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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2024-06-03 08: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摘 要

红晶石评报字[2019]第062号

 

评估对象: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

评估委托方: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评估机构: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目的: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延续出让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采矿权,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7〕35号),需对该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对应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本评估项目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方提供“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9年5月31日。

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

评估参数:本次评估用300米安全警戒线内保有资源储量(122b+333)类262.91万立方米(709.10万吨);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为709.10万吨;评估用设计损失量0;采矿回采率95%,贫化率0;可采储量为673.65万吨;生产能力20.00万吨/年;矿山正常服务年限33.68年,评估计算年限30年,评估期内拟动用保有资源储量631.57万吨;新增资源储量726.68万吨;固定资产投资680.00万元;单位总成本22.99元/吨,单位经营成本为18.60元/吨;产品方案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不含税销售价格46.00元/吨;折现率8%。

评估结论: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安徽省主要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2号)的规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和市场基准总价就高确定。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为2252.26万元,市场基准价核算结果为2180.04万元;因此,本次评估按出让收益评估价值就高确定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为2252.26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贰万贰仟陆佰元整。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评估结果公开的,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评估结果不公开的,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超过有效期,需要重新进行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本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全文。

 

 

 

(此页无正文)

 

 

法定代表人:胡鹏兴

 

 

项目负责人:路 璐

 

 

矿业权评估师:路 璐

 

 

秦元萍

 

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目   录

一、正文目录

1.矿业权评估机构. 7

2.评估委托方和原采矿权人. 7

3.评估目的. 8

4.评估对象和范围. 8

4.1 矿业权历史及价款处置情况. 8

4.2 评估对象和范围. 9

5.评估基准日. 10

6.评估依据. 10

7.评估原则. 12

8.采矿权概况. 12

8.1矿区交通概况. 12

8.2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 12

8.3地质工作概况. 13

9.矿区地质概况. 15

9.1 地层. 15

9.2 构造. 15

9.3 岩浆岩. 15

9.4 矿体特征. 15

9.5 矿石质量. 15

9.6 矿石加工技术性能. 16

9.7 开采技术条件. 16

10.矿区开发现状. 17

11.评估过程. 17

12.评估方法. 18

13.评估指标与参数. 19

13.1收集的主要评估资料的评述. 19

13.2保有资源储量与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确定. 21

13.3开采方案及产品方案. 21

13.4评估用可采储量的确定. 21

13.5生产能力. 22

13.6评估计算年限. 22

13.7固定资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23

13.8流动资金. 26

13.9销售收入. 26

13.10总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本估算. 27

13.11销售税金及附加. 30

13.12所得税. 32

13.13折现率. 32

14.本项目评估假设条件. 33

15.评估结论. 33

15.1 评估价值. 33

15.2 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 33

15.3 按安徽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核算结果. 34

15.4 评估结论. 35

16.有关问题的说明. 35

16.1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35

16.2 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35

16.3 评估结论有效的其它条件. 35

16.4 特殊事项说明. 36

16.5 其他责任划分. 36

16.6 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范围. 36

17.评估报告日. 37

18.评估责任人员. 38

19.其它评估人员. 38

二、附表目录

附表一 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价值计算表;

附表二 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

附表三 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固定资产折旧估算表;

附表四 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单位成本确定依据表;

附表五 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附表六 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销售收入估算表;

附表七 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税费估算表;

附表八 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可采储量及服务年限计算表。

三、附件附后

 

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红晶石评报字[2019]第062号

 

受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组成采矿权评估项目组,对“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进行了出让收益评估,现将采矿权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1.矿业权评估机构

名称: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乙5号2号楼5层5BC房间

法定代表人:胡鹏兴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4158412XP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2]020号

2.评估委托方和原采矿权人

本评估项目评估委托方为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项目原采矿权人为池州市汇金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90161743E;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殷汇镇灌口村;

法定代表人:方志松;

注册资本:贰佰万圆整;

成立日期:2012年02月03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销售;非金属矿产品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评估目的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延续出让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采矿权,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7〕35号),需对该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对应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本评估项目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方提供“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参考意见。

4.评估对象和范围 4.1 矿业权历史及价款处置情况

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属池州市汇金矿业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于2003年4月首次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经多次延续变更,最后一次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3417022009097120034953(附件第3页),采矿权人:池州市汇金矿业有限公司;地址:贵池区殷汇镇灌口村;矿山名称: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20.00万吨/年;矿区面积:0.2688平方公里;开采深度:自170米至50米标高;有效期限:陆个月,自2018年9月17日至2019年3月17日;发证机关: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贵池分局。各次延续期间的矿区范围及允许开采深度均未发生变化。

根据企业提供的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贵池分局2013年出具的相关资料(附件第170页),2006年灌口采石场已缴纳矿区范围内15万吨资源量的采矿权价款8.4万元。

2013年4月,受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该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并提交了《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天地源矿评报字[2013]第051号),评估基准日2013年1月31日,评估用保有资源储量以《安徽省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估算的截至2011年11月15日保有资源储量(124.61万吨)为基础,计算截至财建基准日(2006年9月30日)的保有资源储量为215.14万吨(含期间动用资源储量90.53万吨,124.61+90.53),参与此次评估计算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为200.14万吨(已扣除2006年已缴纳价款的15万吨),评估结果为156.36万元,该报告已在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池国土资采评备字[2013]10号)。企业已根据该评估结果缴纳采矿权价款156.36万元。详见附件第171-181页。

2015年6月,受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该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并提交了《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报告》(天地源矿评报字[2015]第007号),评估基准日2015年5月31日,评估用新增保有资源储量726.68万吨,新增可采储量690.35万吨,评估计算年限30年,评估期内拟动用可采储量600万吨,对应的评估结果为630.81万元(该矿尚余保有资源储量95.10万吨未参与此次评估),该报告已在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池国土资采评备字[2015]6号),见附件第182-192页。目前,该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据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尚未根据该评估结果缴纳采矿权价款。

4.2 评估对象和范围

本项目评估对象为“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

根据该矿原采矿许可证(证号:C3417022009097120034953,附件第3页),矿区面积为0.2688平方公里,开采深度自170米至50米标高;有效期限:陆个月,自2018年9月17日至2019年3月17日。矿区范围共由以下4个拐点圈定:

拐点编号

1980西安坐标系

X

Y

1

3363628.83

39537437.94

2

3363628.82

39537997.94

3

3364108.83

39537997.94

4

3364108.82

39537437.94

经核实,《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用石灰岩矿2018年度矿山储量半年报》的安全警戒线内资源储量估算范围(附件第68、81页)、《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的设计开采范围(附件第115页)均在上述矿区范围内。

因此,本次评估范围以上述矿区范围为准。根据调查,评估范围内无其它矿业活动,也不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

5.评估基准日

根据该项目委托时间及项目实际情况,结合《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相关规定,本项目选用2019年5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中计量和计价标准,均为该基准日客观有效标准。

6.评估依据

评估依据包括法规依据、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等,具体如下:

6.1法规依据

6.1.1 1996年8月29日修正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6.1.2 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6.1.3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09号文印发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6.1.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6.1.5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6.1.6《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13—2002);

6.1.7《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1002);

6.1.8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2007年第1号公告发布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指导意见CMV 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

6.1.9《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2006年);

6.1.10 国土资源部2006年第18号文《关于〈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

6.1.11《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2008年9月1日执行);

6.1.12《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

6.1.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6.1.14《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6.1.15《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6.1.16《财政部 国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6.1.17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17年第3 号发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

6.1.18《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8年4月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8〕32号);

6.1.19《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月20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6.1.20《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安徽省主要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2号)。

6.2 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等

6.2.1 矿业权评估项目委托书;

6.2.2原采矿权人营业执照、原采矿许可证(证号:C3417022009097120034953);

6.2.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安徽吉地地质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4月)、《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池贵矿储备字[2015]03号)及其评审意见书(池贵矿储评字[2015]03号);

6.2.4《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用石灰岩矿2018年度矿山储量半年报》(安徽博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7月);

6.2.5《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池州市汇金矿业有限公司,2019年5月)及其补充说明、《审查意见书》;

6.2.6《关于对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采矿权价款评估的请示》(池贵自然资规[2019]59号);

6.2.7评估人员收集和调查的其它资料。

7.评估原则

7.1 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原则;

7.2 遵循产权主体变动原则;

7.3 遵循持续经营原则、公开市场原则和谨慎原则;

7.4 遵循贡献性、替代性、预期性原则;

7.5 遵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最有效利用原则;

7.6 遵守地质规律和资源经济规律、遵守地质勘查规范原则;

7.7 遵循采矿权价值与矿产资源相依原则;

7.8 遵循供求、变动、竞争、协调和均衡原则。

8.采矿权概况 8.1矿区交通概况

矿区位于池州市城西南直距约23公里,行政区划属殷汇镇灌口村。地理坐标:东经117°23′28″,北纬30°23′28″。矿区采场有简易公路连通殷(家汇)~石(台)公路,距池州港45公里,交通方便。

8.2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

矿区地处沿江江南低山丘陵区,矿区内最高山峰海拔330米,最低海拔19米,相对高差约310米,最低侵蚀基准面约16米,山上植被较发育。该区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气候湿润,年平均气温为6.1℃,年平均降雨量为1482.3毫升,年平均无霜期243天,最大积雪厚度为35厘米。

该区劳动力资源充沛,经济以农业为主,盛产水稻、小麦、茶叶、木材等。区内非金属矿产丰富,劳动力资源丰富,可适应矿山开发需要。

矿区周边无自然保护区,没有需要保护的动植物资源,不在国道、铁路、高速公路的可视范围内。矿区北面是殷汇镇灌口村,距离矿区最近点90米,东南面村庄,距离矿区最近点235米,西面有一条35千伏的高压线,中西部有一移动通信塔,现位于安全警戒线西侧。

8.3地质工作概况

1959~1965年,安徽省地质矿产局地质调查大队开展包括该区在内的1:20万《安庆幅》区域地质调查工作。

1977~1978年,安徽省地质矿产局324地质队开展了1:5万《殷汇幅》区域地质调查工作,并提交了区域地质矿产调查报告。

1979~1986年,安徽省地质矿产局324地质队进行贵池—东至—石台地区白云岩、石灰岩资源进行过研究和预测时包括该区。

2005年11月,蚌埠国光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对矿区进行普查,提交了《安徽省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用石灰岩矿普查地质报告》。估算矿区范围内建筑用石灰岩矿己采基础储量(111b)3.46万立方米(9.34万吨)、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334.99万立方米(904.47万吨)、预测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4)44.27万立方米(119.53万吨)。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并在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贵池分局备案,备案文号:池贵矿储备字[2006]05号。

2008年10月,池州山水矿山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矿山进行了第一次资源储量核实,提交了《安徽省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第一次)。估算矿区范围内已采基础储量(111b)计22.45万立方米,保有首段基础储量(122b)126.36万立方米,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672.99万立方米,累计探明资源量/储量(111b+122b+333)821.80万立方米。报告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并在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贵池分局备案,备案文号:池贵矿储备字[2008]09号。

2012年2月,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对矿山进行了第二次资源储量核实,提交了《安徽省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第二次)。全矿床估算111b+122b+333类资源储量1102.23万立方米(2976.03万吨)。安全警戒线外(333)资源量1013.44万立方米(2736.29万吨);安全警界线内累计探明资源储量(111b+122b)88.79万立方米(239.74万吨),其中累计消耗(111b)42.64万立方米(115.13万吨)、保有(122b)资源储量46.15万立方米(124.61万吨)。报告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并在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贵池分局备案,备案文号:池贵矿储备字[2012]02号。

2014年8月,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对矿山因西部高压线搬迁进行了第三次资源储量核实,提交了《安徽省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第三次)。本次核实估算全矿床111b+122b+333类资源储量1105.44万立方米(2984.69万吨),其中安全警界线外333类资源量730.52万立方米(1972.41万吨),安全警界线内111b+122b+333类资源储量374.92万立方米(1012.28万吨)。安全警界线内消耗资源储量(111b)计63.05万立方米(170.23万吨);矿山保有资源储量(122b+333)计311.87万立方米(842.05万吨),其中(122b)280.73万立方米(757.96万吨),(333)31.14万立方米(84.09万吨)。该报告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并在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贵池分局备案,备案文号:池贵矿储备字[2014]08号。

2015年4月,因矿区边界距殷汇至石台省道安全距离不够及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矿山委托安徽吉地地质科技有限公司对该矿采矿权范围内资源储量进行第四次核实,为安全警戒线内矿产资源范围调整及矿权延续提供地质储量依据。安徽吉地地质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提交了《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第四次),该报告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并在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贵池分局备案,备案文号:池贵矿储备字[2015]03号。

2018年6月,安徽博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受池州市汇金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对该矿进行储量动态检测,于2018年7月编制提交了《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用石灰岩矿2018年度矿山储量半年报》。

9.矿区地质概况

矿区地层区划属扬子地层区下扬子分区贵池地层小区。

9.1 地层

矿区出露地层为三叠系下统和龙山组、南陵湖组及第四系。现分述如下:

三叠系下统和龙山组(T1h):分布于矿区南东部,岩性为泥质条带灰岩夹钙质页岩,厚度135-235米。

三叠系下统南陵湖组(T1n):分布于矿区中部,岩性为灰—深灰色薄至厚层石灰岩,下部夹瘤状灰岩,厚度460米。

第四系全新统(Q4):分布于矿区北及北东部,岩性为灰褐、灰黄色粘土、砂质粘土、砂砾石,厚度1.0-12米。

9.2 构造

褶皱构造:矿区位于灌口向斜之唐田-殷坑段的中部,北西翼产状倾向135°,倾角52°,南东翼产状倾向325°,倾角57-60°。核部由三叠系组成,两翼为二叠系至志留系。

断裂构造:区内断裂活动不发育,未见断裂构造。

9.3 岩浆岩

矿区内未见岩浆岩出露,区内未见岩体出露。

9.4 矿体特征

该矿床系海相沉积碳酸盐矿床,层位稳定,矿物成分简单,为一北东向分布的较稳定的层状矿床,圈定矿体一个。区内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赋存在三叠系下统南陵湖组(T1n)地层中。矿体呈层状,分布稳定,均直接裸露地表,构成矿体的矿石类型为薄-中厚层微晶灰岩,由于矿区范围限制,呈多边形,区内矿体沿走向长633米,倾向宽488米,最大厚度78米。矿体产状与地层产状一致,矿体位于向斜的核部,其轴线45°,其南侧产状为325°∠60°,其北部矿体产状为135°∠50°;矿体赋存标高+170- +50米。

9.5 矿石质量

矿石类型:构成矿体的矿石自然类型主要为薄—中厚层微晶灰岩,矿石工业类型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

矿石结构构造:矿石呈浅灰—深灰色,具微晶结构、泥晶粒屑结构;薄层状、中厚层状—致密块状构造。

矿石矿物成分与化学成分:根据1/5万《殷汇幅》区域地质调查及附近矿区同类型、同层位矿产资料,矿石的矿物成份主要为方解石,含少量白云石、粘土矿物及有机质。矿石化学成分平均含量为CaO:53.14%,MgO:0.78%。

矿石质量:矿石质地均匀,结构致密,参考以往地质资料和与同类型石灰岩矿山类比,矿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大于40MPa,压碎值8.3%,密度为2.70t/m3,磨耗率5-8%,吸水率<0.5%,放射性强度10-28伽玛。按国内岩石强度分类(岩土工程手册、岩土工程勘查规范等)的四分法划分,此类岩石属坚硬岩;经加工后的碎石,按《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分类,类比相当于Ⅲ-Ⅱ类,宜用于强度等级<C60的混凝土。

覆盖物及矿体的顶底板围岩:地表覆盖物为第四系粘土、亚粘土夹岩石碎块,分布于沟谷及低洼地带,在矿体出露部位,一般厚0.5-1米,局部厚2米以上,可在开采时清除,不影响矿山开采;矿体顶底板围岩主要为矿体本身即灰岩;经调查,矿体中无夹石。

9.6 矿石加工技术性能

矿石自然类型为石灰岩,岩石质坚性脆,根据矿山生产及邻区相同类型、相同用途的矿山生产和加工实践,矿山以露天穿孔爆破的形式生产原矿,矿石就地加工,采用颚式破碎机经初级破碎、二级破碎,振动筛分等生产流程,产品粒级可达到﹤5mm,5-24mm,24-40mm和﹥40mm四个等级,同时,颗粒均匀,针、片状物较少,产品符合混凝土骨料质量要求。表明矿石质量稳定,通过类比可确定矿石加工技术性能能满足现行加工工艺要求,其矿石加工性能良好,工业利用可能。

9.7 开采技术条件

矿区露天采场可自然排水,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未来采场边坡稳定性相对较好,工程地质条件总体属简单;矿山开采产生的渣土及废石量很少,矿山采矿过程中无废水污染,废石量很少,环境地质条件总体简单。

综上所述,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简单,属Ⅰ型。

10.矿区开发现状

近几年为了创建绿色矿山,矿山一直开采不正常。现矿山开采矿体最低标高+58米,最高开采标高+140米,过去的开采已形成4个台阶,即:+130米、+115米、+95米、+58米。其采坑顶部南北长210米,东西宽170米,采坑顶部最高标高+135米,底部标高+58米,采坑最大高差约77米,台阶边坡角约60°。

目前矿山在进行优化工程基建工作,开拓道路接原公路沿+95米台阶向东至+110米标高后,折向西到达+115米运输平台,+115米水平以下进行了临时封闭,+130米挖机翻运平台已初步形成。原采矿许可证已过有效期,正在办理延续手续。

界外开采情况:根据《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山2008年在矿区南部界外进行过开采,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已进行了处理(池国土资行决字[2009]01号);2015年1月池州市国土资源规划规划勘测院对矿山进行动态检测,发现矿山采场+90米台阶有部分在界外,2015年第四次储量核实与2015年1月池州市国土资源规划规划勘测院动态检测相吻,存在界外剥离开采现象(未处理)。

11.评估过程

11.1 2019年5月23日,本公司受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承担“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组成评估小组,并收集资料。

11.2 2019年5月24日至6月24日,评估人员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收集评估所需资料,拟定评估计划。评估所需资料收集基本齐全,评估小组分析、归纳资料,选取评估参数,评估工作人员编制报告初稿。

11.3 2019年6月25日至6月27日,评估报告经审查、修改、整理、润色、印制,形成正式评估报告文本,提交委托方。

12.评估方法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适用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评估方法有基准价因素调整法、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收入权益法、折现现金流量法。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虽然发布了该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但该方法的使用细则尚未出台,故无法采用基准价因素调整法;目前未收集到可类比的案例也无法采用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收入权益法限于不适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的采矿权。鉴于:该矿提交的《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已在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贵池分局备案(池贵矿储备字[2015]03号),另委托安徽博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储量报告基础上编制了《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用石灰岩矿2018年度矿山储量半年报》;编制的《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已通过池州市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专家审查。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采矿权的具体特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具有一定规模、具有独立获利能力并能被测算,其未来的收益及承担的风险能用货币计量,其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技术参数及经济参数可分别参考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实际财务资料确定。因此,评估认为该采矿权的地质研究程度较高,资料基本齐全、可靠,可依据的报告和有关数据基本达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的要求,故确定本次评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折现现金流量法计算公式为:

 

式中:P1 ——矿业权评估价值;

CI ——年现金流入量;

CO ——年现金流出量;

(CI-CO)t ——年净现金流量;

i ——折现率;

t ——年序号(t=1,2,…,n);

n——评估计算年限。

13.评估指标与参数

评估指标与参数的确定主要参考《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以下简称《核实报告(2015年)》)、《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池贵矿储备字[2015]03号)及其评审意见书(池贵矿储评字[2015]03号)、《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用石灰岩矿2018年度矿山储量半年报》(以下简称《2018储量半年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济参数补充说明》(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经济参数补充说明》)以及评估人员收集的其他资料确定。

13.1收集的主要评估资料的评述

13.1.1《核实报告(2015年)》、《2018储量半年报》的评述

《核实报告(2015年)》由具有资质的安徽吉地地质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于2015年4月,估算的资源储量均位于本次评估范围内,该次工作重新划定300米安全警戒线范围,分别对矿体进行了爆破距离内、外范围的资源储量估算;估算资源储量方法合理,资源储量估算参数确定基本合理,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可靠,所采用的工业指标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该报告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并在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贵池分局备案。

《2018储量半年报》是由安徽博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固体矿产勘查乙级资质,)在上述《核实报告(2015年)》基础上编制的,采用的工业指标与《核实报告(2015年)》一致,储量动态检测估算方法采用《核实报告(2015年)》经评审认定的累计查明资源储量减去此次估算的消耗储量求保有资源储量方法;报告估算的保有资源储量范围位于本次评估范围内;该报告的累计查明资源量与《核实报告(2015年)》一致。据矿山负责人介绍并经咨询委托方了解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储量半年报不进行评审,故该报告未进行评审。

综上,评估人员认为,《2018储量半年报》可作为本次评估用保有资源储量的基础。

13.1.2开采设计及财务资料的评述

《开发利用方案》由池州市汇金矿业有限公司编制于2019年5月,该方案以《2018储量半年报》估算的保有资源储量为基础进行设计,设计开采对象均在本次评估范围内,矿山建设规模为20万吨/年,设计采用露天开采方式;该方案已通过池州市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专家审查。因此,方案设计的技术参数可作为本次评估依据;但方案设计的投资未考虑矿山原有投资,仅估算了新增投资,经咨询矿山负责人该投资实际已全部投入,且方案设计的经济参数中部分税费标准未按照最新政策文件确定,故方案设计的经济参数无法直接作为评估依据。

据矿山负责人介绍,矿山的采矿工程全部外包,且财务核算不规范,财务资料中未核算采矿所需的各项投资、生产成本费用及销售情况,故无法提供满足评估需要的投资、成本和销售类等财务资料。

综上,经与矿山负责人沟通,矿业权人对其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经济参数按照最新税费标准并考虑矿山生产实际需要进行了补充完善,出具了《开发利用方案经济参数补充说明》,其中投资考虑了方案设计的新增投资(已投入)和采矿承包方生产需使用的设备房屋等投资,另对原方案设计的成本费用按照补充完善后的投资并结合评估需要进行了重新调整归类;本次评估主要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经济参数补充说明》并结合矿业权评估有关规定分析确定评估用的投资成本参数。详见后13.7-13.11节。

根据本矿资源禀赋条件,按照本次评估拟定的产品价格、矿山投资及成本费用等参数并依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6年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中的有关规定,结合现行的财税制度,进行项目财务评价,评价结果汇总如下: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1

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

%

16.70

2

项目投资财务净现值(所得税后)(Ⅰc=10%)

万元

1283.82

由经济评价指标可以看出,本项目在经济上是可行的。

13.2保有资源储量与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确定

13.2.1截至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

根据《2018储量半年报》(附件第86、87页),截止2018年6月底,该矿采矿权范围内安全警戒线内保有资源储量(122b+333)类262.91万立方米(709.10万吨),其中(122b)类17.59万立方米(47.50万吨),(333)类245.32万立方米(662.36万吨)。

本次评估用保有资源储量以上述《2018储量半年报》估算的保有资源量为准。

备注:经核实,按上述(122b)和(333)储量明细计算的合计值与年报结论合计值不一致,可能为计算过程的数据误差;鉴于《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设计利用资源储量以合计数709.10万吨为准,本次评估合计矿石量亦以709.10万吨为准。

13.2.2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中的定义,矿业权范围内的资源储量均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包括预测的资源量(334)?。故本次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为(122b)和(333)资源量的全部,即为709.10万吨。

13.3开采方案及产品方案

13.3.1 开采方案

采用露天开采方法,公路开拓汽车运输方案;采用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

13.3.2 产品方案

本次评估的产品方案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规格矿石。

13.4评估用可采储量的确定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可采储量应根据矿山设计文件或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确定。本次评估用可采储量计算公式为:

评估用可采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开采损失量

=(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

设计损失量一般包括露天开采设计的最终边帮矿量,地下开采设计的边界、工业广场、井筒、大巷及永久构筑物下需留设的永久矿柱的矿量,以及边角矿体不具备开采条件损失的矿量。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附件第162页),设计利用资源储量709.10万吨,设计资源利用率为100%,采矿回采率95%,废石混入率0;本次评估即依此取值。

经计算,本次评估用可采储量为673.65万吨。计算如下:

评估用可采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

=(709.10-0)×95%≈673.65(万吨)

13.5生产能力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生产矿山(包括改扩建项目)采矿权评估,应根据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或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生产能力。

该矿原采矿许可证(附件第3页)载明的生产规模和《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附件第163页)的设计生产能力均为20万吨/年,故本次评估确定矿山生产能力为20万吨/年。

13.6评估计算年限

根据确定的矿山生产能力,由下列公式可计算出矿山的服务年限:

T=Q÷[A×(1-ρ)]

式中: T —矿山服务年限;

Q —可采储量;

A —矿山生产能力;

ρ—矿石贫化率。

各项计算参数为:可采储量为673.65万吨,生产能力20万吨/年,矿石贫化率0。经计算,矿山正常服务年限为33.68年,计算如下:

T=673.65÷[20×(1-0)]≈33.68(年)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矿山服务年限超过30年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30年计算;故本次评估计算服务的年限按30年计算。

该矿原为生产矿山,已具备20万吨/年的生产条件,且《开发利用方案》未设计基建期;故本次评估不考虑基建期。

综上,本次评估计算年限确定为30年,即自2019年6月~2049年5月。评估期内拟动用可采储量600.00万吨,对应的拟动用保有资源储量约631.57万吨。

13.7固定资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13.7.1固定资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经济参数补充说明》(附件第224页),该矿的固定资产投资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额(万元)

备注

1

矿山开拓工程

150.00

已全部投入,按净值估算

2

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

80.00

3

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用

450.00

4

其他投资

2960.68

 

4.1

矿业权价款

630.81

尚未缴纳

4.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费用

829.87

尚未投入

4.3

征地搬迁费用

1500.00

已全部投入,按净值估算

5

合计

3640.68

 

根据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相关规定,本次评估不考虑“矿业权价款”投资,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费用”在成本中计算,将“征地搬迁费用”计入“无形资产投资”,将剩余投资全部计入固定资产各项投资。

综上,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合计680.00万元,其中开拓工程150.00万元,房屋建筑物80.00万元,生产设备450.00万元。评估用无形资产投资(征地搬迁费用)为1500.00万元。无形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在评估基准日一次性投入。详见附表一、二。

13.7.2 固定资产残(余)值的回收、更新改造资金及回收抵扣设备及不动产进项增值税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房屋建筑物和设备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即房屋建筑物、设备在其计提完折旧后的下一时点(下一年或下一月)投入等额初始投资。

依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按固定资产原值乘以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估算固定资产净残值;结合该矿固定资产投资特点,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固定资产的残值应在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结束年回收;以评估计算期末固定资产净值作为回收的固定资产余值。

依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矿业权评估中,确定折旧年限应遵循上述规定,采用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上述最低折旧年限,建议可按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分类确定折旧年限。结合该矿房屋建筑物、生产设备特点及矿山服务年限,本次评估确定房屋建筑物按平均35年折旧年限计算折旧,生产设备按平均15年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评估确定新购进机器设备(包括建设期投入和更新资金投入)按17%增值税税率估算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新购进机器设备原值按不含增值税价估算。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评估确定开拓工程、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包括建设期投入和更新资金投入)按11%增值税税率估算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开拓工程、房屋建筑物原值按不含增值税价估算。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开拓工程:本项目开拓工程投资150万元(不含税),无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开拓工程属一次性投入全部开拓工程费,不考虑以维简费的形式进行更新,按折旧提取费用,按30年计提折旧,残值率为0。在评估计算期末折旧完毕,无残值回收也无更新改造资金。

房屋建筑物:本项目房屋建筑物投资80万元(不含税),无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房屋建筑物在评估计算期内无更新,在评估计算期末回收余值14.86万元。

生产设备:本项目生产设备投资450.00万元(不含税),无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生产设备在2034年年中折旧完,回收残值22.50万元。2034年在计提完折旧后的下一时点按不变价原则投入更新改造资金508.50万元,其中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58.50万元,不含税原值450.00万元,在评估计算期末回收残值22.50万元。

固定资产更新及残(余)值计算详见附表一、附表三。

根据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本次评估在生产期内,产品销项增值税抵扣当期外购材料费、外购动力费、修理费进项增值税后的余额,抵扣新购置生产设备及不动产(生产设备、开拓工程和房屋建筑物)(包括建设期投入及更新资金投入)的进项增值税;当期未抵扣完的生产设备及不动产进项增值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生产期各期抵扣的生产设备及不动产进项增值税计入对应的抵扣期间的现金流入中,回收抵扣的设备及不动产进项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关于发布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回收抵扣设备进项增值税详见附表一、附表七。

13.8流动资金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和《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流动资金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和分项估算法估算。扩大指标法是一种简化的流动资金方法,一般可参照同类企业流动资金占固定资产投资额、年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的比例估算;分项估算法是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分别进行估算,然后以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的差额作为流动资金额。

本项目评估流动资金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按固定资产估算流动资金,其计算公式为:流动资金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固定资产资金率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附录中的“矿山企业流动资金参考指标”,非金属矿山的流动资金的固定资产资金率为5~15%。本评估项目确定固定资产资金率为10%。则:

流动资金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固定资产资金率=680×10%=68.00(万元)

流动资金在生产期2019年6月一次性投入,在评估计算期末全部回收。详见附表一。

13.9销售收入

该矿的最终产品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假设所生产的矿石全部销售且售价不变,则销售收入计算公式为:

年销售收入=矿石年产量×销售价格

13.9.1 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产品销售价格应根据产品类型、产品质量和销售条件一般采用当地价格口径确定,可以评估基准日前3个年度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本次评估参照评估基准日前三年的价格平均值分析确定评估用销售价格。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经济参数补充说明》(附件第154、160页),根据矿产品市场价格预测与分析,方案确定最终产品平均售价55元/吨(含税),该价格按当前市场行情(方案编制于2019年5月)分析确定;与评估人员了解的当前市场行情基本一致,故方案设计价格可作为2019年度的价格行情参考。

经了解,该矿所开采的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一般加工成石子、瓜子片、石粉三类产品销售,根据矿山提供的该矿及周边同类矿山的销售资料(附件第200-223页)及介绍的矿山近三年销售情况了解到:2017年度及以前企业未统计过各类产品的比例,全部归类为“石子”销售,2017年平均不含税销售价格约34元/吨;2018年度该矿仅生产了几个月,各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为石子65.00元/吨、瓜子片55.00元/吨、石粉30.00元/吨,各产品产量占比约为石子63%、瓜子片20%、石粉17%,综合平均不含税销售价格约57.00元/吨;2019年度矿山一直停产,据收集的周边同类矿产品销售发票显示,各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约为石子52.00元/吨、瓜子片48.00元/吨、石粉35.00元/吨,参照矿山2018年度的产品比例计算得综合平均不含税销售价格约48.00元/吨,该价格与上述方案设计的2019价格行情基本相符。

注:据矿山财务负责人介绍,该矿2018年度未开具发票,仅能提供各产品过磅单,过磅单载明价格即为产品坑口不含税销售价格。

根据上述了解的矿山及周边地区同类矿产品平均销售行情,计算得近三年该矿同类矿产品综合平均不含税销售价格约46.00元/吨,该价格与评估人员调查了解的周边类似矿山的同类矿产品平均销售行情基本相符。因此,本次评估确定该矿矿产品销售价格取46.00元/吨(不含税)。

13.9.2 年销售收入的确定

年销售收入的计算过程如下(以2021年为例):

年销售收入=矿石年产量×销售价格=20.00×46.00=920.00(万元)

年销售收入计算详见附表六。

13.10总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本估算

如前13.1.2节所述,本次评估主要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经济参数补充说明》(附件第159-160页)并结合矿业权评估有关规定分析确定评估用的成本参数。总成本费用采用“制造成本法”计算,由生产成本(包括:外购材料、燃料及动力、职工薪酬、折旧费、安全费用、修理费、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包括:无形资产摊销、矿产资源补偿费、其他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构成。经营成本采用总成本费用扣除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财务费用确定。具体本次评估用成本费用取值详见附表四。

1)外购材料、燃料及动力费

《开发利用方案经济参数补充说明》设计的外购材料、燃料及动力费为3.50元/吨(含税),本次评估据此确定评估用单位不含税外购材料、燃料及动力费为3.10元/吨(3.50÷1.13)。

2)职工薪酬

《开发利用方案经济参数补充说明》设计的职工薪酬为3.14元/吨,本次评估据此取值。

3)折旧费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和财税等有关部门规定、《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采用年限法计算折旧,折旧费计算参见附表三。

开拓工程按折旧年限30年,无残值计,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5.00万元。

房屋建筑物平均折旧年限35年、净残值率5%计,正常年份折旧约2.17万元。

生产设备平均折旧年限15年、净残值率为5%计,正常年份折旧约28.50万元。

经计算,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合计35.67万元,单位原矿石折旧费1.78元/吨。

4)安全费用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安全费用应按财税制度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取,并全额纳入经营成本中。依据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财企[2012]16号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非金属矿山—露天开采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2元/吨。该矿为露天非金属矿山,因此,本次评估确定该矿的安全费用为2元/吨。

5)修理费

《开发利用方案经济参数补充说明》设计的修理费为0.23元/吨(不含税),本次评估据此确定评估用单位修理费为0.23元/吨(不含税)。

6)制造费用

其它制造费用:《开发利用方案经济参数补充说明》设计的其它制造费用为7.85元/吨。

土地复垦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矿山企业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池州市汇金矿业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设计的土地复垦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总投资为829.87万元,经计算,单位矿石土地复垦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为1.38元/吨(829.87/30/20)。

本次评估将上述其它制造费用、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费用合并计入评估用制造费用,共计9.23元/吨(7.85+1.38)。

7)管理费用

《开发利用方案经济参数补充说明》设计的管理费用0.50元/吨,其中无形资产摊销0、矿产资源补偿费0、其他管理费用0.50元/吨。

无形资产摊销:根据矿业权评估相关规定,本次评估按评估确定的无形资产投资重新计算无形资产摊销,将无形资产投资在评估计算年限内平均摊销,确定评估用无形资产摊销为2.50元/吨(1500/30/20)。

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故本次评估矿产资源补偿费按0计算。

综上,将重新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其他管理费用合并计入管理费用,则本次评估确定单位管理费用为3.00元/吨。

8)销售费用

《开发利用方案经济参数补充说明》设计的销售费用为0.40元/吨,本次评估据此取值。

9)财务费用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矿业权评估时财务费用根据流动资金的贷款利息计算。假定未来生产年份评估对象流动资金的70%为银行贷款,贷款利率按评估基准日时点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单利计息,则正常年份财务费用为2.07万元(68.00×70%×4.35%),折合单位矿石财务费用为0.10元/吨。

10)总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本

经估算,未来正常生产期该矿单位总成本费用为22.99元/吨,单位经营成本为18.60元/吨。

总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本估算详见附表四。

13.11销售税金及附加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等,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13.11.1 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销项税以销售收入为税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1号《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适用的产品销项税率为17%;产品进项税率为17%(以外购材料费、外购动力费、修理费为税基)(修理费进项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前已述及,根据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本次评估在生产期内,新购置生产设备及不动产(生产设备、开拓工程与房屋建筑物)(包括建设期投入及更新资金投入)的进项增值税,可在当期产品销项增值税抵扣当期外购材料费、外购动力费、修理费的产品进项增值税后的余额抵扣;当期未抵扣完的生产设备及不动产进项增值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抵扣完设备及不动产进项增值税后的正常生产年份(以2021年为例)计算如下:

正常年份销项税额=年销售收入×销项税率

=920.00×13%=119.60(万元)

正常年份进项税额=(年外购材料、燃料及动力费+年修理费)×进项税率

=(62.00+4.60)×13%=8.66(万元)

年抵扣生产设备及不动产进项税额=0.00万元

年应交增值税额=年销项税额-年进项税额-年抵扣生产设备及不动产进项税额

=119.60-8.66-0.00=110.94(万元)

13.11.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国发[1985]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该矿纳税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

依据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教育费附加以应纳增值税额为税基,征收率为3%;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相关规定,统一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

计算公式及过程如下(以2021年为例):

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年增值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率=110.94×5%≈5.55(万元)

年教育费附加=年增值税额×教育费附加费率=110.94×3%≈3.33(万元)

年地方教育附加=年增值税额×地方教育附加费率=110.94×2%≈2.22(万元)

13.11.3 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财税法〔2016〕1037号),石灰岩矿资源税按照原矿销售收入的6%征收。另据《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鉴于该矿正常服务年限为33.68年,本次评估计算服务年限为30年,故评估计算服务年限内仅考虑最后1.32年为衰竭期(5-(33.68-30),即自2048年2月中旬至2049年5月),衰竭期内资源税减征30%。

则正常生产年份(以2021年为例)年应交资源税为:

年资源税=年销售收入×资源税缴纳比例=920.00×6%=55.20(万元)

13.11.4 年销售税金及附加

年销售税金及附加=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年教育费附加+年地方教育附加+年资源税

=5.55+3.33+2.22+55.20=66.30(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见附表七。

13.12所得税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企业所得税以利润总额为基数,按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不考虑亏损弥补及企业所得税减免、抵扣等税收优惠。

正常生产年份(以2021年为例)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年利润总额=年销售收入-年总成本费用-年销售税金及附加

=920.00-459.74-66.30=393.96(万元)

年企业所得税=年利润总额×企业所得税税率=393.96×25%=98.49(万元)

所得税估算详见附表七。

13.13折现率

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折现率采用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其中包含了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无风险报酬率即安全报酬率,通常可以参考政府发行的中长期国债利率或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来确定。风险报酬率是指在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报酬与其投资额的比率。矿产勘查开发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很多种,其主要风险有:勘查开发阶段风险、行业风险、财务经营风险、社会风险。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折现率参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相关方式确定;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8号《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规定,地质勘查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价款评估折现率取8%,地质勘查程度为详查及以下的探矿权价款评估折现率取9%。

评估人员在充分分析诸项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参照上述公告折现率取8%。

14.本项目评估假设条件

1)开发方案推荐的生产方式、产品结构保持不变,且持续经营;

2)国家产业、金融、财税政策在预测期内无重大变化;

3)以现有开采技术水平为基准;

4)市场供需水平基本保持不变。

15.评估结论 15.1 评估价值

本公司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及当地市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评估计算年限30年,评估期内拟动用保有资源储量约631.57万吨)的评估价值为1957.48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玖佰伍拾柒万肆仟捌佰元整。

15.2 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

15.2.1新增资源储量

本次评估用新增资源储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新增资源储量=截至2015.3.31安全警戒线内保有资源储量-已处置价款保有资源储量+期间动用资源储量

根据《核实报告(2015年)》评审意见书(附件第62、64页),2015年核实时对300米安全警戒线进行了重新调整,导致原300米安全警戒线内消耗量划入了300米安全警戒线外,故本次计算期间消耗量时按全矿消耗资源变动情况进行对比计算。截至2015年3月31日,该矿300米安全警戒线内保有(122b+333)资源储量794.23万吨;300米安全警戒线内、外累计消耗(111b)资源储量分别为68.39万吨、103.80万吨,全矿合计消耗(111b)资源储量172.19万吨(68.39+103.80)。

如前8.3节所述,根据《安徽省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第二次),截至2011年11月15日,该矿安全警界线内累计消耗(111b)资源储量115.13万吨、保有(122b)资源储量124.61万吨;安全警戒线外无消耗量。结合前4.1节所述,该矿截至2011年11月15日保有资源储量(124.61万吨)已进行价款处置。

综上,经计算,该矿新增资源储量为726.68万吨,计算如下:

新增资源储量=794.23-124.61+(172.19-115.13)=726.68(万吨)

15.2.2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增列、增加的部分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探矿权采矿权增列矿种、增加资源储量,原则上应独立评估,评估结果即为其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不能独立评估的,单一矿种增加资源储量的,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按下列公式计算:

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对应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增加的资源储量

考虑到该矿的增加资源量无法单独区分进行独立评估,故本次评估按上述公式计算该矿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

据前15.1节和15.2.1节所述,该采矿权(评估计算年限30年,评估期内拟动用保有资源储量约631.57万吨)的评估价值为1957.48万元,新增资源储量为726.68万吨;经计算,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为2252.26万元(1957.48÷631.57×726.68)。

15.3 按安徽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核算结果

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安徽省主要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2号)的规定,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为单位保有资源储量为3元/吨;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核算该矿新增资源储量(726.68万吨)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为2180.04万元(726.68×3)。

15.4 评估结论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安徽省主要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2号)的规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和市场基准总价就高确定。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为2252.26万元,市场基准价核算结果为2180.04万元;因此,本次评估按出让收益评估价值就高确定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为2252.26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贰万贰仟陆佰元整。

16.有关问题的说明 16.1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评估结果公开的,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评估结果不公开的,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超过有效期,需要重新进行评估。如果使用本评估结果的时间超过有效期,本评估公司对应用此评估结论而对有关方面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6.2 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如果采矿权所依附的矿产资源发生明显变化,或者由于扩大生产规模追加投资后随之造成采矿权价值发生明显变化,委托方可以委托本评估公司按原评估方法对原评估结论进行相应调整;如果本项目评估所采用的资产价格标准发生不可抗逆的变化,并对评估结论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委托本评估公司重新评估。

16.3 评估结论有效的其它条件

16.3.1本评估报告是以特定的评估目的为前提,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并在特定的假设条件下确定的采矿权价值。评估中没有考虑将采矿权用于其他目的可能对采矿权价值所带来的影响,也未考虑其他不可抗力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如果上述前提条件发生变化,本评估报告将随之发生变化而失去效力。

16.3.2本评估报告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作出的,本公司及参加本次评估的工作人员与评估委托方及相关利益人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

16.3.3评估委托方及相关利益人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6.3.4本评估报告含有附表、附件,附表、附件构成本报告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5对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评估委托方及相关利益人未做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16.3.6本评估报告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矿业权评估师签名盖章,并加盖本公司公章后生效。

16.4 特殊事项说明

根据《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灌口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山2008年在矿区南部界外进行过开采,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已进行了处理(池国土资行决字[2009]01号);2015年1月池州市国土资源规划规划勘测院对矿山进行动态检测,发现矿山采场+90米台阶有部分在界外,2015年第四次储量核实与2015年1月池州市国土资源规划规划勘测院动态检测相吻,存在界外剥离开采现象(未处理)。

16.5 其他责任划分

本公司只对本项目评估结论是否符合职业规范要求负责,不对资产定价决策负责。

16.6 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范围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此次特定评估目的及呈送矿业权评估管理机关使用,未经委托方许可,我公司不会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本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

本评估报告的复印件不具法律效力。

17.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18.评估责任人员

法定代表人:胡鹏兴

 

 

项目负责人:路 璐

 

 

矿业权评估师:路 璐

 

 

秦元萍

 

19.其它评估人员

赵鑫(矿物资源工程)

 

 

 

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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