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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公诉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 张某明、毛某明、张某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及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进行一审宣判 刑事诉讼判决 ▲刑事宣判现场被告人张某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毛某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免予刑事处罚。 民事公益诉讼判决 ▲民事宣判现场被告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出的专家费15万元。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 2017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 “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 2017年4月14日下午17时左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入住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女神宾馆”。 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携带电钻、岩钉(即膨胀螺栓,不锈钢材质)、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被告人张某明首先攀爬,毛某明、张某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张某明的安全。在攀爬过程中,张某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 张某明通过这种方式于早上6时49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顶部。毛某明一直跟在张永明后面为张永明拉绳索做保护,并沿着张某明布好的绳索于早上7时左右攀爬到“巨蟒峰”顶部。在“巨蟒峰”顶部,张某明将多余的工具给毛某明,毛某明顺着绳索下降,将多余的工具带回“女神宾馆”,随后又返回“巨蟒峰”,攀爬至“巨蟒峰”10多米处,被三清山管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后劝下并被民警控制。在张某明、毛某明攀爬开始时,张某为张某明拉绳索做保护,之后张某回宾馆拿无人机,再返回“巨蟒峰”,沿着张某明布好的绳索于早上7时30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顶部,在顶部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在工作人员劝说下,张某、张某明先后于上午9时左右、9时40分左右下到“巨蟒峰”底部并被民警控制,随后,三被告人被带到公安局。经现场勘查,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论证,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法院认为 巨蟒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点,具有珍稀性、唯一性、易损性等特征,其内涵的科研价值、美学价值、观赏价值、游憩价值为人类共有,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享有的对世界自然遗产的环境权益,且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故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该通过全国性知名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00万元。考虑本案的审判意义不仅是对广大公众环境权益损害的填补,更在于唤起全体社会成员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保护世界自然遗产在内的各种环境资源的自觉性,警示、教育他人珍惜资源,爱护环境。同时,还判决三被告承担上饶市检察院聘请的专家费用15万元。 来源: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陈杰 江南都市报问政微平台 点击图片可进入在线爆料平台 觉得文章不错记得点个“ 原标题:《26个岩钉打入三清山巨蟒峰!这3人一审被判赔6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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