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修订五要点:四种情形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管理人员离职公告 › 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修订五要点:四种情形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
证监会三方面修订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 1月7日,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表示2019年《证券法》修订,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和短线交易制度,为落实新法精神和要求,对《规则》的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调整。 整体来看,本次修订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优化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二是删除短线交易的规定;三是其他文字表述修改。 那么,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分别是什么?修订后有何具体规定?澎湃新闻记者梳理了五方面要点。 要点一:优化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删除“重大事项披露后2日内不得买卖”的要求 按照新《证券法》,将定期报告修改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明确季度报告的窗口期为“公告前十日内”,删除“重大事项披露后2日内不得买卖”的要求。 《规则》显示,修订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四个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是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是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是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是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要点二:删除短线交易的规定,四方面情形不得转让 证监会表示,修订前《规则》第十二、十七条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与新《证券法》不完全一致,考虑到新《证券法》规定较为具体,可直接适用,因此删除了相关条款。 《规则》显示,新规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四方面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是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是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点三: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 《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不过,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同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要点四:现任董监高已申报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应重新申报 《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五个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 一是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是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是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是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是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其中,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要点五:董监高所持股份发生变动,应在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公告 此外,《规定》还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其中,公告内容包括六点:一是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二是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是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是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是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是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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