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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读刑案之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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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有寸进,久久为功

2019年3月2日  星期六  雨

图片发自简书App

【法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于光平爆炸案

案情简介

来  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辑(第24号)

主题词:过于自信的过失  受害人过错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一定的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轻信”绝不是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想,而是行为人依据一定的条件相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被告人对手榴弹能爆炸的危险性是有认识的,但他没有采取任何避免爆炸的防范措施,反而拧开后盖,使手榴弹处于待引爆的危险状态,并冲入人群,以手榴弹相威胁,以致造成爆炸后果。因此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现实依据时,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自信其行为不会造成危害结果。如果受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案例】胡国东爆炸案

案情简介

来  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1辑

主题词:爆炸罪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因意志以外因素而被迫停止犯罪行为,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客观上是否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虽然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犯罪中止,但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停止犯罪的原因不同,前者是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被迫停止,后者是基于行为人意志自动放弃犯罪。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对“着手”的判断应以行为人是否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某一具体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为标准。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拔掉液化气罐皮管、将汽油浇在地面等一系列行为,但是没有最终实施开阀点火这一关键性行为;在警察赶到之前,被告人有充分时间和条件实施爆炸这一行为,但虽然没有点火,但也没有放弃,最终被警察控制才停止的犯罪,因此本案既不属于着手后的犯罪未遂,也不属于犯罪中止,应定性为犯罪预备。因此设置引爆装置,公开扬言制造爆炸,尚未实施引爆行为的,应以爆炸罪(预备)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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