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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防汛应急预案、黄河防洪预案和山洪沟道及滞洪区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的通知

2023-12-30 11: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巴政字〔2009〕162号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全市防汛应急预案、黄河防洪预案和

山洪沟道及滞洪区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巴彦淖尔市防汛应急预案》、《巴彦淖尔市黄河防洪预案》、《巴彦淖尔市山洪沟道及滞洪区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巴彦淖尔市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防汛、洪涝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防汛、洪涝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障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等技术规程,《巴彦淖尔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防汛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防汛灾害包括:黄河洪水、冰凌洪水、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凌水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自然和非自然突发性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不断提高防汛的现代化水平,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

1.4.2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工业生产和农牧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1.4.4防汛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坚持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依法约束人的行为,既要利用水资源又要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巴彦淖尔市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也要设立相应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工作。石油、电力、气象、水文、通信、民政、交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2.1巴彦淖尔市防汛指挥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全市的防汛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1.1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2.1.2巴彦淖尔市防汛指挥部职责

⑴在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巴彦淖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汛工作。

⑵负责拟定全市防洪防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⑶部署、组织和检查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汛工作。

⑷负责组织调配巴彦淖尔市防汛物资和队伍,负责市级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

⑸组织和制定防御洪水方案,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

⑹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雨情信息,负责发布全市的汛情、灾情通告。

⑺负责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巴彦淖尔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巴彦淖尔军分区:负责组织军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根据巴彦淖尔市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和上级命令、指示,组织军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和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

巴彦淖尔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

巴彦淖尔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防汛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规划和建设的协调安排及监督管理。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巴彦淖尔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防汛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巴彦淖尔市防汛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巴彦淖尔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防汛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巴彦淖尔市建委:负责协助指导巴彦淖尔市城市防洪规划制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

巴彦淖尔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项目法人)清除碍洪设施;协调组织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运力,做好防汛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巴彦淖尔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防洪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旗县区水务局完成水毁工程的修复;对防洪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巴彦淖尔市农牧业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牧业涝灾信息。指导农牧业防汛和灾后农牧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垦系统、乡镇企业、渔业的防洪安全;指导灾区调整农牧业结构、推广应用农业节水技术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巴彦淖尔市林业局:负责协调防汛抢险木材的供应。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林业等灾害情况;组织林区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及水毁工程的修复。

巴彦淖尔市卫生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巴彦尔市防汛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巴彦淖尔市水文局:负责黄河、水库及全市各地的水情、雨情、汛情的收集、传输和水文情报预报,并向巴彦淖尔市防汛指挥部及时提供水文情报预报信息。

巴彦淖尔移动、联通电信分公司:负责指导协调各电信运营公司电信网络公共设施的防汛建设和维护;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巴彦淖尔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负责提供农牧业洪涝信息;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的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巴彦淖尔市防汛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临河铁路站:组织铁路防洪保安工程建设和维护。对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进行管理,责成建设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组织运力运送防汛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

 巴彦淖尔市石油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抗洪的油料供应。

巴彦淖尔市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协调、安排所辖水电站的运行方式;对防汛指挥部防洪调度命令进行具体实施;保障防汛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

2.1.4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办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指挥部的指示,汛期统一协调全市中、小型水库的水量。负责本级防汛行政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和检查旗县区防汛行政责任制的落实;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黄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指导和审查各旗县区的防御凌汛、山洪等预案;负责组织汛(凌)前、后的防汛(凌)检查工作,对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监督实施;负责提出全市防汛工作意见、市级安全度汛应急工程建设意见,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防汛现代化建设管理工作,组织防汛抢险先进技术培训、推广工作;负责全市防汛机动抢险队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防汛物资计划、储备、管理和调配工作;负责全市的洪涝、灾情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汛情(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及各地防汛动态,分析防汛形势,提出工作部署意见;负责特大防汛经费的申请工作,提出特大防汛经费的分配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黄河治理工程计划的制定,防洪规划、河道整治工程规划设计和水库规划设计的审查和防洪工程建设的验收。

2.2旗县区防汛指挥部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均设立防汛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工作;要常设防汛办事机构,承办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 其他防汛组织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市及旗县区防汛指挥部及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将可能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的预测灾害,及时发出预警。对天气、水情、凌情进行预报和监测。按期发布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气象资料。

市气象局:

1、坚持汛期24小时全天候值班,必要时实行加强班。

2、利用雷达和卫星遥感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及云、雨情况,分析天气发展趋势。

3、发布天气预报或暴雨警报。

4、及时向市防汛办通报有关情况。

3.1.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发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的情况下: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密切监视实时黄河洪水、暴雨洪水发展趋势。重点对本地区的抗洪抢险做出指导性的部署。同时,各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迎战大洪水的各项准备工作:有关领导坐阵指挥。召开防汛会商会或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部署抗洪救灾工作,对重大防洪问题作出决策,发布抗洪救灾的各项命令。各级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b.当堤防和涵闸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被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出预警,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同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做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水库报汛任务书的要求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1小时内由所在地防汛指挥部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由水库管理单位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可能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电力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要在汛前召开防汛或防凌工作会议,主要是宣传动员,通报气象、水情信息,部署防凌和防汛工作。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汛期要针对组织和人员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层层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水源工程建设和维修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城市防洪预案、防凌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部署电力、通讯保障工作,组织准备防汛应急机动电力、通讯设备和队伍。确保防汛部门的供电和通讯畅通。水文、气象测报站网,使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⑺防汛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防汛组织、工程、预案、物资、通讯等落实情况。市检查组在旗县区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3.2.2 黄河洪水预警

   (1)当黄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雨情、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预报信息,为预警提供依据。

   (2)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黄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洪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进行人员和财产转移。

3.2.4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区,由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发放迁安救护明白卡,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苏木乡镇、嘎查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预警信号,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及时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有审批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审批。

   (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

   (3)运用蓄滞洪区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安全转移方案对群众实施转移。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风险图

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黄河洪水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防汛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2)防汛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黄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黄河洪水。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黄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部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定效力,应坚决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至高向低分为四级。

   4.1.2 进入主汛期,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黄河、水库、城市、沿山的防洪调度;其他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各级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灾害发生后,各旗县区防汛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情况。险情重大或有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旗县(市、区)可越级上报到自治区防汛指挥部,同时报巴彦淖尔市防汛指挥部。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报告。

 4.2 灾害等级划分

按照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自高向低分为四级。

4.2.1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⑴黄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发生超标准水位洪水时);

⑵黄河堤防有发生决口的险情;

   (3)中型水库有发生垮坝的险情;

   (4)城区24小时降雨量达到150毫米以上;

(5)沿山6小时降雨量达到75毫米以上。

4.2.2 I级响应行动

⑴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做出防凌防汛应急工作部署。防凌防汛情况严重时,依法宣布该地区进入紧急防凌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

⑵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抽调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向领导提供参谋意见;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凌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凌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在最短时间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工作;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凌情及抗洪抢险情况。

⑶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成员单位,要做好24小时值班工作,按照指令完成任务。  

⑷相关旗县区防汛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全力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⑸遭受洪涝的地区,各级责任人要上岗到位或驻点,动员部署防汛抗洪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及时控制险情。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黄河流域接近或达到保证水位时 ;

(2)小型水库有发生垮坝的险情;

(3)城区24小时降雨量达到100毫米—150毫米;

(4)沿山6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75毫米;

4.3.2Ⅱ级响应行动

(1)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凌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2)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从水利厅及有关单位抽调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向指挥部提供参谋意见;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凌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凌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凌情及抗洪抢险情况。

(3)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成员单位要做好24小时值班工作,按照指令完成任务。  

⑷相关旗县区的防凌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洪和抗灾救灾工作。相关旗县区防汛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全力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5)遭受洪涝的地区,各级责任人要上岗到位或驻点,动员部署防汛抗洪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及时控制险情。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多个旗县区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一个旗县区发生较大洪水(达到警戒水位时);

   (3)黄河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含治沟骨干坝工程)有发生垮坝的险情;

   (5)城区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100毫米;

   (6)沿山6小时降雨量达到25—50毫米;

   4.4.2 Ⅲ级响应行动

⑴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情、凌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洪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⑵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凌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凌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凌情及抗洪抢险情况。

(3)相关旗县区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凌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组织防汛抗洪。

(4)遭受洪涝的地区,各级责任人要上岗到位或驻点,动员部署防汛抗洪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及时控制险情。

4.5 IV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V级响应。

   (1)多个旗县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水(达到设防水位时);

   (2)黄河堤防出现险情;

   (3)中小型水库出现险情;

   (4)城区24小时降雨量达10—50毫米;

   (5)沿山6小时降雨量达到5—25毫米。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 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凌情的监测工作和对防汛抗洪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2)相关旗县区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情、凌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巴彦淖尔市防凌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3)相关旗县区由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将防汛抗洪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黄河洪水

(1)当黄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黄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黄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防汛指挥机构决定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黄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黄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苏木乡镇、嘎查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防汛指挥部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黄河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防汛指挥机构和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2)堤防决口、穿涵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的原则。

4.7.1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2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值班室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值班室上报。

4.7.3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防汛指挥部及相关机构,并及时续报详情。

4.8 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部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

4.9.4处置洪水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由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要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4.10.3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当出现洪水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

4.l0.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防汛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汛情及防汛动态等,由巴市防汛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送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4旗县区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4.13 应急结束

4.13.1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4.13.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各电信运营公司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防汛指挥部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利用已建成的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要配备常规通信设施和应急通信设施。

5.1.3各级防汛指挥部应按照防汛的实际需要,保障防汛通信畅通。出现突发事件后,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通信畅通。

5.1.4在紧急情况下,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险点,应提前做好工程应急抢险准备,以备紧急情况发生时能够及时抢护;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本级防汛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指挥部负责调动;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指挥部协商调动。

d.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旗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汛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5.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的调配;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各级防汛指挥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掌握物资储备情况。

b.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

 (2)物资调拨

a.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调用周边地区的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b.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各地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自治区防汛指挥部提出申请,所需费用由地方负责。

5.2.8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洪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

(2)当汛期临近时,各级防汛指挥部应根据水情、雨情、工情的发展情况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工作。

(3)各级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发生严重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尽快解决防汛抗洪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部门、本单位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在防汛抗洪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洪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建设防汛抗洪指挥系统

(1)改进水文监测手段和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各级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市防汛办值班室。

(2)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3)编制黄河、水库、城市洪水风险图。

5.3.2各级防汛指挥部要建立专家库,当发生灾害时,由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洪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黄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洪救灾工作。

5.4.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旗县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旗县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苏木乡镇抢险队伍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进行培训。

(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抗洪抢险培训由市防汛办或市军分区统一安排,各级地方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4.3演习

(1)各地防汛部门应在汛前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抢险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 善后工作

发生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工作。

6.1.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各地要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应由相关责任部门尽快修复。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由相关责任部门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工作评价

各地防汛部门应每年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在此过程中,应积极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利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7.1.2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3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4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5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年由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有关人员对本预案修定完善一次,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批准。各旗县区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各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自治区和巴彦淖尔市防汛指挥部联合表彰或由巴彦淖尔市防汛指挥部进行表彰;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巴彦淖尔市黄河防洪预案

                    

为确保黄河巴彦淖尔市段防洪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轻洪水灾害损失为主要目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制定防御洪水预案的要求,结合黄河巴市段现状,特制定本指导性预案。具体实施情况按照由各旗县区政府审核印发的单项防洪预案执行。

一、基本情况

㈠河道情况

黄河巴市段地处黄河流域最北端的河套平原南部边缘区,西起磴口二十里柳子入境(拦河闸枢纽及以上段落为黄管局管理)。途经磴口、杭锦后旗、临河区、五原县、乌拉特前旗等五个旗县区,东至乌拉特前旗池家圪堵进入包头市,巴市段管理河道全长340公里,洪水以上游来水为主。两岸堤距一般在3—7公里之间,纵比降上缓下陡,一般在1/9000—1/4300之间,为典型的平原性河道。河道宽浅散乱、汊道纵横,加之上游来水含沙量大,河道淤积逐年加重,特别是上游龙、刘两库联合运行以来,该段落汛期无汛,枯水期不枯,严重缺少造床流量(原为2100秒立米,近年基本没有)。黄河巴市段河床过水断面从1982年至1991年缩小44.5%,部分断面缩小55.5%,致使同流量情况下水位大幅升高,已逐渐趋向于地上悬河,形成小流量高水位的态势,尤其是凌汛期,情况更为严重。当出现同流量700─800秒立米洪水时,凌汛期比畅流期高1.5─2.0米以上。部分段落由于冰凌阻塞水位竟能达到千年一遇洪水位(即流量为9000秒立米洪水位)。

㈡防洪工程

⒈堤防工程

我市现有堤防全长278.338公里,该段堤防的基础是在50年代由人工担土堆筑而成,从未夯实碾压,土质疏松。1994—1997年,为适应龙、刘两库运行以来的小流量高水位的特点,特别是开、封河凌汛期间的特殊水位情况,全市按照50年一遇洪水水位(5920秒立米设计水位),国家二级堤防标准设计加固修建的(超高1.6 米、顶宽6.0米、内外边坡1:3)。由于加固工程为地方群众投工投劳,自筹资金修建,因就近取土破坏了防渗层,使渗漏情况更加严重、恶化。

为进一步提高堤防的防渗能力,全市近年在国家加大治黄投资的情况下,逐年立项修建了顶宽4.0和6.0米,边坡1:4的戗堤工程约158公里,填壕190公里,并对109座穿堤涵洞进行了加固翻建并安装了双向铸铁闸门。对堤防迎水面顺堤河采取了隔坝顶水治理,堤背水侧取土后遗留的坑塘采用泥浆泵吹填或拉土填塘固基工程,施筑后的段落有效地增强了堤防的抗洪能力。未施筑段落仍然存在着严重的渗漏隐患。

⒉险工

黄河巴市段共有险工险段36处,1995年以来先后安排立项治理16处, 完成长度达40.6公里, 新建、加固坝垛342座。随着上游来水的不断变化,新的险工仍在不断地产生,“横河、斜河”的河势依然存在,目前尚不能有效地定槽。

  ㈢黄河滩区

  巴市黄河左岸滩区总面积为383.34平方公里,耕种面积达50.6万亩。其中承包地约有15.6万亩。

2003年国家补给堤外居民人均5000元的搬迁费,2003年以来我市已经按自治区河滩移民搬迁计划完成搬迁1382户、5506人,尚有鄂尔多斯市大套子村有约3000人、巴市果树场、原种场有872人,杭后924人,临河黄河三社还有98户375人,共计5171人无搬迁之地。

㈣堤防保护范围

  目前保护区内总面积为1.5万平方公里,有人口140多万人、耕地800多万亩,有工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1800多个。更为重要的是包兰铁路、110国道、京藏高速公路、京兰国防通讯线路和京呼银兰光缆通讯线路,巴市输水大动脉总干渠、西北输变电线路,均与黄河防洪大堤紧贴并行,黄河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设想。

二、形势和任务

㈠形势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巴市沿河各旗县区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奋斗,对黄河巴市段的防洪大堤、防洪工程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加固修筑,但目前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防凌防汛的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

1、河道淤积严重,排洪能力明显下降。

2、河势多变,主流摆动频繁,造成河床宽、浅、散、乱。

3、封冻期小流量高水位长期运行,导致防洪大堤渗漏、管涌、散浸、流土、塌坡、滑坡等险情不断发生。

4、防洪工程险工险段和薄弱环节多,防洪工程标准低,投入不足,原基础工程质量差。

5、巴市段对岸的毛不浪、卜尔斯太、黑赖沟三大孔兑,每逢雨季暴发山洪,洪水夹带大量泥沙淤积前旗大河湾至兰\李虎段主河道,迫使黄河主流北移,抬高水位,直接威胁该段黄河大堤的安全。

6、封开河防凌工作具有预见性差、防护时间长、天寒地冻取土困难、抢险难度大。

7、管理设施落后,管理经费缺乏,直接影响防凌防汛工作的正常开展。

㈡任务

1、进一步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                

2、要扎扎实实地备足抢险的物料,组织好防汛抢险队伍。

3、针对各流量级的洪水有计划地安排组织防凌防汛队伍巡查守护,确保防洪大堤全线安全。

4、大力加强防洪工程建设,确保防洪工程正常发挥防洪护岸作用。

5、确保沿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各级洪水防守方案

黄河巴市段防守预案,由于河道淤积,上游水库拦截,在汛期按水位划分为设防水位、警戒水位、保证水位、超标准水位为依据,制定本预案。各地要结合汛期实际水位制定本地各级水位(水位情况可参照附表)。其各级洪水水情预测、防守重点及防守方案如下:

㈠黄河巴市段局部直至全线达到设防水位时,即桩号2+000KM—214+500KM—253+700KM所对应的水位为1051.89m—1018.82m—1011.30m。

1、防守重点:

该级洪水防守重点是险工、控导工程、防洪大堤的穿堤涵洞、顺堤河的冲涮、河滩居民的安全撤离,以及巡堤查险工作。

2、防守方案:

当接到水情预报后,要通知沿河旗县区防汛部加强防汛工作的领导,关注水情变化,旗县区分管防汛的领导要立即上岗到位;各武装部要组织好防汛抢险队伍,各旗县区水务局、防汛办要视水情按照分工加强河势变化及各类险情的观测,并根据设计的二道防线开始组织群众施建加固补强二道防线,切实做好抢险物料和机械的准备工作,组织好工程的防守和险情抢护,并及时向上级防办汇报,市及旗县区防汛指挥部要派出专人进行防汛督查,包括对各部门的防汛抗洪工作的督查。

㈡黄河巴市段局部直至全线达到警戒水位时,即桩号2+000KM—214+500KM—253+700KM所对应的水位为1052.89m—1019.32m—1012.30m。

1、防守重点:

该级洪水防守重点是堤防薄弱段、险工、穿堤涵洞以及风浪冲涮淘堤段等。

2、防守方案:

当接到水情预报后,沿河各旗县区要立即召开防汛指挥部紧急会议,主要研究部署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组织协调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要求开展工作,各旗县区防汛指挥部总指挥要上岗到位、全面负责,各旗县区水务局、防汛办要及时提出迎战洪水和防汛抢险的措施意见,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各级防指要派出督查组(员),对各级各部门的防汛抗洪工作进行督查。各武装部将登记造册的防汛抢险队伍做好安排,分为巡堤查险、防守抢险、预备队等随时待命出战。应急抢险物料立即运送上堤,储备到易出险段。所有河滩居民均要全部强行安全撤离。  

㈢黄河巴市段接近或达到保证水位时,即桩号2+000KM—214+500KM—253+700KM所对应的水位为1054.08m—1019.89m—1013.41m。

1、防守重点:

该级洪水的防守重点是堤防高程断面不足,地形低洼堤防吃水较深,土质较差、渗漏严重,两岸堤距偏小的薄弱堤段及各处穿堤涵洞和路口等。

2、防守方案:

⑴当接到水情预报后,市政府及沿河各旗县区政府、防汛指挥部各主要领导主要成员单位的负责人要立即上岗到达防洪抢险一线,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现场办公组织抗洪抢险;各成员单位均要抽调专人,组建防汛办事机构,严格按照防汛承包责任制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并设立防汛责任牌;各旗县区的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对各地的防洪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及时解决防汛抗洪斗争中所发生的问题;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派防汛工作组,分赴沿河各旗县区防洪一线,督查指导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等各项工作。

沿河各有关乡、镇要按照指挥部的指令迅速加固二道防线,并做好各二道防线以外居住群众的安全撤离和安置工作,确保人身安全。

⑵当畅流期该量级洪水最大洪峰到达时,要抓住关键时刻利用总干渠、沈乌闸、二十里柳子分洪闸、南干渠等合理分洪,削减洪峰流量,以确保下游堤防的安全。分流后的洪水尽可能消化到沙漠地带以及低洼水泊,避免立即泄入黄河。

⑶在可能的情况下,请求上级调整上游水库下泄流量。

㈣黄河巴市段发生超标准水位洪水时,高于保证水位的洪水,距设计堤顶高程不足1.6米的水位的洪水。

1、防守重点:

该级洪水的防守重点就是对黄河巴市段近280公里防洪大堤以及各泄水渠堤、穿堤涵闸等建筑物严防死守。

2、防守方案:

⑴当接到此类洪水情报时,黄河巴市段的抗洪抢险将成为全市各旗县区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全市各级主要领导都要亲自到第一线带头抗洪抢险,各级防汛指挥部的总指挥都要亲自到第一线坐阵指挥,各级防汛指挥部都要服从大局,听从市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调遣动员全民全力以赴投入抗洪斗争,同时申请调集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支援抗洪抢险。

⑵动员全市所有基干民兵由人武部牵头带队上堤抢险守护,每1米安排一名抢险队员,负责加固守护堤防,重点段落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负责抢险守护。实行军民联防,以强大的人防加堤防,严防死守,战胜特大洪水。

⑶动员全市所有能够抢险的机械全部上堤,除加固一线堤防外要立即抢筑以总干渠北背为主的、事先划定好的二道防线,并做好巡查总干渠背,还要认真做好总干渠北岸的防洪预案和防、抢、撤方案,并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以每隔10公里左右以附近渠背,公路等较高地形设置格堤防线,按标准加高培厚以尽可能缩小淹没范围,减少损失。

⑷利用上游各分水建筑物,抓住有利时机合理分洪,以达到削减洪峰的目的。

⑸当堤防有可能出现漫溢时,要组织抢险队和机械化抢险队抓紧时机加筑子堤,并尽可能加固,以防漫溢决口。

⑹按照上游水情预报及当地具体险情等要提前做好二道防线以外的沿河居民的紧急安全撤离安置工作,以防不测。

四、防汛指挥机构和责任划分

㈠防汛指挥机构

《防洪法》规定:“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全市防汛工作由市长任总指挥,负总责,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所有防凌、防汛、防洪的准备及抗洪抢险的指挥调度等。各旗县区的政府一把手为本旗县区的防汛总指挥,负总责,负责本旗县区的防凌防汛防洪准备及抗洪抢险指挥调度等。           

㈡防洪防汛职责

1、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职责:

⑴贯彻防汛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上级防汛指令,研究部署本地区的防汛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有关防洪的法规、政策。

⑵组织、宣传、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增强全民的水患意识。

⑶加强本地区防洪工程建设,及时修复水毁工程,不断提高整体防洪防汛能力。

⑷组织审定批复本地区防洪预案,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⑸负责组建本地区常设防汛办事机构,协调解决黄河及其它防汛抗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防汛工作顺利开展。

⑹负责督促本地区清障项目的完成、巩固清障成果。

⑺根据汛情,及时组织、指挥群众参加抗洪抢险。     

⑻组织好群众的迁安救护和救灾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搞好生产自救,保持社会稳定。

⑼组织好防汛检查和督查,督促本地区抗洪工作的开展。

2、防汛指挥部职责:

⑴防汛指挥部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的共同领导,在本地区行使防汛指挥权。

⑵贯彻上级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执行上级防汛指挥部的防汛指令,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工作,全面做好防汛工作。

⑶召开防汛会议、研究部署防汛工作、开展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

⑷根据自治区及市委对防汛的要求,结合当地防洪工程现状,研究制定防御洪水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⑸根据行政首长的指示和有关规定,开展防汛检查、建立防汛督查组织、督促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全面做好防汛工作。

⑹负责下达、检查监督防汛调度指令的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上报。

⑺洪水达到警戒水位时,按照黄河防洪预案及时组织巡堤查险、抢险、迁安救护等工作,汛情紧急时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投入防汛抢险和迁安救护、救灾等工作,确保防洪安全。

⑻研究推广先进防汛科学技术,总结经验教训,按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对防汛抗洪抢险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玩忽职守者给予惩处。

⑼做好其它有关防汛抗洪工作。

3、指挥部成员单位的防汛职责:

⑴民政部门:负责受灾地区群众的抢险救灾和灾后安置重建工作。

⑵气象部门:负责天气情况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向防汛部和防汛办提供长、中、短期气象分析情况和异常天气情况预报。

⑶供电部门:负责保证防汛机构、防洪工程和抗洪抢险救灾所需电力供应。

⑷电信部门:负责为所有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提供通信保障,确保防汛通讯畅通。

⑸商务部门:负责防汛抢险救灾等紧缺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⑹铁路交通部门:负责组织抗洪抢险,救灾和安全撤离受灾群众所需的车辆及其它交通工具,保障防汛抗洪,抢险救灾车辆的交通畅通。

⑺卫生部门:负责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地区群众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方面的工作。

⑻公安部门:负责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地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以及交通保障。

⑼宣传部门:负责做好一切有利于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

⑽军、警部门:承担“急、难、险、重”的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重要物资的任务。

⑾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教育、林业、水文等部门:除做好本部门防洪自保工作外,还要积极主动做好对防汛工作有利的本部门的支持工作。

4、防汛办公室职责

⑴负责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方面的所有日常工作。

⑵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自治区、市防汛指挥部的决定、调度指令等。

⑶起草防汛抗洪文电,筹备防汛会议。

⑷具体组织防汛督查,做好防汛工作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做好防汛准备工作。

⑸对所管理的防洪工程进行认真检查、掌握工程运行情况,搞好工程建设及水毁工程修复。

⑹负责专业防汛队伍的组织、管理、调度、技术培训和演练,对群众防汛队伍培训和指导。

⑺负责国家常备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使用及调拨,按上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资金的安排使用。

⑻做好防汛值班,及时掌握汛情、灾情、雨情、水情、冰情、凌情、险情、工情和抗洪抢险等情况,分析预测防洪形势,做好洪水和险情预测、分析,提出处理措施意见,为总指挥当好参谋和助手,认真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⑼做好其它有关防汛抗洪工作,开展防汛宣传和政策研究,总结推广防汛先进经验。

五、救灾救援方案

㈠救灾准备

1、救灾人员的组成

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当地的干部和群众组成。市及旗县区卫生局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病员;市及旗县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秩序、疏畅交通。

2、救援物资的储备

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大部分。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道路、电力、通讯设施,抢救伤员药品和其它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救援物资由水利、交通、通讯、卫生、建委、经委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由民政、商务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㈡应急反应机构

1、应急组织机构由指挥决策机构和综合协调机构组成。指挥决策机构主要为市及旗县区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机构为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及旗县区防汛办或民政局。

2、救灾指挥部的人员组成及职能。救灾指挥部人员组成:指挥长由市长、旗县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民政和水利、农业的副市长、副旗县长、市及旗县区人民武装部部长、市及旗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及防汛办主任等担任,成员由市及旗县发改委、经委、民政局、财政局、水务局、交通局、公安局、卫生局、教育局、电信局、商务局、气象局、广播电视局等部门领导同志组成。

㈢应急反应行动

发生突发性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救灾应急应做好如下反应:

1、市及旗县区人民政府迅速召开救灾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根据全市的灾情,适时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安排部署全市的抗灾救灾工作。

2、灾情发生后,市及旗县区政府领导要分头带队深入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市及旗县区乡镇、苏木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核查统计汇总灾害损失情况,并通过防汛渠道逐级上报。

3、转移安置灾民。农村一般以乡镇、苏木政府安置为主,乡镇、苏木安置有困难的,由市及旗县区政府予以帮助,安置地点一般采取就近安置。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助公房、搭建帐篷等,旗县区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保证转移安置工作有序进行。对转移安置的灾民要登记造册,并安排好灾民的食品、饮水、衣被等问题。

4、紧急救援行动

⑴组织广大干群,协调驻军部队、人武部、民兵应急组织进驻受灾乡镇、苏木进行紧急抢救工作;组织卫生系统的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组织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进行道路、电力设施和线路等抢修工作。

⑵调拨急需的救援物资,救援物资一般由旗县区、乡镇政府依照就近就便的原则予以采购,紧急状态下可以采取征用办法,从交通方便的市场和物资部门调拨。灾后,凭调拨单结算。凡乡镇政府征用的,由乡镇结算。凡旗县区政府统一调拨的,由旗县区政府予以结算。

⑶开展社会捐赠工作。根据灾情的急需情况,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通过政府发文和新闻媒介,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5、开展灾区重建工作

⑴及时安排部署灾区生产自救工作,迅速组织灾民恢复生产,开展劳务输出,抢种补种,发展养殖业等生产自救活动。

⑵根据灾民的受灾情况,及时准确地下拨救灾款物。

⑶积极落实政府的优惠政策,减免有关审批手续,帮助灾民的灾后建房工作,有条件的地方乡镇、苏木政府要予以补贴。

六、附则

预案制定后,要向社会进行宣传,使之变为社会和群众的行动,从而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防灾抗灾减灾意识,增强救灾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附件:1、黄河巴市段固定水位测点基本情况表

2、巴彦淖尔市2009年汛期防凌抢险人员、机械、备号料情况统计表

 

  

 

 

 

 

巴彦淖尔市山洪沟道及滞洪区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认真研究和落实防御山洪灾害的措施,积极探索减轻山洪灾害损失的有效途径,逐步完善防御山洪灾害的预警、预报和救灾体系,最大限度的降低灾害损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条例及规定,结合我市沿山防洪防汛工作的实际和《巴彦淖尔市山洪规划》进行编制。

1.3编制原则

认真遵循“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贯彻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防洪工作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制,调动全社会力量投入防洪、抗洪工作。

1.4.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旗县遇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的防御,为指导性预案。各沿山山洪沟道及滞洪区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的具体数据在各旗县政府审核后的预案中反映。

1.5、预案的编制

旗县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编制本地预案,并组织辖区内苏木(镇)政府编制苏木(镇)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旗县防汛指挥部编制的预案中应明确把防汛日常业务经费、山洪灾害防治经费、防洪宣传经费投入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中。

1.6预案的审批

旗县、苏木(镇)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2、基本情况

2.1自然情况

2.1.1. 水系分布及重点山洪沟道

狼山水系、乌拉山水系,有大小山洪沟248条,其中造成灾害的有160条:狼山山洪沟95条,白音查汗山山洪沟12条,乌拉山山洪沟53条。

2.1.2.地形地貌及地质构造

北部为阴山山脉的狼山、乌拉山,山涧沟壑纵横,沟谷发育,坡度陡峭,山前为洪积扇与黄河冲积平原构成的交接洼地。西部(东乌盖以西,磴口、乌拉特后旗境内)为石质山区;中部(东乌盖沟---韩乌拉沟,乌拉特中旗境内)、东部(韩乌拉沟以东、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前旗境内)为丘陵土石夹杂地区。从西向东逐渐由石质山区变为丘陵地区。

2.2经济社会情况

预案范围 涉及磴口县一个苏木;杭锦后旗三个镇;乌拉特后旗二个镇;乌拉特中旗二个镇,一个苏木,一个国营农场;临河区的一个镇;乌拉特前旗的三个镇、五个农牧场;保护区内有包头至兰州、包头至白云鄂博铁路、110国道、6701公路,国防通讯光缆等重要设施。

2.3山洪灾害防御现状

巴彦淖尔市境内有防洪任务的面积4.4万平方公里。有狼山、乌拉山、查石太山、白音查汗山四大水系。危害较大的山沟重点分布在狼山、乌拉山两大水系。沿山共有25个滞洪区,29座水库。有山洪沟道248条,其中洪水危害比较严重的约有160条。现有护村坝、护田坝大多数为民堤,防洪标准偏低,抗洪能力较差。再加上坝体结构大多为土石坝,主流摆动不定,河床冲刷较严重,现除一些山洪沟道和滞洪区有一些临时堤坝外,没有永久性的防洪堤坝,这些山沟纵坡大、流程短,危害严重,有些沟道河床淤积严重,有些坝段受基础裸露的威胁,随时有发生溃坝危险,排洪能力大大降低,从而造成沿山一带大雨大灾,小雨小灾,无雨旱灾,有雨就有洪灾。

3、危险区、安全区的划分

各地根据实际合理划分各山洪沟、滞洪区的危险区和安全区。危险区是指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区域,一旦发生山洪、泥石流、滑坡,将直接造成区内人员伤亡以及房屋、设施的破坏。危险区一般处于河谷、沟口、河滩、陡坡下、低洼处和不稳定的山体下;安全区是指不受山洪、泥石流、滑坡威胁,地质结构比较稳定,可安全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区域。安全区是危险区人员的避灾场所。安全区一般应选在地势较高,平坦或坡度平缓的地方,避开河道、沟口、陡坡、低洼地带。

4、组织指挥体系

4.1组织指挥机构

旗县级组织指挥机构的构成:有山洪灾害防御任务的旗县由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山洪灾害防御工作需要确定,一般由发改委、水利、国土资源、通信、气象、民政、财政、建设、交通、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4.2职责和分工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全市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旗县级防汛指挥部领导和组织本地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实施由当地政府审核颁布的防御预案。苏木(镇)防汛指挥机构在旗县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具体组织苏木(镇)和村组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5、监测预警

5.1洪水预报

在主汛期市、旗县两级气象部门监测气候变化,市气象部门要将降雨预报信息每日向市防办通报;由巴彦淖尔市水文局负责水情测报,定时向市防汛办报告水情。旗县防汛办也要定时向市防汛办报告山洪沟道及滞洪区堤坝运行情况及水情,发现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5.2工程监测项目

各旗县安排监测人员认真监测山洪沟道主流线的摆动方向、洪水的走势变化、洪水位的上涨情况、山洪沟道弯段主流线顶冲位置、工程附近流态观察。

5.3通信

选取适宜的通信方式。常用的通信方式有电视、广播、电话、传真、短信、调幅无线电台、专用警报系统、锣鼓号等。

5.4 预报预警

5.4.1预报内容:气象预报、洪水预报、水库水位预报。

5.4.2预警内容:暴雨洪水预报信息;暴雨洪水监测信息;水库水位监测信息;

5.4.3预警启用时机:(1)当接到暴雨天气预报,相关行政责任人应引起重视,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2)当上游水位急剧上涨,将对下游造成山洪灾害,应立即向下游发布预警信息;(3)当水库发生溃决性重大险情时应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5.4.4预警方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置预警信号(如语音电话、手机短信等)、报警信号(如信号弹、报警器等);按照发生山洪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因地制宜地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信号所对应的预警方式。

6、转移安置

6.1为了保证滞洪区内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对蓄滞洪区内需转移的人员和财产进行登记。

6.2遵循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弱病残人员后一般人员的原则,应以集体、有组织转移为主。

6.3转移地点、路线的确定遵循就近、安全的原则。汛前拟订好转移路线、安置地点,汛期必须经常检查转移路线、安置地点是否出现异常,如有异常应及时修补或改变线路。转移路线要避开山洪沟、或易滑坡等地带。应向河沟谷两侧山坡或滑动体的两侧方向转移。

6.4制作和发放迁安救护明白卡,将转移路线、时机、安置地点、责任人等有关信息发放到每户每人。制作标识牌,标明安全区、危险区、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等。

6.5转移安置计划表在各旗县预案内附。

7、抢险救灾

7.1 抢险救灾准备。

7.1.1普及山洪灾害防御的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意识。

7.1.2建立抢险救灾工作机制,确定抢险救灾方案。主要包括人员组织、物资调拨、车辆调配和救护等。

7.1.3抢险救灾的准备包括救助装备准备、资金准备、物资准备等。

7.2 抢险、救灾

7.2.1一旦发生险情,在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部门报告的同时,应急抢险队投入抢险救灾,确保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尽量减少财产损失。紧急情况下可以强制征用和调配车辆、设备、物资等。

7.2.2对可能造成新的危害的山体、建筑物等要安排专人监测、防御。

7.2.3发生灾情,要首先把被困人员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

7.2.4对紧急转移的人员作好临时安置,发放粮食、衣物,对灾区作好卫生防疫工作。

8、保障措施

8.1汛前检查

汛前,各旗县、苏木、镇对所辖区域进行全面普查,发现问题登记造册,及时处理,同时对可能引发山洪灾害的工程、区域等安排专人负责防守。

8.2宣传教育及演练

8.2.1.对本预案内的主要内容,要利用会议、广播、电视、墙报、标语等多种形式,向辖区内群众进行宣传。

8.2.2.组织居民熟悉转移路线及安置方案。

8.2.3.组织区域内人员开展实战演练。

9、预案管理

9.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政府负责审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2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10、附件

10.1.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名单

10.2.主要蓄滞洪区防汛责任人名单

10.3.各旗县区防汛指挥长名单

10.4.旗县区重点防洪防汛技术责任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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