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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网约车、“顺风车” 在为人们的出行提供方便的同时 也存在安全风险 在乘坐“顺风车”时 如不幸遭遇交通事故 责任由谁承担? 近期 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因乘坐“顺风车”而引发的 六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一起来看 ↓↓↓ 基本案情 被告杨某为货车司机,被告许某长期开“顺风车”。事发当日,杨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与许某驾驶的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车上的9名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乘坐许某车辆的李某、郭某等6名乘车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许某及二人驾驶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受理李某、郭某等人提起的诉讼后,因该六件案件均由同一起交通事故引发所致,根据法律规定承办人将六件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 审理查明,该起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负次要责任,其余当事人无责任。杨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险种,许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险种。许某驾驶的车辆登记为家庭自用车辆,在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情况下,其自行将该车作为营运车辆使用,用于跑“顺风车”,事故当天受伤的乘客均为乘坐“顺风车”的人员。该起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中一人五级伤残、一人八级伤残、两人十级伤残,起诉的六名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0多万元。 裁判结果 根据杨某和许某的过错程度,对六名原告的损失,杨某承担70%的责任,许某承担30%的责任。因杨某应该承担的损失未超出其为车辆投保的保险的理赔范围,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许某驾驶的车辆虽也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但因其将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在未取得车辆运营证的情况下从事营运活动,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相应的赔偿全部由被告许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网约车司机、顺风车司机在将车辆用作运营车辆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造成他人及自身的重大损失。同时,乘客在选择搭乘交通工具时,应秉持谨慎的原则选择合理的交通工具,以免增加出行风险。 正值春运返程高峰期 提醒广大驾驶员和乘客 遵守交通规则 谨慎驾驶 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 时刻牢记安全第一 ↓↓↓ 来源:中国普法、应急管理部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青海普法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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