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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等要求,对省第三、四轮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的医用耗材开展接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接续品种范围 省第三、四轮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且未纳入国家集采的品种(具体见附件)纳入本次接续范围。 二、接续采购规则 (一)中选规则 根据产品是否在省第三、四轮耗材集采中选,分为A、B两组。 A组:省第三、四轮耗材集采中选产品(以下简称“原中选产品”) 原中选企业按原中选产品(每一个平台挂网编码视为一个产品)报价,同接续品种所有原中选产品均应进行报价。企业报价不高于我省原中选价,且不高于外省集采中选价的,拟中选。如企业报价不符合要求,或同接续品种所有原中选产品未全部报价的,拟未中选。原中选企业若不愿意接受A组报价规则,可在公告规定时间内申请参与B组竞价或放弃参与接续。 B组:省第三、四轮耗材集采未中选产品 B组产品包括原未中选企业所有产品、不愿接受A组规则的原中选企业、原中选企业的新增挂网产品。以企业代表品为单元进行竞价(腹壁疝等其他疝补片材料除外),并按代表品基准价和报价计算降幅,拟中选企业同组所有挂网产品按降幅同步降价,降后价格即为拟中选价。报价不高于A组所有拟中选产品加权平均价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拟中选: 1.报价由低至高排序,排名前50%(四舍五入取整); 2.降幅最大; 3.属于国家或省级药监部门认可创新资质的产品,且报价不高于A组拟中选企业代表品价格平均值。 对腹壁疝等其他疝补片材料,同企业B组平片/网塞、立体片有中选,且企业愿意接受本企业B组平片/网塞、立体片已中选产品平均降幅的,同步中选。 (二)代表品价格等计算方法 1. A组所有拟中选产品加权平均价:以A组同品种所有原中选产品(不区分企业)在本次接续采购报价和近一年协议期(第三轮为2021.10.01-2022.09.30,第四轮为2022.03.01-2023.02.28,下同)内采购量加权计算的平均价作为A组拟中选产品加权平均价。 2. A组拟中选企业代表品价格:以A组同企业同品种所有原中选产品在本次接续采购报价和近一年协议期内采购量加权计算的平均价作为A组拟中选企业代表品价格。 3. B组企业代表品基准价: (1)原未中选企业、不愿接受A组规则的原中选企业,以该企业在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挂网的同品种所有产品挂网价格(放弃A组的原中选产品取集采前阳光挂网价格)和近一年(第三轮为2021.10.01-2022.09.30,第四轮为2022.03.01-2023.02.28,下同)采购量加权计算的平均价为代表品基准价。 (2)原中选企业的新增挂网产品,以该企业同品种未在原中选范围内的产品挂网价格和近一年采购量加权计算的平均价为代表品基准价。 (3)开放直线型切割吻/缝合器及钉仓(钉匣),以切割吻/缝合器为代表品计价单位,根据企业切割吻/缝合器当前挂网价格和近一年采购量加权计算的平均价为代表品基准价。企业中选后,其钉仓(钉匣)同步中选并按照代表品降幅降价。 4.如上述产品近一年均无采购量的,以挂网价格算术平均值为该企业代表品基准价。 (三)价格纠偏 拟中选产品按以下规则进行纠偏,如不愿接受纠偏条件的,取消该企业同组所有产品拟中选资格: 1.所有拟中选产品最终中选价格不得高于本产品外省集采中选价格。 2.B组拟中选产品最终中选价格不得高于同品种A组拟中选产品最高价,其中B组人工脑(脊)膜产品最终中选价不得高于同品种A组对应面积区间(S≤16 cm2、16 c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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