说到,对于较短的诗词,个人觉得一次展示多个版本没什么不妥(似乎在手机版皮肤中这个js也不会默认加载),甚至效果更好;对于较长的文章,支持用提案的方案。标记差异的话,用黄、绿的底色进行标注如何(分别代表不一样的字和多出的字)?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12日 (日) 11:49 (UTC)回复[回复] 手机版可能需要设置为小工具才行(才发现本站没有界面管理员,无人能设置修改小工具。。。。)。差异的话,3个以上版本如何标记彼此的差异? Shizhao(留言) 2023年2月13日 (一) 12:51 (UTC)回复[回复] 根据Special:群组权限,本站管理员拥有editinterface权限,至少MediaWiki命名空间是能改的,小工具至少能添加修改了。 多个版本如果不好标记多出来的字,用一种颜色标记不一样的部分感觉也是好的。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13日 (一) 13:03 (UTC)回复[回复] 本站管理员并无editsitejs的权限(editinterface早就被拆分了),也试过了,小工具和MediaWiki:Gadgets-definition都不能创建和修改 Shizhao(留言) 2023年2月20日 (一) 07:42 (UTC)回复[回复] 已在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User:Shizhao(申请界面管理员)提出申请 Shizhao(留言) 2023年2月20日 (一) 07:46 (UTC)回复[回复] 提请删除{{PD-PRC-exempt}}模板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相关语句[编辑]

想问问之前是怎么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这个结论的?有相关讨论的链接吗?——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1日 (三) 14:08 (UTC)回复[回复]

鉴于找到了新的证据,提请删除{{PD-PRC-exempt}}模板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相关语句。这里仅列出中国共产党官方网站的证据,更多相关证据各位可以在搜索引擎搜索“领导人 版权费”“领导人 稿费”“领导人 版税”等关键词。——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5日 (日) 05:13 (UTC)回复[回复]

退休领导人的稿费都去哪儿了?--新闻报道-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引用人民日报2014年對相關所謂領導出版著述之公開記述,請各位參與者見,究竟是個別智力創作還是公務機關行政參與之做成, 需报告中共中央办公厅:由领导人本人向中央立项......由新闻出版总署决定送哪个部门审阅,而领导人的书则由中共中央办公厅根据内容决定送给某一个或者某几个部门审阅。......中办及在任国家领导人还会对书稿进行最后的审定。...... ......出书需经中办批准成立文稿编辑小组,作品出版前,“排版用的电脑、整个交接手续都是按机密件来管理”。......据中央宣传部、原新闻出版署1990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少数几家出版社才有资格出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 而究竟有關表述等等,有無合乎或抵觸社區及社羣衡常認知及長久討論之版權共識約定,還請三思。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5日 (日) 07:32 (UTC)回复[回复] 算了我还是回复Longway22阁下好了。Teetrition阁下在维基文库:版權討論已经用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回复你了。而我并非法律相关专业和从业者,仅作为一个对法律稍有了解的普通人来回答你:其实不仅是领导人著作,在中国大陆境内出版任何书籍都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查。而且不只是书籍,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作品均要接受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查才能面世,难道阁下想说上述作品也是公有领域?将行政审查简单等同于著作权法中的“行政”,阁下实在是令人贻笑大方。——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11:02 (UTC)回复[回复] teetr答覆甚麼與這裡閣下自行是否回答沒有八桿子關係,另外他處回答恰恰也根本可以看到是明顯沒有依據社區本地一直討論共議之所得認知記錄,皆為自行其是,繼續自行背書誤導社區共識,閣下無法正面回答引用謬誤兼邏輯混淆之一舉清算之提書,兼自行總結炮製所謂證據為大規模清算文庫背書,才為側目之偉業。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13:57 (UTC)回复[回复] 閣下如此濫提刪除、代權審查文庫諸維基同好貢獻之行為,根本無法認為是專業和合適之。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13:58 (UTC)回复[回复] @红渡厨:我想阁下需要给出你的说理,而不是给出一个链接。阁下的“鉴于找到了新的证据”与“提请删除{{PD-PRC-exempt}}模板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相关语句”两句话的逻辑关联需要请阁下澄清。因为现有的模板中的表述是“不总是...文件”,它与阁下所给出的链接展示的退休领导人领有稿费似乎并无冲突之处。--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17:15 (UTC)回复[回复] 回复@银色雪莉阁下:先抱歉隔了这么多天才回复这边。不必说理了,同意您在Special:Diff/2259905所述观点,撤回本条中相关提删言论。但正如阁下在Special:Diff/2259862所说:公务谈话不总是具有XX性的,是“不总是”,很多同好老要把它理解为“总是”或“总不是”。提议将该句中的“不总是”做一个突出显示,比如加粗什么的,现有的下划线似乎不够显眼;或者将“不总是”更换为不容易被误解的其他词语。——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9日 (四) 14:50 (UTC)回复[回复] 已经加粗。词就不必换了。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9日 (四) 16:48 (UTC)回复[回复] 建议在整个维基文库将不转换的繁体字改为含简体版[编辑]

如《三国志/卷20》含有-{後}-,导致切换为简体时仍然显示,建议改为-{zh:後;zh-hant:後;zh-hans:后}-(後)。其他被人工设置为不转换的繁体字以此类推。 Midleading(留言) 2023年2月12日 (日) 16:01 (UTC)回复[回复]

不知道这里这么处理的原因是什么,直接写为“後”字(不加-{}-)看起来并没有任何问题。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13日 (一) 05:29 (UTC)回复[回复] 那直接在整个维基文库把“-{後}-”中的-{}-统一去掉亦可。 Midleading(留言) 2023年2月25日 (六) 11:37 (UTC)回复[回复] 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版权模板问题[编辑]

目前各年代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挂的版权模板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应单独创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版权模板。

另外关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用的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我之前已经先暂时改用{{PD-PRC-exempt}}了,创建新的宪法专用版权模板后是否应该一起使用?毕竟共同纲领仅是起到临时宪法作用但并非宪法。——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13日 (一) 13:40 (UTC)回复[回复]

 支持,其实全部都用PD-PRC-exempt好像问题也不大。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13日 (一) 14:45 (UTC)回复[回复]

2023年2月15日 (三) 14:07 (UTC)起计时7×24小时,如未见其他意见,各年代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改用{{PD-PRC-exempt}}版权模板。——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15日 (三) 14:07 (UTC)回复[回复]

{{PD-PRC-exempt}}用的太多,所以偏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或单独创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版权模板。Template:中華民國憲法也有很多尚非憲法但有關憲法的公文。--Jusjih(留言) 2023年2月20日 (一) 20:24 (UTC)回复[回复] 中华民国宪法那边我不太熟就不多嘴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跟“基本法律”是两个概念两种不同层级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里讲的“本作品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部分补充和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也完全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以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挂基本法律的版权模板是事实错误,而不是用哪个更合适的问题。—— 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22日 (三) 11:37 (UTC)少许修改。——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22日 (三) 14:13 (UTC)回复[回复]

由于现在使用PD-PRC-exempt模板和单独创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模板的意见各有一票,故难以决定后续行动,继续请求更多社群意见。--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24日 (五) 02:04 (UTC)回复[回复]

也支持创建新模板(同时覆盖修正案),反正不能使用基本法律模板。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24日 (五) 08:19 (UTC)回复[回复] PD-PRC-exempt就好了——来自(在非必要情况下)不喜欢搞太多模板和分类的人留,个人意见。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24日 (五) 08:27 (UTC)回复[回复] 從簡即可,因此同支持只用PD-PRC-exempt。 Zhxy 519(留言) 2023年2月27日 (一) 03:22 (UTC)回复[回复]

2023年3月1日 (三) 12:01 (UTC)起计时7×24小时,如未见其他意见,各年代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改用{{PD-PRC-exempt}}版权模板。——红渡厨(留言) 2023年3月1日 (三) 12:01 (UTC)回复[回复]

为什么不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虽然宪法不符合基本法律的定义,但是毫无疑问属于法律。(见现行有效法律目录) 曾晋哲(留言) 2023年3月4日 (六) 03:51 (UTC)回复[回复]  反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和法律具有显而易见的不同。 ——— 红渡厨(留言・用户贡献) 2023年3月4日 (六) 04:16 (UTC)回复[回复] 中国人大网已将《宪法》列入法律目录。 曾晋哲(留言) 2023年3月4日 (六) 04:34 (UTC)回复[回复] 我看到阁下发的网站了,不必多次强调。宪法和法律具有明显的不同,除了上述指出的程序上的不同,宪法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等。单凭一个网站就将宪法简单等同法律——抱歉,我并不认为阁下的理由可以服人——即使该网站是全国人大。——— 红渡厨(留言・用户贡献) 2023年3月4日 (六) 04:46 (UTC)回复[回复] 《宪法》序言明确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是国家的根本法。如果宪法和法律明显不同,很难解释宪法为何“以法律的形式”存在。 曾晋哲(留言) 2023年3月4日 (六) 05:05 (UTC)回复[回复] 我想阁下所指的这个“法律”,指的是广义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中详细解释了各种法律法规的定义。——— 红渡厨(留言・用户贡献) 2023年3月4日 (六) 05:36 (UTC)回复[回复] 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这里没有将宪法单列,相信这里的“法律”和“法规”应当都是广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则没有明确说明该模板的“法律”是广义还是狭义,但是“法律”链接到了Portal: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一portal收录了宪法。 曾晋哲(留言) 2023年3月5日 (日) 05:40 (UTC)回复[回复] 著作权法第五条是否可以理解为宪法作为著作权法的上位法,著作权法无法规定宪法的著作权?当然这只是个人的一个猜想 ——— 红渡厨(留言・用户贡献) 2023年3月5日 (日) 08:04 (UTC)回复[回复] 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说明该模板的“法律”是广义还是狭义,但若按照广义“法律”来理解的话,那么模板:PD-PRC-exempt该页面所列的下位法模板都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 红渡厨(留言・用户贡献) 2023年3月5日 (日) 13:23 (UTC)回复[回复]

完成,已将各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版权模板替换成{{PD-PRC-exempt}}。

但同时也发现了一个之前没注意到的新问题,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这两份文件应如何使用版权模板?本话题可配合上方[[#有关分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的版权模板修改]]话题共同讨论。———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3月8日 (三) 13:14 (UTC)回复[回复]

关于Header模板中的“沿革和最新版”[编辑]

这个“沿革和最新版”应该怎么用啊,好久之前好像看到过,是用来搞一个类似于消歧义页面的历史版本合集,就是找不到当时看见的那个页面了。——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13日 (一) 13:40 (UTC)回复[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随便找一个中国法律的主页面就是。“沿革和最新版”只是在section参数下填写的一个值,具体版本列举靠notes参数实现。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13日 (一) 14:42 (UTC)回复[回复] 感谢Teetrition阁下回复,那notes里参数怎么加。——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14日 (二) 01:18 (UTC)回复[回复] “notes”参数的内容以官方公布的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题注为准,但在官方版本公布之前,可以根据惯例推测修改后题注的内容,详见任何大陆法律的页面。然后通过历次制定、修改的日期链接至对应的历史版本。-- Ewan0707(留言) 2023年2月14日 (二) 03:51 (UTC)回复[回复] 没看懂您说的什么意思。。。所以到底应该怎么用? 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15日 (三) 13:23 (UTC)回复[回复] 举个例子,《著作权法》,点开你就能看到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页面note里面的文字一样的法律沿革说明,就是Ewan0707阁下说的“notes”参数的内容以官方公布的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题注为准的意思,你把它填进到note里就可以了。上到宪法下到各单行条例,基本都会在文件上标明该法律文件的更新沿革。填进note的时候,将文字里的日期链接到各对应的历史版本;通过这一修正的“决定”类文件也链接上。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15日 (三) 13:32 (UTC)回复[回复] 了解,感谢回复。——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15日 (三) 14:02 (UTC)回复[回复] 民國法律法規常修正,也常有分段施行不同條文,所以沿革頁不附最新版,就是讀者自己去不一定已施行的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規修正頻率低,所以讀者若偏好“沿革和最新版”,由高明按時更新即可。就是兩岸分治的差別。--Jusjih(留言) 2023年2月20日 (一) 20:30 (UTC)回复[回复] 稍微更改一下“二十四史”模板[编辑]

是這樣子的:“二十四史”模板有“相關”的部分。這個部分包括沒有正式進入二十四史,但有較高的歷史價值的文獻。其中包含《東觀漢記》、《新元史》、和《清史稿》。但是世間也存在一個叫《明史稿》的文獻。我認為《明史稿》這個文獻也不亞於以上文獻的歷史價值,所以包括進去了。

對了,我最近很忙,所以搞不了太多的編輯。請諒解。 Blahhmosh(留言) 2023年2月17日 (五) 02:33 (UTC)回复[回复]

東觀漢記、新元史、清史稿 这三者要么是民间私修,要么是未完成的稿本,跟官方承认的二十四史根本不是一个档次的东西。所以不建议动模板 Thering29(留言) 2023年3月8日 (三) 02:30 (UTC)回复[回复] 启用滥用过滤器自动封锁功能[编辑] 于Phabricator追踪T330067

近来不少破坏者出没,由于本站反破坏量能相对不足,未必能够及时响应,在此提议比较百科及学院等站点启用滥用过滤器自动封禁功能,以便于阻挡大规模破坏。--Q28(留言) 2023年2月20日 (一) 11:23 (UTC)回复[回复]

我不確定本站近期遭受破壞的頻率怎麼樣。另外要吐槽一下,這理由是照抄我之前在教科書及語錄的提案吧orz —— Eric Liu留言) 2023年2月20日 (一) 13:16 (UTC)回复[回复] 破坏者何時出没?要給被錯封者申訴的渠道,更要遮罩錯封的日志,以示平反,避免翻舊帳太甚。--Jusjih(留言) 2023年2月20日 (一) 20:16 (UTC)回复[回复] 教科書及語錄分別遭受不同的跨維基破壞者破壞。文庫的話,我倒是沒有見到什麼持續破壞,看看社群其他人有沒有意見。—— Eric Liu留言) 2023年2月21日 (二) 00:53 (UTC)回复[回复] 文库设置了阻止编辑的滥用过滤器,所以大家看不到某长期破坏者在文库破坏,要是启用自动封锁的话文库反而显得没有那么宁静了。 Midleading(留言) 2023年2月22日 (三) 16:52 (UTC)回复[回复] 如果管理員認為相關功能對於反破壞工作有所幫助,那當然是可以開啟。—— Eric Liu留言) 2023年2月23日 (四) 04:02 (UTC)回复[回复] 維基文庫的兩個非公開過濾器的上次触發分別是在半年前和一個月前。在破壞者正在活動時,即使被過濾器阻止,破壞者還是會繼續嘗試,持續時間可長達10分鐘至半小時,直到成功編輯為止。要是有自動封鎖功能,就能防止發生這種情況了。 Midleading(留言) 2023年2月25日 (六) 14:48 (UTC)回复[回复] 建議將Template:原文沒有標點改為Wikisource項目頁面[编辑]

原文沒有標點是一個一般性問題,并不需要在所有古代作品中添加此模板聲明,因此建議將Template:原文沒有標點改為Wikisource項目頁面,并從所有頁面中移除此模板。 Midleading(留言) 2023年2月25日 (六) 04:24 (UTC)回复[回复]

大体支持。但是更改为项目页面后是否对一般只阅读特定页面的读者提供的信息不够?(其不太可能接触到项目页面)是否考虑同时对各朝代版权模板添加到这个项目页面的链接?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25日 (六) 10:17 (UTC)回复[回复] 中文标点符号是1910年代末发明的,因此可以假定1912年以前出版的中文作品原文均无标点符号。或许可以根据header模板中的year和times自动生成声明。 曾晋哲(留言) 2023年3月6日 (一) 01:04 (UTC)回复[回复] 並非所有1912年以前的中文作品均無標題符號,事實上有很多作品,特別是經過「評點」、「點校」的作品原文是含有標點的,只是不知維基文庫中錄入的時候標點符號是否與原文相同而已。另外我支持在版權模板中加入鏈接至項目頁面,而非在所有古代作品頁面直接嵌入此多餘而冗長的聲明。 Midleading(留言) 2023年3月8日 (三) 02:45 (UTC)回复[回复] 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報特別提刪討論頁[编辑]

维基文库:版權討論/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報特別提刪討論頁

目前该版权讨论并未获得预期的讨论量,在此邀请中文维基文库各用户参与该页面讨论。——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25日 (六) 14:51 (UTC)回复[回复]

本地关注此类问题的人不多,在我所见都在逐步发言。此讨论页容量之大,您不能期待大家一口气聊完。PS:此外,就本页内已有几项有明确反对意见和理据提出了一段时间的项目,阁下作为提删者是否有反论或不同意见?如有请提出,如无请自助移除提删,避免版权信息清晰的文献被持久误挂提删。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25日 (六) 15:16 (UTC)回复[回复] 我确实打算这个周末弄的,无奈今天事情有点多,暂定明天上午或中午把几项已有明确反对意见的项目回复一下。——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25日 (六) 15:29 (UTC)回复[回复] 有关于原文中的错别字[编辑]

原文献中本就存在错别字,那么应该把这个错别字在维基文库录入时予以更正;还是忠于原文,不做任何修改?各位怎么看?我大概翻了一下文库的相关指引,没看到有相关规定(若有还烦请指出)。 --- 红渡厨(留言・用户贡献) 2023年3月3日 (五) 15:25 (UTC)回复[回复]

Template:校。在不改動原文的同時作出校正。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3月3日 (五) 15:41 (UTC)回复[回复] 不需修改。如果想校正,雖然可以使用以上模板,但建議使用可靠來源指出,而非上傳者本人有原創研究嫌疑的修改。 Zhxy 519(留言) 2023年3月3日 (五) 21:22 (UTC)回复[回复] 明白了!感谢各位的解答!——— 红渡厨(留言・用户贡献) 2023年3月4日 (六) 03:17 (UTC)回复[回复] 修改{{PD-PRC-exempt}},只留第五条第一项相关内容[编辑]

基于以下原因,提议{{PD-PRC-exempt}}删去第2、3项的内容,只留第1项相关内容。表述可以修改如: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或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单纯事实消息[编辑]

续去年7月版权讨论等个案讨论及写字间对单纯事实消息的专案讨论。

(日本、台湾对中国大陆称“款”的结构称“项”;对大陆称“项”的结构台湾称“款”、日本称“号”。以下依各本地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所指“单纯事实消息”(2020年之前为“时事新闻”),立法依据系《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等公约规定。

其他法域著作权法也有类似规定如日本法第10条第2项“仅传达事实的杂报及时事报道,不属于前项第一号的作品(编注:即文字作品)”;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9条第1项第4款“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根据WIPO官方印发的《伯尔尼公约指南》(pp.22-23),公约不保护它们的理由在于这些材料不具有足够的资格构成作品,其智力创造不足。但记者的报道和评论可以按文学或美术作品受保护,只要其中承载了足够的智力劳动。(2.26)而法院应该对此进行个案判断。(2.27)我对此深以为然。而独创性的判断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不同法院也可能作出不同的判断。即使是一句非常短的新闻,一些人可能也会认为它具有独创性。这一繁杂的个案判断不应交由本地进行。

除此之外,他语言维基及本站台湾相关版权模板中似乎亦没有单独的单纯事实消息(或同等语义)模板。(修改于2023年3月4日 (六) 15:20 (UTC))

本案仅旨在提案反对仅以“单纯事实消息”作为版权原因支持收录。有其他因素(如过期、CC许可证、行政性质等)在版权上支持其收录、且符合本站收录方针的文献不在本案讨论范围内。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编辑]

这类内容很难符合文库的收录方针,更适合百科相关条目进行介绍。

以上提案,希望得到社群意见。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3月4日 (六) 15:14 (UTC)回复[回复]

依本人拙见:毛泽东主席治丧委员会名单、邓小平同志治丧委员会名单、江泽民同志治丧委员会名单这三篇是且仅是按照“单纯事实消息”收录的。——— 红渡厨(留言・用户贡献) 2023年3月5日 (日) 03:15 (UTC)回复[回复] ???這三個說有行政效力可以商討,消息? Zhxy 519(留言) 2023年3月5日 (日) 18:05 (UTC)回复[回复] 回复@Zhxy 519阁下。阁下的遣词造句有点奇怪,我没太看懂。如果阁下是想说一份名单具有行政性的话,恕我表示 反对。因为这三个名单甚至连一个行政主体都没有。———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3月6日 (一) 11:32 (UTC)回复[回复] 顺便,{{PD-PRC-exempt}}模板要是最后真改了,那commons里的PD-PRC-exempt模板也要做相应修改。先写在这里免得后面通过以后忘了。——— 红渡厨(留言・用户贡献) 2023年3月5日 (日) 13:42 (UTC)回复[回复] Commons作为一个媒体上传站点,似乎其性质便代表了难以有单纯事实消息出现。如果是简单的文本的图片,他们有c:Template:PD-text。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3月5日 (日) 15:26 (UTC)回复[回复] 中国大陆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可以收录?例如,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民初8302号判决: “ 本案中,涉案文章由文字、图片、视频组成。其中,文字内容仅200余字,仅系对车祸事件发生的时间、原因、后续处理等情况的客观描述,未包含作者的情感表达、新闻评论等内容,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本院认定,涉案文章中的文字属于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 --曾晋哲(留言) 2023年3月6日 (一) 00:51 (UTC)回复[回复] 很纠结。红渡厨阁下说到了Commons,那就不得不再提提Commons,他们自己有c:COM:TOO China页面,每个国家也基本都有这种页面辅助管理员判断独创性是否超过了本国的门槛,但经常对于很多中国的图片是否超过独创性门槛,讨论激烈。个人认为c:COM:TOO China页面里举出的例子很多都互相矛盾,亦即实务中同案不同判。比如“超群”的那个logo法院认为不具有独创性,但下面的一些简单的logo涉及又被另一些法院认为具有独创性,比如“城市宝贝”。但是,由于生效裁判的证明力,至少被法院认为不具有独创性的材料以后再被起诉也不会被认为具有独创性,这一单个材料是安全的。对于同一材料,无法保证法院都能作出同样的判断。如果允许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作为版权因素录入,对于Commons中的这些讨论以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在文库。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3月6日 (一) 02:01 (UTC),修改于2023年3月8日 (三) 08:22 (UTC)回复[回复]  支持删除“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一项。———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3月6日 (一) 11:50 (UTC)回复[回复] 2023 年維基媒體國際會議歡迎議程提交[编辑]

您想在 2023 年維基媒體國際會議(2023 Wikimania)舉辦實體或線上議程嗎?也許是動手實踐工作坊、熱烈討論、有趣的表演、引人入勝的海報或令人難忘的閃電演講? 提交截止至 3 月 28 日. 該活動將有專門的混合會議形式,因此也歡迎虛擬提交和預先錄製的影片內容。 如果您有任何疑問,請加入我們即將於 3 月 12 日或 19 日舉行的對話,或通過 [email protected] 電子郵件聯繫或 Telegram。 維基上有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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