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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鉴定包括哪些范围?

2024-06-03 08: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工程鉴定包括哪些范围?

司法鉴定的对象应为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专门性问题主要是指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期、修复方案、修复费用等。

(1)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又称工程价款,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费用,即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部建设费用。它由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和预备费以及税金组成。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没有争议的,则人民法院对工程造价可以直接予以认定,但大多数有关工程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都会存有争议,其中,有的案件工程造价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确定,有的案件需要通过工程造价鉴定予以确定。

对于工程造价鉴定范围,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是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即对工程价款数额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鉴定。对于鉴定范围的审查应做如下考虑:第一,对于暂定价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计价原则、标准、工程签证等未能达成一致的,则应对建设工程的造价进行全面鉴定;第二,对固定总价施工合同,若双方对部分增减工程项目结算或某些签证、停窝工索赔等有争议,则围绕增减工程项目、签证单及停窝工进行司法鉴定;第三,对固定单价施工合同,若双方对承包人的施工量存在争议,则仅对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并计算出相应的工程造价。第四,无效施工合同或施工合同解除,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双方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的,参照前述标准进行司法鉴定。[1]

(2)工程质量鉴定2014年3月17日,司法部发布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2](SF/Z JD050001-2014),涵盖造价鉴定依据、鉴定资料、鉴定委托、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等方面的问题,对工程鉴定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通常所称的工程是否合格,是衡量工程价值的标准,根据《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 JD0500001-2014)第3.7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反映建设工程满足有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建筑节能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综合。《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或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不仅要看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标准,还要看是否符合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的规范标准,需要借助工程质量鉴定予以确定。此外,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既可能是勘察、设计、监理方面的原因,也可能是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造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影响质量形成的因素多等特点,不论是哪个主体出了问题,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质量缺陷,甚至重大质量事故的产生。譬如,如果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或指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勘察单位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不准确,或设计单位计算错误,设备选型不准,或者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或者工程监理单位不严格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等,都会造成工程质量出现缺陷或导致重大事故。据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因此,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涉及的有关责任分担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也需借助工程质量鉴定予以确定,但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与否的结论,只能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各质量责任主体,通过规定的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后得出,故《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 JD0500001-2014)要求,鉴定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不应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鉴定意见,而应做出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标准、技术文件的鉴定意见,

(3)工期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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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即工程期限,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完工并交付的时间。在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周期的案件中,由于建设工程周期长、施工工序繁杂、涉及主体多、难以直接认定工期延误的原因,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工程完工的时间、工期实际天数、工期延误的原因,从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认定责任承担主体及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的数额等等。

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在工期鉴定委托书中仅笼统要求鉴定机构“对工期延误原因和责任出具鉴定意见”,导致鉴定机构无所适从,既难以出具有针对性的鉴定意见,也不免存在“以鉴代审”的嫌疑。在工程实务中,属于工期鉴定的委托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期合理顺延的事由。即施工过程中发生哪些影响事件导致工期顺延,如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新增工程量等。二是工期合理顺延的天数,即这些影响事件分别造成工期顺延的具体天数。[3]

(4)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鉴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承包人应当负责返修,当其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时,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请求少支付工程款或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减少多少工程价款、承担多少合理修复费用是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一般来说,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承担的合理修复费用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其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进行拆除、返工、修复的材料费、设备费和人工费等,在双方对应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应承担的修复费用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采用鉴定的方法予以确定。

[1]周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433页。

[2]该规范已2018年11月8日,由司法部司办通[2018]139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颁布和废止部分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废止,现本书列出仅具参考意义。

[3]周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435页。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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