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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后加强监护治疗病房建设与管理专家共识

2024-06-03 15: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本文原载于《中华麻醉学杂志》2021年第8期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麻醉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84号)文件精神——加强麻醉学科建设,推动麻醉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其中包括建设麻醉后加强监护治疗病房(anesthesia intensive care unit,AICU),从而保障外科手术患者的围术期安全,提高麻醉医疗服务质量[1]。

麻醉后加强监护治疗病房主要是为围术期危重患者提供术后复苏、监护和救治等麻醉医疗服务[2,3,4]。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疾病谱的改变和外科技术的发展,患者术后的复苏和救治已成为麻醉医师的挑战[5]。如手术创伤大、操作时间长、术中出血多等,可能导致患者苏醒延迟,然而经过短期加强监护治疗,该部分患者的生命体征及内环境能够得到明显改善,从而无需占用ICU宝贵的资源。因此,建立AICU将为这些患者提供最佳的监护和治疗场所,不仅保证了麻醉医师对患者管理的延续性,及时进行术后的监护和治疗;而且如果因病情需要再次手术,能够快速转入手术室,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6,7,8,9,10,11]。

目前国内多个城市已有三甲医院成立AICU,其管理模式多样,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外科手术患者的围术期安全保障体系,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制订了麻醉后加强监护治疗病房建设与管理专家共识,旨在倡导和规范我国麻醉学科建设AICU,提高危重症患者外科术后复苏和治疗的安全性,改善预后,提升麻醉学科的医疗服务质量。

一、AICU病房建设基本原则

1.建议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及专科医疗机构均可设立AICU,AICU隶属麻醉学科管理,是保障外科手术患者围术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2.AICU的建设应紧邻手术室,便于患者的转运、麻醉医师和外科医师之间的及时交流、沟通以及对患者的处理。

3.AICU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完成专科培训、掌握各种急救/重症医学等基础理论和实践操作技能的专职麻醉医师和护士。

4.AICU必须按照重症医学科要求配置相应的监护、治疗和急救等医疗设备,按照流程和准入标准收治各种外科大手术或危重症患者。

二、AICU病房建设具体要求

1.位置要求

AICU应紧邻手术室。有条件者,建议邻近PACU、ICU以及输血科、超声医学科和放射科等医技辅助科室,以方便患者检查、治疗与转诊,视医院条件和手术室区域的配置而定。

2.人力资源配备

AICU需配备足够数量、完成专科培训、掌握各种急救/重症医学等基础理论和实践操作技能的专职麻醉医师和护理人员,建议可参照以下标准配备:①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1∶2,至少配备1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麻醉医师;②三级医院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3∶1,二级医院≥2∶1,其中至少有1名在麻醉科或重症监护领域工作3年及以上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护理人员。

3.规模设置

AICU床位数应根据医院外科手术情况,按照实际需求进行设置。建议满足下列3个条件之一:①与医院手术科室床位总数之比≥2%;②与手术台数量比例≥1∶4;③与单日住院手术量比例≥1∶10。

4.医疗设备配置

按照重症医学科建设要求配置相应的监护、治疗和急救等医疗设备[12]。主要包括:①床位设置:建议设置具有升降护栏、输液架、体位调节功能的可移动式转运床,床头应根据需要配置设备带或功能架,提供电源插孔、氧气接口、医用空气接口和负压吸引接口等设备安装支持功能;②监护设备:每床需配备床旁监护仪,具备SpO2、无创/有创BP、CVP、ECG、ETCO2、肌松、体温等监测模块,根据需求可以配备心排血量和颅内压监测等特殊功能模块。同时,需配备足够的便携式转运监护仪,用于患者在转运时进行监护;③呼吸支持设备:每床需配备1台呼吸机,二级医院如条件有限,可根据实际需求配备适宜数量的呼吸机。每床配置1个简易呼吸器,用于患者转运或急救处理。至少配备1台便携式呼吸机用于患者的转运;④中央监护和信息系统:配备中央监护站,与床旁监护仪相连,集中监护和管理患者。配备信息系统,连续记录患者各项监测指标,并储存患者相关资料;⑤微量注射泵装置:每床需配备微量注射泵装置,可根据实际需要每床配置双通道微量输液泵1~2个;⑥检查检验设备:配备C臂机、血气分析仪、血栓弹力图仪、纤维支气管镜、超声仪等。⑦其他医疗设备:除颤仪、急救车、困难气道车、保温及加温设备、空气净化或消毒装置等。

三、AICU的管理

AICU是隶属于麻醉科的独立医疗单元,建议由麻醉科主任统一管理,下设AICU行政副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管理AICU的各项工作,日常医疗工作将由AICU专职的各级麻醉医师负责,护理工作在科主任指导、护士长领导下进行;需建立完善的AICU管理制度,进行制度化管理,包括医生岗位责任制度、培训制度、设备仪器管理与使用制度、医院感染管理制度以及患者转入/转出标准与流程等;负责患者外科手术的主管医师可进入AICU开展床旁24 h查房,与AICU主管医师沟通、协商,联合对患者进行诊治[13]。

四、AICU工作流程

AICU实施24 h开放工作制度。收治的患者按照来源可分为3类:择期手术患者、急诊手术患者和术后已返病房因病情需要再次入住AICU的患者。择期手术患者如需入住AICU,应由麻醉医师与手术医师协商讨论后,并由手术医师术前向AICU提出床位预约申请,约定床位后,术后可送至AICU。急诊手术、或者手术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需转入AICU的患者,应由麻醉医师与手术医师沟通后,确定需要转入AICU,再与AICU医师协商床位和转运事宜,确定床位后,可转入AICU。患者需由麻醉医师和手术医师共同送至AICU,并于床旁与AICU医师当面进行交接,包括病人基础情况、麻醉情况、手术情况、出血量、术中意外情况以及术后管理注意事项及重点关注等。已转入普通病房的术后患者,因病情需要进一步转入AICU治疗,应由主管医师向AICU医师申请会诊,AICU医师到床旁对患者进行会诊评估后,再与主管医师沟通决定是否转入AICU。患者入AICU,需主管医师全程护送,并于床旁与AICU医师进行交接。

五、AICU收治范围

AICU主要服务于围术期大手术和危重症外科患者。这些患者往往是由于外科手术原因,术后需要较长时间的观察,并且可能存在二次手术风险,转入AICU更有利于术后监护,并作出快速处理;或者是因病情危重,转运风险大,需进行AICU过渡,待病情相对稳定后再转入ICU继续治疗[14]。AICU主要收治对象包括:①高龄、术前合并严重的重要脏器系统疾病、高危手术等,术后需继续呼吸、循环等支持与管理的患者;②无严重系统性基础疾病但麻醉手术期间发生较严重并发症,如严重过敏反应、困难气道、休克、大出血等,经抢救后病情趋于稳定但需继续观察的患者;③麻醉后恢复室苏醒延迟或病情不稳定,需进一步明确原因,继续观察的患者;④手术或其他原因需进一步观察并发症情况,但未达到内科或外科等ICU收治标准的患者;⑤生命体征不稳定、暂时不适宜院内转运的患者。

AICU原则上不收治适宜转入内科或外科等重症监护治疗病房、不可逆性器官功能不全和不能从AICU的治疗中获益的患者。新生儿科、心脏大血管外科和神经外科手术患者,术后是否收治由各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患者基础情况、是否实施加速康复外科策略等)。

六、AICU的医疗服务能力

AICU的患者病情较重,且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因此,其医护人员应具备较高的医疗服务能力,主要包括:①完善的中枢、循环、呼吸、肝、肾和凝血等重要系统和脏器功能、内环境的监测、评估和调控能力;②围术期并发症的快速诊治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休克、心力衰竭、高血压、心律失常、肺不张、急性肺损伤、术后疼痛、恶心呕吐、过敏、苏醒期谵妄等;③心跳呼吸骤停的抢救复苏能力;④召集多学科专家团队并提供行相应的诊疗服务[8]。

七、AICU转出标准

转入AICU的患者,经治疗后生命体征平稳、重要系统和器官功能基本恢复至术前状态,经AICU主管医师评估后可转至普通病房的患者,应及时转入普通病房。具体评估可参考Steward苏醒评分表(见表1)和Aldrete评分表(见表2)[15,16]。通常患者的Steward苏醒评分>4分或Aldrete评分>9分可考虑转出AICU。

表1

Steward苏醒评分表

注:Steward苏醒评分包括3项,每项满分为2分,总分为6分

表2

Aldrete评分表

注:Aldrete评分包括5项,每项满分为2分,总分为10分

除此之外,如果经过24 h治疗后,患者生命体征仍未稳定,呼吸、循环等重要系统和脏器功能未能恢复至术前状态或出现新的并发症,经AICU主管医师与外科医师共同协商后,应及时将患者转入ICU继续治疗[17]。

八、质量管理和评价体系

AICU应根据医院实际情况,组建质量管理小组,建立质控指标和评估体系,开展持续质量改进项目,保障医疗安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①按床位数配备足够、具备资质的专职麻醉医师和护士,明确各级医护人员的岗位职责,制定规范的临床路径和标准化操作规范等,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培训;②建立医疗质量控制信息平台,记录患者在AICU期间的临床资料,包括临床不良事件发生情况等,定期对不良事件发现进行分析、讨论,持续改进医疗质量;③制定AICU危机事件处理流程和预案,并定期组织医护人员进行预案演练,提升危机事件应急处理能力,从而保障对AICU各种突发或意外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理。

麻醉后加强监护治疗病房建设与管理专家共识编者名单:

负责人(按姓氏拼音顺序排序):方向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麻醉科)、黄宇光(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 北京协和医院麻醉科)、熊利泽(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麻醉与围术期医学科)

主要执笔人:吴水晶(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麻醉科)

专家委员会(按姓氏拼音顺序排序):仓静(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麻醉科)、罗艳(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麻醉科)、顾小萍(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鼓楼医院麻醉科)、戚思华(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麻醉科)、容俊芳(河北省人民医院麻醉科)、尚游(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麻醉与重症医学科)、田首元(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麻醉科)、田毅(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麻醉科)、王锷(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麻醉科)、王海云(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麻醉科)、王强(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麻醉手术部)、徐桂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麻醉科)、杨建军(郑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麻醉与围术期医学部)、于泳浩(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麻醉科)、赵国庆(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麻醉科)、张鸿飞(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麻醉科)、张加强(河南省人民医院麻醉与围术期医学科)、张良成(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麻醉科)、张析哲(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医院麻醉科)、张野(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麻醉与围术期医学科)

审稿专家(按姓氏拼音顺序排序):邓小明(海军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麻醉学部)、刘进(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麻醉科)、于布为(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麻醉科)

利益冲突

所有作者均声明不存在利益冲突

参考文献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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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编辑:Michel.米萱

校对:Mijohn.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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