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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地点/时间 常见问题 更多信息 实施主体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000002421001L231100155600001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地点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街道大沽路100号底层收发室旁(该窗口为咨询窗口,只咨询不收件。接待时间:周二上午9:30-11:30,周四上午9:3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请先拨打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热线:63596761进行咨询再前往现场)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021)63596761、(021)12345

网上咨询: http://fgw.sh.gov.cn/wshd/index.html

信函咨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中心 上海市黄浦区威海路48号12楼1203室 200003

电子邮件咨询: [email protected]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wbjxf.sh.gov.cn/310000W0004?ParentClassID=120&gClassID=121&pClassID=441&ClassID=443&MatterID=5281

信函投诉: 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11楼1102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党委,邮政编码200003

电子邮件投诉: [email protected]

其他业务办理项 依申请变更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事项类型 其他类别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分类 其他 基本编码 311001556000 实施编码 11310000002421001L2311001556000 实施主体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10000002421001L 联办机构 无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000002421001L231100155600001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审批对象 注册在本市,需要办理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法人组织 通办范围 全市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不支持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是 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网上办理深度 网上咨询,网上收件,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服务数量 无数量限制 运行系统 市级 是否网办 是 日常用语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适用范围 企业投资项目的办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本指南适用于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属地原则进行备案。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上海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服务条件 一、准予备案的条件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全部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即为备案。二、不予备案的条件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单位不予纠正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及时撤销项目代码,并通知项目单位 服务内容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3)项目总投资额;(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权限划分 具体详见《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沪府发〔2018〕11号) 显示更多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查看流程图

办理方式

(一)提出申请(1)申请人登录“一网通办”平台(网址),使用法人一证通登录;(2)申请人阅读项目备案须知;(3)申请人阅读申报承诺,承诺建设内容不涉及禁止和许可准入事项;(4)申请人进行信用查询授权,授权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查询项目法人及经办人的信用情况;(5)申请人阅读节能审查告知书,选择申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节能审查;(6)申请人输入姓名、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后进入填报页面。(二)填报备案信息 申请人填写备案申请表信息。(三)备案 系统将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备案结果。备案信息完整的,生成项目代码,即为备案;信息不完整的,通知申请人补正。(四)送达 项目单位可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备案证明;要求备案机关出具的,自备案成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五)决定公开 备案成功后即时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http://fgw.sh.gov.cn/xxgk/xxgk.htm)公开。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街道大沽路100号底层收发室旁(该窗口为咨询窗口,只咨询不收件。接待时间:周二上午9:30-11:30,周四上午9:3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请先拨打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热线:63596761进行咨询再前往现场)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如何办理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填写《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将纸质件报送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企业将核准项目作为备案项目进行申请。正确做法: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单位不予纠正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及时撤销项目代码,并通知项目单位。2. 常见错误:企业提交纸质备案申请表。 正确做法: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备案均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3.常见错误:企业混淆备案机关,将区级备案项目作为市级备案项目进行申请。 正确做法:应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沪府发〔2018〕11号)的规定提出申请。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4.《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17年第3号令)第三条在线平台适用于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审批、监管和服务,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项目实施情况监测,以及政策法规、规划咨询服务等。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5.《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9〕14号)第三条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确定的机构;6.《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沪府发〔2018〕11号)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样本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直接送达 申请人可于1个工作日内自行在线打印备案证明;要求备案机关出具的,自备案成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其他 点击下载 审批收费CHARGES

是否收费:否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向备案机关了解本办事指南的相关情况;二、获得备案权:提交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三、监督权:可以就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规定、咨询和办理,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四、获得救济权:项目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撤销项目代码有异议的,项目单位可以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复核,上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复核并将结果告知项目单位。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实守信义务:确保备案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二:勤勉义务:谨慎仔细填写表格的义务;三:及时提交材料的义务: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及时补正;四:依法接受监管的义务:(1) 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2)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并撤销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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